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房屋拆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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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房屋拆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确保城市房屋拆除作业安全,预防和减少房屋拆除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拆除作业,适用本规定。

建设项目以外的临时性房屋、军用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拆除管理和村民自住自用房屋的拆除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除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房屋拆除作业管理有关规定及信息汇总;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除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拆除作业的综合管理和备案;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除作业企业的资质初审;参与房屋拆除作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对各区(开发区)、县(市)拆除作业监督管理人员及企业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房屋拆除作业现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房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城市房屋拆除作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招投标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房屋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第五条拆除工程应该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对不适于招标方式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

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房屋施工单位的,可由业主或由业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可采取公开或邀请的方式组织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参与投标。

第六条业主或中介机构应聘请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

拆除作业工期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最终确定施工单位。 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情况的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3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3人以上单数的谈判小组。

事项,与两家以上的施工单位分别谈判,最终确定施工单位。 合同,并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内容,或单独签订房屋拆除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

移工作。当建筑物外侧有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时,应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采取防护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 搬迁完毕后,方可进行拆除作业。禁止暴力拆除。 5个工作日内将拆迁许可的主要内容以书面方式通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监理工程师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尚未委托监理的,由施工单位总工程师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签;

说明。施工作业人员在充分理解技术说明后应在书面技术说明材料上签字。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施工方案,确需变更的,须经重新审查。 (二)拆除管道及容器时,必须查清其残留物的种类、化学性质,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进行拆除施工;

(四)在拆除作业中,发现不明物体,应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等有关规定。爆破拆除工程的实施,必须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要求施工,且符合以下条件: 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二)在周边建筑物密集场所爆破时,应在爆破物上铺设掩护物; 20分钟后方可进入现场检查;

边居民等人员,并禁止行人、车辆通行;

建筑倒塌时的触地振动,特别是定向爆破拆除工程,必要时应在倒塌范围铺设缓冲材料或开挖防震沟。 (一)拆除作业现场实行全封闭管理;

须做到边拆除、边洒水;

(三)现场出入口地面实行硬化处理,配备清洗和污水排放设施。运输车辆驶出现场应冲洗车轮,运送残土车辆应采取封闭措施;

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业前未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四)项规定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准要求的; 压缩合同工期的;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

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违反第(一)项的处以3万元罚款,违反(二)、(三)项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未按文明施工规定进行施工的;

项防护措施的。

产管理职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围挡等封闭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每延长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是指已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资质的拆除企业。 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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