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铁路局(相关货运)劳动安全控制措施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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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铁路局作业人员劳动安全控制措施

一、通用控制措施

在铁路既有线路进行作业的所有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劳动安全控制措施。

第1条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作业标准。班前必须充分休息,严禁班前、班中饮酒;工作中要坚守岗位,严禁脱岗、串岗、私自替班或换班,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2条 作业中,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得简化作业程序;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具)。

第3条 身体有明显缺陷不适应现场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岗位。不准上道作业,不得安排驾驶车辆、登高或从事带电等内容的作业。

第4条 现场作业人员在工作中严禁穿带钉鞋、高跟鞋、凉鞋、拖鞋或易滑鞋,以防扭伤。

第5条 新职、转岗、晋升人员必须经过单位、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及规定的其它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第6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资格,并持在有效期内的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7条 学徒工、实习人员(含干部)不准单独顶岗作业。

第8条 凡在线路上作业人员,严格按规定穿戴防护服;夜间施工作业时,防护服须有反光标志。

第9条 横越线路、道口和桥梁时,必须一站、二看、三通过,并注意左右机车、车辆动态及脚下有无障碍物。站内设有天桥、地道的,严禁横越线路。

第10条 横越停有机车、车辆的线路时,必须先确认机车、车辆暂不移动,然后在距该机车、车辆5米以外绕行通过。严禁抢越线路。

第11条 因作业必须横越列车、车列时,应先确认列车、车列暂不移动,由通过台或两车间车钩上越过(手抓牢、脚踩稳,严禁踩钩锁、钩颈和折角塞门把手),同时要注意邻线有无机车、车辆运行,严禁钻车。

第12条 在线路两侧路肩或站内两线间行走时,人员及携带的工具均不得侵入限界。要加强了望并注意邻线的机车、车辆和货物装载状态。严禁在道心、轨枕头上行走。不准脚踏钢轨面、道岔连接杆、尖轨等。严禁扒乘运行中的机车、车辆,以车代步。

第13条 严禁在线路钢轨上、石砟斜坡、轨枕头、道心、桥梁上、隧道内坐卧休息或在车底下乘凉、避风、雨、雪、歇息或滞留。

第14条 上道检修人员应配备通信设备(在设有来车报警设备的区段作业时,应按规定设置和使用报警装置),接到来车通知后,按规定停止作业,迅速撤离到安全地带避车。人员下道后,应面向列车,以防列车抛掷、坠落物和绳索伤

人。

第15条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使用前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16条 高空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和其他不适应高空作业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第17条 登高作业使用的梯子,必须坚固结实。梯子上下脚应有防滑装置。梯子靠放在铁管上作业时,上端须有挂钩。人字梯要安装坚固铰链和限制拉开的拉链。梯子安放要牢固稳定,人在梯子上,下面不准移动梯子。

第18条 在高空作业时,不准上下抛掷工具或材料。 第19条 不准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明火或携带火种。 第20条 不准在作业场所使用电炉子;不准擅自拆接电线。

第21条 起重机械吊装作业时,除装卸作业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准在起重机械吊装范围内通行或停留。

第22条 在六级以上强风和暴雨时,不准在露天进行高处作业和起重作业。

第23条 不准在列车、车列、机车、车辆上向车外抛掷杂物。

第24条 使用各种手持电动工具时,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电源连接线必须使用橡胶防水线。

第25条 任何机械、电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切断电

源后,停机处理(信号设备除外)。

第26条 搬运危险品、爆炸品及压力容器时,要做到轻搬轻放。

第27条 机械部件带有压力时,严禁修理。更不得用锤敲击、紧固、捻、钻等方式进行检修。确需处理故障时,应先切断压力源,排除余压后再行作业。

第28条 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时,必须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一定要做到主体工程和劳动保护设施、防尘防毒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验收安全卫生设施。

第29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和人身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并向施工人员布置安全事项。作业过程中必须明确专人统一指挥,确保施工安全。

第30条 厂区、作业区域的危险处所或设备,应视其类别,按国家安全标准分别安设“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标志。

第31条 严禁在线路上接打手机、收发信息或利用手机上网等。

第32条 野外作业遇雷雨时,作业人员应放下手中的金属器具,迅速到安全处所躲避。严禁在大树下、电杆旁或涵

洞内躲避。雷雨时严禁使用手机。

第33条 酷暑、严寒季节,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防止作业人员发生中暑、溺水、冻伤和煤气中毒事故。

第34条 下井坑作业前,应检查井坑内有无危险气体存在。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携带对讲机或绳索;井坑内设有高压管路时,应佩戴耳塞;井坑上必须有人监护;使用的照明灯电压不准超过12伏。

第35条 凡是上道作业、巡检人员,必须做好安全防护。冬季必须按规定戴有耳孔的防寒帽并将耳孔打开。

第36条 防护人员必须由身体健康、视力、听觉良好,熟悉本区段地形、设备、列车运行情况及有关规章制度,经考试合格的正式职工担任,并持证上岗。

第37条 防护人员须携带无线对讲机等通讯设备。上道作业须设驻站联络员。驻站联络员与现场防护员间要采用有效通讯手段加强联络,准确掌握列车运行情况,及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下道避车。禁止在降雾、雨、雪、沙尘暴等恶劣天气条件下上道养护作业。

第38条 防护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携带齐全防护用品,认真履行职责,集中精力,站在便于瞭望的规定地点认真防护,及时与驻站联络员联系,掌握列车运行情况,及时通知作业人员下道避车,防护员不得兼职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任何事情,不得纱巾包头(冬季不得围巾包头)、带墨镜或打遮阳伞

第39条 防护用的对讲机、警报器等通讯工具,使用前

应进行试验,确认良好后,方准使用。严禁使用对讲机等通讯工具讲与防护工作无关的话。

第40条 步行上下工时,应在路肩或路旁行走,严禁在道心行走。在站内如必须走道心时,应在其前后设置专人防护。

第41条 上道作业时,驻站联络员与现场防护员必须保持通话畅通,每3~5分钟通话一次,所有通信中断时,现场防护员应立即通知作业负责人停止作业,作业人员、机具、材料要及时下道。

第42条 进入隧道作业时,必须在天窗点内进行,隧道两端设防护员,使用专业通信方式进行通信联络。

第43条 作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在采取应急措施后及时撤离作业现场。

第44条 电气化铁路区段相关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电气化安全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参于作业。作业时,严格执行《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

第45条 电气化铁路区段严禁在未确认接触网停电的情况下攀登车顶进行任何作业或用水管冲洗机车、车辆。

第46条 在电气化区段施工作业时,所携带的物件或工具的最顶端距接触网带电部分不得小于2米。与回流线、架空地线、保护线不得少于1米。距离不足时,牵引供电设备必须停电。接触网设备未停电未接地并办理安全防护措施前,禁止任何人员攀登到车顶或车辆装载的货物上。

第47条 距牵引供电设备支柱及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

5米范围内,具备接入综合接地条件的金属结构应纳入综合接地系统;不能纳入综合接地系统的金属结构需装设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一般不大于10欧姆。在距接触网5米范围内使用发电机、空压机、搅拌机等机电设备时,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第48条 电力线路、光电缆、管路等跨越电气化铁路施工时,需在接触网停电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后进行。

第49条 在电气化区段运行的机车、动车、车辆及自轮运转设备可以攀登到车顶或作业平台的梯子、天窗等处所,均应有“电气化区段严禁攀登”的警示标志,并应加锁或采用自动报警装置。

第50条 在电气化区段,严禁在接触网及其支柱上挂绳索或衣物,不准攀登支柱或在支柱旁休息。一旦发现接触网导线断落,所有人员要撤离至10米以外,并加以防护,同时立即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处理。当导线落地处距离作业人员不足10米时,为避免跨步电压,应双脚并拢跳跃或单腿跳跃,脱离危险区。

第51条 发现列车有人扒乘需上车清理时,必须在接触网停电接地并办理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处理。

第52条 手持木杆、梯子等工具或物件通过接触网时,必须水平通过。

第53条 绝缘靴、绝缘手套等安全用品,每半年须进行一次绝缘耐压试验,并存放在阴凉干燥、防尘处所,使用前用干布擦拭,并进行外观检查,发现有漏气、裂损等现象禁

止使用。

第54条 接触网隔离开关操作规定:

第55条 隔离开关操作人员需经过培训并取得由供电设备管理单位颁发的《隔离开关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56条 隔离开关开闭作业时,必须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二人呼唤应答。

第57条 隔离开关操作前,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绝缘靴和绝缘手套,确认开关及操作机构正常,接地线状态良好,方准按程序操作。

第58条 操作隔离开关要准确、迅速,一次开闭到位,中途不得停留和发生冲击。操作过程中,人体各部不得与支柱及其构件接触。遇雷雨天禁止操作隔离开关。严禁带负荷操作隔离开关。

第59条 隔离开关设备所属单位应在隔离开关传动杆适当位置安装(或悬挂)明显的“断开”、“闭合”标志。在装卸线、电力机车整备线、给水线等线路两端分段绝缘器内侧2米处,装设“安全作业标”。

第60条 操作隔离开关人员,必须按要求进行登记,办理倒闸作业手续,严禁简化程序作业。隔离开关定位时,应处于合闸状态,无论在开、合位均应加锁,钥匙放在固定地点由专人保管,使用时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61条 有关单位必须将隔离开关的使用情况纳入交接班和干部安全巡视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监控。要建立健全隔离开关操作的安全作业标准,及绝缘防护用品、工具的安

全检查检测管理制度。

第62条 当发现隔离开关及其传动装置状态不良时,值班人员应立即通知供电调度派人检修,如危及人身、行车安全时,在修好之前,不得进行操作,并严禁擅自攀登支柱自行修理。隔离开关操作平台要硬化,并建立清扫制度,操作平台周围不得存放和堆码妨碍操作的料具及物品。

二、各系统控制措施 (一)车务系统

5.货运、装卸作业人员。

第102条 货运检查员接车时,不准侵入邻线限界。 第103条 装卸作业前,必须安设带有脱轨器的防护信号,防护信号的安设按照《铁路装卸作业安全技术管理规则》严格执行。

第104条 装卸作业时,必须正确使用装卸机具,禁止用叉车、装载机、挖掘机等动力机械顶撞车门;禁止夜间在无照明的场所进行装卸作业。

第105条 开关棚车车门或敞车车门时,应先进行检查,然后使用安全绳开关车门,车门迎面禁止站人。在开启敞车下侧门时(车上的人员应检查钩链是否完整,由两人用两根拉门绳将车门拉起,挂好两个车门钩,若车门钩链缺失应进行捆绑),应卡牢两个车门卡,无需翻起时,应用支门器支开(牢),不准掩夹石块等物。不准从开启的车门下进出车厢。

第106条 危险货物的装卸搬运应按照《铁路危险货物运

输管理规则》有关规定办理,进行易燃易爆品装卸作业,应使用具备防爆性能的机械工具;进行放射性物品装卸作业,装卸机械应降低25%负荷使用,禁止用肩扛、背负等人身接触的方法装卸放射性物品。

第107条 靠近邻线装卸作业时,必须注意邻线机车、车辆动态,并指定专人设置防护。

第108条 禁止在机械运转时,从事检修作业。 第109条 禁止机械带病、超负荷运转。

第110条 装卸作业时,夜间应使用电压不超过36伏的低压移动灯具,用于车厢照明。禁止使用无灯罩的明火灯具。

第111条 设备金属外壳必须采取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接地电阻不超过4欧姆。开关、插座、保险丝座等必须装设防护罩或防护箱。

第112条 在架空输电线附近作业时,机械底盘要采取接地保护措施;起重机及货件、人员、工具的任何部位距输电线的距离不得少于下列数值: 输电线电压(千伏) 水平接近距离(米) 垂直接近距离(米) 1以下 1 1 25以下 2 2 110以下 4 2.5 220以下 6 3 第113条 换装超长、集重和超限货物时,视其货物形状、重量,指挥人必须与货运及有关技术指导人员共同到场,亲自指挥。

第114条 装卸作业前后应严格执行车前、车后“三检制”: 1.作业前应检查车门、钩链、槽轮、车窗、车底板、盖、

阀、集装箱锁头等是否完好;

2.货物状态;

3.机具、防护用品和防护信号按规定安设;

4.作业后应检查车辆清扫(含车钩、车梯、车帮、手闸平台等)、门窗关闭、道沿清理情况;

5.货物码放、装载加固、苫盖情况;

6.防护信号的撤除情况和装卸机具齐全完好及熄火断电停放状况。

第115条 装卸成件及包装货物时必须使用渡板。其中手推车渡板应用厚度5毫米以上的铁板制成,宽度(沿轨道方向)不少于1米;叉车渡板应用厚度8毫米以上的钢板制作,宽度(沿轨道方向)不少于1.5米;渡板背面应装设卡板或销钉,防止渡板滑动。

第116条 装卸敞车装载的体轻货物以及苫揭篷布上下时,应用梯子。梯子必须坚实不得缺层,梯阶间距不能大于0.4米。揭苫篷布时,车上作业人员应站在车顶部纵向中线位置,面向距车帮最近处的车外方向。刮风天苫盖篷布要先将迎风面绳子放下拴好, 随放随拉随拴。揭篷布时由车的迎风端解开绳索卷起, 两侧篷布随解随卷, 车上作业人员应站在上风头

第117条 进行高处(在离开地面2米以上地点进行操作)作业的人员尽量避免双脚站在车帮上操作,否则要蹬稳抓牢防止摔下。

第118条 检修电气设备及电线路前以及作业过程中发

现任何不良现象或事故时,应切断电源,在电源开关处设专人监护或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防护牌。禁止带电修理。

第119条 各种机械运行时,禁止人员上下,不应在桥、门式起重机主梁或走台上行走。作业时起重臂下、吊起的货件下面及货件上面禁止站人。

第120条 起重工在起吊时应站在安全地点,距货件必须有两米以外的退让余地。禁止站在货件上和车内死角处,出入车厢应从车梯上下或使用自备轻便人梯,车上车下使用的工具要传递。

第121条 起重工作业时,必须配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禁止用手或脚伸入已吊起货物的下方取、放垫物和传送索具。

第122条 装卸长大货物时,起重工必须站在安全位置指挥司机吊运。校正悬空货件位置时,0.5米以下可用手扶(但不得用肩、身推靠),0.5米以上必须用司索钩或牵引绳。

第123条 使用电磁吸盘作业时,电压必须保持在380伏,低于380伏时,不得使用,并有专人指挥。

第124条 装卸6米以上长大货件必须使用牵引绳。装卸原木时,作业人员应有明确分工,并有专人指挥。

第125条 叉车作业时,必须做到“五不叉”:

1.货物重心超过货叉的载荷中心,使纵向稳定性降低时不叉;

2.单叉偏载不叉;

3.货物堆码不稳不叉; 4.叉尖可能损坏货物时不叉; 5.超重或重量不明不叉。

第126条 集装箱专用起重机或采用集装箱吊具的起重机进行集装箱装卸作业时不得少于2人。

第127条 在接触网未停电未接地时,禁止吊车的吊臂在接触网下伸臂和转动。

第128条 在装卸货物线的分段绝缘器内侧2米处应埋设符合规定标准的安全作业标,在标志外或非指定带有接触网的线路上,严禁登上车顶作业。

第129条 装卸作业必须在线路两端设有安全作业标的指定线路安全区域内停电进行。作业前,必须与车站值班员、隔离开关操作员、监护员加强联系和互控,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停电无误后方准进行装卸作业。作业结束,装卸作业负责人确认所有人员均已到达安全地点后,通知车站并办理签认手续后,方准向接触网送电。

第130条 在带电的接触网下,不准在敞车、平车、罐车等车辆(棚车、保温车、家畜车内除外)上进行装卸作业、不准用竹竿等物测量货物的装载高度。

第131条 在带电接触网下,严禁站在棚车、保温车等高手制动机制动台上作业;禁止在敞车、平车装载的货物上坐立或装卸货物、捆绑蓬布,禁止用非绝缘竿尺测量货物高度。

第132条 货物装载高度需满足《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及《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电气化区段安全距

离。

第133条 冬季装卸作业,装卸机械的梯子、扶手、踏板应捆扎草绳防滑;雪天作业时要及时清扫通路、走台等处。

三、其它作业人员

24.道路交通

第390条 汽车驾驶人必须携带有效证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呼和浩特铁路局机动车驾驶员上岗证》。

第391条 机动车辆驾驶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392条 驾驶机动车时,严禁酒后、疲劳、超速、逆行、闯红灯以及违反禁令标志等违章行为。

第393条 驾驶机动车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2.穿拖鞋驾车;拨打接听手机或收发查看手机信息; 3.观看电视、吸烟;

4.与乘车人员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5.向道路上抛掷物品; 6.下陡坡时熄火或空挡滑行;

7.昼间连续驾车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车超过2小时未停车休息(或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昼夜累计驾车超过8小时。

第394条 严禁客货混装,超载、偏载,禁止自卸车翻斗上载人。

第395条 不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驾驶证未按

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第396条 车辆未停稳时,不得开车门或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行人通行。

第397条 机动车倒车时,应当首先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隧道中倒车。

第398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期间,严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疾病以及过渡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399条 对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地点,如单位通道、工程便道、站场通道和生产场所等,必须安装醒目的安全标志、警示牌或地障。

第340条 遇有降雾、雨、雪、沙尘暴等恶劣天气时,不得派车。因工作需要必须出车时,须在落实好各种行车安全措施后方准出车,驾驶中要根据天气情况,严格执行“一慢、二看、三通过”制度,严禁抢行。

第341条 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驾驶机动车前,须对机动车的车况、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车况不良或安全设施不全的车辆。

第342条 机动车驾驶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非专职司机不准驾驶公车;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严禁在驾驶机动车时使用手机。

第343条 凡不具备驾驶资质的人员严禁驾驶机动车,不准将车辆交由没有驾驶资质或不了解该车性能的他人驾驶。

第344条 车辆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做好机动车的定期保养和检修工作。三角警示牌、灭火器、防滑链等随车安全用具必须配备齐全。

第345条 严禁使用未依法注册登记、未按期检验合格、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或手续调拨以及达到国家法定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

25.起重机械和厂内机动车

第346条 各种机械的起重机构均应安装精度不低于10%的起重量限制器并定期校验。卷扬机构应安装行程开关。

第347条 桥式、门式起重机等电动轨道行走机械应安装大小车运行限位开关和缓冲器。

第348条 电动机械的机械间、桥式、门式起重机的主梁平台、起重小车等处均应装设仓口开关;司机室内应在操作方便的位置装设紧急开关。控制电路应设零位保护,电路对地绝缘不小于0.5兆欧。

第349条 桥式、门式起重机的走台应装设不低于1米高的护栏,并设不低于0.1米高的围沿;上下通行的人梯倾斜度不得大于70度,并装设扶手;倾斜度大于70度的人梯,离地3米以上部分装设防护圈。

第350条 各种起重机要有良好的照明、音响信号等装置;起升、变幅、运行机构要有可靠的制动装置。

第351条 吊钩、吊环和钢丝绳的使用、检验、报废和管理必须符合“GB6067-85”的规定,吊钩、吊环磨损严禁补焊,使用中出现下列情况应报废:

1.表面有裂纹、破口;

2.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原截面高度的10%;

3.危险断面及钩颈有永久变形,或开口度增大15%。 第352条 起重机械和厂内机动车操作人员,经培训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件,且经体检合格方可担任,有下列禁忌症之一者,不得从事此项工作:

1.双眼矫正视力均在0.7以下、色盲; 2.听力20分贝以上;

3.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炎病(包括癫痫); 4.明显的神经官能症或植物神经功能紊乱; 5.低血压、高血压或贫血; 6.器质性心脏病。

第353条 起重机械要做到“十不吊”: 1.超重或埋藏地下物不吊;

2.非信号人员指挥或信号不明不吊; 3.重量不明不吊;

4.吊钩没对准货物重心(歪拉斜拽)不吊; 5.未试吊不吊;

6.简化挂索,捆绑不牢不吊;

7.六米以上长大件货物无牵引绳不吊;

8.货件上有人,有浮摆物或钩连其他货件不吊; 9.吊索夹角过大不吊(不宜超过90度); 10.吊起金属尖锐棱角货物吊索无衬垫不吊。 第354条 吊起货件后,严禁从人员上空通过。

第355条 在靠近行车线路作业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 第356条 各种机械启动时,应逐档变速,运行方向逆变时,必须停车,不得以倒车代替制动(紧急情况除外)。

第357条 起重机负荷超过70%额定能力时,禁止同时进行两种及两种以上的操作动作。

第358条 各种机械运行时,禁止人员上下或从事检修工作。

第359条 起重工作业时必须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起吊时,作业人员应站在安全地点,距货件必须有两米以上退让余地;禁止人员在吊起的货件下通过和停留;在货区内行走不得扒乘装卸机械代步。

第360条 电力起重机驾驶室内,应铺垫绝缘地板。驾驶室通向上部走桥的天窗处要安装自动切断器。

第361条 机械外露转动部分应安装防护罩。起重机的人行通道和乘降梯子必须设有坚实的围沿和安全防护栏杆。

第362条 各种起重、装卸、搬运机械,必须设置音响清晰的信号装置和灵敏的起重、升降卷扬、行车、走行限位器和吊臂起重角度显示器、起重量(力矩)限制器、防风制动装置、风速仪等安全防护装置。照明设备必须完好。

第363条 两台起重机共同进行起吊作业时,荷重不得超过两台起重机总能力的80%,绑扎钢丝绳绑扎点使负荷分配不得超过 每台起重机总能力的85%,要有专人指挥,两台机械要协调配合。

第364条 起重专用工具、吊具、钢丝绳应建立定期检查

制度,吊钩、吊环、平衡梁等应定期探伤,作好检查、探伤记录。

第365条 起重机包车组应指定专人担当信号员,并佩带明显标志。信号员必须按规定准确发出信号,站立位置应使司机和全组人员看清信号。司机必须听从信号员的指挥,但对其他人员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也必须立即停车。

第366条 厂内机动车辆管理使用部门需针对不同车型制定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操作规程。叉车维修作业需严格执行《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10827-1999)有关要求,制动器等必须保持在安全工作状态。驾驶员离开时,承载装置必须降到最低位,控制装置至于中间位置,停车制动器拉紧,车辆停稳以防意外运动或未经批准被他人擅自开动。

26.熔(焊)接作业

第367条 电焊、气焊、氩弧焊、二氧化碳保护焊等作业,必须持有国家认可有效操作证的人员操作,操作时,必须穿戴防护用品。

第368条 焊割作业周围10米以内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进行焊、割作业时,应按规定拆除四周易燃物并及时浇水防燃。

第369条 对于无毒和非易燃物品的容器施行焊、割作业时,应在无压力条件下进行;对于易燃、有毒气体的容器必须在清除残渣、残液,并将内部清扫干净后进行作业。

第370条 在金属槽内进行焊割作业时,槽外应有人监护,同时还应向槽内不断通风换气,焊割作业者应每隔一段

时间到槽外通风。在槽内电焊时应铺垫绝缘物,身体任何部分不得接触工作物。

第371条 电焊室墙壁、顶棚须为暗色,室内应有良好的排烟尘净化设备。多台电焊机在同一室内作业时,相互间应有遮光设备。

第372条 电焊机电源线、接线端子要装有屏蔽罩,应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导线,焊钳应绝缘良好。电焊地点应有良好的照明。焊机外壳漏电、电缆绝缘破损时,应停止使用。

第373条 雨天禁止露天电焊作业。必须作业时,其作业人员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并采取遮雨措施后方可作业。在潮湿处焊修时,应铺垫绝缘物。

第374条 电焊作业完毕应及时切断电源,禁止把电焊钳及导线放在钢轨、工作台或潮湿地面上。

第375条 登高焊接作业时,应注意不得靠近和触及高低压电网。

第376条 严禁利用管道、轨道、吊钩或其它金属构件代替焊接电缆。

第377条 气焊用氧气瓶,乙炔瓶要分开放置,并要远离火源。电焊机应有可靠的接地保护装置。

第378条 氧气瓶应有两个防震圈和安全帽,搬运时必须轻放,不能碰撞。操作人员不能用油手、油手套或油工具接触气瓶及附件。

第379条 氧气瓶和压力表不得沾染油脂,不得与其他可燃气瓶混放一处,氧气瓶不得靠近易燃易爆物品或带电导

第428条 不准戴手套使用钻床。

第429条 不准用嘴吹锉、钻下来的铁屑。 第430条 不准在扳手、管钳上套加力管使用。 第431条 拆装机械时,必须注意平衡,防止滚动伤人。 第432条 检修风、蒸汽、水、油等设备及管路时,必须确认以上设备已关闭,同时挂警示牌。

第433条 修理带有压力的容器时,必须在排除压力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434条 使用电葫芦吊重物时,不得超重。起吊时必须选准吊起中心,捆绑牢固,以免重物摇摆伤人。

第435条 进行酸、碱脱漆作业时,应穿防酸、碱作业服,戴防护手套和防护镜。作业点应备有清洁的水源。

30.电工作业

第436条 电工作业人员,必须熟知防止触电相关知识及紧急救护方法。

第437条 使用验电器检查线路是否带电时,必须穿戴相适的绝缘鞋、手套。验电器不得装接地线。

第438条 维修带电设备必须在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合闸、有人作业”警示牌并验明无电后,方可进行。

第439条 在配电柜或线路上进行作业时,在验明无电后挂临时接地线,并在断电电源开关上挂“禁止合闸、有人作业”警示牌,装、拆接地线和警示牌必须由值班电工进行。

第440条 在低压配电设备上带电作业时,要有专人监护。作业者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使用绝缘工具,并在

绝缘地板上进行操作。

第441条 绝缘工具应按规定进行耐压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442条 工具必须按其性能使用,禁止以大代小或以小代大,禁止以扳手或钳子代替锤子,以螺丝刀代凿子。禁止使用铁把或穿心螺丝刀。

第443条 使用扳手须与螺帽的大小相适应。禁止在扳手上另加其他物品或在扳手把上套接铁管操作。卸锈蚀螺丝时不可用活口扳手或以钳子代替扳手使用。

第444条 作业后,要清点所带工具、零件,以防遗落在设备内发生事故。

第445条 用喷灯作业时,必须注意: 1.灯内空气压力须调整合适; 2.工作场所不得有易燃物体;

3.喷灯作业的地方应空气流通,以免燃烧产生的气体充满室内,影响身体健康。

4.不准在火焰附近加油、放油和拆除喷灯零件; 5.往喷灯内加油时,必须把火焰熄灭。

第446条 电气设备不得随意搬动,必须搬动时应切断电源。

35.职业健康

第474条 有毒有害场所作业中预防中毒的措施: 1.当接触危险化学品时,不能吃、喝、吸烟及嚼口香糖。

2.不要在化学物品区域或生产岗位存放食物及饮料。 3.与危险化学品接触后,必须用肥皂洗手。 4.避免皮肤及眼睛与危险化学品直接接触。 5.绝对不能用裸手与危险化学品接触。

6.如果发现有粉尘,必须立即戴防粉尘面具,面具中的过滤器应该定期更换。

7.危险化学品区所有的劳动防护用品要单独存放。 8.熟悉掌握并遵守紧急救护的有关规定和步骤。 9。不能一个人进行单独作业。

第475条 在密闭、有限空间作业预防中毒和窒息措施 1.通风换气。

2.进入现场作业前,要详细了解现场情况和以往事故情况,并有针对 地准备检测与防护器材。

3.进入作业现场后,首先对有限空间进行氧气、可燃气、硫化氯、一氧化氮等气体检测,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

4.对作业面可能存在的电、高、低温及危害物质进行有效隔离。

5.进入有限空间时,应佩戴隔离式空气呼吸器或佩带氧气报警器和正确的过滤式空气呼吸器。

6.进入有限空间时,应佩带有效的通信工具,系安全绳。 7.配备监护员和应急救援人员。 8.严格安全管理,落实作业许可。

9.冬季在用煤炉取暖的作业或休息地点,要采取通风措施,防止煤气中毒。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n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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