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统一商标注册要件研析——以案例为基础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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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统一商标是欧盟在协调各成员国商标制度基础上创设的一项法律制度,它突破了传统商标制度的地域限制,因而在注册实体与程序要件上均体现出与传统商标制度不同的特征。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法律关于其注册要件的规定也体现了现代商标制度的新发展。基于各成员国情况的复杂性,欧盟相关案例对于准确理解欧盟统一商标的注册要件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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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研究导刊E ON0MI S C C RE EARC GUI H 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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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统一商标注册要件研析一

以案例为基础的解读

桂万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 2 0 2 ) 10 4摘要:盟统一商标是欧盟在协调各成员国商标制度基础上创设的一项法律制度,突破了传统商标制度 欧它的地域限制,而在注册实体与程序要件上均体现出与传统商标制度不同的特征。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律关于因法其注册要件的规定也体现了现代商标制度的新发展。基于各成员国情况的复杂性,欧盟相关案例对于准确理解欧盟统一商标的注册要件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欧盟;一商标;册;件研析统注要中图分类号: 4文献标志码: 文章编号:63 2 1 2 0 )3 0 0— 3 DF 1 A 17— 9 X( 08 1— 17 0

自《欧共体商标条例》生效以来,欧盟统一商标制度施②行已逾十年。作为欧共体最早开始协调,是欧盟目前一体 也

二、同体商标注册的实体要件共( )册主体一注

化程度最高的法律领域,其施行有力地促进了欧共体内部市场货物与服务的自由流动,为欧盟其他法域一体化树立了也榜样。一

共同体商标的形式特征

共同体商标的定义,是法律对共同体商标的含义、征特所作的总括性界定,是共同体商标注册要件的根本依据。欧《共体商标条例》下称《 (条例》第 4条规定:同体商标可以 )共是任何可由书写方式——特别是文字——表达,能够区别一

个企业的货物或服务与另一企业的货物或服务的标志,包括姓名、图案、字母、数字、货物的形状或其包装。 就商标形式而言,这一定义将“由书写方式表达”可作为首要条件。对此要件,一般认为应严格界定f即商标本身必 l】,须可以描述,替代性描述是不够的。定义采用列举方式,虽未提到颜色、声音、气味标志,由于列举并未穷尽,但因而任何种标识,只要具备显著性与可由书写方式表达的特性,都未被排除注册。欧盟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关于《条例》的联合一

《条例》限定了共同体商标所有人的主体范围,即自

然人、法人,包括依公法设立的机构。欧盟、巴黎公约》 WT 《及 O成员国民都得成为共同体商标所有人。另外,任何在欧盟或《巴黎公约》员国内拥有住所、成商业居所或工商机构的自然人、人或适格机构,法也有此资格。对于未加入两公约的国家,如向欧盟成员国提供国民待遇,且承认共同体商标为其国内商标注册所需证据的,则其国民(包括法人和组织 )亦得拥有共同体商标。无国籍者和难民,同其有惯常居所国家视的国民。拥有共同体商标,并不以在相关领域进行生产或服务为前提,也不必有实际经营活动。 ( )二积极注册要件。条例》《从正反两个方面对共同体商标注册条件作了规定

陈述认为, 4条并不排除将颜色或其组合注册为共同体商第标,或在未来将声音注册的可能性,“且形状”一词涵盖商品的三维形状,但其效力尚有疑问。在 G A O I C MME LS O T L P R

商标注册案中口欧盟商标局上诉委员会指出,理事会的联,“合陈述不具有相关性,因为在欧盟的法律架构中,它并不具

有正式的法律地位”随着时代的发展,。颜色与声音商标已被接受注册【但气味, 3 l,例如某种香味能否注册还不明确,因为其难以用书写方式表达,化学方程式只能间接地表达气味,因而充其量只是一种纯粹的描述『 l】。

1 .显著性。商标保护的法理在于保护其对相关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指示功能。由共同体商标定义可知,能显著地将不同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是最基本的要求。在 D ush rne vrc eugvO I案中,于欧盟商标 et eKa kn es hrn H M c i对局以案中商标缺乏显著性而拒绝注册的决定,欧洲法院予以支持。法院认为,以 C mpnh e在 o a yn作为保险服务商标的注册申请中,cm ay和“n”是通用词汇,向一系列商品“o p n” l e都 i指和服务,二者在未作修改情形下的简单组合,具有显著性,不 因而不能区别不同的商品和服务。 2 .含义。某商标可被证实在申请日已通过使用第二若前获得“第二含义”从而就其所表征的商品或服务而言具备显,著特点,那么即使它不具外观上的显著性,也可注册I 5]。与第含义相比,第二含义是缺乏显著性的商标经

长期使用而获得的新含义,它取代了原有含义,从而在消费者的认知中获得了显著性。当然,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拥有该标志,赋予其新一

①《欧共体商标条例 ) C u cl eu t n(C N 09 f ee e 9 3o eC mm nt Ta eMak制定于 19 ( o ni R g l i E ) o4/4O cmb r 9 nt o u i r r ) ao D 1 h y d 9 3年1,9 6年 4月 1日生效。条例创设了共同体商标 ( 0 t i rd ak,定该商标只须经过一次注册便在欧盟所有 2月 19 C mm lt TaeM r )规 ny成员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而突破了传统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地域限制从,

 ̄)H M系欧盟“ O I内部市场协调办公室”即欧盟商标局 ) (的英文 Of e o eH r o i tno teIt l re缩写 fc rh am nz i fh e kt i f t ao n ma Ma收稿日期:0 8 0— 9 2 0— 4 0作者简介:万先 (9 2 )男,桂 17一,安徽繁昌人,法学博士,从事欧盟知识产权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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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nm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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