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通知 豫交工[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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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

招投标活动的通知

豫交工【2004】205号

各省辖市交通局,巩义、固始、邓州、永城、项城五县(市)交通局,各高速公路项目公司,厅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工程建设质量,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在总结我省公路工程招投标工作实践并借鉴外省经验的基础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资格预审办法,深化资格预审工作

调整施工招标的资格预审工作内容,将投标阶段对投标人的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业绩信誉的审查前移到资格预审阶段。投标阶段若投标人的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业绩信誉有更新,则将更新内容附在投标文件中;若没有更新内容,仅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在投标文件中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重复内容。

为保证资格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准确,对于施工招标项目,将招标人自行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改为参照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方式,由招标人在“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进行资格预审评审。 为防止潜在投标人围标或串通投标,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数量可适当增加,但也要防止过度竞争和恶性竞争。根据交通部指导性意见和目前施工招标的情况,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数量不宜少于4家(含4家),也不宜超过12家(含12家)。 资格预审办法详见附件一《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二、改进评标办法,减少人为因素影响

为提高评标结果的公正性,减少人为因素干扰和可能发生的腐败问题,决定在施工招标中不进行技术评分。全省各级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对技术复杂、施工难度较大的工程项目报交通主管部门对其招标文件审查同意后仍可采用综合评分法外,其他项目均推荐使用有限低价评标法。详见附件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有限低价评标法》。 实行评标结果当场公示制度,提高评标活动的透明度。由于评标阶段对投标人的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业绩信誉的审查前移到资格预审阶段,并抽取专家进行资格预审评审,故开标现场仅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检查与合同条件检查,而后按照有限低价评标法计算评价结果,当场公布中标候选人排名情况。

招标人在定标时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按期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三、简化行政许可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将资格预审评审结果的审批改为备案,将招标文件的审批改为审查,交通主管部门只对有异议的问题提出书面备案或审查意见,无异议的,自收到文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答复招标人进行下一步工作。 简化后的程序如下:

(1)招标人将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样稿和资格预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2)招标人在“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进行资格预审评审;

(3)招标人将资格预审评审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将招标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查,以所在地交通局或主管部门正式文件报送; (4)招标人按照监督管理

权限邀请有关监督部门参加开标,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开标,开标现场公布中标候选人结果,开标情况自开标之日起2日内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5)招标人将评标报告和定标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以所在地交通局或主管部门正式文件报送。

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在指定媒介上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并按备案意见修改完善后,方可发售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评审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并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方可发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和定标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无异议后,方可发中标通知书。

四、加强对招标人的监督,规范招标行为

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加强对招标人的管理,督促招标人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投标管理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招标人要严格执行简化后的程序,上一步工作没有完成,不得进行下一步工作,否则,交通主管部门不接受项目法人提出的后续许可申请,情节严重者,将予以通报。招标人不得规避招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实行歧视性政策,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暗箱操作,不得违反规定确定中标人、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分割工程。

五、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严明评标纪律

严格执行交通部《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把专家准入关。省厅将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动态管理。对在评标工作中有收受钱物、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在评标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偏差和失误的,一经查实,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并依法依纪处理。

评标专家抽取要按照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3]464号),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政府部门的行政人员不得作为评标专家参加所管辖范围内的项目的评标工作。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只能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本项目的评标工作。

评标专家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载明的评价方法进行评审,不受招标人及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评标工作应严谨、客观、准确,对招标人提供的清标结果要认真复核,全面评审。

六、完善招投标行政监督机制,依法实施管理

按照《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国办发[2000]3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交通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豫政[2003]10号)的有关规定,对于省投资的重点项目,省交通厅要派人监督;其他项目,由市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

交通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职责,对招标人、评标专家的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不得干预招标人正当的招标工作。重点打击招投标中的串通投标、出借资质、低价抢标、暗箱操作、行贿受贿、地方保护、指定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投标承诺与施工过程脱节、严重违约或由于低价抢标导致质量差、进度慢的施工单位,要依法处理,公开曝光。不得采用以奖代补或工程变更等方法解决低价中标问题,从根本上杜绝低价抢标行为。要按照国家发改委、交通部等七部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受理、办理、处理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举报,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对主观臆造事端、中伤他人的投诉,也要依法处理。

交通主管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不得以权谋私,干预和插手具体的招投标活动,违者不论是否得利,一律按违纪查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内设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严厉查处招投标中的

腐败和不正之风,规范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提高行政监督水平,切实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通建设市场竞争环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交通厅原发布有关招投标方面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2.《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有限低价评标法》

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1: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和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中使用有限低价评标法的招标项目。实行有限低价评标法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均须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预审。 第三条 资格预审是招标人在发出投标邀请前,对投标申请人资格进行的审查。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方可取得投标资格。

第四条 投标申请人必须是实际承担工程施工的具有法人资格,持有营业执照和招标规模标准相应资质证书的主(兼)营公路施工企业。

第五条 资格预审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资格预审程序

第六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资格预审工作。资格预审评审工作由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负责。资格预审评审委员由招标人代表和从“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专家数量要大于三分之二。 第七条 资格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准备资格预审公告样稿和资格预审文件;

(二)招标人将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样稿和资格预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三)在指定的媒介上公开发布资格预审通告; (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五)投标申请人编写资格预审申请书,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六)招标人在“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进行资格预审评审; (七)编制资格预审评审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八)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

第三章 资格预审文件

第八条 资格预审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资格预审通告;

(二)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 (三)资格预审申请表;

(四)工程概况及合同段简介;

(五)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技术资料。 第九条 资格预审通告的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和批复情况; (三)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资质等方面的要求;

(四)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时间、地点和费用; (五)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六)资格预审的时间安排。

第十条 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应作如下规定:

(一)投标申请人一般应独家申请资格预审。如招标人愿意接受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

(2)联合体成员均需具有相应资质,并单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3)联合体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主办人和各方承担的责任。

(二)投标申请人(包括联合体成员)不得以其他形式对同一合同段再次申请资格预审; (三)一个投标申请人(包括联合体成员)对同一招标项目申请资格预审的合同段数量不得超过3个。

第十一条 资格预审申请表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申请人的组织机构、财务状况、业绩信誉资料表; (二)投标申请人拟投入的人员、设备资料表;

(三)投标申请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关键技术方案以及质量标准、进度与质量、安全要求的文字材料;

(四)如有分包计划,应有分包人的资质、人员、设备等资料表。

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自行组建资格预审工作组;

(二)招标人在“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建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 (三)评审委员会审定资格预审评审细则; (四)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五)对投标申请人的组织机构、财务状况、拟投入的人员素质、设备配置情况、以往的业绩信誉进行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

(六)对投标申请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关键技术方案的可行性,以及质量标准、进度与质量、安全要求的符合性进行管理水平的评审;

(七)以上审查通过后,若合格申请人不足12家,可直接确定资格预审结果;若合格申请人超过12家,则进行资格评分,从高分到低分取前12名通过资格预审;不对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进行排序;

(八)招标人对认为有必要的投标申请人进行澄清与核实。 第十三条 通过符合性检查的主要条件:

(一)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完整,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1)申请书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亲笔签名,盖有法人章; (2)申请文件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 (3)申请文件附表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4)提供了拟投入的主要人员的三证(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复印件,证件清晰可辨、有效;

(5)申请文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形式装订。

(二)投标申请人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授权代理人授权书应有效;

(三)投标申请人(包括联合体成员)的企业资质等级与拟承担的工程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四)申请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含小签)齐全,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

(五)投标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其授权书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授权人或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不得用签名章代替; (2)附有公正机关出具加盖钢印的公证书;

(3)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之后。

(六)投标申请人如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应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主办人;

(七)投标申请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提交分包协议和分包人的资质、人员、设备资料; (八)申请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不得超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限; (九)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未全部通过符合性检查的投标申请人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第十四条 根据资格预审评审细则规定,对通过符合性检查的投标申请人进行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

未全部通过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的投标申请人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第十五条 根据资格预审评审细则规定,对通过符合性检查和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的投标申请人进行管理水平的评审。

管理水平评审未通过的投标申请人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第十六条 符合性检查、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管理水平评审三项通过后,若合格申请人不足12家,可直接确定资格预审结果;若合格申请人超过12家,则进行资格评分,从高分到低分取前12名通过资格预审。 第十七条 在资格评审过程中,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申请书中不明确的和重要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与核实。若内容失实,招标人有权不通过其资格预审。 第十八条 在招标人接受联合体的条件下,对联合体进行资格评审时,其综合能力为各成员单位之和。联合体主办人所承担的工程量必须超过总工程量的50%。

第十九条 对含分包人的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评审时,其能力为投标申请人和分包人之和。分包工程量累计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

分包人的资质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主体工程不得分包。禁止转包和二次分包。

第二十 条 资格预审必须对应具体的合同段,招标人不得将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在招标项目的不同合同段之间进行调剂。

第五章 资格预审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资格预审评审结果由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确定。评审结束后,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资格预审评审报告。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招标人应当自确定资格预审评审结果之日起7日内将资格预审评审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资格预审评审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项目概述及合同段划分情况; (二)资格预审工作简介; (三)资格预审评审结果;

(四)资格评审表等附件:

表1: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组、监督人员名单表; 表2:符合性审查表;

表3:财务、人员、设备、业绩强制性评审表; 表4:管理水平评审表;

表5:资格预审评审结果汇总表。 (五)资格预审评审细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采用合资、合作、独资方式融资的公路项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有限低价评标法

1、定义

有限低价评标法是在通过严格的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中,在招标人可接受的合理投标价范围内,选择通过初步评审,评标价最低,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做出承诺并按时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投标人的评标方法。 2、复合标底的计算方法 C=α×A+β×B

式中:A-招标人的标底扣除暂定金额(包括计日工)后的值(招标人标底在开标时公布,公布的标底含两个内容:总价和扣除暂定金后的价);

B-投标人的评标价(投标人报价扣除暂定金额后的值)在A值的105%(包括105%)至85%(包括85%)范围内的平均值;

α-为A值的权重系数,α取值范围为0.3~0.6,当投标人在3~4人(含3人和4人),取α=0.6;当投标人在4~8人(不含4人和8人),取α=0.5;当投标人在8~10人(含8人和10人),取α=0.4;当投标人在10人以上(不含10人),取α=0.3; β-为B值的权重系数,β=1-α; C-复合标底值。

若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均未进入A值的105%(包括105%)至85%(包括85%)范围,则B值取A值的85%来计算复合标底;若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均高于A值,则按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3、招标人可接受的合理投标价范围

投标人的评标价在复合标底(C值)的105%(含105%)至90%(含90%)之间,作为招标人可接受的合理投标价范围,投标人的评标价在此范围外的投标文件不再参与评审。 4、评审程序

(1)在开标现场,宣读投标人的投标价和评标价,招标人的标底和招标人的标底扣除暂定金额(包括计日工)后的值; (2)计算A,B,C的值;

(3)计算招标人可接受的合理投标价范围,投标人的评标价在复合标底(C值)的105%(含105%)至90%(含90%)之间作为招标人可接受的合理投标价范围,在此报价范围以外的投标文件不再进行下一步评审;

(4)对投标人的评标价在复合标底(C值)的105%(含105%)至90%(含90%)之间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检查与合同条件检查; (5)对通过符合性检查与合同条件检查的投标文件,在招标人可接受的合理投标价范围内,由低到高排序,确定1至3名中标候选人。 (6)开标现场宣布中标候选人确定结果。 5、评标报告附表内容

为确保“评标报告”的格式统一,招标人必须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

标工作细则》的附件要求编写“评标报告”,采用有限低价评标法评标,“评标报告”的附表格式和内容应作相应变更,招标人应按顺序提供以下附表。 表1:清标工作组、监督人员、公证人员名单表; 表2:复合标底计算及合理投标价范围确定表; 表3:符合性检查表; 表4:合同条件检查表;

表5: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表; 表6:招标人确定中标单位名单表。 6、附加履约保证金的提交

为预防投标人恶意低价抢标,增加招标人的风险,采用有限低价评标法评标,当投标人评标价较低时,投标人除了按“招标文件范本”规定提交正常的履约担保金(一般为合同价的10%)外,还应提交附加的履约担保金。附加履约担保金的提交时间在评标结束后自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收到通知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若第一中标候选人没有按时足额提交附加履约担保金,招标人将按排名依次通知第二、三名中标候选人。评标价在低于复合标底5%(含5%)以内的中标候选人可不提交附加的履约担保金;评标价在低于复合标底的5%(不含5%)至10%之间的中标候选人应按其评标价与复合标底×0.95后差价的1至3倍提交附加的履约担保金。附加履约担保金可以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形式提交,也可以采用银行保函。若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附加履约担保金,签定合同前应由招标人会同中标人到出具保函的银行进行确认。以上规定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7、履约担保金的返还与没收

当中标人完成合同金额的20%后,招标人分期按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占全部工程量的相同比例返还中标人的附加履约担保金。若出现因中标人的原因而中途退场,中止合同履行的,业主将没收其剩余的附加履约担保金。

正常的履约担保金的返还与没收应严格按照交通部2003年《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执行。

8、有关注意事项

(1)为避免投标人恶意低价抢标,招标人编制标底不得随意下调。标底应在社会平均合理成本范围内,不得高于批复预算的建筑安装费与对应的预留费之和,也不得低于批复预算的建筑安装费与对应的预留费之和的92%。

(2)为做到开标现场确定中标候选人,不进行算术修正,招标人在出售招标文件时,应同时提供“工程量清单的数据应用软件盘”,该软件盘中的格式、工程数量及运算定义等应保证投标人无法修改。投标人只需填写各细目单价或总额价,即可自动生成投标价,评标阶段无需进行算术修正。

(3)招标文件应规定一个投标人最多被允许投标和中标的合同段数量,一般一个投标人在同一个招标项目中最多被允许投3个合同段,最多允许中2个合同段。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情况减少最多被允许投标和中标的合同段数量,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4)为规避“总价中标”和“单价计量”给招标人带来的风险,防止投标人在投标中投机取巧,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制定详细的规避不平衡报价的条款,若有严重的不平衡报价,招标文件可事先规定按废标处理。

(5)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若不能按时足额提交附加的履约担保金或者随意放弃中标的,将没收其投标担保金。

(6)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参照本通知确定的原则制定具体的评标办法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由于采用有限低价评标法不再进行技术评分,故废标的界定非常重要。为确保评标工作的公平与公正,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清楚地列出按废标处理的重大偏差条款,

以提请所有的投标人注意。

(7)严厉打击“借用资质投标”和“串通投标”,一经查处属实,将对违法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做出最严厉处罚。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k1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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