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期中作业

更新时间:2024-06-17 21:0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浅谈《版权法》(草案三)中立法如何体现创作者与传播者的权利

学号:128012012062 姓名:何曦

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著作权法可以说是法律关系最为复杂、法律内容最为丰富、法律变动最为频繁的一部法律。因此,已经启动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任务显得既艰难又重要。应该看到,现有著作权法在国际变革大势与我国发展大局中不断遭遇严峻挑战。从国际环境看,基于国家利益的考量,发达国家提出了著作权利益分享与协调的新要求,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催生出著作权保护的新规则;从国内形势看,本土文化事业与产业的迅猛发展呼唤着著作权利用的新保障机制。因此,《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是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内在要求,是提升著作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的现实需要,也是提高中国文化软实力与国际影响力的必由之路。其中我认为新的立法也更好的保障和维护了创作者与传播者的权利,这也然这两者在知识产权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2012年3月,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正式向社会征求意见,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参与。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国情与基本国策,本次修法草案秉承了以下指导思想:首先,草案兼具了国际视野与我国立场。新世纪前后,发达国家对本国的著作权法都做了大量的修改。从一方面来说,这是由于版权产业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国内的支柱产业之一,在全球化的今天,著作权法成为了维持发达国家及其企业经济命脉的重要制度保障;从另一方面来说,版权产业中的许多企业已经成为著作权保护立法的代言人和既得利益者,其通过游说立法机关和推进国际公约等手段来推进著作权立法。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正是在全球这种一体化、国际化的潮流中进行的。作为《伯尔尼公约》与《因特网条约》的缔约国,本次草案旨在使我国著作权法符合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国际义务。同时,本次草案亦考虑了本国的经济、科技与文化的发展水平,没有盲目借鉴发达国家标准,而是谨慎地配合我国版权产业的发展阶段与特点来进行制度设计。因此,在国际化层面,草案达到了国际公约的最低标准,同时借鉴了发达国家相关的立法经验;在本土化层面,草案也做到了立足中国现实,解决我国问题,促进中国发展。其次,草案结合了时代步伐与我国现实。本次草案及时回应了网络技术的发展趋势,保持了著作权法与时俱进的时代先进性;同时也慎重考量了我国版权产业的需求,旨在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同时,基于我国现有的著作权制度体系,草案把相关条例中相对成熟,且为司法实践所接纳的内容吸收到著作权法中来,兼顾了修法的“革命性”与“稳妥性”。总之,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我国著作权法修改既可以在立法上实现从“逼我所用”到“为我所用”的转型,也能够激励我国著作权产业的跨越式发展,并为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化目标提供制度保障。

从整体上看,本次修改草案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草案的提出具有主动性。与前两次修改不同,本次著作权法修改是我国在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背景下作出的主动选择。从国际环境看,基于国家利益的考量,发达国家提出了著作权利益分享与协调的新要求,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催生出著作权保护的新规则;从国内形势看,本土文化事业与产业的迅猛发展,呼唤着著作权利用的新保障机制。因此,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的推进,既是提升著作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的现实需要,也是提高中国文化软实力与国际影响力的必由之路。这也让我国从事关于创作传播的相关人员有了新的立法保障可以在国际范围内都能够有很好的保护。

第二,草案包含的内容具有时代性。首先,草案回应了国际公约的基本要求,针对现行著作权法与国际公约的差距,增加了作者的出租权和表演者出租权等内容,同时根据国际公约和他国已有的立法经验,完善了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等制度,考虑到了网络时代作品传播环境的变化;其次,草案回应了相关产业界的需求,增加了实用艺术作品和三步检验法等内容,完善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的界定,明确了视听作品、职务作品的归属,构建了著作权纠纷的行政调节,以及提高了侵权赔偿的标准。

第三,草案构建的体例具有科学性。首先,将目前规定于行政法规、条例和司法解释中相对成熟的部分纳入草案中,提高了立法的整体性和完整性;其次,完善了现行著作权法的结构,将权利限制从第二章“著作权”中独立为草案第四章,使其全面适用于著作权与相关权。另外将著作权合同和法律责任分别改为权利的行使与权利的保护,使著作权法体例更具科学性。

草案中明确增加了作品定义,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作品定义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同时对现行的作品类型进行修正:(1)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同时在第3章“相关权”删除了“录像制品”的规定;(2)增加关于实用艺术作品的规定;(3)将“计算机软件”修改为“计算机程序”。该条款与上述有关“作品定义”的修改建议相结合,从抽象和具体两方面入手,更为准确地界定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作品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创作者享有权利的基础。对作品的概念进行明确规定,有利于清晰界定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有利于文化知识的广泛传播及传播者;有利于文化大繁荣和产业大发展的实现。随着新型传播技术的广泛应用,新的作品类型不断涌现,仅仅依靠列举式的立法模式,己不足以应对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同时,并不是所有的作品都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很多,但只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才能受到保护。新的著作权法很全面的维护了创作者和传播者的权利,从著作权的内容设计来看,首先,草案基于著作权中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权利属性不同,采用分开立法模式,设置并列的两项条款,分别规定著作权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中两类不同性质的权利,各具不同的法律属性。从权利属性的角度来看,著作人身权强调对作者精神利益的保护,著作财产权则重视作品的经济价值,可以转让和继承等。

综上所述,新版的《著作权法》表示在我国,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法律责任的加重,与提高侵权成本,加大打击侵权行为力度的司法政策保持一致,与促进版权产业健康发展,提升版权产业对经济发展贡献率的产业政策保持一致。因此,这次立法很好的维护和保护了创作者和传播者的权利。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nn3.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