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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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 坊 学 院 文 件

潍坊学院政字?2010?47号

潍坊学院

关于印发《潍坊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等

5个科研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潍坊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潍坊学院科研成果管理与奖励办法》、《潍坊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潍坊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和《潍坊学院学术道德规范》等5个科研管理规定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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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为适应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不断提高学校的科研水平,实现纵横向科研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一部分 纵向科研项目

纵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纵向项目)包括学校承担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科研计划项目和学校科研计划项目。

国家级项目,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省部级项目,指国家各部委项目、省科技厅项目、省社科规划办项目、省社科联项目等;市厅级项目,指省厅(委、局)项目、市科技计划项目、市社科联项目等。

一 纵向项目申报

第一条 学校科研计划项目申报

(一)学校科研计划项目旨在解决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推动原始性创新;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规律,推动理论创新;研究高等教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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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规律,培养创新型人才。

(二)学校科研计划项目分为优秀学术团队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博士科研基金项目四类。

(三)申报学校科研计划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的选题应是关系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明确的应用前景,对促进学校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增加技术储备,增强创新能力,提高办学水平等方面有重要意义。优秀学术团队项目还应是国家、省中长期科学研究发展规划的重点领域,并具有开创性和探索性,有重大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

2.科技开发项目应目标明确、具体,技术经济指标和技术路线先进可行,效益明显;基础性研究项目应居于学科前沿,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哲学社会科学项目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大力推动理论创新;软科学研究项目应具有科学性、连续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适应国家、部门、地区决策的需要。

3.项目近期可望取得预期成果或阶段性成果,研究周期一般为1至2年,特殊情况不超过3年。

4.鼓励以课题组的形式申报校级科研项目,跨学科、跨专业进行科学研究。

5.具有良好的科研基础,具备必要的仪器设备等研究条件。 (四)项目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作精神和协调能力;学风端正,工作勤奋,勇于探索和创新,具有奉献精神;身体健康,能独立开展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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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优秀学术团队项目申请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团队成员由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共同研究的科学问题”的人员组成,具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鼓励跨学院、跨学科组建团队,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和集成发展;一般项目申请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或学士以上学位,年龄一般在40-56周岁;青年项目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年龄不

超过40周岁;博士基金申请人应是学校新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

者以及在职获得博士学位的教师。

每位项目申请人当年只能申请一项学校科研计划项目,且过去负责的学校科研计划项目已结题。

(五)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1.学校科研计划项目每年申报1次,一般在下半年组织申报,届时科研处下发立项通知。

2.申请人要认真填写《潍坊学院科研计划项目申请书》,所在单位对申报的项目要认真进行审查,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基本工作条件能否保证等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协作单位也要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由各单位汇总后报送科研处。

3.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年度经费预算和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年度科研计划,校长签批后下达。

第二条 国家、省、市科研计划项目申报

申报国家、省、市科研计划项目,应由学校统一组织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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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处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申报要求,组织有关专家评议后提出推荐意见,经校领导同意签批上报。

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校长签批后下达学校科研计划,或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科研计划。

二 纵向项目管理

第三条 学校纵向项目实行学校、院部两级管理,科研处是统一管理全校各类科研项目的职能部门。

(一)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与学校或者项目主管部门签订“科研计划合同”,保证按时完成研究任务,否则,按自动撤项处理。

(二)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必须每学期以书面形式提交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及时报送科研处及所在单位。国家、省、市科研计划项目由科研处审核后统一上报。

(三)研究人员不得擅自更改项目的研究内容。若需变更,必须报科研处和项目主管部门同意。

(四)为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完成,项目负责人不能变动,确需调整,须经科研处同意,报分管校长批准。其他研究人员变动,须报科研处备案。

(五)项目负责人调出本单位时,应及时办理项目交接手续,不得将项目带出学校。

(六)列入各类科研计划的项目,均应按期完成。特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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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需增加研究时间或相同类型研究成果已经出现,继续研究失去意义等)不能按计划完成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写出申请报告,经科研处核实,分管校长批准后可延期或撤项。国家、省、市科研计划项目还须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学校科研计划项目每次申请延期时间为1年,不超过2次,延期后仍未完成的项目做撤项处理。

第四条 纵向项目进度检查

项目每年检查1次,由科研处统一组织。检查前,项目负责人先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

检查的主要内容:科研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取得重要进展和阶段性成果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原定计划有无修改意见;经费使用是否合理,支出与项目进展是否相符。

第五条 纵向项目结题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写出结题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学校科研计划项目,按照计划任务书要求进行结题;国家、省、市科研计划项目,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鉴定、验收。

第六条 仪器设备管理

利用科研经费购臵的仪器、设备、软件、试制的样机属学校财产,应登记学校固定资产帐目,纳入学校仪器设备管理;项目研究完成后,确需留作后续科研开发的,由项目负责人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借用手续。所购书籍、资料移交学校图书馆或院部资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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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纵向项目经费管理

第七条 纵向项目经费来源

国家、省、市科研计划项目经费;学校科研计划项目经费;与有关部门进行合作研究获得的研究经费;其它纵向经费。

第八条 纵向项目经费匹配和资助

获得国家级项目,学校按到位经费的1:2进行匹配(理工类项目以60万元为上限,社科类项目以30万元为上限)。

获得省、部级项目,学校按到位经费的1:1进行匹配(理工类项目以30万元为上限,社科类项目以15万元为上限)。

获得市厅级项目,学校按到位经费的1:0.5进行匹配(理工类项目以10万元为上限,社科类项目以5万元为上限)。

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自筹经费项目,分别按照自然科学项目4万元、1.5万元、0.8万元,社会科学项目(包括软科学项目)2万元、1万元、0.5万元给予经费资助,原则上单项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当年同类有资项目最低经费数。

第九条 纵向项目经费使用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学校和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科研经费预算是科研经费收支、结题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遵循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并依据所附各类纵向科研经费预算报表编制格式及项目内容说明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经费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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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支范围:与项目研究有关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知识产权事务费、成果鉴定/评审费、劳务费、管理费等。

(二)经费使用:国家、省、市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按照有关项目管理办法开支,科研管理费和劳务费按照要求提取和开支,没有明确规定的,科研管理费按项目经费的10%提取(其中学校80%,院部20%),劳务费按项目经费的10%开支。学校科研计划项目不提取管理费,不列支劳务费。

1.学校科研计划项目经费开支采取借款、报销的方式,原则上按照6:4或者4:3:3分批借款,后次借款必须在前次借款报销后进行,最后一次借款在项目完成后报销。借款、报销按财务规定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2.国家、省、市科研计划项目经费和合作研究经费,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或者合作协议由项目负责人掌握开支,报销时须到科研处登记,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3.科研经费实行经费包干,超支不补。 第十条 纵向项目经费监督和检查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凭正式票据审批报销。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财务监督和审计。

学校科研计划项目结余经费用于项目的后续开发或新项目的研究,其它纵向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办理退回或转作科研发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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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纵向项目立项奖励

第十一条 有资项目学校匹配经费的15%作为课题组的立项奖励,10%作为科研管理部门的科研管理费。

立项奖励的50%按学年发放,50%待结题后发放,撤项项目不再发放。

自然科学类项目匹配和资助经费用于购买仪器、设备、工具、图书资料等的比例不低于60%,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不低于30%。

第二部分 横向科研项目

五 横向项目的立项

第十二条 横向项目分类 (一)职务性科研成果转让

指所有权归学校的各种科研成果,通过签署技术合同或协议向社会有关部门的转让。

(二)科技开发

1.委托研究:指承担委托方的研究开发项目,由委托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指标和全部研究经费,由学校(承担方)按委托方的要求,按期完成研究任务,并向委托方提供技术指导,帮助委托方掌握技术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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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作研究:指双方共同投资,按技术合同或协议规定分别承担研究开发任务,双方按相关权重比例共享成果权。

(三)技术服务

1.承接各种具有研究性质的数据分析处理及各种软件的开发服务。

2.承接各种管理技术性咨询及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3.承接企业品牌战略设计和营销策划等任务。 4.承担专项技术培训任务。

5.承担外文科技文献、技术资料的翻译工作。 6.非职务性科研成果的推广转化。

第十三条 所有横向研究项目,需由学校与合作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必要时可到公证处公证),在合同或协议生效且研究经费到位后,纳入学校总体科研项目统一管理。凡不经科研处管理的横向研究项目,学校不受理其成果鉴定(评审)、报奖、专利申请等,不计科研工作量。

六 横向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横向项目签定合同或协议后,按到帐经费数额确定其管理级别(到帐经费不包括代购臵仪器设备等资金)。

自然科学类:10万元以下的项目相当于校级项目;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足20万元的项目相当于市(厅)级项目;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不足30万元的项目相当于省(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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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和具有创新性的研究课题。申请表经申请人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由人事处、科研处审查后报学校审批。

九 博士基金项目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为专项研究经费,其使用方式参照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1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臵需要预先申请、说明用途。

第二十六条 博士基金项目作为校级项目管理,在博士基金资助期间,申请人一般不得再申请校级项目;对取得优异成绩者,学校将加大支持力度。

第二十七条 博士基金一次核定:文科3万元,理工科6万元。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申请人应按其申请表中所确定的研究内容和进度安排认真开展工作,按时提交阶段性评估成果和结题报告,并接受年度检查。完成预期任务中期考核合格后,再进行下一次拨款。

第二十八条 博士基金的使用范围:办公费,包括日常办公用品、图书资料、小额印刷费等;发表论文的版面费、查阅资料的检索费、邮寄费;市内交通费(不包括出租车的费用);科研调研、学术会议的差旅费(仅限项目负责人本人);实验专用材料费、测试费;为完成科研任务而必要的仪器设备及必要的租车费(采购设备返程时可以乘坐出租车,但出租车应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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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设备发票一起报销);仪器维修费。

第二十九条 获得博士基金资助者原则上应取得1项市级或市级以上有资科研项目立项;且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公开发表论文(理工科类至少应有3篇被SCI、EI、ISTP检索或3篇A类期刊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至少应有2篇被SSCI、AHCI、ISSHP检索或2篇A类期刊论文)。

第三十条 申请博士基金后,在我校服务期未满,经学校同意调离我校的,应把经费返还给学校。

十 博士基金成果管理

第三十一条 获得博士基金资助者,在受资助的科研项目结束时,须提交《潍坊学院博士科研基金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基金的使用情况、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取得哪些重要研究成果及其学术意义等。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博士基金获得者取得的科研成果享有相应的权益。基金获得者所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转让所取得的经济效益,按学校相关文件进行分配;基金获得者所获成果如果申请专利,其专利所有权属潍坊学院。

第四部分 科研项目工作量

第三十三条 科研项目在研期间,科研工作量以科研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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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体现,按标准发放科研项目津贴,并对应补贴教学工作量。其标准是:一个科研流动编制按课题组成员已聘岗位的年度额定教学工作量核算。

第三十四条 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校级科研项目,分别计算2、1、0.5、0.2个科研流动编制。自筹经费项目降低一个级别计算。

科研流动编制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分配并提出申请,科研处审核。

第三十五条 国家级科研项目津贴=全校学年业绩津贴基数×科研流动编制数×正教授岗位系数的平均数

省部级及以下科研项目津贴=全校学年业绩津贴基数×科研流动编制数

科研项目津贴的1/2按学年发放,1/2待结题后发放,撤项项目不再发放。

第五部分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2010学年第二学期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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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学院科研成果管理与奖励办法

为加强学校科研成果管理,根据科技部、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科研成果管理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我校教职工署名首位成果所有权属于学校的科研成果。

第一部分 成果管理

第一条 本办法管理的科研成果是指学校教职工由于承担、履行各级科研计划任务或从事科研活动所取得的下列成果: (一)公开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古籍整理等。 (二)在国内外正式出版发行的报纸(省级以上理论版)、杂志上发表的论文、译文(指外文翻译成中文的学术论文)、研究报告等。

(三)鉴定或转让的科技成果。

(四)授权职务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一 科研成果的登记和上报

第二条 科研成果实行学校、院(部)两级管理,第一完成人要及时到所在单位登记,由单位核实后,将有关登记材料和成果原件报科研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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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对科研成果统计年报的规定,学校的科研成果及时登记后,由科研处组织上报。

第四条 学校不同单位人员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由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登记上报。

第五条 未统计上报的科研成果,学校不组织各级各类评奖申报工作。

二 科研成果的鉴定、结题

第六条 需要鉴定与结题的科研成果是指从事被有关主管部门列为科研发展计划项目的研究而取得的科研成果。

第七条 理论成果、科技成果的鉴定与结题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三 科研成果的评奖

第八条 学校设立优秀科研成果奖,其评选要求按照《潍坊学院优秀科研成果评奖细则》执行。

第九条 同一成果不重复申报同一级别的评奖,但可由低向高经筛选后申报评奖。

四 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十条 科技成果鉴定后,有关人员应采取多渠道、多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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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进行推广转让,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课题组应在转让实现后及时将推广应用情况经单位汇总后报科研处,享受相关的科研奖励。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的推广转让应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转让合同由学校统一签订,凡未经学校同意私自转让科技成果者,按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部分 成果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国家级奖励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等;省部级奖励是指:山东省最高科学技术奖、山东省自然科学奖、山东省技术发明奖、山东省科技进步奖、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泰山文艺奖、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国家部(委、局)优秀科研成果奖等;市厅级奖励是指:潍坊市最高科学技术奖、潍坊市科技进步奖、潍坊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厅(委、局)优秀科研成果奖等。

第十三条 理论成果中的论文奖励是指全文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含摘要、简报或增刊、专刊论文)

第十四条 同一成果涉及不同档次奖励的,不重复匹配奖励,按奖励的最高奖金额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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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鉴定(结题)成果奖励

第十五条 通过国家级鉴定的科技成果,若结论为国际领先和国际先进,每项奖励2万元;若结论为国内领先,每项奖励4000元;若结论为国内先进,每项奖励3000元。

第十六条 通过省部级鉴定的科技成果,若结论为国际领先或先进,每项奖励3000元;若结论为国内领先或先进,每项奖励2000元。

第十七条 结题项目其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国家级项目结题奖励3000元;省部级项目结题奖励2000元。

六 理论成果奖励

第十八条 著作奖励

凡由人民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三联书店出版的学术著作(译著)每部奖励2万元;其它学术著作(译著)每部奖励5000元(文科15万字以上,理科10万字以上);编著(25万字以上)每部奖励1000元。

第十九条 论文奖励

(一)在《SCIENCE》、《NATUR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万元。

(二)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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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每篇奖励1万元。

(三)被《SCI》(科学引文索引)检索收录按区奖励:一区2万元、二区1.5万元、三区1万元、四区4000元;《Ei Compendex》(工程索引核心版)、《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检索收录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

(四)被《Ei PageOne》、《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ISSHP》(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检索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

3000元。 (五)在学校规定的A类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

(六)被国家博物馆、美术馆收藏的艺术作品,每件奖励1万元;由专业出版社出版的艺术作品专集(含画册、CD、VCD等)奖励5000元;在A类期刊上发表的音乐、美术作品奖励4000元。

第二十条 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

优秀科技成果奖 优秀著作奖 优秀论文奖 一等奖 1000元 500元 300元 二等奖 500元 300元 200元 三等奖 300元 200元 100元

七 专利奖励

第二十一条 已授权的职务专利:发明每项奖励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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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每项奖励1000元,外观设计每项奖励500元。

八 获奖科研成果匹配奖励

第二十二条 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学校按授奖部门规定的奖励标准或发放的奖金数额1∶6匹配奖励。

第二十三条 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学校按授奖部门规定的奖励标准或发放的奖金数额1:3匹配奖励。

第二十四条 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奖,学校按授奖部门规定的奖励标准或发放的奖金数额1∶1匹配奖励。

第三部分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有争议的科研成果,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研究界定;对科研成果的奖励,若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2010学年第二学期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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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提高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水平,保证重点学科建设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按照“全面提高,重点突破”的原则,创新学科建设推进机制,采取重点支持、目标管理、滚动投入的方式,分层次、分阶段实施,形成和巩固若干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重点学科。

第三条 重点学科的层次。本办法所指重点学科包括: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校级重点学科和校级重点培育学科。

学科名称按现行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确定。

第四条 建设目标。重点学科建设要着眼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在凝练学术方向、聚集学术队伍、建设研究平台、开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争取学位点等方面取得突出成就。其具体目标和任务是:

(一)培养2-3个具有优势和特色稳定的研究方向,能够承担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研课题,能解决国家、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逐步建成年龄、学历、职称结构合理,业务能力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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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素质好,能团结协作的学术梯队。

(三)积极开展科学研究。重点学科要积极争取国家级及省(部)级的科研项目,积极承担与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实用型科研课题,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要不断提升科研能力与水平,大力培育标志性成果。

(四)建设高水平的实验室、社会科学研究基地、资料室等,形成具有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的基础条件。

(五)学术气氛活跃。建设期内,除参加全国性、国际性学术活动外,重点学科要力争主办、承办或协办国内或省内较高级别、较高水平的学术会议。

第二章 评选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校级重点学科和重点培育学科,均须依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以一级学科为规划建设目标,在二级学科上设臵。

第六条 每个重点学科设臵1个学科带头人岗位,学科带头人一般应具有正高职称或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

第七条 校级重点学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学科设臵科学规范,发展前景好,已形成3-5个在省内具有明显比较优势与特色的研究领域或方向,或在某些方面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优化学校学科结构、对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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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科技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二)师资队伍整体水平较高,已初步形成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学术造诣较深,治学严谨,具有创新精神,科研、教学成绩突出。

(三)教育教学质量高,人才培养能力强。教育教学改革成效显著,专业课程建设、教学成果建设成绩突出,人才培养质量高。

(四)科研成果数量多、层次高,近3年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在某个研究方向已达到或接近本学科发展前沿,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或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科研经费较充足。

(五)教学设施、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有一定基础,教学、科研物质条件较好,管理水平较高。

(六)建设目标明确,建设计划合理、清晰,建设措施保障有力。

第八条 科研处发布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填报《潍坊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申请书》,并将有关材料一并报科研处。

第九条 科研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者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报学校审批,行文公布。

第十条 重点学科依据学科建设规划与学校签订《重点学科建设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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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实行学校、院(部)、学科三级管理体制。学科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

第十二条 学校职责

(一)制订、实施学校的学科建设总体发展规划。制订、落实学科建设有关政策、规章制度。

(二)负责推荐(遴选)、考核、验收工作。

(三)审批各院(部)、各学科的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监督执行。

(四)筹集、管理学科建设经费并监督使用。

(五)协调或决定全校学科建设工作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院(部)职责

(一)根据学校学科建设目标,制订本院(部)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学校工作要求,组织本院(部)开展重点学科、学位授权点的推荐(遴选)、考核、验收工作。

(三)支持学科优化师资结构、聚集学术队伍。 (四)筹集、配套学科建设经费并监督使用。 (五)协调、支持学科举办的重大学术活动。 (六)督促学科完成建设目标和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 学科职责

(一)制订本学科的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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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定各研究方向带头人。

(四)开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培育标志性科研成果。 (五)按照学科建设规划使用建设经费。 (六)组织学术交流,增强学科的影响力。

第四章 主要建设内容

第十五条 制订规划。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是学科建设的重要内容。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主要包括:建设目标、主要研究方向、队伍建设、教学与人才培养、条件建设、经费筹措、预期成效等方面内容。一个建设周期为3年。

第十六条 凝炼方向。各学科要跟踪本学科领域发展前沿,瞄准国家及区域重大需求,凝炼出具有优势与特色的研究方向。围绕研究方向开展科学研究,积极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不断取得高水平研究成果与科研奖励。

第十七条 聚集学术队伍。把学术队伍建设作为学科建设的关键,根据研究方向组建结构合理、团结协作的学术队伍。重点引进和培养学术领军人物和学术带头人,建设高水平学科梯队。

第十八条 教学与人才培养。着力培育省部级以上教学(教材)成果奖,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九条 学术交流。各学科积极开展与国内外教学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争取担任重要学术团体的主要职务,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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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承办或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增强学科在国内外学术界影响力。

第五章 主要措施

第二十条 学校保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投入,同时鼓励学科自筹建设经费,逐步形成多渠道筹措学科建设经费的有效机制。

第二十一条 进一步强化学科研究方向建设,形成合力。每个学科设臵研究方向一般不少于3个,每个方向不少于3人,并保持相对稳定。学校开展的职称评聘、科研立项等有关工作须以本人所在研究方向取得的成果为主要依托。

第二十二条 建立有利于学科发展的开放机制。鼓励和支持跨学科研究与合作;推动与知名高校和科研院所、企业的合作与交流,在若干研究条件较好的企业、研究院所建立合作基地,使科学研究、工程实践、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紧密结合;有针对性地向知名高校派出访问学者。

第二十三条 集中力量,重点建设。在师资队伍、科学研究、条件建设等方面对重点学科给予政策倾斜:

(一)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对省级重点学科理工类每年投入不低于20万元、人文社科类每年不低于12万元;对校级重点学科分层次管理,对第一层次校级重点学科理工类每年投入不低于10万元、人文社科类每年不低于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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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二层次校级重点学科理工类每年投入不低于7万元、人文社科类每年不低于4万元。院(部)、学科要通过科技开发、社会服务等方法多渠道筹措建设经费。

(二)支持重点学科培养和引进一批年富力强、国内一流的学术带头人和拔尖人才。积极推动以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等平台为依托,围绕重大项目聚集学术队伍。学校在职称评聘、岗位设臵等方面给予重点学科政策倾斜。

(三)鼓励各重点学科主办、承办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支持学科带头人担任国家级学术团体理事、省级学术团体副理事长及以上重要职务。

(四)对重点学科已经形成的主要研究方向给予相对稳定的支持。允许学科在学校投入的建设经费中设立申请重大科研项目的预研费用,或申请省部级以上科研与教学成果奖励、高水平学术论文(专著)等标志性成果的资助费用。学校优先支持重点学科申请重大项目和奖励。

(五)建立有利于人才创造性发挥的绩效考核和评价机制。努力创造优秀人才和重大成果脱颖而出的条件,重点考核学科产出重大标志性成果的能力。各重点学科应取得以下标志性成果:被SCI、EI、SSCI、AHCI、ISTP或ISSHP收录一批高质量学术论文或由人民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三联书店出版的学术专著;承担若干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和其他重大横向项目;获得省部级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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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教学与科研奖励。

第六章 考评与验收

第二十四条 校级重点学科建设期为3年。每学年进行总结并汇报建设情况,作为考评依据,每3年进行1次评选。

第二十五条 建立面向结果考评机制,设立重点学科考评指标,充分发挥考评指标在学科建设规划实施中的导向作用。

第二十六条 建设期满,学科建设单位须提交《重点学科建设总结验收报告》,由学校组织对其建设效果进行评估验收。

第二十七条 验收结果作为下一轮校级重点学科遴选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潍坊学院重点学科建设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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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潍坊学院重点学科建设责任书

为促进学校重点学科建设,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学校与 院(部)、 学科签订重点学科建设责任书。

建设时间为 年 月至 年 月。 一、建设目标 (一)研究方向建设

(根据学科研究领域,凝练出具有特色和富有竞争力的研究方向3个,说明研究方向的范畴,各个方向取得的标志成果,在省内外将达到的学术地位。)

(二)学术梯队建设

(按照研究方向,提出学术梯队在结构方面能够实现的目标。注明梯队核心成员在职称、学历、学位方面达到的目标。)

(三)科学研究 1.科研立项

建设期内,承担科研项目 项,其中国家级科研项目 项,省部级科研项目 项,横向科研项目 项。纵向科研经费达到 万元,横向科研经费达到 万元。

2.科研奖励

建设期内,获得奖励 项,其中国家级奖励 项,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项,省部级科研奖励 项,市级科研奖励 项。

3.理论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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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期内,发表论文 篇,其中SCI收录 篇、EI收录 篇、SSCI收录 篇、AHCI收录 篇、ISTP收录 篇、ISSHP收录 篇;A类期刊论文 篇、B类期刊论文 篇;出版专著 部、译著 部。

(四)教学与人才培养

1.建设期内,获得国家级教研立项 项,省部级教研立项 项。

2.建设期内,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项,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项。

3.出版规划教材 部。

4.建设期内,兼职博士、硕士生导师达到 人,指导博士、硕士研究生 人。

(五)条件建设

(在建设期内能够在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等方面实现的突破与进展,以及其它在实验室和资料室建设方面能够实现的进展,列出购臵仪器设备、新增图书资料的详细计划等。)

(六)学术交流

(列出举办或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邀请国内外一流学者来校做学术报告的详细计划。)

二、 建设措施

(列出为完成建设目标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学校鼓励学科自筹经费用于学科建设,列出本学科在建设期内拟自筹经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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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责任书后,学科应明确建设任务,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建设,保证完成本责任书规定的建设目标。

学校将在人才引进、建设经费、设备购臵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并把各学科每年的建设情况作为下次考评的依据。

本责任书一式3份,学校、院(部)、学科负责人各执1份。

潍坊学院

院(部):

学科 院 长: (签章) 负 责 人: (签章) 学科带头人: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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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学术交流活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营造学校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学校教学、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管理的学术交流活动包括:

(一)学校主办、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及省级学术会议。 (二)学校教师受邀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及省级学术会议。 (三)邀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校作学术报告。 (四)学校各院(部)组织的校内学术报告。

(五)学校教师参加的各级各类学术机构(学会、研究会等)活动。

第三条 为搞好学术交流活动工作,学校设立学术交流基金。本基金每年从学校经费预算中划拨。

第二章 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 学校对学术交流工作分级管理

(一)一类学术交流活动:指规模较大,在国内外学术界有较大影响的学术交流活动,以主办或承办国际性、全国性和省级学术会议为主。一类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等工作由学校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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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组织安排,各相关单位和部门相互协调、相互配合;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须由举办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潍坊学院学术交流基金资助主办(承办)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经费申请表》(附件1),由相关单位或科研处报校领导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承办会议。

(二)二类学术交流活动:指有校外知名专家参加、与学科建设密切相关的、有一定影响的学术交流活动,以外聘专家学术报告会、教师外出参加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为主。二类学术交流活动由相关单位组织,科研处及相关部门协助;学校符合条件的教师外出参加重要学术会议,需持会议通知或邀请函到科研处申请,并填写《潍坊学院学术交流基金资助教师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申请表》(附件2),经所在单位认定,科研处审核,校领导审批同意后予以资助。

(三)三类学术交流活动:指由学校师生主办、参加的学术报告会、小型研讨会等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三类学术交流活动属常规性活动,由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安排;校外及校内专家、学者作学术报告,必须填写《潍坊学院学术报告审批表》(附件3)。

第五条 科研处每半年制定1次学术交流活动计划。各单位每学期末将下一学期的学术交流活动计划报送科研处,经科研处汇总、研究论证,学校研究同意后,作为学校科研计划下达,由科研处督促执行。凡未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的学术交流活动,经学校审批,可追加到学校科研工作计划中。各院(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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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学期至少安排2-3次学术报告(其中外聘至少1次)。

第六条 学校鼓励广大教师积极参与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凡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每人在1个聘期内尽量开设1次常规性学术报告。学校教职工作学术报告,按报告时间的3倍计算教学工作量,并给予一定的报告费补助。

第七条 鼓励各单位邀请校外著名专家、学者来校进行学术交流,提高学校学术水平。各院(部)每学期外聘专家报告至少安排1次(无学生的教学部可酌情安排)。

第八条 举办各类学术报告时,主办单位应提前至少1周时间向科研处提出申请,并填写《潍坊学院学术报告审批表》一式2份,由科研处审批。主办单位须在学校显要位臵张贴统一格式的海报,广为宣传。凡属重要学术活动,应积极争取校内外媒体以适当形式予以报道,以提高学校的学术影响。

第九条 学术报告内容要反映学术最新成果,具有先进性、针对性、科学性、前瞻性,确保学术报告的质量和水平,避免一般性知识的介绍和经验交流,杜绝将一般性授课内容作为学术报告内容。

第十条 学术交流活动是各单位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科研处定期统计各单位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的情况,并作为该单位年度科研工作考核指标之一。

第十一条 各单位每学期末向科研处报送学术活动统计情况,内容包括学校组织的学术活动名称、次数、参加人数、活动效果;参加校外学术活动的名称、人次、交流论文情况;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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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各级各类学术机构的名称、学术兼职、参加人员等。

第三章 参加学术机构的管理

第十二条 鼓励各单位和教职工积极参加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机构(学会、研究会等)。被接纳为团体会员的单位和个人会员的教职工,应到科研处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凡学校有影响的学科专业参加的学术机构,应积极争取挂靠在学校,以利于提高学校的学术水平和加强对外交流。

第四章 学术交流基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 学术交流基金资助内容的界定

(一)由学校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会议是指在我校举行且有我校专家学者进入会议的领导机构或论文评审委员会的国际性学术会议。

(二)由学校主办或承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是指全国性学术团体委托我校承办的、有国内该领域知名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且有我校专家学者进入会议的领导机构或论文评审委员会。

(三)由学校主办或承办的省级学术会议是指省级学术团体委托我校承办的、有国内该领域知名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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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且有我校专家学者进入会议的领导机构或论文评审委员会。

(四)学校教师受邀参加的国内外学术会议是指由国际学术机构或国家级学术机构举办相关学科领域的学术年会;参加省级学术会议应在大会作报告或提交论文。

(五)邀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校作学术报告是指专家学者来我校作关于科学技术的新理论、新方法、科技信息等内容的学术报告(不包括以培训大学本、专科生为目的的受聘讲学)。

(六)学校各单位组织的校内学术报告是指根据学校科研工作计划及学科建设计划要求,由各单位与科研处联合举办的系列学术报告。

第十五条 学校提倡、鼓励会议主办单位或部门积极筹措会议所需经费,应向与会者收取必须的合理费用用于会议开支。确需学校提供经费资助的,须在开会前向科研处提交的会议申请报告中,提出会议详细收支预算和拟请学校给以资助的金额。资助与否和资助金额,须经校领导审批。学校提供资助的额度根据会议层次、会期和人数等确定,国际性学术会议一般不超过5万元,全国性学术会议不超过3万元,省部级学术会议不超过1万元。

第十六条 参加学术会议的费用原则上先从本人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属学术骨干、中青年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的从培养经费中支付,属学校科研机构人员的从科研机构事业费中支付,属重点建设学科组成员的从学科建设经费中支付,其他人员根据情况从学术交流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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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l8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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