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江高科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2023-11-08 02:13: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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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江高科技园区优惠政策

1、行政审批和政府服务“零收费”(2003)

根据公告实施“零收费”的项目,涉及新区单位、以及工商、公安、税务、技监、药监等部门的自收或代收的收费项目,企业凭登记卡,执收单位直接予以免除;其他直接交到市属各单位的收费,仍由企业按常规渠道缴付,缴付后可凭收据和登记卡到张江园区办予以退款。 2、租金减免

对孵化企业用房租金第一年按评估认可的租金水平予以 100% 补贴,第二年减半补贴,第三年再减半补贴,补贴面积每家不超过 200 平方,经审核同意孵化期延长至 5 年的孵化企业,在第三年补贴标准基础上再延长二年。

3、张江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有关市场开拓补贴、知识产权转化资助两个办法优先考虑园区孵化企业(参照张江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4、孵化企业如获得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支持,园区将在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中优先给与股权方式匹配,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5、人才公寓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2006 )

凡符合条件并入住的员工,每人每月补贴 200 元。租赁合同采取一年一签,若续租或退租需提前一个月办理手续,续租原则上只能一次,累计租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6、园区科学专项实施办法( 2006 )

对单项活动给予不超过 5 万元的补贴,每年总额度安排 200 万元。 7、支持行业协会发展的实施办法( 2007 )

对新引进园区主导产业的国家级、市级、新区级行业协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给予每天每平方米 2.5 元人民币的补贴,其中国家级行业协会补贴建筑面积不超过 400 平方米 ,市级行业协会补贴建筑面积不超过 200 平方米 ,新区级不超过 100 平方米

8、激励自主创新人才发展的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2007 )

对符合条件的张江园区工作人员个人所得中的年工资薪金和劳务所得形成功能区域地方财力部分给予 100% 补贴,且“十一五”期间每人补贴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9、园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资助及奖励办法( 2007 )

联合培养期间,园区对研究生在企业进行课题研究阶段给予研究生每年一万

元人民币的资助。按联合培养合作协议,补贴时间最多不超过三年。 待条件成熟时,设立奖学金制度。

张江高科技园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管理办公室每年定期组织对成员单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进行总结,每两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打分,根据成员单位在研究生培养工作中不同表现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为五万元人民币。 10、张江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市场开拓专项( 2004 )

园区企业进行市场开拓的项目补贴,包括参加国内外产品和技术研讨会、说明会、展览会的会务费、展位费补贴、企业质量体系和产品出口认证、境外投标等。资助为无偿方式。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l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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