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711民商法基础(民法、民事诉讼法)考

更新时间:2023-04-06 00:17: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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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711民商法基础(民法、民事诉讼法)考研仿真模拟题(一) 2 2017年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711民商法基础(民法、民事诉讼法)考研仿真模拟题(二) (15)

2017年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711民商法基础(民法、民事诉讼法)考研仿真模拟题(三)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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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711民商法基础(民法、民事诉讼法)考研仿真模拟题(五)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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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711民商法基础(民法、民事诉讼法)考研仿真模拟题

(一)

说明:①本资料为VIP学员内部使用,严格按照2017考研最新题型及历年试题难度出题。——————————————————————————————————————————一、简答题

1.普通程序的特点是什么?

【答案】(1)普通程序的概念

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基本程序。

(2)普通程序的特点

①内容安排上,普通程序具有明显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在普通程序中,自起诉和受理开始,其间经过审理前的准备和开庭审理,一直到宣告判决,以及审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及其处理方式,囊括了第一审程序的各个大小环节。

②适用范围上,普通程序具有广泛性和通用性。

普通程序的这一特征,是由其内容安排上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所决定的。具体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a.凡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判。

b.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按照简易程序审理其所受理的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在简易程序本身未作规定而案件的审判确有需要时,仍需参照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中的有关规定。

c.凡是中级或中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都必须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判。

d.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案件,除了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的规定以外,还应当参照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中的有关规定。

e.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以及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均须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判。

2.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涉外民事管辖权原则有哪些?

【答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涉外民事管辖权原则包括:

①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在我国进行涉外民事诉讼,必须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诉讼程序依法院所在地法,是一项国际惯例,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自应依照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进行。

②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③司法豁免权原则

司法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或国际组织派驻他国的外交代表所享有的免受驻在国司法管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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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④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的原则

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时,应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但如果外国当事人不通晓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提供翻译,费用由需要翻译的当事人承担。

⑤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我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我国领域外寄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3.简述执行异议。

【答案】(1)执行异议的含义

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方法违反法律规定的,请求执行法院予以救济的制度。

(2)执行异议的主体

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3)执行异议的事由执行异议的事由,包括:

①对于执行命令不服;

②对于执行的措施方法不服;

③执行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④其他侵害利益的事由。

(4)执行异议的程序

①异议的提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符合异议条件时,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②管辖法院。对于执行异议,实行专属管辖,由实施强制执行行为的法院行使专属管辖权。在委托执行时,则由受托法院行使管辖权。

③异议的时间。执行异议应于执行程序开始后,执行终结前提出。

④裁判。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⑤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5)执行异议的效力

①原则上不停止执行行为;

②撤销或更正原执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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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执行程序终结后的救济。

4.简述鉴定意见的诉讼价值。

【答案】(1)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作出的结论。鉴定人须是对所需要鉴定的问题具有专门的科学技术知识的人。

(2)民事诉讼中的鉴定主要包括文书鉴定、医学鉴定、工程质量鉴定、产品质量鉴定、会计鉴定等。

(3)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诉讼价值:

①可以帮助法官判断那些需要具各专门的技术知识和经验才能够作出正确判断的问题。

②可以帮助法官审查其他证据材料,以确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的真伪,如对有争议的借据、收条进行文书鉴定等。

5.简述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答案】(1)两者的概念

①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

②普通共同诉讼,又称为一般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而将其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是单独诉讼的合并形态。

(2)两者的联系

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相同点在于:两者都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同时两者都是全体共同诉讼人必须出庭参加诉讼,法院都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合并处理多数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

(3)两者的区别

这两种共同诉讼的主要区别在于:

①诉讼标的不同。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

②诉讼请求不同。普通共同诉讼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合成,必要共同诉讼只有一个诉讼请求。

③法律特征不同。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必要共同诉讼则是不可分之诉。

④是否经当事人同意不同。普通共同诉讼合并审理时须经当事人同意,必要共同诉讼无须经当事人同意。

⑤审理和裁判的方式不同。普通共同诉讼可以共同起诉或应诉,也可以分别起诉或应诉,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开审理,即使合并审理,裁判时也应对各当事人分别作出判决。必要共同诉讼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⑥处理内部关系的原则不同。普通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每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只对自己发生效力,某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中止或者终结不影响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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