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法规和劳动关系6.5

更新时间:2023-05-22 02:37: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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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法规相关整理

第五节 劳务派遣

一、定义

▲ 它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被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派往用人单位,接受用人单位的使用和管理,收取一定费用的典型的劳动力外包形式,或说,它是人力资源外包的主要形式之一。(“新型”用工形式)

补充:1、这是一种三方涉的劳动关系:劳动者、派遣单位、用人单位

对于劳动者来说,可以解决暂时找不到工作的问题;对于派遣单位来说,可以赚取较大的利润;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没有必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不用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省去了招聘、培训的支出和过程;对于政府来说,有利于招商引资,增加政绩。

2、用人单位需支付劳务派遣单位人头管理费,一定的后勤保障管理费,以及福利等。工资经派遣单位之手才到达派遣工手中;同样地,派遣单位一般也会给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部进行反馈。

3、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它是独立于国库之外的,可以说是特殊管理机构的重要经济来源

4、保守估计,我国的劳务派遣工约为6000~7000万,占总用工量的20%以上;而在外国,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最高的为英国,5%左右,美国2%~3%,其劳动关系较为规范、健康。

二、法律对劳务派遣的一般规定

(一)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法》第59条)

1、劳务派遣协议应约定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2、派遣协议还应规定有效期限,以有效的规避法律风险为原则,一般不超过一年。

(二)规定劳务派遣的使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第66条)

1、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一般指服务业(第三产业)。例如:保洁、促销、导购

2、不该接受劳务派遣单位的是:第二产业,尤以制造业

(三)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要想肆无忌惮的使用派遣工的前提:那么用人单位一定是安全水平较高、不容易罹患劳动风险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一般要保证用工环境的安全,并敦促派遣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乃至商业保险。

三、劳务派遣制度的完善

(一)从劳务派遣单位角度

(1)提高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

如要求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固定资产、从事专门人力资源工作的员工

(2)明确劳务派遣单位的角色和定位。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者(派遣工)的雇主,而不是一个中介,它是必须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8条)

(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工资,向劳动者收取费用(详见《劳动合同法》第60条)

(二)从用人单位角度

(1)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以及该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详见《劳动合同法》第62条)

(2)跨地区劳务派遣,应当按照实际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有关标准执行

(3)用人单位不得自行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详见《劳动合同法》第6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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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劳动者角度

(1)同工同酬:贵族工与奴隶工(详见《劳动合同法》第63条)

(2)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详见《劳动合同法》第64条)

(3)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协商一致或发生明显违法行为(详见《劳动合同法》第65条)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jj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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