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营改增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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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常用营改增合同范本

目 录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 3 3................................................................................................ 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设备物资采购合同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加工承揽合同 ....................... 错误!未定义书签。 6................................................................................................ 设备物资租赁合同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 运输合同 ........................... 错误!未定义书签。 8................................................................................................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EPC)合同 ...... 错误!未定义书签。 9................................................................................................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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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P

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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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二

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与风险管理部编制

201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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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工程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XXX XXX XXX XXX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纳税人类型:□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其他:(请详细说明) 联系电话: 专业分包人: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XXX XXX XXX XXX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纳税人类型:□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其他:(请详细说明) 增值税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联系电话:

鉴于分包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要求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并保证以诚信、敬业和积极的态度与承包人及本工程涉及的任何第三方保持充分有效的合作,以确保本工程的圆满竣工;另鉴于分包人已对工程现场环境、地质条件及所有有关资料进行了全面细致勘查和研究,已对工程施工所有相关图纸进行了详细研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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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并已对承包人有关项目管理制度规定充分了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承包人、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 分包工程地点: 分

(具体范围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二、分包合同价款

本分包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格不因工程量变化、材料价格变化及其它任何原因而调整。本合同含税总价为XXXX万元(大写: ),其中不含税总价为XXXX万元,增值税为XXXX万元。 本分包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单价不做任何调整。根据合同单价、乙方承担的工作内容及暂定的工程数量,本合同暂定合同含税总价为XXXX万元(大写: ),其中不含税总价为XXXX万元,增值税为XXXX万元。 使用者根据实际需要在以上两款中选择一款加以适用。 三、工期

4.1 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计划于 年 月 日开工;

4.2 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计划于 年 月 日竣工;

4.3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 4.4 保修期为全部工程整体竣工后: 年。 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五、组成本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见通用条款第 2条。

六、本合同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解释相同。

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本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八、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承担履行本分包工程合同及确保本分包工程质量、工期等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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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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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

承包人:(公章) 分包人:(公章)

住所(地址):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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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常用营改增合同范本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词语定义

2.分包合同文件的构成及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4.图纸

5.分包合同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6.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与接受 7.总包合同中有关时间的限制 8.指令和决定 9.项目经理/授权代表 10.承包人义务 11.分包人的一般义务 12.雇员、劳务人员的安排 13.特殊工种上岗证

14.现场文明施工及企业形象宣传( CI 工作15.事故处理 16.水、电供应 17.测量、定位、放线 18.工程试验

19.分包人遵守规章、制度 20.现场内、外通道及运输 21.工程的照管

22.由承包人提供主材的工作项目 23.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合理化建议 24.避免干扰 25.环境保护作业 26.分包人保密义务

27.分包人雇员的职业健康安全 28.安全防火监管 29.合同工期 30.分包人质量保证 31.分包人的质量管理体系 32.临时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 33.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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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分包合同价款及支付

35.材料、工程设备、工艺和检查、验收 36.变更 37.索赔 38.计量

39.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 40.质量保修 41.违约

42.遵守法律、法规 43.争议 44.保险 45.不可抗力

46.分包合同的转让、再分包 47.分包合同的解除 48.分包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49.分包合同的部分有效 50.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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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本合同的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都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含义。 1.1 业 主:指在总包合同中及本分包合同条件所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 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中及本分包合同条件所约定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 监 理:指总包合同及本分包合同条件所规定由业主根据相关规定及合同委托并常驻工程现场对工程实施进行监理的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1.4 分包人:指本分包合同所规定的,且其投标已被承包人或业主接受并被授予本分包合同涵盖的施工内容的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未经承包人同意的分包工程受让人不被视为分包人。

1.5 总包合同:指业主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文件。

1.6 分包合同:指第 2 条内约定之所有分包合同文件,包括分包合同条件(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分包工程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分包合同工程图纸、工程量清单、分包人的报价文件、承包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分包合同协议书,以及其它明确列入或共同构成本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1.7 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及补充。

1.8 图纸:指由业主、承包人或分包人提供的被相关部门审批后同意使用于本分包工程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有效的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9 报价书:指由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

1.10 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或承包人指令开工的日期。

1.11 竣工日期:指业主签发的竣工确认函或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签发的工程质量核定证书中注明的日期,二者相比,以其中较迟的一个日期为准。

1.12 分包合同价格:指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分包合同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3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4 总包工程:指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由承包人负责承建、实施的工程内容和工作。

1.15 分包工程: 指分包合同协议书和/或分包合同条件中所述的由业主/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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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并校正工程的位臵、标高、尺寸或基准线出现的任何差错,同时测量、放线、定位工作所需的设备、材料、人员由分包人自行提供并承担。

18.工程试验

按照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的要求,分包人应自费承担与分包工程相关的所有试验工作,并提供试验所必须的人工、材料、样品、运输等配合。(经协商分包人不承担工程试验费的不适用该条款)

19.分包人遵守规章、制度

分包人应遵守承包人有关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进出场以及现场存放等有关现场管理的规章制度。分包人应向承包人申请查阅该类规章制度,并被认为对承包人的各种规章、制度已经充分了解。分包人不得以不了解承包人的规章、制度为由而拒绝执行承包人的有关指令。

若分包人违反承包人的规章制度,由此产生的由分包人承担的违约金,将由承包人视具体情节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

20.现场内、外通道及运输

20.1 分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选择正确合理的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并限制和分配运载重量,避免其任何运输对现场周围或通往现场的道路或桥梁造成破坏或损伤。由于分包人运输问题造成任何桥梁和/或道路损坏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均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20.2 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的要求,将材料堆积和码放在承包人指定地点,并及时清理现场内道路上的障碍物和垃圾,随时保持现场消防通道的畅通;对于在其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现场外垃圾也应及时予以清理,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20.3 分包人应为自己进入现场所需特殊的和/或临时的道路通行办理相关的许可证件并承担全部费用和开支,并应自费提供为实施分包工程目的所需的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20.4 分包人应保障和保持现场内、外工程所需的特殊和/或临时道路的通畅及清洁,并承担相关费用。

21.工程的照管

21.1 分包人在施工中必须注意保护自己的、承包人和/或其它分包人的成品、半成品、材料、设备和永久工程,并承担分包人或其雇员、劳务人员对承包人和/或其它分包人的成品、半成品、材料、设备和永久工程的损害责任和修复义务。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全额赔偿。

21.2 从工程开工日起直到颁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的日期止,分包人应对分包工程以及有关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的照管负完全责任。

22.由承包人提供主材的工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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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提供主材的分包项目,分包人应自费承担辅助材料及完成该项工作时承包人要求的各种机械、设备、电动工具、手动工具及清理、清洗、维修工具等。(此处承包人与分包人承担的具体内容由双方商谈后确定)

23.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合理化建议

23.1 分包人建议使用的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应报承包人批准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分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要有技术保证和可行性分析。涉及工程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过承包人的批准。

23.2 分包合同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任何新专利、工艺、发明的所有权属于承包人或业主。

23.3 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任何专利、工艺或发明的提供与使用方面的应付费用均已包含在分包合同价格中。分包人应使承包人免于任何由于分包人的侵权行为而造成对承包人的任何损害、费用、索赔及诉讼。

23.4 承包人提供的有关工程图纸的专有版权属于业主,深化设计的图纸的专有版权属于承包人。

24.避免干扰

24.1 分包人应避免对以下事项产生不必要或不适当的干扰: (1)公众的方便;

(2)所有道路(含人行道)的进入、使用和占用,不论它们是公共的或专属的。

24.2 分包人有责任和义务采取适当的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因分包工程施工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产生影响,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避免因其施工(包括夜间施工)所产生的施工噪音、震动、光线等扰民因素导致的扰民或民扰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

24.3 分包人应保证承包人不承担任何因分包人实施分包合同导致的任何与施工扰民或民扰有关的费用和延长工期的索赔。任何此类干扰引发的损害赔偿费、行政罚金、窝工损失和法律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25.环境保护作业

25.1 分包人应严格执行承包人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规章制度,自行处理碎砖头、生活垃圾、过期散装水泥等不可回收利用的无毒无害废弃物以及其它污染,有毒有害物的处理必须严格按照承包人的要求和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5.2 废弃物应分类存放,并在存放处用标牌或其它方式注明废弃物的种类、管理负责人。

25.3 废弃物存放场地应设有防水、防流失、防渗漏、防扬散等设施,并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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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消防等应急安全防范设施,同时要定期清理场地存放的废弃物。

25.4 防止大气污染及水污染,施工中必须制定符合环保标准的防止扬尘和控制黑烟及废水处理的措施,并认真实施。现场搅拌设备必须安装除尘装臵(如喷淋装臵等);水泥等易飞扬的细颗粒材料入库或严密遮盖,尽量减少扬尘;废水处理必须设臵沉淀池,经沉淀后回收用于洒水除尘,并定期掏挖(清理)沉淀池。

25.5 防止施工噪声污染。施工中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及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制定降噪制度,并认真执行。对人为的施工噪声进行严格控制,最大限度的减少噪声扰民。

25.6 分包人应采取预防措施,严格控制光污染及其他污染源。

25.7 分包人严格执行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分包人其它环境保护工作。

26.分包人保密义务

分包人须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有关分包工程以及承包人的任何资料和信息(含工程款的支付、施工技术方案、图纸等)。

27.分包人雇员的职业健康安全

27.1 分包人的雇员、劳务人员应执行承包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程序,在施工中严格遵照并执行职业健康安全的流程。分包人应采用教育、验收、技术交底、监控等措施充分保障其雇员、劳务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

27.2 签署职业健康安全协议

签署本分包合同的同时,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签订《职业健康安全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8.安全防火监管

28.1 分包人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应遵守承包人所有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注意防火,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可能出现安全、火灾问题的隐患。

28.2 分包人须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臵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要求,在现场设臵一名专职安全人员,及时发现、审查、改进现场安全措施,并严格按照承包人提出的安全改进措施,进行整改。分包人承担上述所有安全、防火措施实施的费用。如分包人在承包人就某项安全隐患提出整改通知后未在限期内进行整改或整改结果仍未达到承包人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则分包人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具体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并赔偿承包人相应损失。

28.3 签署安全文明施工防火协议

签署本分包合同的同时,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签订《安全文明施工防火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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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9.合同工期 29.1 开工日期

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本分包工程的开工日期;承包人另有书面开工通知的,以书面开工通知为准。如双方无此约定时,分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开工通知后 7 天内,组织合格的施工队伍进驻现场并开始施工。

29.2 分包工程的竣工

29.2.1 分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或在承包人准许的延长工期内完成分包工程。

29.2.2 由于分包人自身原因未能在约定的工期内或分段工期内完成分包工程或其中任何区段的工作,分包人应按第 41.1 条承担有关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按第47.1 条解除分包合同。

29.2.3 一旦分包工程的进度发生明显延误,分包人应立即向承包人书面报告其在分包工程或其中的任何区段的进度和发生延误的原因,以便承包人能及时通知业主并陈述相关原因,为获取工期索赔做好准备工作。

29.3、工作时间

29.3.1 未经承包人的同意,分包人均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施工;但为了抢救生命或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或绝对必要的作业除外,在此情况下,分包人应立即向承包人报告并取得承包人的批准。

29.3.2 如分包人在施工方案上采用多班制进行连续工作, 29.3.1 条款不适用。则分包人在任何节假日加班、多班工作的额外开支均被认为已考虑在报价中,不得再提出诸如此类费用的索赔。

29.3.3 分包人被认为已正确了解工程所在地政府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的所有规定,并在施工中认真执行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交通、环保、噪音扰民等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时间的限制性规定,且根据规定制订了合理的施工方案,经承包人同意后实施。任何由于工程进度的需要而在夜间施工的工作,分包人均应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分包人不得以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施工时间的限制为理由而免于承担分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全额赔偿。

29.4 暂时停工

29.4.1 承包人可随时以书面形式指示分包人暂停工程某一部分或全部的施工,同时说明原因。在停工期间,分包人应保护、保管,并保证该部分或整体工程不产生任何影响、损失或损害。

29.4.2 在分包人进行整改并提交复工申请后,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共同对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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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暂时停工的工程某一部分或全部,以及受暂停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分包人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上述方面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失。

29.4.3 由于分包人的原因导致暂时停工,分包人应补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任何损害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对承包人就工期、费用方面的索赔。

29.4.4 经承包人/业主/监理同意复工后,分包人应采取一切措施进行赶工以弥补停工期间所造成的损失。除承包人从业主处得到相应补偿后再酌情补偿给分包人外,分包人不会因此得到任何额外的补偿。

29.5 除不可抗力导致的履约不能情形外,无论出现任何情形,分包人应保证合同约定的施工进度和工期。

30、分包人质量保证 30.1 分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 30.1.1 分包人代表及其组织

分包人在投标中应将其准备任命的称职的分包人代表和现场组织机构设臵及其主要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及工作简历等详细情况提交承包人代表以取得同意。分包人一旦中标,即不得在未经承包人同意的情况下任意更换上述人员。如果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任意更换上述人员,则视为分包人违约,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该违约金将由分包人上缴给承包人或由承包人从应支付给分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累计更换 3 人,承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由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分包合同工期内,承包人有权力要求分包人更换其任何不称职人员。承包人向其分包人代表发布的任何指令,均应被认为已经向分包人送达。根据工程施工和进度计划安排的需要,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任何节假日期间(尤指春节)工作的劳动力组织应保证满足施工和进度的需要。

30.1.2 现场勘查

分包人应亲临现场勘察和检查有关分包工程的周围环境和相关数据,并被认为已充分了解了施工现场以及周围的实际情况,同时也被认为已获取了与现场施工相关的所有风险的全部必要资料。

任何由承包人或其代表发给分包人的资料都是以真诚合作的态度提供的,但承包人不保证其精确性、充分性和正确性,分包人应自行对这些资料加以核实,并保证不因此向承包人提出索赔,同时保证承包人不承担任何与此相关的或因所提供资料不详、疏漏、错误引起的任何损失、损害、开支。

30.1.3 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计划

分包人应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及有关技术文件编制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计划”,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应在分包合同签订五日内提交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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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经承包人审定,分包人署名后,下发给分包人。分包人被认为已对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计划的全面性、科学性、完整性进行了周全的考虑。除非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分包人必须完全遵照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计划”施工、安排资源投入,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 任何对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必须事先征得承包人的同意,且承包人无义务承担任何分包人考虑不周所导致的费用增加。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计划的审批不能免除分包人的责任,如因分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计划考虑不周所引起的损失由分包人自行承担,该损失包括工期及经济上的损失。

30.1.4 分包人应提交的进度计划

分包人应设臵专人负责计划、统计工作。分包人根据分包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负责编制月进度计划,并于每月 25 日前提交承包人审核,审定之后由双方代表联签,并于每月 28 日前由承包人下发给分包人。分包人依据已经批准的月计划编制周计划,并于每周五将下周周计划上报承包人。

如果承包人认为分包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其已批准的进度计划时,分包人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修改进度计划,提供拖期赶工的合理措施,由此引发的相关费用均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30.1.5 材料供应计划和加工计划

分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计划中结合工程进度和计划的具体要求编制详细的材料(含业主和承包人提供的材料)供应计划及加工计划,并提供材料的价格明细单。承包人有权审核计划的合理性并在必要时作相应修改,且承包人有权拒绝分包人就上述供应计划的变更引起的任何性质的索赔。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将材料供应计划和加工计划进行分解,并按工程进度提前 天报送所需的材料供应和加工计划供承包人审核,以便承包人有合理的时间进行材料采购和加工。

需要乙方自行采购材料时,要以乙方自己名义从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乙方采购材料应达到工程所需的质量要求,对不合格的材料严禁使用,若乙方采购的材料不能满足工程所需要求时,发生的价差、量差和必需的材料实验费由乙方自负,如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对不合格材料甲方要求更换时,乙方必须无条件更换。乙方将对其负责采购材料的质量、数量、供货、仓储、保管运输及权属瑕疵(包括知识产权事宜)等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负全部责任。

30.1.6 资金流量计划

分包人应在收到中标函后 28 日或本合同签订后 14 日内(二者相比,以完成时间在先者为准),根据分包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编制月资金流量估算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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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承包人以供其审核,并根据承包人的要求修订资金流量估算计划。

30.1.7 进度报告及现场数据

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提供的格式编制周进度报表和月进度报告(报告期间为上月 25 日至本月 24 日)并分别在每周一和当月 25 日呈交给承包人。周进度报表应包括上周工作内容、工人人数、工种、使用的机械设备、所有运抵现场的材料、分包人的管理人员、天气情况、到现场参观人员、未完工作原因说明、解决措施以及下周工作计划等内容。

月进度报告应包括:

(1)设计、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的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详细说明并附必要照片;

(2)表明施工文件、采购定单、施工状况的图表;

(3)(与每一项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有关的)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完成百分比,以及开始制造、承包人的检查、检验与运达的实际日期或预计日期;

(4)现场施工人数及分包人和承包人的设备记录; (5)质量保证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 (6)安全统计;

(7)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按照总包及分包合同工期完工的任何因素的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分包人还应准确地提供承包人认为有必要的现场其它情况的数据资料。

30.1.8 生产例会

承包人与分包人建立联合生产例会制度。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原则上每周一次召开生产例会。生产例会参加人员为:承包人、分包人以及分包人的劳务方相关部门及岗位责任人。分包人及其劳务方必须派出能当场代表其所在一方作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例会。

31.分包人的质量管理体系 31.1 质量标准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工程质量应达到总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如果本合同文件、总包工程图纸和承包人的指示与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政府施工规范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之间存在差异,分包人应达到其中要求较高的工程质量标准,由此引起的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31.2 质量目标

分包工程质量目标必须达到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质量目标。 31.3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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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签发的中标通知书后 14 日内参考承包人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总包合同中的相关规定,编制符合承包人 ISO9002 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及工程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及质量保证措施文件,交予承包人审核。一旦上述文件通过了承包人的审核,并经双方联签,则成为分包人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的基础文件,分包人必须遵照执行,保证承包人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根据承包人的要求和工程进展的实际情况,分包人可对上述文件及管理体系进行调整,调整后报承包人审批方可执行。

如分包人未按照其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施工,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将由分包人承担。

31.4 交叉作业

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交叉施工时应注意现场的文明施工及成品保护,上道工序应为下道工序创造良好的施工条件,下道工序要注意保护上道工序的成品和半成品。任何交叉作业中除非乙方有证据证明非其管理不善或出于恶意行为而导致的返工、返修、工期延误等,否则所有损害或损失均由分包人自己承担。

31.5 三检制

分包工程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三检制”,即分包人自检、承包人检验和业主/监理的检验,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总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

31.6 质量整改通知单

对于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分包合同文件或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可向分包人发出“质量整改通知单”。分包人应按照“质量整改通知单”的要求认真、及时整改;逾期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彻底,承包人将根据情况扣除相应的违约金,且承包人有权另行雇佣他人代替分包人进行整改,分包人应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及工期延误的责任。

31.7 技术及质量资料

31.7.1 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工程所在地政府关于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资料管理的规定及承包人ISO9002 质量保证体系规定的工程技术资料管理和验收的要求记录、整理工程资料,按时按月逐步向承包人提供有关的技术及质量保证资料,并自留一份作为完工验收资料。

31.7.2 分包人应做其它工作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 32.临时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

32.1 承包人的临时工程、提供的设备和材料 32.1.1 分包人使用临时工程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分包人不应要求承包人为其提供或保留任何临时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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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2 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和其它设施 承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现场配备中写明的由其提供的设备和其它设施。经承包人许可及协调,在确保安全和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分包人/承包人的其它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可使用上述设备和其它设施(但不包括修补任何缺陷),租赁费用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分包工程所需材料均由承包人提供给分包人使用,对应的材料价款从本分包合同总额中予以扣减,分包人按照扣减后的合同额为基础并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结算办法获取分包工程款并向承包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2.1.3 分包人对临时工程、承包人提供的设备、其它设施的责承 承包人在施工现场提供水电接口,并安装计量装臵,接口至施工现场和临建设施的水电线路采购、安装、维护替换及修理均由分包人承担,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

分包人有责任定期或在承包人的要求下检验、维护其使用的临时工程和承包人的设备、其它设施,分包人负有检查、照管、监护和控制的义务,并应承担检验、检查、保养以及临时工程、设备、设施的维修费用。

分包人因其误操作上述临时工程、设备、设施所引起的相关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和其它开支由其自行承担。

32.1.4 业主/承包人提供的分包工程所需的材料

承包人按照分包工程图纸理论量的需求,考虑一定的合理损耗(按双方约定的损耗率,原则上不超过国家定额标准),向分包人提供相应设备材料,材料清单。在此理论量的理解应为:受分包合同的其它条款的制约,根据工程图纸的净尺寸,计算出的分项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的实际需用量。若在实际施工中设备材料的划分范围出现分歧,以承包人解释为准。

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要求提前提交材料计划申请,以便承包人有合理的时间进行采购。

32.1.5 承包人代为材料采购

现场施工中,如分包人没有材料采购能力或承包人对分包人采购工作不满意,承包人可在通知分包人后,由承包人代其购买施工用主要材料及其它辅助材料。在价款结算中,按照实际采购价加运费(包括二次搬运费)、保管费、税费、保险费及实际采购量从分包工程中期付款中扣除。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另行索要上述款项。

32.1.6 施工材料的装卸、搬运、清理

分包人有义务装卸、搬运、清理由承包人供应、代为采购的分包工程所需的材料,转移承包人的加工间、库房(如有),且由此发生的任何费用已包含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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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合同价格中。

32.1.7 施工材料的使用

承包人供货的设备材料到达施工现场后,分包人应负责卸货及其它相关的配合工作,分包人要同承包人一起参加设备材料的进场报验,并签字确认,验收完成确认后即完成向分包人的移交。一旦上述材料移交给分包人,分包人应自行承担材料设备的二次搬运、保管、储藏、吊装等的费用,并承担因管理不善、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施工中的材料损耗增加的费用和保管不善造成材料损失、破坏或丢失的费用与索赔。

根据分包人投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一旦现场实际材料的损耗量超出承包人实际应提供的材料量时,超额部分设备材料的供应和安装费将由分包人承担。此部分费用经承包人审定后,从分包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

特别说明:工程竣工后,根据项目最终材料清点的情况,对于厉行节约、严格管理、限额领料执行较好的分包人,承包人将按所节约部分材料的约定比例(在专用条款或者补充条件中约定)作为对分包人的奖励;对于材料管理混乱、浪费严重的分包人,承包人将按照超额浪费部分材料价值的约定倍数(在专用条款或者补充条件中约定),从工程款和结算款中扣除。

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扣除的超额浪费部分金额= 约定倍数*∑(超过工程实际用量的材料*当时购买的市场价)。

32.2 分包人的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材料 32.2.1 分包人设备、设施、临时工程清单

为保证分包工程的实施,分包人应自费提供除本分包合同中承包人提供的资源和业主/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外的为实施本分包工程所必须的所有材料、机械、设备及临时工程,有关分包人提供的现场设备、设施及提供的临时工程的清单详见附件 2。分包人所提供的现场设备、设施及临时工程等必须使用于本工程,并能完全满足工程的需要。在未征得承包人许可的情况下,分包人不得擅自改变附件中列明的设备、设施、品牌、型号和规格等要求及生产、加工厂家。

32.2.2 工程特殊材料、设备

(1)由分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临时工程和材料在进场前均需提供出厂合格证和材质证明等有关的详细资料报承包人审批,并需在进场前 3 天通知承包人,经承包人批准并验收合格后一经到场,即被视为是专供本工程施工使用,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不得将其中任何一部分运出现场。

(2)任何本工程特殊的材料、设备、设施的有效付款凭证或进场票据,均应以本工程项目的名称为抬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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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经承包人或业主/监理(如业主/监理要求时)验收同意而进场的分包人的任何设备、设施、材料,无论其是否已被使用在工程上,都将被拒绝计入分包人的中期付款中。

32.2.3 提供方便

出于完成总包工程的目的,由承包人出面协调管理,分包人应为业主或承包人所雇佣的任何其它分包人及其工人以及任何正式合法机构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

(1)将其负责维修保养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提供给其它分包人或业主或任何此类机构使用;或者;

(2)许上述各方免费/付费使用由分包人提供的临时工程和在现场的设备、设施和脚手架等。(此处若为付费使用,则需要在专用条款里约定收费标准)

32.2.4 保证设施、设备的良好工作条件

按照承包人的要求,分包人应自费对其提供的临时工程、设施及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同时保障承包人免于因上述设备、设施的运转不良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

33.保函 33.1 预付款保函 33.1.1 预付款保函的提交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如分包人需从承包人得到预付款,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一份经承包人认可的银行出具的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金额和提交时间按专用条款中的约定执行,预付款保函的具体格式应参照附件开具。

33.1.2 预付款保函的返还

预付款保函是分包人就承包人支付的预付款所给付的一种保证。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在预付款保函有效期内且分包人严格履行分包合同的情况下,保函应在预付款全部扣回后的 7 日内归还;若分包人在保函有效期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不能胜任分包合同的工作,则预付款保函将作为违约补偿的一部分,承包人有权抵扣预付款保函的部分或全部作为对承包人的赔偿,如全部抵扣后仍不足以补偿承包人的损失,则承包人将从分包人应得的款项中扣除或依法追偿。

33.1.3 预付款保函有效期的延长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在分包合同工期内,经承包人的要求,分包人应将有效期即将/已经届满的预付款保函予以延长,相关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33.2 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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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 履约保函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一份由承包人认可的银行出具的有效履约保函。相关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履约保函的金额和提交时间按专用条款中的约定执行,履约保函的具体格式应参照附件开具。在未收到令承包人满意的履约保函前,承包人无任何义务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分包人也无任何权利从承包人处接受任何付款。

33.2.2 履约保证金

若分包人提供履约保函确有困难,分包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注明的金额和方式向承包人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代替履约保函的提供。

33.2.3 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的返还

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是分包人对承包人就分包合同正确履行的一种履约保证。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在分包人严格履行了分包合同的情况下,承包人应在约定的履约保证期(即本分包合同约定的工期与保修期之和)届满后,将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返还给分包人;若分包人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胜任分包合同的工作,则承包人将抵扣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作为对承包人的赔偿,如全部抵扣后仍不足以补偿承包人的损失,则承包人将从分包人应得的款项中扣除或依法追偿。

33.2.4 履约保函有效期的延长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在分包合同工期内,经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分包人应将有效期即将/已经届满的履约保函予以延长,相关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34.分包合同价款及支付

34.1 合同价款由承包人及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约定。

承包人在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款之前,分包人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符合税法规定和本分包合同约定且严格按照下列信息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票,税率为【 】%。承包人不接受分包人以此为由的任何形式的提价或补偿要求。 承包人名称: 统一社会代码: 承包人住所: 开 户 行: 账 号: 联 系 电 话: 34.2 下列两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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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1 固定总价合同。

本合同固定总价应按如下规定理解:

(1)反映现行市场价格,分包合同总价和价格计取原则(如果有)按分包合同约定是固定不变的,在整个分包合同的有效期内,不因法律、法规、规定、汇率、费率的变化和/或市场相关价格浮动引起本分包工程有关材料、设备、人工等价格以及数量的浮动而作出调整。

(2)合同总价为一次性包死的综合总价,包括分包人全面履行本分包合同约定义务所需的一切费用;遇有工程减项、减量工作,则应在最终结算总价中进行相应扣除;

(3)整个合同期间,根据本分包合同第 37 条相关约定进行价格变更调整; (4)分包人已充分考虑并自愿承担了合同价款中存在的工程缺陷、不确定性因素及不可预见的风险。

34.2.2 固定单价合同(暂估总价)。

本合同固定单价(暂估总价)应按如下规定理解:

(1)反映现行市场价格;分包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任何项目的单价和价格或酬金计取原则(如果有)按分包合同约定是固定不变的,在整个分包合同的有效期内,不因法律、法规、规定、汇率、费率的变化或市场相关价格浮动而作出调整。

(2)合同单价为一次性包死的综合单价,即已将分包合同履行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管理费、成品保护费、措施费、工程所在地规定费用、保险费、税费以及合同文件和工程惯例应计入的费用等)摊销到工程量清单中的每项单价中,且每项单价在整个工期中固定不变;

(3)双方可在本合同补充协议中对每项单价的具体价格进行约定,并以此为结算依据;

(4)分包人已充分考虑并自愿承担了合同价款中存在的工程缺陷、不确定性因素及不可预见的风险。

34.3 价款的充分性

分包人对分包合同价款已有充分的认识。分包合同价款应涵盖合同中分包人所承担的全部义务,以及为正确实施、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全部相关事项。

34.4 预付款的支付和抵扣

如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支付预付款,承包人应在分包人呈交已获认可的等额的预付款保函之后,向分包人支付预付款。该预付款采取在进度款中按比例抵扣的方式予以偿还,该抵扣比例应高于预付款比例,直至补偿完毕为止。

分包人应当在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前向承包人开具合法合规且符合本合同约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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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承包人支付分包人预付款后,若分包人不按约定履行分包施工义务的,除应当向承包人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分包人还应当向承包人如数返还预付款。 34.5进度款支付

34.5.1 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日期向承包人提交进度款请款报表及相关文件,报表应详细说明分包人认为自己有权得到的工程款项。

34.5.2 承包人收到业主付款后,具体付款时间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分包人进度款报表中承包人确认的款额支付给分包人,但须扣除

(1)质量保证金,指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双方约定的用以修补分包工程任何缺陷的款项/占分包合同总价款的比例所对应的等值价款,和

(2)预付款(如有),根据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金额或按抵扣比例换算的预付款额,和

(3)质量文明安全施工专项基金(如有),和

(4)根据分包合同应予扣除的其它金额(含由承包人代分包人向劳务人员支付的工资)。

34.5.3 分包人在每期完成验工计价程序后,向承包人报送结算报表申请支付款项。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在批复结算后的【】日内按双方确认结算金额,支付分包进度结算款给分包人,分包人应当在承包人支付分包进度结算款前向承包人开具合法合规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4.6 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除非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承包人在保修期届满并从业主处收到相应质量保修金后 28 日内,扣除承包人垫付费用后,向分包人无息支付分包合同相应的质量保修金额。

本分包工程根据分包合同约定经竣工验收合格,分包人提出付款申请且经承包人根据本分包合同约定流程完成批复后的【 】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向分包人付至该分包工程结算价款的95%,分包人应当在承包人支付至前述分包结算款额前向承包人开具该工程结算价款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留5%的质保金由承包人在本条第一款的付款条件满足后向分包人进行支付。 34.7 工程款的扣发或缓发

若出现下列情况,承包人有权扣发或缓发根据上述规定本应支付给分包人的全部或部分金额且不构成违约、不承担任何责任及损失,并将原因通知分包人:

(1)分包人月报表中包含的款额没有被业主全部确认和支付;

(2)分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或承包人与业主之间,就分包工程工程量问题或上述分包人报表中包含的任何其它事宜已发生争执且尚未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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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包人拒绝执行承包人的指示导致承包人雇佣他人完成分包人的相应工作;

(4)任何由于分包人或其雇员疏忽或故意的行为、违约所造成工程损失或损害。在上述(3)、(4)两种情况下,分包人应补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损害以及对后续工作的影响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34.8 分包人的最终付款

业主向承包人确认并支付最终付款后 28 日内,承包人将按照业主确认并支付的金额,将分包工程的最终款项支付给分包人。最终付款应以双方的结算金额为依据,扣除已付款项、质保期内修补缺陷所发生的费用及其它应扣款,剩余的款项为最终应支付分包人的款额。

34.9 质量文明安全施工基金

为确保分包工程安全无事故和确保总包工程质量目标并争创安全文明工地等目标实现,承包人将从分包合同总价中预留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质量文明安全施工专项基金,其具体比例、支付方式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加以明确。

34.10 税金、费用等的代扣代缴,以及与发票的有关约定 34.10.1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分包人的合同价格被认为已经考虑了与分包工程相关的所有税费以及工程所在地国家及地方政府机关、街道等规定应缴纳的一切相关费用。

34.10.2依规定应由甲方代扣代缴的已计入合同价格中的各类款项,由甲方在乙方支付款项时直接扣除(具体代扣代缴款项结合实际情况由合同双方约定)。

34.10.3 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税务机关代开),税率为【】%;并按实际提供的工程分包服务情况,准确填写发票项目及发票清单;分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承包人要求重新开具合法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还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包括但不限于出现分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具、传送发票次数达两次的、分包人的违约给承包人造成严重损失的、分包人的涉税行为致使本分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情况,承包人可终止合同,分包人应赔偿承包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分包人在承包人因前述原因终止本分包合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加承包人及其关联公司相同类型的工程招标活动。 34.10.4 分包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承包人不能抵扣的,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重新开具合法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分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支付未通过认证发票中载明的税款金额的两倍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还应予以赔偿。承包人可以在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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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支付给分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直接将前述违约金和赔偿金予以扣除。 34.10.5 分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本分包工程最终结算产值向承包人开具合法合规的发票。分包人违反前述义务导致承包人遭受税款抵扣损失以及其它经济损失的,分包人应当向承包人进行赔偿。 34.10.6 如承包人在执行本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了重要信息变更,如税务登记信息、公司名称变更等,承包人应在XX日内通过纸质或电子信息传输媒介及时告知分包人前述变更情况,分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承包人变更后的相关信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4.11 支付的货币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合同价款应按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货币类别进行支付。

34.12 由承包人发出的往来函件、会议纪要、洽商变更、签证等,凡涉及合同价款变动的,必须经承包人有明确授权的人员签字确认。承包人除该授权人员外的其他任何人员的任何形式的签字仅作为对该事件发生的证明,不作为承包人付款及结算的依据。

分包人货物进场需经承包人指定人员验收并签收收货凭据,无论何种形式的收货凭据(包括但不仅限于收货单、供货小票、月度统计单或其他数量统计文件等)仅作为承包人收到分包人所供应货物的数量、型号、规格等的证明,而不作为承包人付款及结算的依据,无论该收货凭据上是否载有单价或合价或合计等涉及价款的内容。供应过程中双方不办理任何形式的结算,待供货全部结束后,最终结算以合同约定的计算量为准。收货单、供货小票、月度统计单或其他随车数量统计文件中的任何带有“结算”字眼的凭证均不代表双方的阶段及最终结算。

34.13如遇业主迟延付款则本合同付款相应顺延,且不计利息,乙方应给予充分理解,不得视为甲方违约。

34.14 如本分包合同执行过程中,根据业主需要或相关规定,为确保农民工工资的发放,需要承包人代分包人向分包人现场人员发放工资的,承包人有权根据本分包合同第34.5款的规定在每期分包结算款支付前留足专门款项用于分包人现场人员工资发放,待前述工资发放后再根据情况将剩余款项支付给分包人。分包人必须按本分包合同以及承包人的要求出具合法的分包人委托承包人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协议。 34.15 关于委托收付款 34.15.1 如承包人以汇款/支票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结算款或承包人委托第三方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结算款时,承包人需要提供委托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分包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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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5.2 本分包合同执行过程中,分包人不得委托第三方从承包人处收取本分包合同结算款。若因特殊原因,分包人确需委托第三方收取本分包合同结算款时,承包人、分包人、第三方应当另行共同签订三方协议,明确承包人向第三方付款的流程、金额以及由分包人向承包人开具发票的相关约定,否则,承包人不得向除分包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支付任何款项。 35.材料、工程设备、工艺和检查、验收 35.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

35.1.1 分包工程所使用的一切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均应为投标文件或本分包合同中所确定的相应的质量、规格,并符合业主、监理的指示要求。

35.1.2 分包人应为检查、测量和检验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提供通常需要的协助、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装臵和仪器,并应在用于工程之前,按业主的选择和要求,提交有关材料样品,以供检验。否则构成违约,并承担所有责任及损失。

35.2 报关与关税

35.2.1 如分包工程有任何材料或设备为进口时,分包人应在分包合同价中充分考虑所有进口材料的报关、商检、进出口许可证、内陆运输和仓储等必要的安排和文件所需的关税、费用和时间,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满足材料供应计划的要求。

任何因报关、商检、仓储等问题造成的材料或设备供应的延误,均不能解除分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并应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35.2.2 如分包工程有任何材料或设备由承包人代为进口时,产生的退税金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的补充条款中加以明确。

35.3 样品的报送及费用

35.3.1 分包工程涉及的样品报送、取件均由分包人负责办理。

35.3.2 按行业习惯及分包合同文件中要求的样品、样板的准备费用、报送费用(如试用、拆运费用等)、特别试验费用等一切与之相关的费用开支均已涵盖在分包合同价款中。

35.4 检验费用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有关分包工程的以及监理工程师合理要求的一切检验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35.5 检查和检验

35.5.1 分包人应负责处理检验资料的签认工作,包括检验资料的整理、填写、送交、签认等。

35.5.2 分包人应为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进入现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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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或准备材料、工程设备的场所进行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

35.5.3 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有权对按分包合同确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其制造、装配、准备过程中、运到现场时进行检查和检验。如果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装配或准备的车间或场所不属于分包人,则分包人应取得为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在这些车间或场所进行此类检查或检验的许可。任何需要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检查、检验方可进场或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分包人应提前通知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并由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确定检查、检验的日期。

35.5.4 本款所提的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应包括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的授权委托人。

35.6 拒收

35.6.1 对质量、规格不符合本合同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承包人可拒绝接收,分包人应在承包人要求的时间内无条件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

对超过清单约定数量的,分包人负责将多余部分在承包人要求的时间内无条件运出施工现场,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如有剩余应及时退还承包人;对于少于清单约定数量的,分包人负责在承包人要求的时间内无条件补齐。

上述情况所发生的任何费用和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害、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 35.6.2 对于分包人任何偷工减料、不按正常标准工序施工的行为,一经发现,承包人将下发质量整改通知单并对该部分工程拒绝验收;分包人应对上述部分工程进行修补、整改并报请承包人检验。如分包人拒绝执行整改通知单,承包人有权选择其它人员进行相应的修补整改,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害、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并按本合同的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一定数量的违约金。承包人的检验签字不免除乙方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义务。

35.7 隐蔽工程检查及中间验收

35.7.1 未经承包人的批准,工程任何部分均不得隐蔽或使之无法查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在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 24 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加,通知内容应包括分包人自检记录、隐蔽预检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除非承包人认为检查无必要,并相应地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外,承包人将参加此类工程的检查。

35.7.2 任何需经过批准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工序应申请预检,需预检的分项工程名称详见本合同的专用条款。

35.7.3若出现下列情况,分包人无权申请取得此项工作的工程款,同时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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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权拒付分包人由此报请的工程款:

(1)隐蔽工程未经检验批准,或

(2)分包人不能出示相关承包人代表签发的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36.变更 36.1 变更的项目

如果业主/设计/监理认为有必要对整体工程或分包工程中任何部分的技术方案、质量或数量等内容进行调整,承包人有权指示分包人完成相应的变更,分包人均应立即无条件完成下述任何工作:

(1)增加或减少分包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2)省略任何此类工作;

(3)改变任何施工的性质、质量或类型;

(4)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臵和尺寸; (5)实施工程竣工所必须的任何附加工作; (6)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7)因总包工程需要而必须完成的任何追加工作。

(8)其它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如分包人未按承包人的要求立即执行变更指令,由此引发的影响承包人以及其它分包人施工的任何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从分包人工程款中代为扣除。

36.2 变更的例外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36.1 款列出的各项变更不应影响分包合同其它条款的变更,且所有上述变更应按 36.4 款进行估价。但下述情况不涉及承包人在价款方面的调整。

(1)由于分包人的违约或毁约致使承包人有必要发出的变更指示; (2)由分包人单独承担责任的行为导致承包人有必要发出的变更指示。 36.3 变更指令的程序

由业主或设计方向监理发出变更指令,监理将该指令送达承包人,或者业主或设计方直接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承包人根据变更的内容要求分包人具体施工。

36.4 变更的估价

分包工程变更所进行的估价无论增减都应遵循以下原则,且任何此类变更项目的付款,都应在承包人有从业主处索取相应权利的机会且能成功时,才能兑现。

(1)工程量清单中包含的项目,其估价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价格进行调整; (2)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的项目,其估价应参照工程量清单中类似的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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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常用营改增合同范本

特点基本相同的项目的价格进行调整;

(3)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的,且工作特点不同但工作条件相类似的项目,其估价应以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价格为基础进行调整;

(4)因删减而改变了其它项目施工条件时,其它项目的价格应根据上述条款中的规则进行估价;

(5)根据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单价(如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费(如有时))和计价原则,以计日工形式确定人工费、承包人确认的合理材料费和机械费,已适当考虑双方约定的管理费和利润的基本费率。

36.5 变更的确认

分包工程的变更须得到承包人书面授权具有确认变更资格人员的签署方能生效。

36.6 变更金额的支付

对于经承包人确认生效的变更指令,在业主已就该变更事项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下,承包人在确认变更部分相应的金额后,向分包人支付该款项。

本合同内容经双方同意且按照本合同约定予以变更的,若变更的内容涉及到分包服务、分包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则双方应按照现行的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作废、重开、补开以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相应处理,双方应相互履行各自的协助义务。 37.索赔

37.1 分包人的索赔

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分包人遇到了任何不利于施工的外界障碍或外部条件或任何其它情况而由此按分包合同可能进行索赔时,则分包人应准备相关的索赔资料,于合同约定的时间范围内向承包人提交以获取确认。

37.2 分包人提交索赔的时效

在索赔事件发生后 7 日内,分包人及时向承包人提交正式索赔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已获承包人认可的索赔事项的付款申请(附索赔资料)应与进度款请款报表(同期工程量月报)一并提交,分包人在上报时即表明已对该索赔金额予以确认。如分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没有提交索赔报告,则视为分包人丧失当期分包工程的索赔权利,无权获得追加付款和工期的延长,承包人应免除有关该索赔的全部责任。

37.3 分包人协助承包人索赔的义务

受总包合同的制约,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分包人遇到了任何不利于施工的外界障碍或外部条件或任何其它情况而由此按总包合同可能进行索赔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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