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网站与其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初探

更新时间:2023-11-05 09:51: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中国最大在线法律服务平台

(www.66Law.cn) 视频网站与其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初探

视频网站随着其业务的不断开拓而为用户提供越来越多的新型服务,其中比较有特色的一项是在线互动视频表演业务。这项业务通常为,用户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一家具有在线视频播放业务的网站进行注册,成为该网站的用户;当这些用户在自己的客户端自行安装摄像设备后,即通过视频网站对其他用户进行在线表演——此时这些用户称为主播。视频网站通过主播在线表演一方面聚集人气和点击率,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其他用户对主播的消费获取经济利益。

这些主播进行在线表演的目的不尽相同,有的主播仅仅抱着娱乐的心态进行在线表演,有的主播希望通过在线表演获取经济利益,也有的主播希望通过在线表演而一举成名。网站对不同主播的管理政策也不尽相同:(一)对于一些形象好、能力强、对网站有归属感的主播,网站往往希望能与其签署劳动合同,使其成为该网站的工作人员,为该网站服务,并由网站向其支付劳动报酬;(二)对于一些仅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想与网站发展成雇佣关系的主播,网站往往仅与其签署或者口头达成松散型的协议,约定一定的分成比例;(三)对于只想在网站上娱乐,不指望通过表演营利、也不想与网站构成任何关系的主播,网站并不会与其达成任何协议,也不会与向其进行利益分成。其中上述第(二)种是实践中最为常见的,其法律关系也是争议最多的,因此本文将主要针对上述情形下视频网站与其主播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

一、视频网站与主播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关系的成立以如下三个要件同时满足为前提: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上述(二)种情形下,一般来说,这些主播即使与视频网站签署了分成协议,但并不受视频网站公司内部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约束,同时,主播不受视频网站的劳动时间、劳动总量等劳动管理的约束,也不从事视频网站安排的劳动任务。因此,不满足构成劳动关系必要的条件,视频网站与其主播之间并不构成劳动关系。

中国最大在线法律服务平台

(www.66Law.cn) 二、视频网站与主播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

一般理解,所谓劳务关系是指劳务人员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务人员向用工者提供劳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务人员支付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关系。在劳务关系中,劳务人员必须为自然人,用工者可以是自然人或者组织。劳务关系的一个关键特点是,劳务人员需得接受用工者的支配,与用工者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在第(二)种情形下,视频网站与主播之间的关系完全不符合劳务关系的各项要件。

1、主播并不受视频网站的支配。主播与视频网站之间系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视频网站无权要求主播必须提供某项劳务。事实上,主播何时上线,上线多长时间,以及最关键的表演的节目等均由主播自行决定。此外,即使视频网站与主播的协议中有关于主播播出时长、有效播出天数、收到的礼物最低限额的约定,但相关约定仅是主播享受待遇的一个前提条件,而并非视频网站对主播的强制要求;如果主播未能履行相关约定或未达到相关要求,并不构成任何违约责任。而在劳务关系中,劳务人员必须提供劳务且提供的劳务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否则劳务提供者将承担违约责任(如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减少报酬等)。由此可见,主播与视频网站之间的关系与劳务关系存在本质上的不同。

2、视频网站并不依据主播提供的劳务数量向主播支付劳务报酬。劳务报酬的计算方式一般有按件计酬和按时计酬两种方式。而视频网站与主播之间的利益分配,系根据主播的播出时长与收到的礼物兑点确定的,既不属于按件计酬亦不属于按时计酬。视频网站与主播之间的利益分配是一种商业利益分配,主播根据其自身的相对独立的表演行为为视频网站所带来的利益(如点击率、其他网络用户赠送的礼物)而分得相应的利益。因此,主播与视频网站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属于一种基于商业赢利的合作而非劳务关系。

3、主播与视频网站之间的商业合作关系与劳务关系存在本质不同。事实上,有的单位或个人很可能提供相关的设备,并专门雇佣有特殊技能的员工作为主播,通过视频网站这一网络平台以及网站的利益分配规则进行经营,并获得相应利益。[周1] 在此种情形下,主播的行为导致的相关责任显然应由与其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承担,而与视频网站无涉。由这一个例子可以看出,在上述第(二)种情形下,主播与视频网站之间的关系仅仅是一种商业合作,与劳务关系存在本质不同。

中国最大在线法律服务平台

(www.66Law.cn) 综上所述,在上述第(二)种情形下,视频网站与主播之间属于商业合作关系,而并不存在劳务关系。

三、视频网站与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

视频网站与主播之间的关系系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之间的一种商业合作关系,二者之间通过这种商业合作,共享视频网站提供的网络平台和主播为其他网络用户提供服务所带来的利益。在网络市场中,视频网站与创作者之间的商业合作模式并不少见,笔者列举几种读者较为熟悉的情形供大家参考。

1、苹果公司的APP Store。在APP Store中,网友或应用提供商自行制作相应的应用软件(Application)提交给APP Store,并确定相应的价格。苹果公司的APP Store经审核确认后,将该应用置于网上。其他网友在支付一定费用后即可下载该应用软件,支付的费用则由苹果公司和制作应用软件的网友或应用提供商根据事先约定分配。鉴于很多应用软件提供商都是依法成立的公司法人,因此这些公司显然不可能与苹果公司形成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而既然应用软件提供商与苹果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那么照此类推,同样提供应用软件的个人与苹果公司之间也不应当构成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2、百度文库。在百度文库中,常见的模式是作品的作者与百度签订协议,将作品放置于百度文库供网友付费下载。网友付费下载后,百度与作者按照约定对收取的费用分配。作品的作者向百度提供的并非劳动或者劳务,而是自己创作的作品;作品的作者依靠其创作的作品与百度进行合作,共同盈利,双方的法律关系显然不是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而应属于商业合作关系。

3、签约作家。有的文学网站或出版单位为了吸引读者,会与知名作家签订协议,约定作家在一定期限内为网站或出版单位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并由网站或出版单位支付前期费用。待作家作品上线或出版后,读者通过支付一定费用而获得阅读作家作品的权利(在形式上表现为购买电子书或纸质书),网站或出版单位则与作家就收取的费用进行分成。在此种情形下,网站或出版单位并没有赋予签约作家劳动或劳务任务,签约作家也不受网站或出版单位相关劳动或劳务制度的约束,从事的是自由创作,在作品形成之后交予网站或出版单位,

中国最大在线法律服务平台

(www.66Law.cn) 依据作品与网站或出版单位进行合作,因此网站或出版单位与签约作家之间的法律关系显然不是任何劳动或劳务关系,而应属于商业合作关系。

由上述情形可以看出,网络市场上并不缺乏上述第(二)种情形中的商业合作关系,视频网站与主播之间的商业合作并不新奇。对于此种商业合作的法律定性,应根据合作的具体内容来判定,而不能简单地认为单位与个人之间构成的法律关系均为劳动或劳务关系。在上述第(二)种情况下,主播与视频网站之间的约定中并没有关于劳动或劳务的约定,视频网站的劳动规章制度并不适用于主播,主播所得的经济收益并非因其向视频网站提供劳动或劳务产生,而是根据其主播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按照与视频网站的约定收取提成。此种情况下,主播与视频网站之间的法律关系显然不符合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的条件,因而不能构成劳动或劳务关系。

我理解这里的“有的单位”是视频网站以外的其他单位,雇佣专门演员在视频网站上表演然后和视频网站分钱,因此和第一种情形可能有所不同。上述理解歧义请和作者确认。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l82.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