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F标准整船船员薪资总额劳资协议ITF-TCC中文版2015-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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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F 方便旗船集体协议 2015-2017

ITF标准“整船船员薪资总额”劳资协议

适用于方便旗船舶上的船员

2015年 1月1日至2017年 1月1日

§1 应用

1.1 本协议制定的标准条款和条件,适用于附件一所列的国际运输工人联盟下属的工会与船东或船东代理公司之间订有特别协议的任何船舶上的所有海员。

1.2 本协议被认为联合和包含了任何海员雇佣的条款和条件。

1.3 特别协议要求船东(及其它单位)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雇佣海员,与每个海员签订联合本协议(ITF雇佣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的个人雇佣合同。公司与工会和ITF进一步同意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

1.4 本协议中使用的单词“海员”、“船舶”、“特别协议”、“ITF”、“公司”与特别协议中的意思相同。此外,“海员”是指适用这种劳资谈判协议,被雇用或从事于该项工作的任何职位的任何人。 “MLC”是指2006年2月23日国际劳动组织大会通过的海事劳工公约。

1.5 第2条根据上述第1节,本协议适用的海员,应自他/她被雇佣的那一日或ITF特别协议适用生效的那一日起被本协议适用,不论他/她是否签订条款,直至他/她离船的那一日或按本协议规定的那一日,公司有责任支付工资,不论他/她与公司之是否执行ITF雇佣合同,不论船舶条款是否背书或修正了ITF标准集体协议中规定的支付比率。

§2 预就业

2.1 每个海员,应为公司承担胜任的服务,并应当承诺,他们拥有并将行使与其证书相称的技能。他们申报掌握的技能,应经公司核实。 2.2 本公司将有权要求任何海员应有一个令人满意的就业前体检,费用由公司负责,医

生由公司指定,海员可以被要求如实回答对于他们健康状态的任何问卷。否则,可能会影响海员根据第21、22、23、24和25条获得补偿的权利。海员将有权收到一份就这样的检查而签发的医学证明复印件。本条规定应同样适用于曾受雇于该船东,由于因第18.1(b)条款所列身体疾病等原因而下船且愿在病愈后重新受雇于该船东的海员。任何此情况下病愈后的船员应与其他候选雇员一视同仁并同样需进行体检。

2.3 公司是指直接的雇主,或海员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其应尽可能确保海员在MLC

规定的标准得到满足,包括不直接或间接地、全部或部分地要求求职的海员承担服务费或签证费用。海员的权利,是签约前检查他们的就业协议和寻求指导,预防海员招募和安置服务使用的手段、机制或名单,阻止他们获得就业的资格。

2.4 每个海员都应签署与附录4关联的船员雇佣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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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船旗国所需要的相关文件所产生的费用需由雇主支付。

§3 非海员工作

3.1 无论是船上的船员还是其他在船人员,也不论他们长期还是临时被公司雇用,他们在未经ITF码头工人协会或相关的ITF工会同意之前,都应开展货物装卸和其他传统或历史上码头工人所做的工作;假如海员个人自愿开展工作,他们应得到充分的报酬。此条款中的“货物装卸”,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装货,卸货,堆存,灌注,调平,归类,分选,堆垛,拆垛,以及组成和分解装运单位,还有与货物和商品相关的服务,如理货,称重,测量,体积计算,检查,接收,监护,配送,采样和密封,绑扎及解捆。

3.2 船舶在港,当发生的官方的劳资纠纷,涉及到ITF附属码头工人协会,船上的船员或

其他任何在船人员,不论他们是被长期还是临时雇用,都不应从事货物装卸和其他工作。该协会成员传统性或历史性地完成这些工作,将影响这种争议的解决。对尊重这些码头工人劳资纠纷和合法行为的任何海员,该公司将不得采取任何惩罚性措施。假如码头工人采取的这些行动,在本国内是合法的,这些尊重他们的海员,将不得被视为违反船员雇用合同而受到处罚。

3.3 对于这样的工作,在正常工作周的船员进行补偿,依据第5条的规定,应参照附件

2所列的加班费率,除了基本工资,再以每个小时或部分小时支付报酬。任何这样的每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进行的工作,应按双倍加班费补偿。

§4 聘期

4.1 海员应为9(九)个月的聘期,该期间可依据操作之便,延长或减少1个月。依据

本协议的条款,聘期届满后,聘用将在船舶最先到达港口自动终止,除非本公司采用终身雇佣制。

§5 值班小时

5.1 正常值班小时,应为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八小时

§6 加班

6.1 在超过8(八)小时工作时间后的任何工作,都应支付加班费;每小时的加班工资率,应参照相关类别的基本时薪和每周工作时间(附件2)的1.25倍计算。

6.2 应保证给每个船员支付每月至少103(一百零三)小时的加班费。

6.3 加班应由船长或部门长单独记录,一式两份。

6.4 这些被船长或船张授权人所签署的记录需要被船员所了解。这些记录,应在每个月隔

征得海员的同意并签署。船员签署后,记录才算结束。在该海员完成其合同时,如果该记录未被包含在其工资支付性文件中时,需交给该海员一份该记录。该海员在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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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内的任意时间均可要求拿到一份打印的其加班情况的记录。

6.5 在船长独立认定为直接影响船舶、乘客、船员或货物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或者在安

全演习或在他船或他人濒临危险需要给以协助工作的情况下,任何额外时间的工作,不应视为加班费。

6.6 如果上述6.3和6.4要求的加班记录未被保留,海员每月应按160小时的加班费率计算,被一次性支付小时加班费;这不妨碍在超出这个数字的情况下,对加班费的任何进一步的索赔。

Holidays §7 假日

7.1 对于本协议附件3中所列的节日,应被视为在海上或在港口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或星期日,下一个工作日应视为假日。

Rest Periods §8休息期间

8.1 每个船员应在任何24小时至少有10小时的休息,且在任何七天内至少有77小时的休息。

8.2 该24小时的周期,应从一段至少连续6个小时的下班休息之后的着手工作就开始计算。

8.3 该休息时间可以分为不超过两段,其中一段时长应至少为6个小时,且这两段连续的休息时间之间不得超过14小时的间隔。

8.4 公司应在船上的显著位置张贴一份详单,该详单适用船上语言和英语,列明海上和在港的工作日程安排,以及在船时在各处的最低休息小时数。

8.5 本条款不应被视为损害船长为船舶、船上人员或货物的紧急安全,或帮助其他船舶或人员在海上遇险的目的,要求海员执行必要工作时间的权利。在这样的情况下,船长可中止工作时间或休息时间安排,并要求海员履行任何必要工作时间,直到情况恢复正常。一旦情况恢复正常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船长应确保在规定休息时间执行工作的任何海员,得到充足的休息时间。此外,STCW公约高于操作条件的的要求包括STCW第9章A-VIII/1同样适用。

8.6 不到30分钟的短暂的休息将不被视为一个休息的时间。 8.7 应急演习和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文件规定的演习,应当以对休息时间的影响最小、不会造成疲劳的方式进行。

8.8 UMS船舶对责任期间的分配,在连续值班的机舱是无法实行的,也应当对休息时间的影响最小,且不会造成疲劳;假如正常的休息时间被叫起而打扰,补偿性休息时间应被提供。 8.9 海员日常休息时间记录应予以保存,以便监控对本条款的遵守。

§9 工资

9.1 每一海员的工资应与本协议一致,并依据关联的工资表(附件2);工资中的单项扣

款,应是正常合法的;其他扣款,应依据本条款中的记录,和(或)根据海员的授权。

9.2 海员有权在扣款之后,以美元或船员同意的货币,在每个自然月的月底,支取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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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净工资,连同他们的工资账单,以确定适用的汇率。

9.3 任何未被本海员支取的工资,将作为他们的账目累积,并可作为预借现金每月两次被支取。。

9.4 为了计算工资,一个自然月应视为30天。

9.5 甲板部或轮机部聘用的船员,年龄为21岁及以上,且不是一名实习生,其应被支付不少于一名与初级水手相当的费率。

§10 家汇款

10.1 适用本协议的每一名海员,应被按月支付家汇款,根据海事劳工公约第2.2款第

五段的要求,在预留条款九指定的扣款后,要能够高于基本工资的80%。

Leave §11 离船

11.1 每个海员,无论处于何种原因中止雇用,每工作满一个月都有权支取7天的离船工资,不足一个月的则按此比率折算。

11.2 离船工资,应依据附则4的规定,按适当的工资率,在船员雇用中止时,另加一天补贴支付。

Subsistence Allowance

§12 生活津贴

12.1 当在船的食宿未被提供时,公司应负责提供适当质量的食宿。

§13 值班

13.1 在航时,以及在港期间认为必要时,应尽可能组织三班轮流职守。

13.2 船长应自行决定船员是否值班,以及在可行的情况下,是否只值白班。

13.3 海上航行中,依据相关国内和国际法规的要求,在夜间,以及在船长或值班驾驶员

认为必要的任何时候,值班驾驶员应由一名持证的瞭望人员予以协助。

13.4 船长和轮机长通常不要求值班。

§14 配员

14.1 船舶应有合格的和足够的配员,已确保其在三班轮流值班制度下的任何时候的安全营运和保养;无论如何,配员数额都不能低于相关配员级别(附则5),依据ITF船舶配员政策中所列的标准,并与适用的国际法律、法规和制度(附则5)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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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定配员,应不包括任何临时的或搭乘的工班。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该公司和工会可以同意有限期间内在船工作的临时搭乘工班,遵守以下原则: 从事安全目的的人,不应承担其他海员职责; 只有船长授权的特定任务,才能由搭乘工班执行;

级社应告知,任何调查或结构性的工作,将参照IACS UR Z13进行;

所有的搭乘工班,必须遵守与国际劳工组织的惯例和建议相一致的协议;并且 搭乘工班,不应该被用来取代目前的船员,或被用来破坏ITF协议

§15 临时配员

15.1 补贴低于额定配员的情况下,无论出于何种原因,短缺的基本工资项目,应被支付给相关部门受影响的船员。在船舶离开下一个挂靠港之前,应尽力处理好工资短缺的问题。本规定不影响按照条款6支付任何加班费。

§16在军事行动区域、高风险地区的服务

16.1 军事行动地区或高风险地区将由ITF指定。ITF指定区域的名单,可在ITF的网

站被查到,且被实时修正。一份被更新过的军事行动地区清单,将在船保存,并被船员知悉。

16.2 在委派任务时,公司应告知海员,船舶是否必然或可能进入任何军事行动地区。

如果此信息在海员雇用期间是已知的,船公司应立即告知海员。

16.3 如果船舶进入一个军事行动地区:

o 海员应有权拒绝驶往这样的地区。该情况下,海员应被遣返回国,公司应支付截至该船员回到其家中或约定港口的日期的累积遣返费和补贴。 o 海员残疾和死亡,应有权获取双重赔偿。 o 船在军事行动地区期间(不低于5天),海员还应被支付相当于100%基本工资的奖金。 o 海员有权接受或拒绝被指派到军事行动地区,此种情况不应承担失业或其他任何不利影响的风险。

16.3 除了军事行动区域,ITF可以确定高风险区域,并根据案例加以定义其适用的海员

福利和权益,以及雇主和海员的义务。一旦这种情况被明确,将适用条款16.1和16.2中的规定。由此指定的任何区域的全部细节,将被附加在CBA协议中,并在船可用。

16.5 假如船员由于海盗或劫持行为,可能被俘,或是阻碍了航行,不论该行为发生在ITF指定的、适用于该条款的区域之内还是之外,本协议项下的海员雇用状况和权利,应持续至该海员的释放,此后直至海员安全地遣返到其家中或指定地点,或直到公司的所有合同责任结束。特别是,这些持续的权利应包括支付全额工资和其他合法权益。公司还应尽力为被抓捕的海员提供额外的保护、食品、福利、医疗及其他必要的援助。

§17 海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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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任何海员在船工作期间,因沉船、搁浅或弃船,或因失火、进水或碰撞,遭受的全部的或部分的个人财产的损坏或损坏,但不包括海员自身失误或通过盗窃或挪用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坏,他们都应有权获得公司补偿,直至附则4中规定的最大额。

17.2 海员应以自己的知识,证明其提供的任何有关失物的信息是真实的。

17.3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护患病、受伤或死亡的海员留在船上的财产,并应把这些财产返还给他们本人或他们的亲属。

§18 终止雇用

18.1 以下情况,聘用应被终止:

a. 当条款4中规定的合同服务期满时;

b. 当按照条款21体检后,因患病或受伤离船时。

18.2 以下情况,公司应终止海员的聘用: a. 给海员发出一个月的书面通知;

b. 如果船员已被发现其严重违反了条款20中的雇用义务;

c. 在船舶全损,或当船舶连续闲置至少一个月,或当船舶在变卖时。 18.3 本协议所适用的海员可以终止雇用关系:

a. 给船公司或船长发出一个月的书面终止通知;

b. 在航行途中,其配偶病危,或在其单身情况下的父亲或母亲病危。这一规定也应适

用于与该海员已经订婚的同伴,其将作为家属;

c. 如果船即将驶往本协议第16条规定的军事行动区域;

d. 如果海员针对于一个指定的船舶的指定航次被雇用,随后航次大幅改变,或是对于贸易模式的持续时间;

e. 如果已登记的船舶,低于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1974、国际载重线公约(LL)1966、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STCW)1995、国际防止船舶油污污染公约1973,以及1978 (MARPOL)修正案的规定,或低于与国际劳工组织公约147号(1976)有关的、以1996议定书为补充的最低商船标准,并这样保持连续30天由船上或岸上提供足够的生活条件和伙食。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船舶未持有适用国家法律和条例或国际文件所规定的证书,应被视为不合格;

f. 如果在约定的申诉程序被调用时,该公司没有遵守本协议的条款;

18.4 依照以上18.2(a)和(c),18.3(c)、(d)、(e)、(f)和(g),以及条款23.1,

自终止雇用起, 船员将有权获得两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补偿;

18.5 议期间,如果公司将船员从一条船转让到另一条属于该船东(或管理者)或与其相关的船时,并执行相同的职务和工资,且第二条船从事相同的或相似的航行模式,本协议不应被终止。在转让过程中,不得有收益或权益的损失,且该公司应当承担转让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及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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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遣返/下船

19.1 遣返应考虑到船员的需求以及对舒适的合理要求。

19.2 正常原因的遣返期间,直到海员最终同意遣返的目的地(可以是最初约定地点或是家中),公司应当承担下列费:

a. 支付从海员离船,到其到达最初约定地点或家中的基本工资; b. 住宿和吃饭的费用

c. 合理的个人旅游期间的旅费和生活费

d. 海员的个人影响的金额高达运输允许免费相关承运人同意公司

19.3 依照第18条,海员有权在终止雇用时由公司出资遣返回国,除非该终止出现在款项18.2(b)的情况下。

19.4 上述19.1、19.2以及19.3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海员上船时的旅程。

§20失当行为

20.1 在海员严重违反就业义务,而导致其合法权益灭失后,公司可以终止海员的雇用;公司应尽可能在船员被解雇前,发出书面通知,指明其严重违约是被解雇的原因。

20.2 假如海员按照本条款被解雇,公司有权从该海员的工资额中扣除遣返费用,以及由于该海员的不端行为给公司造成的费用。但是,这样的费用并不包括提供给被解雇海员的更换费用。

20.3 面临以下情况,适用本协议的任何海员,拒绝服从开航的命令,不等于违反海员的雇用义务:

A船舶不适航或或达不到款项8.3(e)中的规定;

B.因任何原因,将构成船舶非法的航行;

C.关于本协议的贯彻,船员对公司有一个理性的申诉,并完全符合公司的申诉程序的条款;或

D.船员拒绝驶入一个军事行动区域。

§21

21.1 当有剧烈疼痛和紧急情况下需要牙科治疗时,海员应有权立即就医。

21.2 海员由于疾病或受伤在国外就医时,如果此类护理是必要的,海员应有权接受医护(包括住院治疗),其费用由公司支付;或直到海员依照第19条规定被遣返回国。以较早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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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以下情况,海员因疾病或受伤,不适合被遣返回国时,应有权享受医疗护理(包括住院治疗),其费用由公司支付:

A.在患病的情况下,遣返回国后130天,须提交符合要求的医疗报告;

B.在受伤的情况下,如果需要医疗护理,或直到根据款项24.2做出一个有关永久性残疾的医学判定;

C.在这些情况下,海员遣返后,依照款项21.3(a),他们必须支付自己的医疗护理费用,他们可以在6个月内提交报销申请,除非有特殊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可延长期限。

21.4 继续享有医疗护理的证明,应提交符合要求的医疗报告,并获得批准,必要时,由公司指定医生。如果海员指定的或代表海员的医生不同意该认定,应指定第三方医生,联合公司和工会,该医生的认定应该是最终的,并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22病假工资

22.1 当一个船员由于疾病或受伤在任何港口登陆,应按比例支付基本工资加保证金,或者,对于高级船员来说,固定加班,应继续进行,直到公司依照条款19的规定,出资将他们遣返回国。

22.2 据此,当海员遣返回国之后仍然生病,其应享有等同于他们的基本工资的病假工资最多达到130天。遣返回国之后的病假工资支付,应提交合法的医学证明,不得无故拖延。

22.3 然而,如果因事故丧失劳动能力,其基本工资应付到受伤的船员被治愈,或直到依据条款24.2作出其永久残疾的医学判定。

22.4 继续享有病假工资的验证,应提交符合要求的医疗报告,并签字确认,在必要的情况下,由公司任命医生。如果由海员指定的或代表海员的医生不同意该评估,公司和船员之间可以联合任命第三名医生,该医生的决定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3 怀孕

23.1 当船员在雇用期间怀孕:

a. 船员应当告知船长尽快确认怀孕;

b. 公司尽可能快地将海员遣返回国,但无论如何不迟于怀孕第二十六周;并在船舶的营运性质可能存在危险的情况下,应在第一停靠港将该海员遣返。

c. 该海员应享有至合同期结束为止的合同工资,并附加100天的基本工资; e. 在孩子出生三年后,在相同或对等的职位,海员应尽可能被优先提供一个适合的工作。

§24 伤残

24.1 船员受雇于公司期间,包括发生在前往和离开船舶途中,由于事故(不论过失与否)而遭受永久性残疾的,以及由此引起工作能力降低的,应在其病假工资之外,有权依据本协议的规定获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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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船员遭受的劳动能力丧失,应当由公司指定的医生确定。如果由海员指定的或代表海员的医生不同意该评估,公司和船员之间可以联合任命第三名医生,该医生的决定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4.3 公司应当按照下列表格,给海员提供残疾赔偿金,任何差异,包括小于10%的残疾,应按比例折算。

2015年 残疾程度 百分比(%)

普通船员

补偿率 操作级船员

管理级船员

100 75 60 50 40 30 20 10 96,909 72,682 58,145 48,454 38,763 29,073 19,382 9,691 129,212 96,909 77,527 64,606 51,685 38,763 25,842 12,921

2016年

161,514 121,136 96,909 80,757 64,606 48,454 32,303 16,151

残疾程度 百分比(%)

普通船员

补偿率 操作级船员

管理级船员

100 75 60 50 40 30 20 10 98,848 74,136 59,308 49,424 39,539 29,655 19,770 9,885 131,797 98,848 79,078 65,899 52,719 39,539 26,359 13,180 164,745 123,559 98,848 82,373 65,899 49,424 32,950 16,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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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残疾程度 百分比(%)

普通船员

补偿率 操作级船员

管理级船员

100 75 60 50 40 30 20 10 102,308 76,731 61,384 51,154 40,923 30,693 20,462 10,231 136,410 102,308 81,846 68,206 54,565 40,923 27,282 13,642 170,512 127,884 102,308 85,257 68,206 51,154 34,104 17,052

注:本条款所指的“管理级船员”是指船长、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

24.4 海员的残疾,依照上述条款24.2,并按附则6评估为50%及以上的,对本段条文来讲,被视为永远不适合进一步的海上服务的任何能力,将享有100%的补偿。此外,船员评估在小于50%的残疾,但被公司指定的医生认证为永远不适合进一步的海上服务的任何能力,也应享有100%的补偿。对于本条款下即得权益的任何分歧,应依照上述所列的程序解决。

24.5 船东,其履行的职责是提供安全和体面的工作条件,应有效地统筹受伤人员的补偿

费。当产生索赔,支付应及时全额,由船东或保险公司的代理无压力地支付低于本协议项下的合同金额。人身伤害的性质使得船东难以对索赔做出全额支付的情况下,应考虑给一个临时的支付金额,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困难。

24.6 上述24.1.及24.5款下的任何赔偿款不得损害相关法律条款下的索赔赔偿,当应减

去相应法律规定下已得到的索赔赔偿金额。

§25 失去生命——工作中死亡

25.1 如果一个船员在雇用期间,无论由任何原因导致死亡,包括由自然原因引起的死亡,以及上船和离船途中发生的死亡,或由于海事或其他类似风险所致,公司应向指定的受益人及其抚养的至多4(四)个低于18岁的子女,赔付附则4中规定的总额。在可行的情况下,按其家庭的要求,公司还应自费运输海员的尸体到其家中,并支付安葬费。如果去世的海员没有指定的受益人,上述总额应支付给法律授权的个人或机构,或海员财产的其他管理人。为了适用本条,船员应被视为“受雇于公司”,以便条款21和22中规定的应用;并且如果直接归因于疾病或受伤而死亡,依照条款18.1 b),海员的雇用将被终止。

25.2 上述条款24.5的规定,应被用在因船员死亡而索赔;服务中死亡的情况,应依照本协议。

§26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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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本公司应当订立适当的保险,以保障自己依据本协议的条款,完全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

§27食品,住宿,寝具,设施等

27.1 本公司应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综合海事劳工公约2006中条目3指定的最低标准,提供住宿、娱乐设施、食品和餐饮服务,应充分考虑到该公约的条款27.2中的准则。此外,公司应提供厨房,并带有通常需要的设备的所有项目,以达到烹饪的目的。所有通常所需的烹调用途。设备的所有项目应是质量好的。

27.3 住处的标准,一般应符合包含在国际劳工组织相关文书中的有关船员住宿的准则。

27.4 海员将有机会免费拨打一个单线基础的电话,根据第18.3条的紧急情况,连线到富有同情心的环境。

27.5 在设备和费用允许的情况下,在海员非当值时段内,应满足海员出于与家庭、社交及其他原因而要求上网的需求

§28个人防护装备

28.1 公司应当依照ISM / IMO的规则或任何适用的国家法规,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设备,其指定的任何附加设备,可用于在船服务的每个船员。

28.2 公司将依据工作性质,为船员配备适当的个人防护设备。 28.3 海员应该被告知进行任何工作的危险性质和可能产生的危害,并指导任何必要的预

防措施,以及应采用的防护装备。

28.4 如果遵守上述操作规定,必要的安全设备不可用,海员不应该被允许或要求进行工

作。

28.5 海员在可以自行支配情况下,使用和保管其个人防护装备,而不滥用提供的任何

手段,保护自己或保护他人。个人防护装备仍然是该公司的财产。

§29 海上安全委员会

29.1 公司应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守则中航行和在港的船上的事故预防实践的规定,帮助船上

建立一个安全与健康委员会,所载的规定,在海上和港口的船上事故预防,并作为他们们的安全管理体系中的一部分。

29.2 根据ISM规则的要求,本公司将提供公司与船上之间的联系,通过指定一人或多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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岸,直达最高管理层。公司还应指定一个在船胜任的安全员,其应执行公司的安全和健康的政策和计划,并执行船长的指令: A. 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

B. 调查给查他(或她) 带来关注的任何安全投诉,在必要的情况下,将相同的投诉交给安全与健康委员会和个人;

C. 事故进行调查并做出相应的建议,以防止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D. 开展安全和健康检查。

29.3 公司承认船员选举安全及健康委员会安全代表的权利。依据下述30.5的规定,该代表应享有与联络代表相同的保护

§30会员费,福利基金和海员的代表

30.1 国家立法的前提下,才能适用本协议,所有海员应是一个适当的国家工会的ITF或ITF附属会员,分配给特殊的海员的部门。

30.2 本公司应按照有关机构的条款,就每个海员的入口、会员费支付做出安排,

30.3 公司应根据“特别协定”的条款,支付ITF海员的国际援助、福利和保护基金。 30.4 公司承认海员有权参加工会活动,并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87条和第98条,保护海员免遭反工会的歧视行为。

30.5 公司承认船员有从船员中选举联络代表的权利,作为一名被选举的联络代表,不因履行海员义务而被解雇,或遭受纪律程序,除非协会已给予相应的解雇通知。

§31平等

31.1 每个海员应有权在一个自由的环境中工作、训练和生活,远离骚扰和威胁,不论性别、人种或其他动机。作为一个严重的不当行为,公司将视违反该承诺的部分海员 如有海员违反该承诺,公司应将视为严重不端行为。

§32弃权与分配

32.1 本公司承诺不要求或请求任何海员签订任何文件,通过放弃或转让或以其他方式,海员同意或者承诺接受本协议条款的变化,或返回公司,其雇员或代理的任何工资(包括拖欠的工资)或其他到期酬金,海员和公司依据本协议,同意任何此类文件已经到期,不具备法律效力。

§33 违反协议

33.1 如果本公司违反本协议的条款,ITF或工会,为本身或代表海员,和(或)任何海员应有权采取这样的措施;针对该公司,可以被视为有必要获得补救

§34 修订协议

34.1 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应每年检讨,如果在任何时候,ITF和本公司双方同意本协议

ITF 方便旗船集体协议 2015-2017

的修订及/或增补,修订和补充应以书面同意,并经双方签字,并考虑纳入“特别协定”。

§35 协议的有效期

35.1 本协议的有效期自 ________ 至 ________ 。

ITF代表签字:

公司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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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一

LIST OF VESSELS

船舶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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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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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IONAL HOLIDAYS 国家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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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益一览表

第25条

生命损失补偿

2015 - 2017

1 . 对直系亲属: 2015: $96,909 2016: $98,848

2017: $102,3082.

对于18岁以下的贫困儿童(最多四个): 2015: $19,382 2016: $19,770 2017: $20,462

第11条 离开:

带薪休假时的每日津贴为:18美元

第17条

船员的影响:

最大:3300美元,其中包括现金330元。

第30条

会员费、海员福利基金和船员代理:

公司的贡献会员和入场费120美元 ITF海员国际援助,福利和保护基金公司的贡献:每年每个位置250美元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m4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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