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更新时间:2024-03-08 15:5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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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摘要】本文以我国对数据库进行多重法律保护的现状为切入点,探究我国目前数据库法律保护的争议和难题所在,并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数据库法律保护新举措进行比较研究,并对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制度进行展望,探究我国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模式,以更好地保护数据库权利人的利益以及促进我国信息产业的繁荣和社会的发展。

【关键词】数据库;著作权保护;反不正当竞争;合同法保护;特殊权利保护

一、案例导入

数据库是指为了达到某一特定的目的,按照一定方式进行系统或者有目的的收集整理并能为使用者单独或分组进入和调用的材料集合。由于数据库信息的收集,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并且能给使用者带来巨大的利益,具有商业价值,是一种重要的资源。近年来,发生了很多有关数据库权益纠纷的案件。例如“阳光公司诉霸才公司案”、“广西广播电视报社诉广西煤矿工人报社电视节目预告表使用权纠纷案”和“历史纪年表”案。这三个案件的判决依据各不相同,第一个案件依据的是《不正当竞争法》,认定被告的行为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原告的合法利益予以保护。而第二个案件依据的是《民法通则》,对于原告付出了辛勤劳动的劳动成果予以保护。第三个案件依据的是《著作权法》,对于原告的知识智力成果予以保护。由此,便引出了对于数据库应如何加以法律上的保护的问题。面对数据库的多重法律保护,应依据什么标准来加以区分,如何对数据库给予合理正当的保护,使得数据库权利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达到平衡。

二、域外数据库保护之立法例研究

欧盟“数据库指令”第七条第四款规定:不论该数据库是否符合著作权或其他权利的保护条件,第一款所规定的权利(指的是特殊保护权利即摘录权和再利用权)均有效。该指令对数据库的保护条件是“实质性投入”,这种保护是一种对于数据库的泛保护模式,赋予了数据库权利人太多的权利。美国的一系列HR议案,比如HR3531、HR2652、HR354等,对数据库保护加以了规定。总的来说,美国的议案基本沿袭了欧盟“数据库”的规定,但是对数据库的著作权的保护给予了最低限度的原创性的要求,而且对数据库权利人的规定了更多的限制,以促进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日本《著作权法》第12条之二第一款规定:“在信息的选择或系统结构上有创造性的数据库,可作为著作物予以保护”。日本的文部省著作权审议会在1984年提出的报告中曾指出:“有系统地整理资料、分析信息、选定关键词做成文件,这是一种创作行为,不是一种编辑工作。”由此可见,日本《著作权法》对数据库的保护条件是独创性,数据库是作为一种对原创作品的演绎作品而予以保护的。

三、我国数据库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国内外比较研究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l6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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