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出资与冒名出资的股东身份如何认定?

更新时间:2024-01-17 04:36: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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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出资与冒名出资的股东身份如何认定?

借名出资与冒名出资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现象,那么,在借名出资与冒名出资的情况下,该如何认定股东身份?在这里,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将针对这一备受关注的问题展开深入探讨,为大家释疑解惑。 一、借名出资的股东身份如何认定?

所谓“借名投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为了规避国家法律的限制性规定,隐蔽财产情况或是出于其他的考虑,在公司中实际认购出资,却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文件中记载他人为公司股东,该登记股东是名义出资人。 在借名出资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约定,实际出资人以名义出资人的名义参与设立公司、出资并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而名义出资人本身既没有出资也没有行使股东权的意思表示,且没有实际行使股东权,其仅仅是被借名而已。在涉及善意第三人时,由于名义出资人在对外关系上是作为公司法的股东出现的,作为交易关系中的第三人是无法探求公司背后的真实情况,因此,为保护交易安全,在对外关系上应由名义出资人承担股东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名义出资人承担该民事责任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进行追偿。

而对于借名者即实际出资人已进行出资并实际行使了全部股东权,公司及其他股东已对此予以认可,如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则符合取得股权的实质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三)》第22条、第23条、第24条,应确认实际出资人为股东。当然,如实际出资人的前述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依法对实际出资人进行处罚乃至拍卖其股权追缴其投资收益。 二、冒名出资的股东身份如何认定?

所谓“冒名出资”,是指冒名者以根本不存在的人的名义(如去世者或虚构者)出资登记,或者盗用他人的名义出资登记,冒名者与被冒名者之间不存在类似隐名投资的合意。

被冒名者既没有与公司其他股东设立公司的合意及出资之意,即没有成为公司股东之意思,也没有实际出资,且根本不知其名义被冒用,实际上不可能享有股东权利,因而不应作为公司股东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和责任。而冒名者作为冒名行为的法律主体,实际上行使着股东权利,按照责任自负及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冒名者理应承担股东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三)》第28条之规定,如果公司和其他股东对冒名出资予以认可,或者得知后的合理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应当认定冒名者的股东身份,并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如果公司和其他股东对冒名出资不认可,或者得知后的合理时间内提出异议,可以行使撤销权,要求冒名者退出公司。当然公司债权人在冒名者退出公司前以冒名者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有权要求冒名者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补充清偿责任。

三、隐名投资者可否诉请成为公司显名股东?

隐名投资者是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以他人名义出资并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中将他人登记为公司股东的实际出资人。而并未实际出资,代实际出资人持有股权并被登记为公司股东的人,称为名义股东。隐名投资者虽然有实际出资,但该隐名投资者系以他人名义出资,也就是说该名义股东与公司形成出资关系,故公司以出资证明书及股东名册为依据确认名义股东的股东身份,符合《公司法》第32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公司及其他股东认可名义股东的股东身份,但这并不意味公司及其他股东对隐名投资者的认可。故隐名投资者将名义股东变更为隐名投资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3款之规定,应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当然,名义股东因该出资而获得的投资权益应按照双方协议约定转交隐名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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