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磷矿采选行业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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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制定的云南省磷矿采选等四个行业

准入条件的通知

(摘录)

云政办发[2005]130号

云南省磷矿采选行业准入条件

为规范磷矿采选秩序,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实现磷化工产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云南省磷矿资源整合方案》,特制定磷矿采选行业准入条件。 一、磷矿开发原则

(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二)综合利用,有效保护; (三)优化配置,规模开发; (四)依法开采,规范秩序。 二、采选规模 (一)采矿规模。

1.新建露天开采矿山设计规模必须达到50万吨/年以上。

2.对开采能力达不到50万吨/年设计规模的矿产地,作为资源储备。

3.对现有生产规模与保有资源量不相符合、开发利用水平低的矿山必须进行改造提高(现有矿山保有资源量低于规定规模的除外)。2006年底前,开采规模达不到6万吨/年的矿山予以关闭;2008年底前,开采规模达不到15万吨/年的矿山予以关闭;2010年底前,开采规模达不到50万吨/年的矿山予以关闭。 (二)选矿规模。

1.新建擦洗脱泥装置处理能力必须达到30万吨/年以上,201O年底前关闭30万吨/年以下的装置。

2.新建浮选装置的处理能力不得低于30万吨/年。 三、工艺技术

现有、新建或改扩建矿山的采矿和选矿装置,必须符合工艺技术先进、装备设施配套、资源综合利用率高和环境污染少的要求。

(一)必须有与采选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管理系统、生产作业装备、排土场及尾矿库等配套工程设施。

(二)必须有区分不同矿石品质的技术手段、矿石分类堆放场地、中低品位磷矿石利用措施和设施。

(三)采矿贫化率和损失率原则上不得高于5%。 (四)擦洗脱泥装置选矿回收率应大于85%。

(五)浮选装置选矿回收率按平均入选品位确定:平均入选品位大于24%时,回收率应大于85%;平均入选品位大于20%时,回收率应不低于80%。

云南省黄磷行业准人条件

为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有效遏制黄磷行业盲目投资,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特制定黄磷行业准入条件。

一、装置规模

(一)新建黄磷装置(包括小水电、孤网运行地区及自备电厂的黄磷在建装置),其建设的单台磷炉容量必须在20000KVA、设计生产能力10000吨/年以上。

(二)现有单台磷炉客量在5500KVA、设计生产能力在2000吨/年以下的装置,必须在2

005年底前淘汰、关闭、拆除;单台磷炉容量在10000KVA、设计生产能力在5000吨/年以下的装置,必须在2007年底前淘洗、关闭、拆除。

二、工艺装备 (一)新建装置。

l.必须配套建设粉矿成球、烧结或其它粉矿综合利用装置。 2.必须同步建设黄磷尾气、炉渣等资源综合利用设施。 3.原料加工流程必须做到粉尘回收。

4.一氧化碳易泄漏、逸出岗位,必须有工业电视监控。 (二)现有装置。

单台磷炉客量在5500KVA、设计生产能力在2000吨/年以下的装置不得进行扩能改造。单台磷炉容量在10000KVA、设计生产能力5000吨/年以下的装置,必预在2007年底前进行扩能改造;同时,必须配套改造原料加工、尾气利用、泥磷回收、污水处理等关键工序,合理利用余热、炉渣等资源。

云南省过磷酸钙行业准入条件

为规范行业发展秩序,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有效遏制过磷酸钙行业盲目投资及低水平重复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特制定过磷酸钙行业准入条件。 一、装置规模

(一)新建单套过磷酸钙装置实物量生产能力必须在20万吨/年以上。

(二)现有单套过磷酸钙实物量生产能力在20万吨/年以下的装置,必须在20lO年底前进行扩能改造。

(三)2010年底前,淘汰20万吨/年以下单套装置。 二、工艺技术

新建或改扩建过磷酸钙装置必须确保安全、稳定和长周期运行。 (一)必须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

(二)采用酸、矿进料自动控制技术,自动调控酸量、浓度和矿量。 (三)加速反应过程,提高有效磷转化率,缩短熟化周期。

(四)落实环保措施,废水、废气、粉尘在综合治理后实现达标排放。

(五)过磷酸钙生产企业建设或改扩建自用或外销的硫酸等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工艺,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申报和审查许可。

云南省复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

为促进产业结构升级,遏制复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趋势,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特制定复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行业准入条件。

一、行业范围

复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行业范围包括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二、装置规模

(一)新建单套生产装置达到3万吨/年以上的规模。

(二)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允许建设2万吨/年以上单套生产装置。 三、工艺技术

新建复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生产装置必须采用先进技术,确保生产装置安全、稳定和长周期运行。

(一)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应采用原料破碎、混合、造粒、干燥、冷却、筛分设备,从原料混合到产品包装形成连续的机械化生产线。

掺混肥料应采用混合、筛分设备,从原料混合到产品包装形成连续的机械化生产线。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应采用原料破碎、有机物无害化处理、混合、造粒、烘干、冷却、筛分设备,从原料混合到产品包装形成连续的机械化生产线。

(二)改进生产技术,避免和减少生产过程中化肥原料的损失。

(三)落实环保措施,严格控制废水、废气、粉尘,“三废”在综合治理后达标排放。

铅锌行业准入条件

(摘录)

为加快结构调整,规范铅锌行业的投资行为,促进我国铅锌工业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铅锌行业准入条件。

一、企业布局及规模和外部条件要求

新建或者改、扩建的铅锌矿山、冶炼、再生利用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制度。

各地要按照生态功能区划的要求,对优化开发、重点开发的地区研究确定不同区域的铅锌冶炼生产规模总量,合理选择铅锌冶炼企业厂址。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等

对环境条件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铅锌冶炼项目,也不得扩建除环保改造外的铅锌冶炼项目。再生铅锌企业厂址选择还要按《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焚烧厂选址原则要求进行。

新建铅、锌冶炼项目,单系列铅冶炼能力必须达到5万吨/年(不含5万吨)以上;单系列锌冶炼规模必须达到10万吨/年及以上,落实铅锌精矿、交通运输等外部生产条件,新建铅锌冶炼项目企业自有矿山原料比例达到30%以上。允许符合有关政策规定企业的现有生产能力通过升级改造淘汰落后工艺改建为单系列铅熔炼能力达到5万吨/年(不含5万吨)以上、单系列锌冶炼规模达到10万吨/年及以上。

现有再生铅企业的生产准入规模应大于10000吨/年;改造、扩建再生铅项目,规模必须在2万吨/年以上;新建再生铅项目,规模必须大于5万吨/年。鼓励大中型优势铅冶炼企业并购小型再生铅厂与铅熔炼炉合并处理或者附带回收处理再生铅。

开采铅锌矿资源,应遵守《矿产资源法》及相关管理规定,依法申请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严禁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规范铅锌矿勘查采矿审批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方式和审批权限,严禁越权审批,严禁将整装矿床分割出让。

新建铅锌矿山最低生产建设规模不得低于单体矿3万吨/年(100吨/日),服务年限必须在15年以上,中型矿山单体矿生产建设规模应大于30万吨/年(1000吨/日)。 采用浮选法选矿工艺的选矿企业处理矿量必须在1000吨/日以上。 矿山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公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要求办理,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铅锌矿山、冶炼、再生利用项目资本金比例要达到35%及以上。

二、工艺和装备

新建铅冶炼项目,粗铅冶炼须采用先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富氧底吹强化熔炼或者富氧顶吹强化熔炼等生产效率高、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先进炼铅工艺和双转双吸或其他双吸附制酸系统。新建锌冶炼项目,硫化锌精矿焙烧必须采用硫利用率高、尾气达标的沸腾焙烧工艺;单台沸腾焙烧炉炉床面积必须达到109平方米及以上,必须配备双转双吸等制酸系统。

必须有资源综合利用、余热回收等节能设施。烟气制酸严禁采用热浓酸洗工艺。冶炼尾气余热回收、收尘或尾气低二氧化硫浓度治理工艺及设备必须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利用火法冶金工艺进行冶炼的,必须在密闭条件下进行,防止有害气体和粉尘逸出,实现有组织排放;必须设置尾气净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利用湿法冶金工艺进行冶炼,必须有排放气体除湿净化装置。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kf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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