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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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研究综述

阎西萍?

(郑州师范学院 体育系 河南 郑州450000)

摘要: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特殊性、社会性及突发性引起了很多国家政府及学界的重视。本文在综述国外关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研究状况的基础上,对我国学界关于学校体育事故问题的理论探索进行了系统的梳理。总的看来,这些主张很独到,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但不够系统,操作性不强。尽管如此,这些可贵的观点仍然对妥善处理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问题,推动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的转变发挥了积极作用。

关键词: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综述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学校整体教育活动中安全问题的一部分,由于其特殊性、社会性及突发性,引起了很多国家政府及学界的关注,但目前各国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给予学校体育事故的处理以法律保证,通常都在“民法”、“家庭法”、“教育法”、“侵权法”、“儿童法”等法律领域进行规定,因而给学校体育教育活动带来了一些隐忧。

1. 国外研究现状

目前国外对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研究方面开展较早并取得了一些较为可行的成果,他们不仅注重对事故的责任划分和处理,而且也提出了事故的补偿制度,即建立较为完备的体育保险体系,这对于我国如何恰当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并建立一整套补偿机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在日本,早川芳太郎在〈〈体育 の事故と对策〉〉一文中对学生体育事故事发处理,以及责任划分作了论述,他认为学生发生体育意外伤害事故后学校应及时对学生予以帮助,而责任的划分则通过保险公司的判定或是法院的仲裁进行,如果没有对学生进行及时的救助,那么校方要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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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振明、圆山和夫编著的《日本学校体育关键词100》一书指出对于在体

育教学活动中出现事故的责任由谁来承担,是事故处理的关键。如果体育老师在教学活动之前已经做了”预见危险”和”避免危险”的工作,还是发生了意外的事故,那么体育老师在承担责任时,要根据其所在学校的性质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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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阎西萍(1973.11—),女,讲师,河南三门峡人,主要从事大学体育的教学和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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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体育老师所在的学校是国立学校,那么必须按照”国家赔偿法”来进行赔偿,按照国家赔偿法第1条的规定,“行使国家和公共团体的公共权利的公务员,在行使公务中由于故意和过失造成对他人的损害时,国家和公共团体有责任进行赔偿”。但是,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责任者要接受相应的行政处分,如果必须按照“民法”来赔偿,即有所属学校来出面赔偿,同时责任者还要按照就业规则来接受相应的处分。在对当事者进行救济和赔偿时,应根据隶属于日本文部省的“日本体育、学校健康中心”所制定的保险制度对当事人予以救济和赔偿。但是,被救济者必须是加入保险的学生,保险金有学校和家长双方负担,其负担金额的比例依据法律执行。如果造成事故的过失很大并对社会造成很大的影响时,就要根据日本刑法211条上的“过失致死致伤犯罪”对教师或者作为监督者的校长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以刑法。但是处罚时要经过严格的取证后才能实施。[2]

在美国,从美国各州的立法和判例看来,教师对学生负有“照顾和保护的责任”,这种责任是基于对教师职业的要求,也是对学生安全保护的考虑。因此,在美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可能成为责任主体的有学区、学校和教师,学生不是责任主体;时间范围包括在校期间、上学和放学途中;地域范围包括学校及校外。在归责原则上,主张过错责任,即以校方的疏忽为必要条件。如果校方和学生均无过错而是由于体育运动固有风险引起的伤害事故时,根据甘冒风险理论,由学生自担风险,学生再通过保险获得救助。在因果关系上,美国主张行为与损害之间依据近因原则追究责任,即讲求“实质的因果联系”。在免责抗辩上,美国学校可以政府免责权、甘冒风险、共同过失和免责协议等抗辩理由免除自身、学区及教师的民事责任。在替代责任上,在美国,根据雇主替代责任原则,学校或学区对教练或教师的疏忽承担责任,但学校员工与教学任务无关的疏忽不可以豁免。为了有效转移风险,美国提供有各种类型的学校体育保险,这些学校体育保险对各种意外伤害事故的类型、赔偿金数额,以及监督机构与办法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对学校体育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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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的顺利开展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3]

二、国内研究现状

近些年来,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也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并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教师法》、《民法通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作为解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但具体到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上仍然缺乏可操作性,因此诸如此类问题引起了学界广泛的关注,相关论文著作较多,并取得了一些成果。

一些学者提出要加强国家关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立法工作,为妥善处理学校体育事故提供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白莉、曹士云等人联合发表的《关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的若干法律问题的研究》是对此类问题研究比较深入的一篇文章,文章指出目前国内外有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问题还没有一个国家进行单独立法,而就我国的现行立法来看急需完善。因此,作者强调指出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强化学校体育工作的法律保障,既有利于更好地规范和保护学生、家长、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又能为国家主管部门完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或单独进行立法提供参考依据。[4]

对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原因及伤害预防方面,学界广泛关注,阐述很多,大多数都认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主要因素由学校、教师和学生三方面组成:学校方面的因素包括场地、器材存在隐患,卫生保健制度不健全等;教师方面的因素包括教师对安全问题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超出教学大纲或教学方法不当等;学生方面的因素是学生自身的安全与组织纪律性意识较差等。但往往也忽略了学校体育运动有时又具有竞技性对抗性的特点,这种伤害是学校体育活动中正常表现,而不同于一般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有关伤害预防方面,学界也提出了相应的措施,如学校应配置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的体育场地、器材等设施,建立完善的安全、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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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等制度;教师应加强责任心,增加安全意识,深入了解并关注学生具体情况,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等;学生与家长应树立安全意识,对于自身疾病应如实告知等。但这方面的探讨大多停留在理论层面,与实际结合的少,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

关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的认定、归责原则、赔偿等方面是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的关键,成为目前学界热议的话题,大家分歧较大。首先,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性质的确定,是确定学校事故责任、合理解决学生意外伤害问题的法理基础。但由于当前各种法律法规对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未作明确的规定,以致在学理上和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各种关系学说:民事合同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所确立的教育关系仅仅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学校作为独立的事业型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学生依法享有自主决定报考学校,接受高质量的服务和教育的权利;行政法律观点,这种观点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为行政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在职业学校与高校表现较为明显,当学校与学生发生纠纷时,在一定条件下学生可以按照行政诉讼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受教育权,为事实上处于弱者地位的学生提供更有效的保护;双重法律观点,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双重关系,即部分为民事法律关系,部分为行政法律关系[5],这种表述虽然比较符合我国现行教育行政管理体制与诉讼法律体制下的学校与学生关系的表象,具体行为归属很难界定,缺乏实际意义与操作上的可行性;特别权力关系的观点,在这种理论支配下,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严重不平等关系,学校往往出于主观的评价,以内部规则的方式限制学生的基本权利。[6]

其次关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认定、归责原则、赔偿等方面。法律责任依其性质一般有三种: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本文所述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主要指的是受害学生索赔的过程中有关责任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四种主张:适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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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责任原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适用公平责任原则;[7][8][9]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其中争议最大的就是在各方均无过错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适用什么归责原则。实践中法院的做法要么按公平责任原则,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要么按照自承危险理论,由受害人自行承担。韩勇在《学校体育意外伤害的若干法律问题》中通过较为详尽的案例来分析意外伤害事故的责任划分,认为我国体育意外伤害应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公平原则为补充,完全由学校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部分由学校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对于学校没有过错的学生意外伤害事件,学校不应该按照“公平原则”承担经济赔偿责任。[10]黄胜开、余燕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探讨》一文中则指出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导,兼顾无过错和公平责任原则的归责体系,学校承担全部或部分的民事责任。[11]宫超在《浅析学校在体育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中主张,学校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上, 只宜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而不宜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学校作为公益性的教学机构, 其民事权利能力又要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 客观上不宜承担过多的赔偿责任。[12]

在论述中,很多学者都注意到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中的赔偿问题,认为学校的基本职能是实施教育管理、传授文化科学知识,学校的法律地位较其他的法人、单位、机构特殊,其鲜明的公益性决定了学校民事赔偿问题的特殊性。常华、周国群在《学校体育教学活动伤害事故预防及处理探析》中指出,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问题应从两方面考虑:一是学校和教师应承担有限责任,以适当为原则;二是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有义务分担一定的赔付责任。我国的学校除民办或其他办学形式外,其他属于政府办学(公办),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靠行政拔款,依据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原理,学校赔偿就应具有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性质。行政管理部门应有所作为,承担起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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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赔付责任,在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也应关注到这方面。[13]但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由于现有法律法规采用的无过错归责和公平归责,法院大多判决学校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各地、各级学校因体育事故赔付学生补偿费用几万、几十万的事例已不鲜闻。这样使学校从教育经费中支付数额不菲的赔偿金和补偿金,巨额的赔款将使学校不堪重负,使学校体育教育限于进退维谷之中。[14]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的巨额赔偿对国家学校体育教育发展的不利影响,也引起了学界的关注。从目前来看,建立保险制度是最终解决此问题的最为可行和有效的途径,也是很多国家采用的方法。有学者指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的风险应由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来承担[15] ,应建立符合我国体育体制的学校体育保险和社会保障体制,从而减轻社会、学校、家庭、教师、学生的经济赔偿负担,使受害方得到最大程度上的经济补偿;应加快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为迅速建立起学校体育保险制度提供强力的法律保证;制定有效的体育保险法规,促使学校体育保险朝着科学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政府应借鉴日本等国做法通过建立风险基金、减免税、补贴保险费、

[16]承担保险机构经营管理费等措施辅助学校体育保险发展。也有的学者分析

了我国学校体育教育的现状,提出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应设立相关赔偿基金和保险等多种渠道解决,以减轻学校的经济负担。但由于目前我国部分学校主要是投保参加学校责任险,险种单一,还无法对学生形成全方位的保护。因此应明确要求学校必须参加学校责任保险,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投保,采取双重保险的办法解决赔偿金问题。学校保险资金解决渠道,主要由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自筹,但最佳方案是政府通过财政支持,如果财政难以承担,可考虑允许适当向学生收取,或学校收取的学杂费中拿出

[17]适当的比例解决。对于建立学校体育保险制度方面,有的学者也进行了初

步的探讨,提出保险公司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发适合各级各类学校的体育险种,制定合款,保障对象多元等方面完善其体系,还特别指出体育课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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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师生互动的过程,教师的意外率及危险性与学生等同,而现在的学生保险只保障学生,对体育教师却拒之门外。因此应该完善学生保险,将体育教师也纳入承保范围,使体育教师也能得应有的保障。[18]我国未来的学校体育保险市场应该是以商业保险为主,社会保险及政府扶持的互助性保险机构为辅的保险体制。[19]

体育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而学校体育在我国体育发展中的基础性地位引起了我国各级政府和学者的高度重视,在借鉴国外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经验上,专家和学者们对学校体育事故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理论探索。总的看来,这些主张很独到,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但不够系统,操作性不强。尽管这样,这些可贵的观点仍然对妥善处理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问题,推动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的转变发挥了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早川芳太郎.体育 の事故と对策[M]. 日本第一法规出版社 , 1974

[2] 毛振明,(日)圆山和夫.日本学校体育关键词100[M].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5(01) [3] 陈华荣,王家宏.美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分析[J].体育学刊,2009,(06):31

[4] 白莉,曹士云, 季克异,等.关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的若干法律问题的研究[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2003,37(5):25-28.

[5] 卢祖元,陆岸.高校与学生的双重法律关系[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04):12 [6] 刘士国.安全关照义务论[J].法学研究,1999,(5):55-56.

[7] 陈博.学校体育中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J].体育学刊,2002,9(6):23-26. [8] 叶卫兵,吕俊.体育比赛中人身伤害的归责原则[J].体育学刊,2004,11(6):23-25. [9] 朱桂琴.学校事故的归责原则[J].天中学刊,2003,18(4):45-46.

[10]韩勇.学校体育意外伤害的若干法律问题[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1,(04):61-64 [11]黄胜开,余燕.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探讨[J]. 法制与社会,2007,(07):252 [12] 宫超.浅析学校在体育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J].体育师友,2007,(05):22

[13] 常华, 周国群.学校体育教学活动伤害事故预防及处理探析[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 2009,(11) [14]李怡.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赔偿案例的法律分析与学校体育保险救济[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7(05):67.

[15] 韩勇. 学校体育意外伤害的若干法律问题[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1,(04):61-64 [16] 李怡.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赔偿案例的法律分析与学校体育保险救济[J].武汉体育学院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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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2007(05):69.

[17]姚学进,朱爱民.学校体育伤害的法律责任探究[J],青海社会科学,2007,(04):180

[18]任瑭珂,周明华.高师体育专业学生体育保险现状及对策研究[J],河南职业师范学院学报(职业教育版),2007,(04):89

[19] 李怡.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赔偿案例的法律分析与学校体育保险救济[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7(0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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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lw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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