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19 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全国采矿权统一配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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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全国采矿权统一配号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为进一步提高采矿权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完善矿业权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应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矿业权管理,按照《关于加强矿业权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道知》(国土资发[2007]137号)的要求,在全面实行全国探矿权统一配号的基础上,自2008年6月1日起,部确定江苏、浙江、山东和云南4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国遭受地震灾害,试点工作暂停,增加江苏省为试点省)开展了全国采矿权统一配号试点工作。4个试点省经过近半年的努力,采矿权统一配号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2008年12月3日,共计统一配号采矿权1503个,工作进展顺利,为在全国实施采矿权统一配号积累了宝贵的经验。2008年11月25日至27日,部在北京专门举办了培训班,对统一配号工作进行了培训和交流。目前实施全国采矿权统一配号工作时机已经成熟,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采矿权统一配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矿许可证号编码规则

新的采矿许可证证号在原13位的基础上调整为23位,为永久证号,编码规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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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16 ┃ 17┃ 18 ┃19┃ 20 ┃21┃22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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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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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采矿许可证 ┃ ┃ ┃ ┃ 发证日期 ┃ ┃ ┃┃ 矿种共伴生 ┃ ┃ 采矿权取 ┃ ┃ 统一配号 ┃

┃ 统一配号代 ┃ ┃ 政区代码 ┃ ┃ ┃ ┃ 开采主矿类 ┃┃ ┃ ┃ ┃ ┃ 顺序号 ┃

┃ 码 ┃ ┃ ┃ ┃ 六位 ┃ ┃ ┃┃ 类型 ┃ ┃ 贷方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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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号位定义说明:

(一)第1位为全国统一采矿权配号代码:C。

(二)第2至7为行政区号国标代码,部代码为100000,各级发证机关按其省(区、市)、市(地)、县(市、区)级别分别使用相应的代码。

(三)第8— 13位为发证(首次发证或换证日期)年月:8— 11位为年、12、13位为月。

(四)第14位为矿类代码(见表1)。

表1矿类代码分类

┏━━━━━━━━━━━━┳━━━━━━━━━━━━━━━━┓ ┃ 代 码 ┃ 矿 类 ┃ ┣━━━━━━━━━━━━╋━━━━━━━━━━━━━━━━┫ ┃ 1 ┃ 能源矿产 ┃

2 ┃ 黑色金属矿产 ┃

┣━━━━━━━━━━━━╋━━━━━━━━━━━━━━━━┫ ┃ 3 ┃ 有色金属矿产 ┃ ┣━━━━━━━━━━━━╋━━━━━━━━━━━━━━━━┫ ┃ 4 ┃ 贵金属、铂族金属矿产 ┃ ┣━━━━━━━━━━━━╋━━━━━━━━━━━━━━━━┫ ┃ 5 ┃ 稀有稀土及分散元素矿产 ┃

┣━━━━━━━━━━━━╋━━━━━━━━━━━━━━━━┫ ┃ 6 ┃ 非金属矿产 ┃ ┣━━━━━━━━━━━━╋━━━━━━━━━━━━━━━━┫ ┃ 7 ┃ 建材类矿产 ┃ ┃ ┃ ┃ ┣━━━━━━━━━━━━╋━━━━━━━━━━━━━━━━┫ ┃ 8 ┃ 水气矿产 ┃ ┗━━━━━━━━━━━━┻━━━━━━━━━━━━━━━━┛

(五)第15位为矿种共伴生类型:单一矿种为1,有共伴生矿种的为2。

(六)第16位为采矿权取得方式:探转采为1、协议(含延续转有偿)为2、招拍挂为3(尚未进行有偿处置的采矿权取2,并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注明“采矿权未有偿处置”)。

(七)第17— 23位为采矿权统一配号的顺序号。

二、配号条件

(一)数据符合规范的填写要求。

登记管理机关对采矿权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审查批准后,在发证前须向配号系统提交规范填写的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内容,配号系统自动检查数据,并向数据合格的采矿权申请发送配号数据。

其中,采矿权新立项目提交数据为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全部内容;采矿权变更项目提交数据为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全部内容,如果为转让而发生名称变更的,还需同时提交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内容;采矿权延续项目提交数据为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全部内容;采矿权注销项目提交数据为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全部内容。

(二)权限符合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

1.发证权限。

符合《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和《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规定的发证权限。

市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证权限按照省(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办法管理。

2.出让方式。

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规定的采矿权出让要求。

3.其它要求。

符合部按照产业政策作出的某一时期内有关的政策要求。

三、配号流程

配号操作流程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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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16 ┃ 17┃ 18 ┃19┃ 20 ┃21┃22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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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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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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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采矿许可证 ┃ ┃ ┃ ┃ 发证日期 ┃ ┃ ┃┃ 矿种共伴生 ┃ ┃ 采矿权取 ┃ ┃ 统一配号 ┃

┃ 统一配号代 ┃ ┃ 政区代码 ┃ ┃ ┃ ┃ 开采主矿类 ┃┃ ┃ ┃ ┃ ┃ 顺序号 ┃

┃ 码 ┃ ┃ ┃ ┃ 六位 ┃ ┃ ┃┃ 类型 ┃ ┃ 贷方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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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采矿权统一配号流程

各级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操作权限的区别在于:

(一)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查看下级登记管理机关从处理中到已公告的全部申请项目信息。

(二)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查看(下载)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已公告设置的采矿权项目。

(三)省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本省的有关规定,对本辖区市、县级登记管理机关发证配号条件进行设置和管理。市县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申请配号项目通过省级登记管理部门审核后,向配号系统申请配号。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可实时掌控全省(区、市)已设置和正在设置的采矿权情况,实时查看本级和下级申请配号信息,实时获取部在本行政区内设置采矿权信息,实现对全省(区、市)采矿权登记信息的实时统计。

四、几点说明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采矿权新立、变更、延续等申请项目,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在准予登记后,必须通过采矿权统一配号系统(以下简称配号系统)提交登记数据,获取统一配发的采矿许可证号。凡未通过统一配号系统配号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视为无效。 采矿权注销申请在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后,需通过互联网向配号系统提交采矿权注销数据。采矿许可证号为永久证号,采矿许可证注销后,证号随之废止不再启用。

(二)已取得统一配号的采矿权,在办理变更、延续等手续并经批准后,采矿登记管理

机关仍须将有关登记信息上报配号系统进行确认备案。

(三)已取得统一配号的采矿权,在办理采矿权分立时,其中一个沿用原采矿许可证号,其余配发新证号;办理多个采矿权合并的,按照部、省(区、市)、市、县发证机关的顺序取采矿许可证号作为合并后的证号,同级机关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取登记时何在前的采矿许可证证号作为合并后的采矿许可证证号。

(四)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在获得配号系统配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后,应及时进行确认和公告。30天内未确认和公告的配号,系统将自动进行公告。

(五)各省(区、市)可通过配号系统实时查询、下载国土资源部在本省(区、市)区域内设置的采矿权基本信息。

(六)为尽快推进全国采矿许可证号的统一,要求在2009年底前完成对所有采矿许可证号的更新工作,更新程序按照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中采矿权变更登记操作,变更内容为“采矿权统一配号”。各省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组织好对本省(区、市)辖区内采矿许可证证号的更新工作,简化更新程序,原则上采矿权人凭原采矿许可证原件即可即时办理更新证号手续。

(七)采矿权统一配号系统的网址是:http://xkzph.mlr.gov.cn。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省(区、市)于2008年12月底前,提交核实整理后的全省(区、市)采矿权登记数据库,作为实施采矿权统一配号的底数。具体要求见《关于加强矿业权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37号)和《关于矿业权数据核实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69号)。

(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信息中心负责对本省(区、市)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统一配号的应用技术支持。

(三)使用自主开发采矿权审批系统的,按照统一配号要求自行完成系统改造。 实行采矿权统一配号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报部。

联 系 人:开发司胡斌华010— 66558270

电子邮件:bhhu@mail.mlr.gov.cn

信息中心:胡容波010— 66558787

电子邮件:rbhu@infornail.mlr.gov.cn

曾建鹰010— 66558761

电子邮件:jyzeng@infornail.mlr.gov.cn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jg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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