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美的地产)工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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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商品房买卖合同

买受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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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

索 引

说明 基本术语释义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

合同当事人 商品房基本状况

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交接手续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规划设计变更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房屋登记 前期物业管理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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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1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各地可以在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商品房预售。

3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4、使用本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应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经备案的示范文本,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开展示,供当事人阅读。

5、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及其他有关证照和证明文件。

6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7 、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8 、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签订公平合理的补充协议,也可以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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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中进行补充约定。

9 、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 √ 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 × ,以示删除。

10、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基本术语释义

1.建筑面积: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2.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3.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4.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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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5.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6.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7.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8.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9.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10.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12.中国计量认证(CMA):英文“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的缩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13.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方式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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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件种类: × 号码: × 代理权限 :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

代理权限:× 地址: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 国籍: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自然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件种类: 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代理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件种类: 号码: 地址: 电话: 代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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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为两人以上的,其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的约定份额具体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总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编号为 的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且土地价款已【全部√】【部分×】【未付×】付清。该建号。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建设商品房,【建设项目名称】【现定名】

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位于

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是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是

【暂定名√】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字第 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建筑工程设计审查批准文号为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 。

第二条 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现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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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为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预售许可证号为2011筑商房预字第 / 号。现售商品房备案机关为 × ,备案号为 × 。合同格式条款备案机关是 × ,备案号是 × 。

第三条 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和第二条约定项目中的:

第 【幢】 【座】 【单元】 【层】 号房,或 。建筑层数地上 层 ,地下 层,该商品房位于【地上√】【地下×】第 层,名义楼层为第 层,该房号为 。房屋竣工后,以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地址为准。

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营业用房】【 × 】,属钢筋混凝土结构。【层高√】【净高×】为: 3 米, 【坡屋顶净结构标高】 × 米。该商品房朝向为: × 。有 × 个阳台,其中 × 个阳台为封闭式, × 个阳台为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 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出卖人委托该商品房面积的房产测绘机构是 贵阳市房产测绘队 。(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2010年 03 月 31日起至 2080 年 03 月31日止。

第四条 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 1 。( 2 和 3 可以同时选择) 1、该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未设定抵押。 2、该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 ,抵押登记部门为: × ,抵押登记日期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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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该商品房在建工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 ,抵押登记部门为: × ,抵押登记日期为: × 。 × 。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预售或销售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 出卖人关于房屋权利状况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

1、该商品房没有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2、该商品房没有销售给除本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受到限制交易的情况; 4、 × ; 5、 × ; 6、 × 。

如因出卖人隐瞒上述情况,导致买受人不能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房屋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买受人,并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六条 租赁情况

该商品房为现房的,租赁情况为: 1 。 1、出卖人未将该商品房出租;

2、出卖人已将该商品房出租,【买受人为该商品房承租人】【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租赁期限自× 年×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出卖人与买受人经协商一致,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至出租期限届满期间的房屋收益归【出卖人】【买受人】所有。

× 。 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见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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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第七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 元,总价款(小写) 元,(大写) 元整。

2、按照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小写) 元,(大写) 元整。

前述约定的商品房价格已包括水、电建设安装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附件五所列配套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其他费用由双方在补充协议中予以约定。

第八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

。 3、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以【银行按揭】【公积金贷款】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小写)计 元,余款(小写) 元以【银行按揭】【公积金贷款】支付。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书面通知之日起 日内,将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或公积金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给出卖人,在接到出卖人或贷款人书面通知后 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十条处理。

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3 日内,支付不足款项,不承担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违约责任;逾期,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 3 日内将已付款无息退还买受人。

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分期支付房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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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可以选择以下第 1 种方式:

(1)合同继续履行,具体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2)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日内出卖人应退还已付款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因非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应在 日内支付不足款项。逾期,任何一方均可单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 日内,出卖人扣除必要费用后将已付款无息退还给买受人。 4、其他方式:

× 。

第九条 预售所得款监管

出卖人承诺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管使用,用于本项目的工程建设。

根据本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规定,该商品房的预售款监管机构为: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预售款监管账户名称为贵阳银行瑞南支行 ,账号为:10310120110001462 ,监管期限为: 按国家及贵阳相关规定为准 。 第十条 逾期付款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 (1)和(2)不作累加 )

(1) 逾期在 90 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一 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 60 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 逾期超过 90 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 3 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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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一 (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 3 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八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交付时间和条件

(一)出卖人应当在 2013 年 6 月 1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 1项所列条件: 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合格证明文件;

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3、满足第十二条中出卖人承诺的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达到的条件; 4、 ╳ ; 5、 ╳ ; 6、 ╳ ; 7、 ╳ ; 8、 ╳ 。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表》,《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地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标准、规程的要求。

第十二条 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交付时间与使用条件 (一)城市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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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水、下水: 交付时达到使用条件; 2、供电:交付时达到使用条件;

3、供暖: × 年 × 月× 日达到 × ;

4、燃气:按照煤气公司的规定,达到规定的入住率后,由煤气公司开通。 5、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7、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 4.5.6.7 项需要买受人到有关部门缴费后办理开通使用手续。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3) 种方式处理:

(1)以上设施中第3、4项未按时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 元的违约金;第7项未按时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

(2)出卖人向买受人一次性支付相当于房屋总价款 × %的违约金,并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日之内达到交付条件。届时仍不能达到交付条件的,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和给予赔偿,出卖人赔偿数额为 × ; (3)出卖人的180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整改仍未达到交付条件的,按买受人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点五每月支付,向买受人承担赔偿。

(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中载明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1、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园林绿化工程交付时须按设计要求建成,取得建设、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2、运动场: × ; 3、游泳池: × ; 4、社区医院: × ; 5、垃圾站 ×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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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设施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3)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向买受人一次性支付房屋总价款× %的违约金,并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 日之内达到交付条件。届时仍不能达到交付条件的,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和给予赔偿,出卖人赔偿数额为 × ; (2)每逾期一项,出卖人按日支付房屋总价款× %的违约金给买受人; (3) 因本项目分期建设,有部分公共服务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需待项目全部完工或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才能交付使用, 对此,不属于出卖人违约范围。 (三)商业配套设施

1、幼儿园: × 年 × 月 × 日前竣工; 2、学校: × 年 × 月 × 日前竣工; 3、会所: × 年 × 月 × 日前竣工; 4、购物中心: ×年 ×月 × 日前竣工;

5、 × 。

以上设施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竣工,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3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向买受人一次性支付相当于房屋总价款 × %的违约金,并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 ×日之内达到交付条件。届时仍不能达到交付条件的,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和给予赔偿,出卖人赔偿数额为 × ;

(2)每逾期一项,出卖人按日支付房屋总价款× %的违约金给买受人; (3)上述商业配套设施双方确认土建工程完工之日视为竣工,出卖人在上述时间内完工的,不承担违约责任,逾期后由出卖人于180个工作日内负责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交付条件的,由出卖人按照每项买受人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每月赔付。 (四)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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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 (1)和(2)不作累加 ):

(1) 逾期在 90 日之内(该时限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1(1)项中的时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一 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 30 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 逾期超过 90 日(该日期应当与本条第1(1)项中的日期相同),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 2 %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 一 (该比率应当不小于本条第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 60 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交接手续

(一)该商品房达到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的 三 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 (二)查验房屋

1、买受人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合同约定交付期限日内,办理该商品房的交接手续。

2、出卖人承诺买受人在办理交接手续前有权对所购买的该商品房进行查验,而且不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该商品房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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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查验该商品房时,买受人对以下除该商品房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外的房屋质量缺陷提出异议的,由出卖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自查验该商品房之次日起 90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完成后通过电话或邮寄方式通知买受人再次查验,买受人应按通知时间按时查验修复结果并办理商品房的交接手续。买受人不按时查验的,视为对修复结果予以确认,自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再次查验之日起视为已完成房屋的验收和交付,所有风险转移由买受人承担,并由买受人承担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一切费用。因质量缺陷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予以赔偿。

(1)天面渗水、滴漏;

(2)墙面、厨房、卫生间地面渗漏; (3)墙面、顶棚抹灰层大面积脱落; (4)地面大面积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 (5)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6)管道堵塞;

(7)卫生洁具开裂、漏水; (8)灯具、电器开关失灵; (9)防盗及对讲系统失灵。

房屋质量严重影响买受人对房屋的正常使用的,出卖人按照国家和本地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自查验该商品房之次日起 90 日内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若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修复后或经多次维修仍存在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 90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查验该商品房后,买受人对出卖人所交付的商品房无异议,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自约定的交房日期届满之日起,有关该商品房毁损、灭火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该自该日起承担和缴纳该商品房的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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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买受人逾期收房的原因导致出卖人未能按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出卖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日期顺延,并由买受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1 种方式缴纳相关费用:

1、 买受人同意委托出卖人代买受人向相关单位缴纳下列第 (1)、(5) 项费用,并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日内将上述费用交给出卖人,出卖人应当于缴费后× 日内向买受人交付相应缴款凭证。 (1)专项维修资金;(2)契税; (3)第二十三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 (4)供暖费;

(5)预告登记费 ; (6)× 。

2 、本合同签订后,买受人自行向相关单位缴纳下列第 × 项费用,并在接收该商品房的同时向出卖人出示相应缴款凭证。 (1)专项维修资金; (2)契税;

(3)第二十三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 (4)供暖费;

(5) × ; (6) × 。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买受人应当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未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不得向买受人交付房屋,且出卖人不承担延期交房的责任。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十五条 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公示其委托的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 1 种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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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第七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 以内 ( 含 3%) 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3% 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 3% 以内 ( 含 3%) 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 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 以内 ( 含 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 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退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

??

2、按套(单元)计价的,出卖人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该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 3、双方自行约定:

×

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十六条 规划变更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房屋实际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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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绿化率等规划许可内容变更的,出卖人应当及时将变更内容书面告知买受人,并应当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如规划变更,买受人选择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退房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七条 设计变更的约定

(一)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下列设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变更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 ; 3、 ╳ ;

当事人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按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4、 ╳ ;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二)买受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选择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 60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退房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当事人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按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第七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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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商品房质量的约定

(一)出卖人承诺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合格,经检测不符合标准和设计要求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 同期银行活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二)出卖人承诺:

1、交付的该商品房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2、交付的该商品房的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规范;

3、交付的该商品房质量符合国家和本省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4、交付的该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5、 ╳ ; 6、 ╳ 。

如交付的该商品房不符合工程质量规范,或其对人体有害物质超过国家强制性标准,危及买受人健康,或出卖人交付的该商品房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 (1)、(4)方式处理:(可多选) (1)及时更换、重作、修理;

(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3)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 ╳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4)另行协商 ; (5) ╳ 。 具体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 (三)关于室内空气质量的约定:

1、买受人认为商品房室内空气存在质量问题,应在保持买受人对于商品房进场装修(包括材料设备进场等)前的状态下,由双方共同委托具有C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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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经检测该商品房室内空气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该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否则该检测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2、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购房款,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同期银行活期存款 利率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其他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应负责整改,整改后检测发生的检测费用仍由出卖人承担。整改期间或因整改导致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四)出卖人和买受人对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双方均有协助并配合对方检测的义务。

第十九条 住宅保修责任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七。

(二)在该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双方有退房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退房约定的,出卖人应在收到买受人通知后 60 日内履行保修义务,买受人应当配合保修。

买受人对住宅内的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签字认可后,自行添置、改动的设施、设备,以及自行装修的,由于装修造成的质量问题及管道堵塞等,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维修责任。若因此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的,均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买受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对保修责任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买受人通知后 60 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双方可委托双方认可且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予以裁定,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予以检测,所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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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修期内,买受人发出书面保修通知书 60 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书面提出保修责任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聘请他人进行维修,合理的维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第二十条 建筑隔声情况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建筑隔声情况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建筑门窗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8485-2008)标准,对该商品房所在地声环境状况的描述真实准确。商品房建筑设计文件所标注的建筑隔声情况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表征的所在地声环境状况见附件八。

商品房建筑隔声情况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补做建筑施工隔声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一条 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具体节能信息见附件九。

第八章 房屋登记

第二十二条 房屋登记 一、预告登记

(一)本商品房为【预售√】【现售╳】商品房,双方约定由【出卖人与买受人√】【买受人╳】向当地房屋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

(二)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的,双方约定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签订╳】之日起 60个工作 日内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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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未按约定申请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三)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1、3、 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2、5 项。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5、其他必要材料。

(四)申请商品房现房所有权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 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项。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4、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6、其他必要材料

(五)其他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 。

二、初始登记

出卖人负责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申请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

但是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登记时间顺延。

三、转移登记

(一)出卖人承诺于 2017 年 6 月 1 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将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交付给买受人。

(二)出卖人不能在前款约定期限内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处理:

1、约定日期起 365 日内,出卖人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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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的,按已付房价款的 万分之一 承担违约责任;

2、约定日期起365 日以后,出卖人仍不能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1 项处理:

(1)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款,并按照 同期银行活期存款 利率支付利息。

(2)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自约定日期至实际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 万分之一 的违约金。

(三)建筑区划内依法或依照约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由出卖人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商品房交付后 初始登记完成 日内,出卖人应当将相关登记信息书面告知买受人。

(四)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2 种方式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 1、双方共同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

2、买受人同意委托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委托费用 伍佰 元(大写),由买受人 承担。 (五)其他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关于上述委托费用以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向物价部门核定标准为准 。

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 前期物业管理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贵阳市美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资质证号为:筑房物暂字[2011]×20号。

(二)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为(洋房) 1.8 元/ 月*平方米 ( 建筑面积 ) 。价格构成包括物业区域内保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费、绿化养护费、综合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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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相关规定的福利等 、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地上停车管理费按物价局批复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执行 ,地下停车管理费 按物价局批复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执行 。 (三)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第 4 种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 1、按照年收取,买受人应当在每年的 × 月 × 日前缴费。 2、按照半年收取,买受人应当分别在每年的× 月 × 日前和 月× 日前缴费。

3、按照季收取,买受人应当分别在每季度× 日内缴费。 4、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费。

(四)物业服务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十。

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章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共有权益的约定

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双方对共有权益的约定如下:

1、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屋面使用权归本楼栋产权人共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外墙面使用权归本楼栋产权人共有;

3、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全体产权人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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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5、对于底层花园、顶层屋顶花园、露台,全体买受人均同意由购买该底层或顶层房屋的业主享有其使用权。使用花园或露台(顶层屋面)的业主必须为公共维修提供方便并遵守物管的相关管理规定,并不得改变花园或露台(顶层屋面)的隔离方式和损坏花园或露台(顶层屋面)内设置的公共设施,使用花园或露台(顶层屋面)不得侵占消防通道并保持其畅通,更不得侵占小区内的公用绿地;

6、出卖人享有免费使用天台、外墙等公共部位作为本开发项目宣传推广之用的权利(但不得影响房屋的通风、采光);

7、该商品房项目规划设计设置的地上车位、地下车库、库房、商铺、各类康乐设施及其他经营性和服务性配套设施,除依法应移交给国家和已摊分入公共建筑面积外,所有权属出卖人,出卖人有权将其出租、销售和赠与;建筑区划内以下部分属于其他权利人所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

有线电视等管网、设施、设备,由提供该项专业服务的经营者所有;

8、双方特别约定:在“美的林城时代”最后一期竣工交付之前,出卖人有权在项目内进行该项目的广告宣传活动,但以不影响已入住业主的正常生活为限。

第二十五条 销售和使用承诺

1、出卖人承诺商品住宅不分割拆零销售;不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2、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并按照规划用途办理房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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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具体内容见附件十一。(如:该商品房公共管道检修口、柱子、变电箱等有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

4、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除本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在使用该商品房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5、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住宅使用 。 6、 ╳ 。 第二十六条 销售广告及宣传资料

商品房销售广告及宣传材料的内容对商品房规划范围内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合同内容,出卖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不可抗力

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第二十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补充协议见附件十二)。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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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本合同与补充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三十条 本合同及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 份, 份。

出卖人 ( 签章 ) : 买受人 ( 签章 )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及位置图(应标明方位)请核实数据尺寸、标注免责条款

1、房屋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 2、该房屋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附件二 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及设施具体情况 1、

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1) 分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

(2) 参与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商品房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分摊系数等;

(3) 不分摊的共用部位; 2、

关于其他设备、设施所在位置、用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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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面积包括:大堂、楼梯、屋顶楼梯、山墙、电梯井、公共门厅、过道;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的地下室,不计入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有关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最终以产权处测量为准,详见产权处测量面积构成)

附件三 该商品房取得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证明及抵押的相关约定(无) 1、该商品房取得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证明 2、解除抵押的条件和时间 3、关于抵押的其他约定

附件四 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无)

附件五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配套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 1、相关设施的位置及用途; 2、其他约定。

附件六 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

(双方还应当具体约定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 交付的商品房的装修部分达不到本附件约定的装修标准的,买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就未达标准部分进行重新装修。对出卖人未经双方约定增加的装置、装修、装饰,视为无条件赠送给买受人。但买受人明确表示不接受这部分装置、装修、装饰的,出卖人有义务对其加以拆除,并赔偿买受人因此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1、外墙:【瓷砖】【涂料】【玻璃幕墙】【╳ 】 __墙砖局部石材________ 。 2、起居室:

(1)内墙:【涂料╳】【壁纸╳】【 ╳ 】 __混合砂浆

_________ 。

(2)顶棚:【石膏板吊顶╳】【涂料╳】【╳】 _水泥腻子

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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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室内地面:【大理石╳】【花岗岩╳】【水泥抹面╳】【实木地板╳】【╳】 __砂浆抹面_ 。 3、厨房:

(1)地面:【水泥抹面╳】【瓷砖╳】【╳】 ___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_____________ ;

(2)墙面:【耐水腻子╳】【瓷砖╳】【╳】 ____混合砂浆________________ ; (3)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顶╳】【╳】 __水泥腻子________________ ; (4)厨具: ___无__。 4、卫生间:

(1)地面:【水泥抹面╳】【瓷砖╳】【╳】 ___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及基层防水__________ ;

(2)墙面:【耐水腻子╳】【涂料╳】【瓷砖╳】【╳】 __水泥砂浆__ ; (3)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顶╳】【╳】 __水泥腻子____________ ; (4)卫生器具:_无。

5、阳台:【塑钢封闭╳】【铝合金封闭╳】【断桥铝合金封闭╳】【不封闭√】

【╳】 __金属栏杆___ 。 6、电梯:

(1)电梯品牌名称:_日立电梯 _ ; (2)电梯速度: _1.75 米 / 秒; (3)电梯载重量:_800 千克;

附件七 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的约定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应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可参照《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内容对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进行约定)

该商品房的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国家规定的期限。出卖人可以延长保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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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修期限内,出卖人应设立相应机构和人员处理保修问题: 办公时间:另行通知 ; 办公地点:另行通知 ; 联系电话:另行通知 。 (一)保修项目、期限及责任的约定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保修期限为【国家标准:合理使用寿命年限】【╳】: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_ ;

保修期内,因设计或施工的原因,造成建筑物地基下陷、倾斜及主体结构构件开裂、变形、破损且超出国家设计规范的规定值的,无偿进行保修; __因买受人和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修复责任。 2、屋面防水:

保修期限为【国家标准:5年√】【╳】:______╳ ___________ ; 保修期内,因设计、施工或所用防水材料的质量问题,造成天面渗水、滴漏的,无偿进行保修;

_因买受人和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修复责任。 3、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地面防水:

保修期限为【国家标准:5年√】【╳】:________╳ _________ ; 保修期内,因施工或所用材料的质量问题,造成外墙面、厨房、卫生间地面渗漏的,无偿进行保修;

_因买受人和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修复责任。 4、墙面、顶棚抹灰层

保修期限为【国家标准:2年√】【╳】:________╳ _________ ; 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的,无偿进行保修;

_因买受人和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修复责任。 5、地面

保修期限为【国家标准:2年√】【╳ 】:_______╳ __________ ; 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的,无偿进行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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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因买受人和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修复责任。 6、门窗、五金件

保修期限为【国家标准:1年√】【╳】:________╳ _________ ; 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的,无偿进行保修;

因买受人和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修复责任。 7、管道

保修期限为【国家标准:2年√】【╳】:________╳ _________ ; 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或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管道堵塞的,无偿进行保修;

_因买受人和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修复责任。 8、卫生洁具

保修期限为【国家标准:1年√】【╳ 】:________╳ _________ ; 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或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卫生洁具开裂、漏水的,无偿进行保修;

因买受人和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修复责任。 9、灯具、电器开关

保修期限为【国家标准:1年√】【╳ 】:_______╳ __________ ; 保修期内,如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灯具、电器开关失灵的,无偿进行保修(不包括灯泡);

因买受人和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修复责任。 10、防盗及对讲系统

保修期限为【国家标准:1年√】【╳ 】:_________╳ ________ ; 保修期内,因产品或施工质量问题,造成防盗及对讲系统失灵的,无偿进行保修;

因买受人和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修复责任。 (二)其他约定(无)

附件八 该商品房的建筑设计文件所标注的建筑隔声情况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表征的所在地声环境状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含声环境状况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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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房预售时通过实测取得)。

1、建筑隔声情况

(1)室内允许噪声级≤ ∕ dB(A),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住宅建筑 级标准;

(2)分户墙及楼板计权隔声量≥ ∕ dB(A),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住宅建筑 ∕ 级标准;

(3)分户层间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 ∕ dB(A),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住宅建筑 ∕ 级标准;

(4)建筑外窗计权隔声量 ≤RW+Ctr< ∕ dB(A),符合《建筑门窗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 级标准;

(5)阳台门计权隔声量 ≤RW+Ctr< ∕ dB(A),符合《建筑门窗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级标准。

2、所在地声环境状况

(1)项目边界噪声或振动情况(监测数据可依据环评数据填写): ①东侧,监测值为昼间 dB(A) ~ ∕dB(A),夜间 ∕ dB(A) ~ ∕dB(A), (超过/符合)本侧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 ∕ 类区(具体功能区类别)限值要求,监测时间为∕ 年∕ 月∕ 日;

②西侧,监测值为昼间 ∕ dB(A) ~ ∕dB(A),夜间 ∕ dB(A) ~ ∕dB(A), (超过/符合)本侧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 ∕类区(具体功能区类别)限值要求,监测时间为 ∕年 ∕月 ∕日;

③南侧,监测值为昼间 ∕ dB(A) ~ ∕dB(A),夜间 ∕dB(A) ~ ∕dB(A), (超过/符合)本侧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 ∕ 类区(具体功能区类别)限值要求,监测时间为 年 月 日;

④北侧,监测值为昼间 ∕ dB(A) ~ ∕dB(A),夜间 ∕ dB(A) ~ ∕dB(A), (超过/符合)本侧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 ∕ 类区(具体功能区类别)限值要求,监测时间为 ∕年 ∕月 ∕日;

⑤项目所在地周边 ∕(有/无)对本项目产生噪声影响的机场或飞行航道,为 (机场名),飞机噪声监测值为 ∕ dB(LWECPN), ∕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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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符合)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 ∕ 类区域限值要求,监测时间为 年 月 日;

(2)项目边界或内部交通线路情况:项目边界(或内部)(有√/无)可能对本项目产生噪声或振动影响的道路(支路及以上级别)、轨道线路、铁路(含专线),其名称和位置分别是 观山东路(南面) 。

(3)商品房交付时项目边界(或内部)在建交通线路情况: 本项目正处观山东路(南面),并无分支路。

项目所在地周边(或内部) 有(有/无)在建可能对本项目商品房交付时产生噪声或振动影响的道路(支路及以上级别)、轨道线路、铁路(含专线)、机场或飞行航道,其名称和位置分别是 。

附件九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

一、围护结构保温(隔热)、遮阳设施 (一)墙体

1、保温形式【B】【 A 外保温】【B内保温√】【C夹芯保温】【D其他】 2、保温材料名称【 F 】【A挤塑聚苯乙烯发泡板】【B模塑聚苯乙烯发泡板】【C聚氨酯发泡】【D岩棉】【E玻璃棉毡】【F保温浆料√】【G其他】 3、保温材料性能:密度【≤300 kg/m3 】、 燃烧性能【 6.5 h 】、 导热系数【 ≤0.07W/M .K 】、保温材料层厚度【 25 mm 】 4、墙体传热系数【 1.2w/㎡.k 】 (二)屋面

1、保温(隔热)形式【B、E】 【 A 坡屋顶】【B 平屋顶√】【C坡屋顶、平屋顶混合】【D有架空屋面板】【E保温层与防水层倒置√】【F其他】 2、保温材料名称【A 】【A挤塑聚苯乙烯发泡板√】【B聚氨酯发泡】 【C加气砼砌块】 【D憎水珍珠岩】 【F其他】

3、保温材料性能:密度【≥ 25-35 kg/m3】、 导热系数【0.029W/M .K】、 吸水率【 1.5vol %】、保温材料层厚度【 30mm】 4、屋顶传热系数【0.77 w/㎡.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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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面(楼面)

1、保温形式【 D 】【 】【 A 采暖区不采暖地下室顶板保温】【 B 采暖区过街楼面保温】【 C底层地面保温】【 D其他√】

2、保温材料名称【 G 】【 A挤塑聚苯乙烯发泡板】【 B模塑聚苯乙烯发泡板】【 C聚氨酯发泡】【 G其他√】

3、保温材料性能:密度【≤300kg/m3 】、导热系数【≤0.07 W/M .K 】、保温材料层厚度【 15 mm 】

4、地面(楼面)传热系数【 1.83 w/㎡.k 】。 (四)外门窗(幕墙)

1、门窗类型 【 、 】 【 、 】【 、 】 【 、 】【A断热桥铝合金中空玻璃窗】【B断热桥铝合金loe中空玻璃窗】【C塑钢中空玻璃窗】【D塑钢loe中空玻璃窗】【E塑钢单层玻璃窗】【F其他√】 2、外遮阳形式:【× 】 【A水平百叶遮阳】 【B水平挡板遮阳】 【C垂直百叶遮阳】【E垂直挡板遮阳】【F垂直卷帘遮阳】

3、内遮阳材料 【× 】 【A 金属百叶】 【B 无纺布】 【C 绒布】 【D纱】 【F竹帘】 【G其它】

4、门窗性能:传热系数【 3.0w/m2.k 】、遮阳系数【 81 % 】、 可见光透射比【0.79】、 气密性能【4 】 二、供热采暖系统及其节能设施

(1)供热方式:【 × 】【A城市热力集中供热】【B区域锅炉房集中供热】【C分户独立热源供热】【D热电厂余热供热】

(2)室内采暖方式:【× 】【A散热器供暖】【B地面辐射供暖】【C其他】 (3)室内采暖系统形式:【×】 【A垂直双管系统】 【B水平双管系统】 【C带跨越管的垂直单管系统】【D带跨越管的水平单管系统】【E地面辐射供暖系统】【F其他系统】

(4)系统调节装置:【× 】【A静态水力平衡阀】【B自力式流量控制阀】【C自力式压差控制阀】 【散热器恒温阀】【E其他】

(5)热量分摊(计量)方法: 【×】【A户用热计量表法】【B热分配计法】【C温度法】【D楼栋热量表法】【E其他】

三、空调、通风、照明系统及其节能设施(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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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空调风系统形式:【 × 】 【A 定风量全空气系统】 【B 变风量全空气系统 】 【C 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 】 【D 其他】 (2)有无新风热回收装置:【 × 】【A 有 】【B 无 】

(3)空调水系统制式:【 × 】【A 一次泵系统 】【B 二次泵系统 】【C 一次泵变流量系统 】【D 其他】

(4)空调冷热源类型及供冷方式:【 × 】【 】【A压缩式冷水(热泵)机组】 【B吸收式冷水机组】【C 分体式房间空调器】【D 多联机】【E其他】 【F区域集中供冷】【G独立冷热源集中供冷】

(5)系统调节装置:【 × 】【A电动两通阀】【B电动两通调节阀】【C动态电动两通阀】【D动态电动两通调节阀】【E压差控制装置】【F对开式电动风量调节阀】【G其他】

(6)送、排风系统形式:【 A、B 】 【A 自然通风系统√ 】 【B 机械送排风系统 】 【C 机械排风、自然进风系统】 【D设有排风余热回收装置的机械送排风系统】 【 E其他】

(7)照明系统性能:照度值【 按规范 】、功率密度值【 按规范 】 (8)节能灯具类型:【 A 普通荧光灯√】【 B T8级】【 C T5级】【 D LED 】【 E其他】

(9)照明系统有无分组控制控制方式:【 A有√】【 B 无】

(10)生活热水系统的形式和热源:【 A 集中式】【 B 分散式】【 C 电】【 D 蒸汽】 【 E燃气】【 F太阳能】【 G其他√】 四、可再生能源利用

(一)太阳能利用:【 × 】【 A太阳能生活热水供应】【 B太阳能采暖】【 C太阳能空调制冷】 【 D太阳能光伏发电】【 E其他】

(二)地源热泵:【 × 】【 A土壤源热泵】【 B浅层地下水源热泵】【 C地表水源热泵】【 D污水水源热泵】

(三)风能利用:【 × 】【 A风能发电】【 B其他】

(四)余热利用:【 × 】【 A利用余热制备生活热水采暖】【 B利用余热制备采暖热水】【 C利用余热制备空调热水】【 D利用余热加热(冷却)新风】

五、建筑能耗与能源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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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地节能建筑单位建筑面积年度能源消耗量指标:采暖【38.33】w/m2,制冷【40.54】 w/m2,

(二) 本建筑单位建筑面积年度能源消耗量指标:采暖【35.51】w/m2,制冷【28.56】w/m2

(三)本建筑建筑物用能系统效率:热(冷)源效率【 × % 】、管网输送效率【×% 】

(四)本建筑与建筑节能标准比较:【 A】【 A优于标准规定√】【 B满足标准规定】【C不符合标准规定】

附件十 物业服务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其他约定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卖方已在项目销售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本附件中简称“本合同”),买方已阅读、理解并承诺遵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相关权利义务。本合同的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3、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和委托期限

美的林城时代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贵阳市美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

期限至政府主管部门批复的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止。

1、合同期内,本物业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2、如合同到期,未出现上述1之情形,则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A、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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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未依法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形成续聘或解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并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

二、前期物业服务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服务;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三、美的林城时代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美的林城时代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贵阳市物业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参加业主委员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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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2、监督乙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乙方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3、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甲方的义务

1、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手册》、《临时管理规约》; 2、依据本协议向乙方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和其它相关费用; 3、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政府相关法规和《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4、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5、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乙方,告知受让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对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临时公约》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6、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手册》、《业主临时公约》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7、按照公平、安全、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8、甲方不得改变房屋销售合同中注明的房屋设计使用功能;不得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及产权房屋内自用部分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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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乙方的权利

1、依据本协议向甲方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 2、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让给第三方;

3、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违规行为向相关部门报告;遇特殊情况乙方可以对共用部位强行进行维修;

4、有权要求甲方及物业使用人配合乙方的管理服务行为;

5、对甲方和物业使用人违反《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及其它相关制度的行为,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劝阻、制止、诉讼等措施;

6、可暂时终止任何设备、设施的运行以进行维修;

7、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其中包括《业主手册》、《临时管理规约》)及其它公共管理文件的行为; (四)乙方的义务

1、对保修期满后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小修;对绿化、环境卫生、小区公共部位安全、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手册》,并书面告知对方;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及财务年度计划;

5、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甲方,并与甲方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6、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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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向甲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8、自本协议终止后,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

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管理的范围是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共有财产和公共事务的管理。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1、根据房屋实际交使用年限,每年检查1次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小修的及时组织修复;需要大、中修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告知业主,经业主依法表决通过后组织维修。

2、 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在物业公司有备案的装修,每2日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

3、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及更改外墙立面的违规行为,物业公司及时劝阻,并采取断水、断电,停工清场,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如不听物业劝阻,仍执意操作,造成违规的住户,公司不给给予办理房屋产权证。

4、小区主要路口设置路标,各栋、户的标识及公共配套设施、场地的标志。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1、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和设施设备巡查制度。

2、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需要小修的及时组织修复;需要大、中修或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报告业主,经业主依法表决通过后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依法应由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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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的除外)。

3、在接到供水供电部门停水通知后,12小时内向客户发布通知(市政突发停水停电及设备突发故障除外)。

4、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三、环境卫生

1、负责本物业区内的道路、绿化带、水景周边、广场及地下停车位等公共环境的清扫保洁;

2、负责从一楼到天台所有公共地方的清扫保洁;

3、负责本物业区公共垃圾桶内的垃圾收集和清运,及时对垃圾桶等卫生器具清洗、归位;

4、制止物业区域内乱丢、乱放、乱倒废物垃圾,制止乱张贴,制止违反政府规定饲养家畜家禽。 四、公共秩序维护 1、内容

(1)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2)建立健全各项公共秩序维护制度,按规定巡视本物业区域的情况,并做好记录;

(3)对外来访探人员,建立询问登记制度; (4)24小时值班、巡逻;

(5)组团内机动车辆、外来人员进出管理。 2、责任

(1)严格管理公共秩序维护队伍,做到作风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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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公共区域内危及住户安全的情况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 (3)不承担甲方人身与财产保管、保险责任。 五、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内容

(1)乙方负责疏导机动车辆有序行驶、停放;

(2)本物业内业主/使用人的机动车辆,应停放在规定区域内;业主/使用人需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申请,并与乙方签署车辆停泊服务协议或车辆租赁服务协议;乙方提供的车位系有偿使用,仅供甲方车辆停放之用,乙方不承担车辆保管及赔偿责任。凡进入停放场地之机动车辆必须购买车辆第三责任险、损失险、划伤险及车辆盗抢险,并安装防盗装置。

(3)未经门卫同意,外来车辆严禁进入本物业;访客车辆按管理人员指定位置停放;

(4)自行车一律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乱停乱放,确保道路畅通; (5)车辆行驶、停放及设施路线指示标志明确。 2、责任

(1)道路及辅助设施的保养及维护; (2)规范车辆停放、保证道路畅通;

(3)不承担车辆及车内物品的保管、保险责任。 六、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严格遵守政府有关法规规定和《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等管理文件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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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一、房屋外观

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无妨碍市容和观瞻,空调架等安装统一有序; 2、外墙无安全隐患或破损,室外整洁、统一美观; 3、公共区域无违章搭建,无乱张贴悬挂现象。 二、设备运行

1、制定设备安全运行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2、对公共机电、供水设备进行定期维护检查,实施24小时运行管理; 3、接到限电、停水等通知或需要局部停电检修时,及时通知业主。 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1、路灯、梯间灯等公共照明设备完好率达85%以上,对于损坏的公共照明设备及时进行维修或配合相关部门予以维修;

2、道路无损坏,路面平整,排水通畅;公用排污、排雨水管道设施完好无损;

3、二次供水设备管理有序,无二次污染及隐患; 四、环境卫生管理

1、不违反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饲养宠物的管理规定;

2、房屋的公共楼梯、走道、地下室等部位保持清洁,不随意占用和堆放杂物;

3、商业网点管理有序,无乱设摊点、广告牌,乱贴、乱画现象; 4、环卫设施完好无损,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标准化保洁; 5、定期杀虫灭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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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绿化

1、管理制度落实到位,有绿化专业人员养护;

2、绿化布局合理,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花草树木搭配得当;

3、花草树木长势良好,修剪整齐美观,无因管理原因造成大面积黄土裸露,无践踏折损现象; 六、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包租车位签署《车辆停泊及租赁服务协议》; 2、机动车、非机动车按规定位置停放,管理有序; 七、公共秩序维护

1、有专业化秩序维护队伍二十四小时值班、巡逻; 2、文明执勤、语言规范、训练有素、认真负责。 八、消防

1、贯彻国家和当地政府消防工作法令,制定区内消防制度; 2、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3、坚持固定的巡查检查制度和节假日重大活动的全面检查,如有问题限期整改解决;

4、发生火警及时通报、并协助消防部门救助。 九、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费用及公共用水用电的公摊费用)

一、根据本物业统一交房时间,对本物业业主确定统一的交纳时间:从登报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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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缴费方式:物业管理服务费采用先交纳后服务的方式,每年交纳一次,入住时首次交纳十二个月物业管理服务费,当期物业管理服务费于前次物业管理服务时间届满前十五日内交纳。

三、洋房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8元(按当期物价局核定标准);高层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按当期物价局核定标准); 四、商铺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按当期物价局核定标准)。 1、本项目后期及其他类型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另行约定。 2、依法将住宅变更为其他用途的,应根据变更后的物业性质的收费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

3、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承担。 4、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构成。 5、物业公司可以根据物价上涨、服务成本上升等情况,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提高物业服务费用的收费标准。

6、业主应自卖方登报通知房屋交付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如实际交付时间早于交付使用通知书约定的时间,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卖方原因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卖方全额交纳。

7、因物业买受人原因未按时交付使用通知书约定的交付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物业买受人自交付使用通知书约定的交付之日起全额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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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9、业主转让物业时,应结清转让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否则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依法追缴。

五、甲方已购买产权(或使用权)的停车位,按物价局当期物价审批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甲方需租赁停车位的,按物价局当期物价审批标准交纳租赁费用。

六、非抄表到户物业之水、电损耗未列入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成本,由使用人共同分摊;

七、电梯轿厢和公共楼道及园区景观照明用电费用由使用人共同分摊; 八、园区绿化维护及地下停车场保洁维护用水费用由使用人共同分摊; 九、甲方出租物业时,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甲方或甲方指定使用人交纳。 十、甲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其它费用。 十一、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按政府相关文件或业主委员会决定或物价指数调整。

十二、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已经出售并符合甲方与建设单位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业主全额交纳。

第五条 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其它特约服务费由甲、乙双方自行协商而定。 第六条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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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共有的停车位”、“物业共用部位”、“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场所”委托乙方经营。 2、各类停车位收费标准:

1)小区共有车位,买受人有权选择临时停放或请物业代月租的管理方式,收费标准参照当地政府颁布的指导价,并向业主公示。

2)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或出卖人附赠的,车位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按车库车位的标准参照当地政府颁布的指导价交纳车辆停泊服务费。 3)如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提供车辆服务,收费标准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并向全体业主公示,车位租用人或车位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须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服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用。

3、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除非业主大会另有明确决议,则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固定或非固定车位等车辆停放模式,合理划分停车区域。

4、乙方接受委托为业主专有部分提供“家政维修服务”,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由买受人确定并向全体业主公示。

5、业主共有物业经营收入及特约服务收入按下列约定分配:

1)业主共有物业设施及场所的经营收入的95%作为物业经营收入补充物业服务费用,其余作为业主所得收益,纳入专项维修资金或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2)为业主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家政服务的收入,乙方全部纳入本物业服务收入。

第七条 物业服务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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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用房产权归属全体业主所有,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期内无偿使用。受本项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所限,全体业主同意无偿提供部分共有部分供物业服务企业用作员工宿舍、员工培训室、食堂等,作为本项目物业服务的后勤保障。

第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其他免责事由

1、因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使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业主、物业使用损失的,违约人应给予经济赔偿。 2、双方约定因为下列事由所导致之损害或导致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不能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雷暴、台风、雪灾、凝冻、地震、火灾、泥石流、洪水等不可抗力及非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能够控制的其它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或政策法规变动等所致之损害)。

2)本物业内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暴动、抢劫、破坏、爆炸、火灾、盗窃等)。但因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故意或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而直接导致的情况不在此限。

3)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所致的一切相关损害、业主专有及专有部分的任何受损,但因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故意或违反本合同义务而直接导致的情况不在此限。

4)因业主、物业使用人或其他第三者故意或过失,或违反本合同、管理规约及其它物业管理规定、未经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同意擅自委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所致的一切相关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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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曾向业主建议改善自用、共用及约定共用部分设施设备或改进管理措施,而业主未采纳所致之损害(包括但不限高空抛物、违章装修、未及时维修或提供维修便利等)。

6)自业主迟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至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收到欠付费用期间(如通过票据或托收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 是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实际收到欠付费用日为收到欠付费用日)产生之任何损害。

7)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供热、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的损失;非因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它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的损失。

8)除上述各款外,其它不可归责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事由而导致的任何损失。

第九条 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本物业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修、中修、更新、改造的维修资金。甲方在购房时依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和《贵阳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规定》(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购房人应当在交纳购房款的同时按购房款的2﹪缴交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三、维修资金使用后个人帐面余额不足首次归集总额的10%时,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通过的续筹方案负责组织业主续筹;未成立业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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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l5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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