打钻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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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钻管理标准 5.1 抽放钻孔施工管理

5.1.1 施工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抽放措施孔施工,并做好钻孔施工记录,经当班安检员、瓦斯检查员验收签字后方可生效。

5.1.2 施工地点必须施工排水池。

5.1.3 钻孔设计由防突部技术员负责,生产、通风、防突、安检等业务部门审批。

5.1.4 施工现场必须悬挂管理牌板,管理牌板应有钻孔布置图、抽放钻孔参数表等。

5.1.5 打钻工要严格按设计、操作规程施工。

因操作不当造成钻机或零部件损坏、丢失钻杆钻头,要分析原因,按责任进行处罚赔偿。 5.1.6 每班打钻施工中,班组长要及时填写打钻记录表;钻孔施工完毕,由跟班队长、安检员、瓦检员共同验收签字;跟班队长向防突值班室报钻孔施工情况。

5.1.7 主管技术员要根据煤厚等情况及时修改钻孔设计。

5.1.8 打钻施工地点不配备坡度仪、钢卷尺等测量工具或测量工具。

5.1.9 每一次钻孔设计经审批后,现场施工前,负责措施孔施工的单位技术员必须绘制一张打某个钻孔相对应的钻机相对位置及水平角、?倾角的关系图,以保证打钻施工严格按设计执行。 5.1.10 钻孔施工中,每打完一个孔退钻杆时,安检员、瓦检员必须在现场审查钻杆根数,并与抽探队钻孔施

工记录对照(包括开孔位置、打钻角度、钻孔深度等),相符时方可在验收单上签名。

5.1.11 在打钻过程中,出现喷孔、顶钻、夹钻等情况时,班组长必须现场指挥进行处理。在掘进过程中加以回收的,可由专职瓦检工、安检员进行签字,由防突部、地测部酌情进行减免。 5.1.12 因打钻中出现喷孔、顶钻、夹钻等情况而不能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完钻孔的,必须进行补孔(可在其余钻孔施工完后补),并在对应的钻孔后面进行标注说明。对不补孔而掘进的按盲目掘进论处。 5.2 排放钻孔施工管理制度:

5.2.1 施工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施工排放措施孔,并做好钻孔施工记录,经当班安检员、瓦斯检查员验收签字后方可生效。

5.2.2 施工现场必须悬挂管理牌板,管理牌板应有排放钻孔布置图、参数表等。

5.2.3 每茬排放钻孔施工结束前2小时,由施工队跟班队长汇报调度中心,调度中心通知防突员并安排车辆保证及时进行效果检验。

5.2.4 打钻工要严格按设计、操作规程施工。 因操作不当造成钻机或零部件损坏、丢失钻杆钻头,要分析原因,按责任进行处罚。 5.2.5 钻孔施工中,班组长要安排专人及时填写打钻记录表;钻孔施工完毕,?由跟班队长、安检员、瓦检员共同验收签字;跟班队长向防突部值班室和调度中心汇报钻孔施工情况。

5.2.6 打钻施工地点不配备坡度仪、钢卷尺等测量工

具或测量工具。

5.2.7 每一次钻孔设计经审批后,现场施工前,施工单位技术员必须绘制一张打某个钻孔相对应的钻机相对位置及水平角、?倾角的关系图,以保证打钻施工严格按设计执行。 5.2.8 钻孔施工中,每打完一个孔退钻杆时,安检员、瓦检员必须在现场审查钻杆根数,并与抽探队钻孔施工记录对照(包括开孔位置、打钻角度、钻孔深度等),相符时方可在验收单上签名。

5.2.9 在打钻过程中,出现喷孔、顶钻、夹钻等情况或瓦斯浓度增大时,要立即停止钻进,待正常后再开始施工。

5.2.10 因打钻中出现喷孔、顶钻、夹钻等情况而不能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完钻孔的,必须进行补孔(可在其余钻孔施工完后补),并在对应的钻孔后面进行标注说明。对不补孔而掘进的按盲目掘进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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