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失业保险

更新时间:2023-10-12 00:48:02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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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该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的社会背景(或原因)

2. 其失业保险的内容包括哪些?(把课本上列的五个点展开深入的分析和阐述)

3. 该国失业保险的运作状况及社会意义

4. (案例)关于该国大学生失业保险方面的调查或应用 5. 小结与评价

一、德国失业保险的组织机构 1.现行的失业保险机构

德国的失业保险机构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它负责失业保险、失业救济和其它各项资金(如破产补助金和缩短工时补贴)的发放、管理。这个机构的结构一般由五个单位组成。失业保险科。该科下设三个组,基本任务是负责管理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以及在职培训和转业培训资金。就业促进资金管理科。这个科主要负责冬季建筑补助金、破产补助金、老年提前退休金、缩短工时补贴、职业培训促进补贴等。儿童基金科。它受政府委托对儿童基金进行管理,负责审批和发放儿童基金。非法就业监督科。主要工作受理各种关于违法就业的投诉,检查各种违法就业行为。所谓非法就业主要是指,没有工作许可的就业、不纳税的就业、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在享受各种社会保险的同时从事有收入的劳动、没有进行申报的就业。调节科。主要接受企业、劳动者反映的一些问题,处理一些违规的工作人员,代表劳动局到劳动法院处理法律纠纷。

2.2000年以后的德国失业保险机构

在德国,失业保险工作和职业介绍工作的联系越来越紧密。按照新的《就业促进法(草案)》,德国目前正在酝酿劳动机构改革,出台了一个名叫“2000年联邦劳动局”的计划。这一改革计划核心就是把失业保险合并到职业介绍部门,将职业介绍员和失业保险工作者组成一个工作队。这样可以方便失业者求职和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将使失业保险更多地发挥促进再就业的功能。 二、失业保险

1.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德国的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原则上是作为一种法律的义务,由每个雇主和雇员缴纳。但也有例外,即有些人员是可以免交失业保险费的。《就业促进法》根据宪法和其他有关社会法律及失业保险工作的具体情况,对什么人应该交纳失业保险费和什么人无需交纳保险费都做明确的规定。根据《就业促进法》,以下人员必须交纳失业保险费:除法律有特殊规定之外的所有雇员、义务兵、学徒、在残疾人学校参加培训的年青人、家庭手工业者、海员、领取医疗保险金的人;按照法律规定,以下人员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政府官员、法官、职业军人、神职人员、短暂就业者、假期打工的大中学生、65岁以上的人、失去工作能力的人、长期不能被职业介绍的人、临时工作的人、进修的外国人。德国的《就业促进法》规定,雇主和雇员有义务向劳动局缴纳失业保险费,标准是全部工作总额的6.5%,由雇主和雇员各承担一半。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标准不是固定不变的,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失业状况作相应调整,变化的趋势是逐年

增加。德国的失业保险基金是通过雇主代交来筹集的。雇主每月将自己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和雇员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一并划拨给医疗保险机构,再由医疗保险机构划给劳动局。

2.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按照德国《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最基本条件有五项: (1)必须是失业人员。

(2)必须到劳动局进行失业登记。

(3)必须提出申请,要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4)必须接受职业介绍。

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失业者想得到失业保险金或失业救济金,那么他必须接受职业介绍员介绍的“合适的职业”。对什么是“合适的职业”,《就业促进法》授权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颁布了专项法规进行规定。概括地说,“合适的职业”就是失业者可以从事的、法律又允许、劳动力市场又需要的职业。也包括“合适的职业培训”。享受失业保险金和失业救济金的失业者必须定期到负责他的职业介绍员那里去报到,去外地旅行前必须到职业介绍员那里去请假。 (5)必须具有“候补资格”。

所谓候补资格就是说,失业者必须在失业前的一定时期内从事某项工作,并履行了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即在失业前的3年内,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少于一年。由于德国劳动者的就业变动性较大,就业形式和类别比较复杂,德国《就业促进法》对就业时间的开始、中断、结束都做了一系列规定。如,第二次失业时以前曾计算过的年限不再

计算等等。

3.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就业促进法》规定,如果失业者具备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就可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最少期限为78天,即13周(德国的失业保险金按周发放,每周发放时间为6天),最长时间为832天。德国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规定了两个参数,一是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义务的工作年限,二是年龄。就业时间长,年龄较大的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相对要多,因此享受待遇的期限理应长些。按照规定,当一个失业者在自己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之内重新就业,那么在今后7年之内一旦他再次失业,还可以将原来应享受而未享受的期限加上。但两次享受期限相加,不能超过按照规定所应享受的最多的天数。同时,在享受期限上,德国还做了相应的扣除期限的规定,即当失业者由于自身过失而被扣除失业保险金时,也要相应缩短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 4.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德国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确定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纯工资,二是有无孩子。纯工资的多少依据税收等级来计算。德国的就业者必须纳税,但纳税等级不同(依据其工资收入和赡养人口,共分6级)。有无孩子对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多少影响极大。如果有至少一个18岁以下的孩子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是纯工资的67%,没有孩子的待遇是60%。德国的《就业促进法》对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标准做了很多、很详细的规定,如怎样认定纳税等级、如何计算纯工资等等。德联邦劳动总局设计了一个详细的表格,失业前的收入与失业后应该得到多少失业保险金一目了然。

5.额外收入的扣除。德国《就业促进法》规定,失业者在失业期间从事非全日制工作,仍可领取失业保险金,但工作时间不能超过每周18小时。同时规定,当失业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时,要从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中扣除一部分额外收入。所谓额外收入就是指失业期间从事非全日制工作而获得的收入。其扣除方法不是简单地从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中减去所有的额外收入,而是规定了一套非常严格的标准和操作程序。总原则是失业保险金加上额外收入不能超过原纯工资的80%。德国对申报额外收入进行了严格的规定,除了要求失业者必须自觉申报外,还要求企业必须对在本企业中非全日制就业情况进行申报,同时填写收入证明。

6.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的取消。按照一般的条件,一些失业者是有资格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但他们又由于法律上规定的一些特定的条件,在一定的时间内,这种资格又被取消了。按照《就业促进法》,在下列情况下,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被取消: (1)享受工资或有权依法要求工资期间。

在德国,就业关系和劳动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他们之间的区别对失业保险的影响很大。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失去了就业关系就等于失业,而按照劳资协议的规定,在一些情况下,失业者虽然失去了就业关系,但仍然与雇主存在着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依然存在的情况下,失业者有权向雇主要求工资,直到劳动关系解除为止。因此这段时间内,失业者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这就象我们的下岗职工,虽然他们失去了就业关系,但他们还与企业保持着劳动关系,企业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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