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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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 门 有 限 公 司

特 许 经 营 合 同

合同编号:

甲 方(特许人):

法人代表: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

乙 方(被特许人): 法人代表: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业务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甲方和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加盟甲方“***”、“***·***”品牌固体香水、手工皂、有机精油等产品的特许经营行列,经营销售“***”、“***·***”品牌系列产品事宜达成一致,并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特许经营范围

1.1 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销售“***”、“***·***”系列产品(以

下简称“甲方产品”);乙方须在特许经营范围内,按照甲方提供和规定的统一商标、字号、标识、营业方式及销售通路,从事甲方产品的经营销售活动。

1.2 甲方特许加盟方式包括(1)省级区域加盟(2)设区市级区域加盟(3)单

店加盟。本合同约定的加盟方式为 。

区域加盟被特许方可以通过发展下属经销商销售本合同约定的产品。未经甲方许可,省级区域加盟及其下属经销商开设的经营网点不得超过10个,市级区域加盟及其下属经销商开设的经营网点不得超过5个。

乙方应遵守并保证其下属经销商遵守本合同及补充合同、附件,乙方对其及其发展的下属经销商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二条 特许经营期限 特许经营许可期限为3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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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保证

3.1 甲方保证:甲方是有权销售(包括批发和零售)其产品并有权允许乙方销

售本合同约定的“***”、“***·***”品牌系列产品的独立法人组织,甲方为“***”、“***·***”商标以及其它相关标志、商号及商誉的合法使用权人。

3.2 乙方保证:乙方拥有符合甲方要求的经营能力及信誉,乙方应确保甲方发

布的管理规定得到全面执行,保证完成甲方下达的年度销售任务和终端网点拓展整改目标。乙方不得从事与甲方业务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乙方应遵守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附件。

第四条 乙方的法律地位

4.1 乙方以自身名义,独立进行本合同约定的经营活动。乙方应自行承担风险

和费用,自负盈亏。

4.2 乙方无权并不得以甲方名义签订合同,使甲方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

任,或由甲方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

4.3 如因乙方行为造成第三方对甲方提起诉讼和索赔,或政府有关部门对甲方

进行行政处罚时,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4.4 乙方及其所属的经销商应自行负责管理其店铺的员工,承担相应的管理职

责和法律义务。乙方(包括其所属的经销商)经销网点的员工不是甲方的员工,也不是甲方的代理人。甲方对乙方(包括其所属的经销商)经销网点的员工的劳动关系及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五条 经销权

5.1 甲方允许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区域范围内,专门经营甲方产品。乙方应当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和甲方的要求行使经销权、销售甲方产品。 5.2 特许经营期限内,若乙方需要增加、减少经销网点需提前3个月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若甲方同意乙方增加经销网点的,甲方将给予该网点特许经营授权;若甲方同意乙方减少经销网点的,则乙方应及时办理店铺的注销等手续。

5.3 乙方应合法合理地使用甲方授予的经销权,不得将甲方授予的特许经销权转让或再授权/分授权给任何第三方及用于其他非本合同约定的用途。 5.4.1 乙方取得约定范围的权利,必须根据甲方的管理规定按时足额缴交特许经营保证金。

5.4.2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省级区域加盟的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特许经营保证金人民币壹拾贰万元(¥120000),市级区域加盟的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特许经营保证金人民币捌万元(¥80000),在经营过程中如区域加盟者经甲方同意开设的经营网点超过本合同约定上限的(省级区域加盟10个、市级区域加盟5个),则每增加一个经营网点,特许经营保证金增加人民币壹万元(¥10000);单店加盟的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特许经营保证金人民币叁万元(¥30000)/店。

5.4.3 如乙方对甲方存在应付而未付的款项或有其他违约情形,甲方有权直接从该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的扣款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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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补足保证金。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补足保证金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该保证金于合同期满乙方未违约,且履行完毕本合同义务时无息退回。

第六条 特许经营网点

6.1 乙方及其经销商仅可在实际取得甲方授权的网点内销售甲方产品,乙方必

须保证所有的经销网点都被用于销售甲方产品之用途,不得销售其他任何非甲方产品或挪作他用。

6.2 对于经销网点中的非独立网点(主要指专柜及类似形式),乙方应保证本身

及其下属经销商:

6.2.1 取得相关百货公司、商场等经营场所的许可,有权合法地在这些经营场所

内设立专柜开展经营活动;

6.2.2 是一般纳税人,能够根据专柜所在的百货公司、商场等经营场所的要求,

向其开具增值税发票结算销售货款(除非经销专柜所在的百货公司、商场等经营场所无论专柜的经营者是否能开具增值税发票都同意结算货款)。 6.3 对于经销网点中的独立网点,乙方应保证本身及其下属经销商已经领取了

营业执照等证照,具备了合法开业经营的所有条件。若经销网点系租赁商铺后开设的,则乙方及其下属经销商应自行负责处理租赁关系中与房屋出租方的关系,并自行承担相关义务和责任。

6.4 合同有效期内,若乙方要终止自己在经销场所的经营活动的,甲方有权要

求乙方将该网点的经营权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其他经销商,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其他经销商来接手该网点的经营活动,继续经营甲方产品。 6.5 若需对经销场所进行装潢装修时,由甲方负责向乙方及其下属的经销商提

供经销场所的装潢装修设计图。乙方及其下属经销商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设计图进行装修,并在装修前将其选择的装修施工单位报甲方批准。乙方及其下属经销商自行承担装修费用,乙方及其下属经销商应负责与经销场所的出租方或其所在的百货公司、商场等协调有关经销网点的装修施工等事项。

6.6 货架、家具、经营用道具等甲方统一制作,费用被特许方自理。

第七条 特许经营证书及特许经营费用

7.1 甲方将签发正式的特许经营证书给乙方,乙方在取得甲方签发的特定的经

销场所(经销专柜)的经营授权证明后,方可在该经销场所内开展销售活动。乙方应将特许经营证书置备在每一个经销场所内,以证明乙方在该经销场所内有权销售甲方产品,除此之外,乙方不得将特许经营证书用于其他用途。

7.2 特许经营证书上均已载明有效期。若发生特许经营证书有效期超过本合同

有效期的情形的,则超过部分无效。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特许经营证书即告自动失效。

7.3 甲方按不同的加盟形式向乙方收取特许经营加盟费。省级区域加盟代理的

特许加盟费用为人民币貳拾万元(¥200000)/3年,乙方可以开设不超过10家的实体店或专柜,乙方开设的实体店或专柜超过10家的,则每增加一家,应另行支付特许加盟费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3年;市级区域加盟代理的特许加盟费用为人民币壹拾伍万元(¥150000)/3年,乙方可以开设不超过5家的实体店或专柜,乙方开设的实体店或专柜超过5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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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每增加一家,应另行支付特许加盟费人民币贰万元(¥20000)/3年;单店加盟代理的特许加盟费为人民币伍万元(¥50000)/店/3年。

第八条 经销活动

8.1 乙方及其下属经销商应负责其开设的经销网点的经销活动,承担相应的权

利、义务和责任,合法经营,自负盈亏。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及其下属经销商不得中途停止经销网点的经营或擅自将经销网点转让给第三人或与第三人合作经营。

8.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其下属经销商不得向第三方供货或进货(即不得

窜货)。甲方有权对物流进行监督,禁止窜货行为。

8.3 甲方负责发布全国统一价格政策,乙方及其下属经销商不准擅自调整销售

售价,乙方及其下属经销商应按照甲方的要求陈列甲方产品,并应按照甲方所定价格销售。

8.4 乙方及其下属经销商在经销活动中应以整洁的店铺形象和良好的待客服务

来维持“***”、“***·***”的品牌形象,并以甲方要求的服务标准开展销售工作。

8.5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销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协助乙方以甲方要求的服

务标准培训乙方的专柜销售人员。

8.6 甲方应向乙方传授甲方产品的相关销售技巧及甲方产品的基本知识,提供

相关的产品资料, 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产品知识培训。

8.7 甲方可以到乙方和乙方(均包括乙方的下属经销商)的经销场所内检查和

指导经销工作。

8.8 乙方及其下属经销商在经销活动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消

费者权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也不得损害甲方权益,不得做出有损“***”、“***·***”品牌形象的行为,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概由乙方自行承担,并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8.9 乙方及其下属经销商在经销活动中应遵守甲方关于经销管理方面的制度和

规定,服从甲方的指导,做好经销管理工作。

8.10 乙方及其下属经销商应按照甲方要求配置电脑等硬件和软件店铺管理系统

进行日常业务管理(软件管理系统由甲方统一提供并实行同一套软件管理系统),在经销活动中应认真做好相应的营业资料和业务数据管理工作,如实根据甲方的要求和规定的汇报方式及时向甲方上报数据信息,并保证上报的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隐瞒、虚报。甲方有权检查乙方及其下属经销商是否按甲方的要求使用店铺管理系统,有权检查其录入上述系统的数据资料的真实性。

8.11 若乙方及其下属经销商的经销网点附属在百货公司、商场等经营场所内,

则乙方必须自行与专柜所在的百货公司、商场等经营场所结算相关的营业款(销售款),并开具一切必要的发票(增值税发票等)给百货公司、商场等经营场所。如违反上述规定,乙方应自负法律后果和责任,并应赔偿甲方由此受到的任何损失及所发生的费用。

8.12 如乙方成为任何诉讼、仲裁的被索赔或被控诉的对象时,乙方应当立即以

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销售的甲方产品因质量、广告等原因有可能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或有可能对甲方品牌形象有负面影响时,应及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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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协调处理并在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并在事后以书面形式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8.13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投保必要的财产责任保险。 8.14 广告宣传:

8.14.1所有涉及甲方商标、商号、商誉和/或产品的广告及其它销售资料均应经

甲方认可或由甲方统一制作。

8.14.2 甲方自行决定是否和如何发布广告或进行其它促销活动。

8.14.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及其下属经销商不得自行或允许任何第三方制作、

发布或散发任何涉及甲方商标、商号、商誉和/或产品的广告或其它促销资料。

8.14.4 特别约定:因用于广告宣传的图片、文字、视频、音频等内容中可能会

有使用他人肖像等权利的情况,因此甲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如相关权利的许可使用期限到期届满等),通知乙方清除这些广告宣传。乙方及其下属经销商应积极配合甲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清除相应的广告宣传,以避免侵犯他人权利;否则,乙方应负责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8.15 乙方应使用由甲方统一设计印制的POP广告宣传图片等宣传品。未经甲方

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印制相关宣传品。同时,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通知投放和撤除POP广告宣传图片等宣传品。

8.16 新闻宣传:乙方若联系新闻媒体发布任何涉及甲方商标、商号、商誉和/

或产品的消息时,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将相关内容送交甲方审定,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发布。

8.17 宣传物管理:若甲方提供给乙方用于营销网点经营的海报、灯箱片、VCD

等广告宣传物的,宣传物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若乙方在广告宣传、新闻宣传活动中需要使用甲方提供的宣传物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8.18 名片管理:乙方为了开展有关甲方特许经营业务而需要印制和使用被特许

人名片的,需向甲方申报并提供相应信息。甲方同意乙方的申报后,将按照统一格式为乙方印制被特许人名片,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以从特许经营保证金中扣除该笔费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印制和使用甲方被特许人名片。

8.19在本合同签订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

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供甲方留存。此外,乙方也应向甲方提供其与各相关百货公司、商场等签订的所有与甲方特许经营业务有关的合同的复印件。乙方应对提供给甲方的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8.20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指导建立具体健全的经销业务营运体系和架构,以便能

有效地开展经销业务活动。

8.21 乙方及其下属经销商不得开设网络商品店,亦不得在网络上销售甲方产品。

第九条 订货价格、付款方式、运输方式:

9.1 甲方订货价格及零售价格均实行全国统一价格并由甲方确定,如果订货价格

或零售价格有变动的,则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9.2 乙方订货可以邮件、传真等方式先行发出,甲方收到后应当及时给乙方确认;

乙方的订货要求获得甲方确认后,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填制订货单,并加盖有效印章后通过特快邮寄给甲方。

9.3 乙方应当根据订货货款总额向甲方预付全部订货货款,甲方收到乙方的全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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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货物发出;运输方式为甲方代办托运,运费由乙方承担。

9.4 乙方收到甲方货物后两个月内可以换货,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可退货。 9.5 甲乙双方每个季度对账结算一次,在每个季度开始的15天内完成对上个季

度的对账工作并签署对账清单。

9.6乙方年销售货款(指乙方年度支付给甲方的到账货款)达到如下标准,甲方

将给予乙方如下销售奖励:(1)省级区域加盟达到 万元至 万元,市级区域加盟达到 万元至 万元,单店加盟单店销售额达到 万元至 万元,甲方赠与乙方相当于该年度销售货款金额 %价值的产品;(2)省级区域加盟超过 万元,市级区域加盟超过 万元,单店加盟单店销售额超过 万元,未超过部分按未超过部分销售货款金额的 %给予赠与产品奖励,超过部分按该超过的销售货款金额的 %给予赠与产品奖励。

第十条 知识产权保护

10.1 本合同项下,无论是在产品、专柜、广告宣传物还是其他任何事物和载体

上,凡是涉及到“***”、“***·***”品牌的和甲方的一切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专利权、版权、商业秘密权等),均归属于甲方所有。乙方无权主张上述任何知识产权的任何权利、资格或利益,不得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侵害甲方的知识产权等相关权利。

10.2 乙方同意在甲方需要的时候协助甲方保护知识产权,并提供必要的帮助给

甲方。

10.3名称管理:乙方只可以使用合同指定的被特许人称谓,而不得使用其他称

谓,也不得以含有“***”、“***·***”等文字进行企业名称登记、商标、专利及其他任何注册登记。

10.4 乙方及其下属经销商不得在其经销场所内销售非甲方提供的产品和假冒

甲方产品的产品。

10.5商标、商号及商誉的使用及侵权责任:

10.5.1 甲方允许乙方及其下属经销商于特许经营期限内在其合格经营网点店面

门头上使用“***·***”的注册商标。 10.5.2 乙方保证:乙方及其雇员、下属经销商将严格按本合同使用甲方的商标、

商号及商誉。

10.5.3 乙方承诺:乙方或其雇员、下属经销商因擅自使用或未严格按照本合同

的规定使用商标、商号或商誉所引起的任何侵权或其它责任,均应由乙方单方面承担,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 保密义务

11.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下列内容应作为秘密予以保密: 11.1.1 本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合同的具体内容; 11.1.2 双方从对方处获悉的对方企业的信息;

11.1.3 双方从对方处获悉的有关对方的一切营业活动信息; 11.1.4 乙方从甲方处获悉的甲方产品的技术信息; 11.1.5 乙方从甲方处获悉的涉及“***”、“***·***”品牌的所有信息; 11.1.6 乙方从甲方处获得的用于经销工作的所有资料和信息; 11.1.7 其他甲方未明确声明可以外泄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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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甲乙双方保证不向双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泄漏、透露或披露上述秘密,并

保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实现保守秘密之目的。

11.3乙方接收甲方资料后,应采取措施加以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漏或

透露资料信息,也不得将之用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11.4甲方保证其股东、董事、职员、下属经销商都遵守上述保密义务,并对他

们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11.5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仍继续有效,甲乙双方应严格执

行,任一方若违反合同的保密义务,应赔偿对方由此所遭受的损失。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合同项下各自的义务,若有违

反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违约方应支付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并且应负责赔偿守约方由此所遭受的损失。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负责赔偿守约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乙方逾期缴纳本合同中约定的应向甲方支付的款项、货款,每逾期一天,应支付给甲方应付未付金额万分之八的违约金。同时,甲方为主张权利所支付的诉讼费、合理的律师费用等为主张权利所支付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12.2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形式解除合同,并没收其特许

经营保证金,特许加盟费不予返还:

12.2.1 未按本合同约定缴纳特许经营保证金或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补足特许

经营保证金,且逾期超过30日的。

12.2.2未按期达成专卖店或商场专厅的统一形象要求,未经甲方审批开设不规

范经营场所,导致专卖店形象不统一的。

12.2.3 超出规定区域销售产品,造成窜货现象严重,扰乱市场。 12.2.4 未按甲方规定零售价政策销售产品的,抬价或压价的。 12.2.5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减少经销网点的。 12.2.6 违反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进行经营,受有关部门勒令停业或停业整顿的。 12.2.7 有不良销售服务,造成顾客投诉频繁,严重损害““***”、“***·***””品牌形象的。

12.2.8 拒绝接受甲方规范合法经营等方面的监督和检查的。

12.2.9 拖欠甲方货款超过30天,经催告一次后仍不在规定期限支付的。 12.2.10 生产和销售、赠送假冒“***”、“***·***”产品的。

12.2.11自行或允许任何第三方制作、发布或散发任何涉及甲方商标、商号、商

誉和/或产品的广告或其它促销资料的。

12.2.12 擅自将经销网点转让给第三人或与第三人合作经营的。 12.2.13 泄露甲方商业秘密,或为不当目的使用甲方商业秘密的。

12.3 乙方订货未提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对未提货品按以零售价计算的总价款的 %的金额赔偿甲方损失。(货品零售价为双方在订单中标明的零售价格。)

第十三条 合同的终止

13.1本合同可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而终止,也可因合同约定事由或法定事由而

终止。本合同终止后,甲方授予乙方的相应权利也即告终止。

13.2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于合同终止后7天内,无条件将甲方的有关文件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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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交还特许授权证明,并拆除店铺门头招牌、及店内相关形象标志,乙方必须停止使用并交还甲方商标(不含买断货品)、标识、一切标志、甲方的宣传材料、培训手册、产品手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有关材料。乙方自行负责处理相关善后事宜:

13.2.1乙方应负责自行处理所有未售出的产品,甲方给予乙方3个月的清货期

用于乙方处理剩余产品;乙方在清货期间,仍应严格遵守甲方指定的销售价格;合同终止3个月后,乙方不准再销售带有甲方“***”、“***·***”商标的产品。

13.2.2除非甲乙双方之间另有约定并签订合同或甲方同意接收,否则甲方一概

不接收乙方的经销网点,乙方应自行负责处理经销网点的终止、撤柜、人员安置等所有善后事宜;

13.2.3其他与终止有关的善后事宜。

13.3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的终止不影响甲方向乙方追偿未清债务和主张其他债

权之权利,乙方应继续履行债务,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为止。

第十四条 合同的签订和生效

14.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

决,并根据情况订立相关补充合同。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并签署书面文件方为有效。

14.2本合同期满终止后需要续约的,甲乙双方应重新签订新的合同。本合同期

满终止后,在未签订新合同期间,若甲乙双方仍有交易的,则双方同意该交易仍适用本合同及相关附属协议的约定,直至双方签订新合同或彻底终止所有交易为止。

14.3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给予乙方的任何优惠政策和支持,甲方均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随时加以调整。另外,甲方给予乙方的任何优惠政策、支持或甲方因故延缓行使和主张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妨碍或限制甲方依据本合同和法律而享有的一切权利,也均不应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14.4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失效、无效都不应影响其他任何条款的效力。

第十五条 其他

15.1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全部

附件和补充合同均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无特别说明,本合同附件和补充合同中所提及之“特许经营合同”即指本合同。

乙方不得将本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5.2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厦门

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

甲方: 乙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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