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评估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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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资产评估中 应注意的若干问题(2005)》的通知

沪评审规[2005] 1 号

各出资监管单位、各资产评估公司:

为加强资产评估项目管理,规范资产评估的操作程序,提高评估报告质量,根据资产评估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上海市资产评审中心制定了《关于企业资产评估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2005)》,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企业资产评估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2005)

上海市资产评审中心 二00五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关于企业资产评估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2005)

一、评估程序问题

1、为避免遗漏帐外资产,避免帐面反映的资产负债不完整,确定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的真实、完整、合法性,企业在整体资产评

估前应聘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独立审计。评估机构应取得评估基准日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及企业前三年(或经审计)的会计报表,注册资产评估师按照资产评估执业规范要求,做好尽职调查,结合审计报告对会计报表作出职业分析和判断,对有重大变动的事项,应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

注册资产评估师如果需要引用审计结论,应当充分关注审计揭示的情况,并必须对需要引用的审计结论进行核实和作出相应的职业判断,不得以审计结论替代评估执业判断,同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必须对引用的经核实的审计结论负责。

2、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应当明确下列事项,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示:

(1)委托方的基本情况;

(2)委托方以外的其他报告使用者; (3)被评估企业的基本情况; (4)评估目的;

(5)评估对象及其相关权益状况; (6)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7)评估基准日; (8)评估假设及限定条件;

(9)注册资产评估师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3、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被评估企业(资产占有方)情况应在评估报告中明示:

(1)被评估企业类型、评估对象相关权益状况及有关法律文件; (2)被评估企业的历史沿革、现状和前景及主要投资者的情况; (3)被评估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和内部管理制度、管理层结构、人员构成、业务范围、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研发状况、销售网络、特许经营权、财务状况等。

4、相关问题的证明材料是复印件的,必须有该证明材料的提供方盖章;有些证明材料需要有发证机关盖章证明的,原则上需要有发证机关盖章。对于需要核准备案的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应该在提供相关问题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上,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5、涉及核准备案相关报表所填写内容需要变更的,应重新提供各相关报表等。评估机构对需补充资料的应按要求提供原件或复印件,不宜提供传真件。评估机构需补充或修改评估报告的,应对补充或修改后的评估报告按要求装订成册。

在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时,委托方需提供与本次评估相匹配经济行为的相关文件,如改制方案等。

经核准和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使用有效期为1年。市属一级单位最迟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转报市国资委;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主要资产为房地产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市属一级单位转报日与评估基准日间隔最多不超过4个月。

6、市国资出资监管单位应指定熟悉评估业务的专门人员办理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备案手续。

市国资出资监管单位不得圈定资产评估机构,委托资产评估机构

前,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项目信息,并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规则,采用公开方式随机选择评估机构。对于适用招投标办法选择评估机构的评估项目,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招投标操作意见(试行)》(沪国资委评[2005]150号)规定的程序操作。

涉及重大项目的评估,委托方与评估机构达成评估意向后,应当向市国资委评估处(评审中心)登记。

评估机构应根据市国资出资监管单位的要求,提供规范的评估报告及相关的文件资料。

7、对于涉及企业改制为民营、国有股权转让给非国有或不特定对象等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报告,应附有企业提供的加盖公章的《关于资产评估情况公示结论的说明》。该《说明》应明确公示的具体时间;明确说明企业公示的内容,如企业资产评估的范围和内容、评估结果等;明确本次公示的结论,如企业职工对本次资产评估范围和内容的真实性有无异议,如有异议如何反馈、如何解决,最终结论如何等等。同时,委托方或资产占有方应在《委托方、资产占有方的承诺函》中,对所提供的《关于资产评估情况公示结论的说明》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对公示过程有音像资料的,评估机构应收集该音像资料作为工作底稿归档。

8、资产评估报告的备查文件资料按下列程序装订:

资产评估报告的备查文件资料应纳入评估报告的目录并统一编制页码。资产评估报告的备查文件资料装订程序如下:

(1)有关经济行为文件;

(2)关于资产评估情况公示结论的说明;

(3)被评估企业前三年会计报表(至少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相关投资单位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4)相关的审计报告;

(5)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6)产权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产权登记证、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批复意见书、产权界定查证确认通知书、房地产权证(包括租约合同等)、无形资产权利(属)证明、交通运输设备的行驶证及相关权属证明等;

涉及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评估报告必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及《登记证》附属内容的相关材料。

(7)重要合同等;

(8)委托方、资产占有方的承诺函及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的承诺函;

(9)评估机构的资格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评估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复印件;

(10)资产评估业务约定合同; (11)其他文件。

9、评估报告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总评估师及2名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盖章签字。每个评估机构只能有一个总评估师在出具的评估报告上盖章签字。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kx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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