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与现行法律条文对照表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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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

稿)》与现行法律条文对照表

原 文 第一章 总 则 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相关产品;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本法另有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定。 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遵循 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对社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督,承担社会责任。 1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食品安全综合 第四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职责,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品安全标准制定。 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依照本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对食品相关产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品生产和食品进出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国务院公安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定的职责,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查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工作。 国务院其他与食品安全工作相关的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食品安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工作提供保障;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核。 门进行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量监督检验检疫、农业行政、卫生行政部门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督管理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臵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域设臵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理工作。 镇或者区域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 2

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第七条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部门以及其他与食品安全工作相关的部门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七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第八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识。 第九条 国家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开展食品安全公益宣第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传。 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保护能力。 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力。 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客观、公正报道食品安全问题,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和支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 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3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第十三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认为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有必要的,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计划。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 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粮食、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运用科学方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 其他有关信息进行。 第十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 第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患的,应当及时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理部门进行核实、检验。对需要进行风险评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估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第十六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料。 息和资料。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 院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食品全结论的,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责令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需要制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 4

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用;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 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 第十八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部门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督管理信息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险的食品,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示,并予以公布。 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示,并予以公布。 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 风险评估机构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八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第二十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第二十二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列内容: 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重金属、生物毒素、污染物质、放射性物质规定; 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五)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六)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七)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内容。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第二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 5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相一致。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 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第二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粮食、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的代表组成。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 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二十四条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国务院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公布。 第二十五条 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第二十七条 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 6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公布。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第二十八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免费查阅。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范,并符合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7

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第三十条 禁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有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下列行为: 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用回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收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料生产的食品; 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二)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采购、贮存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 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五)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污染物质、放异常的食品; 射性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品; 格的肉类制品; (七)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染的食品; 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 (九)生产经营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产经营的食品; 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制品; 求的食品。 (十)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餐饮具等污染的食品; (十一)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标签及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预包装食品,以及未按规定标识的散装食品; (十三)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四)利用废弃、回收等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生产加工食品相关产品; (十五)伪造、变造证照、标签、标识、说明书、检验报告、检疫证明等; (十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 8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饮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店、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通的许可。 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制定。 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励和支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食品店、小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餐饮店、食品摊贩改进生产经营条件;鼓励和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支持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营。 场所经营。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要求的相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关资料,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由。 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做好对所生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营活动。 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第三十五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员职业资格制度。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9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培训制度。食品从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业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等先进的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对通过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等先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进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有关质量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社会公布。认证机构跟踪调查不得收取任何费不收取任何费用。 用。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从业人员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 第三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保证食用农产品安全。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农业投入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品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并向购货者出具检验合录制度。 格证明和产地证明等文件。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第三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追溯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可追溯。 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食品可追溯。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原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制度。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明文件,保存相关凭据,如实记录食品原料、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 10

品。 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及联系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方式等内容。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年。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第四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八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第四十二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四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 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可证、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和产品标识,保存相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关凭据,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保存相关凭据。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在录。 其分店可以查询。 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 第四十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和配送食品,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质期的食品。 第四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 第四十五条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臵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应当在贮存位臵或者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 11

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成分或容。 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 第四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产地;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许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可。 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除遵守本法有管理的规定执行。 关食品添加剂的特别规定外,还应当遵守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要求。 第四十四条 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第四十八条 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由。 第四十五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第四十九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 标准进行修订。 12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四十七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第五十一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剂”字样。 第四十八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 第五十二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实行安全评价审查制度。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对食品相关产品及其生产过程形成 安全鉴定说明文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对安全鉴定说明文件进行评价审查。食品相关产品安全评价审查规范由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第四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第五十五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中药材的物质。 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传统上既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应当严格按照国务布。 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的目录执行。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第五十六条 国家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对在我国首次上市新品种、使用新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原料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实行注册管理;对务院规定。 其他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备案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保健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内容必须真实, 13

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载明“本产品不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字样;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保健食品生产者对其声称的产品功能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五十七条 国家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应当 将生产原料、产品配方及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 第五十二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第五十八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承担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监督管理部门。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发生食品安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九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查验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或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 台提供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颁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规定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颁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 14

第六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本单位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记录。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聘请食品安全社会 专业机构,定期对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价。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报告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十一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通知情况。 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回。 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回。 中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以责令食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品生产经营者召回其生产经营的食品。 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停止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生产经营情况向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部门报告。 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六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召回、超过保质期等市场退出的食品采取补 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建立不合格食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六十三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 第五十四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明知或者应知食品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发布,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的设计者、制作者、发布者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15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第五十五条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第六十四条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五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食第六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食品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六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第五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并监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督实施。 本法施行前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本法施行前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经依法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依设立或者经依法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照本法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第五十八条 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第六十八条 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 第五十九条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第六十九条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报告负责。 16

第七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第六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品不得实施免检。 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用。 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检验结果表明相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 第七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组织实施食品抽检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上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并说明理由。 食品生产经营者申请复检,复检结论合格的,费用由抽样检验的部门承担;复检结论不合格的,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第六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第七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七十三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第六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标准。 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的通关证明放行。 进口的食品应当随附检验合格证明材料。 第六十三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第七十四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准的食品,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提出所执行的有关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国际标准、食品检验结果、生产国合法生产证 17

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明等材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审查,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及时制经审查同意的,指定适用标准。 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七十五条 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审核制度,保证进口的 食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进口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第六十四条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第七十六条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并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接到通业行政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取相应措施。 第七十七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第六十五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进口商和已经注已经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第七十八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第六十六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名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表、保质期、贮存条件、适用标准、原产地,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企业和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六十七条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第七十九条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 18

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内容。 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 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八十条 进口的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召回已经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 费者,并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报告。 未按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进口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责令其召回、停止进口。 第八十一条 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第六十八条 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向国外出口食品的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口商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第六十九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第八十二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 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进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对进出口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的信誉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记录,并予以公布。对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第八十三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 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审查,并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检验检疫要求。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臵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臵 第八十四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 19

第八十五条 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七十条 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全事故应急预案。 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人民政府备案。 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人民政府备案。 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应急处置队伍,配备设施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设备,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故处臵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故处臵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患。 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第八十六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第七十一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臵,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应当立即予以处臵,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部门报告。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农业行政、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日常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食品药品监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督管理部门通报。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食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照规定上报。 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食品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 立即组织救治;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 20

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销毁;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臵指挥机臵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规定进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臵。 行处臵。 第七十三条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第八十八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设区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调查处理报告。 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第八十九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第七十四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第七十五条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第九十条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员失职、渎职情况。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十一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程度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等。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标准,明确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食品安全检验、信息等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21

第九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宣传教育、能力建设等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计划组织开展工作。 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第九十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四)查封、扣押、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有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明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场所。 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场所。 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十六条 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国务院卫 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设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第九十七条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归档。 归档。 第七十九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第九十八条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九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安 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食品安全监 22

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第一百条 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食品生产 经营企业,上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实施突击性现场检查。 第一百零一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系统,对查证属实的,第八十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给予举报人奖励。 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处理,不得推诿;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理,不得推诿;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本本法第七章有关规定进行处臵。 法第七章有关规定进行处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财政专项奖励资金。 第八十一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第一百零二条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经营者的同一违法理职责;对生产经营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涉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八十二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一公布制度。下列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制度。下列信息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统一公布: 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 (一)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 (一)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 (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风险警示信息;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 (四)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四)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 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信息,其影响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 23

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到准确、及时、客观。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统一到准确、及时、客观。 食品安全信息平台,依法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依法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获知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监督管理部门获知本法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政部门报告。 管理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一百零五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统计制度。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 部门,建立食品安全统计指标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统计工作。 食品安全统计数据应当真实、完整。 第一百零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布可能对社会或者食品产业造成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事先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 实。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未经核实的食品安全信息,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第一百零七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与公安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 时核查;公安机关认为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在侦办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发现的依法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置。 24

第九章 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请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一百零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形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并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拘留;构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用回原料生产食品; 收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品; 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二)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品; (四)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儿配方食品; 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五)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性状异常的食品; 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六)经营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肉类制品; 25

类的制品; (七)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八)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药品; 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九)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说明书或者广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十)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利用废弃、回收等不符合要求的(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材料生产加工食品相关产品; 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十二)伪造、变造证照、标签、标识、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说明书、检验报告、检疫证明以及其他违背(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诚信义务的行为。 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情形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污染物质、放射性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三)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五)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 (六)采购、贮存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 食品生产经营者故意实施前款所列行为的,按照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情形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 26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具等污染的食品; 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未按规定标识的散装(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食品; 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三)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使用不符关产品; 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相关产品; 品。 (四)生产经营过程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五)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履行召回义务; (六)食品生产经营用水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情形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一)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未按规定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未明确分管(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负责人; 检验记录制度; (二)从业人员未经培训或者培训考核不(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合格; 规定备案;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合(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格证明的人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安排患清理库存食品; 有本法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品的工作; 件; (四)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检验记录制度;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案;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五)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生产 27

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原料、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六)未对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和记录; (七)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八)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九)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 (十)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自查并记录; (十一)未按规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 (十二)其他违反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臵、报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臵、报告的,由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之一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一)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罚: 的食品,或者未随附检验合格证明材料; (一)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准的食品; 品,未经审查并指定适用标准,或者首次进口(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经过安全性评估; 关产品新品种,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三)出口商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三)出口商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品。 (四)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 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五)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的规定给予处罚。 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28

(六)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允许未取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或在网络交易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有关主管平台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实名登记、检查、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报告等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进行食品运输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要求进行食品、食品添加剂运输、配送的,由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一十八条 拒绝、阻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抽样检验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第九十二条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许可证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条 违法本法规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出具虚假监测、评估报告的,依法对技 术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由有关部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 29

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费用三至五倍的罚款,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的处分。 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 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给予认证费用三至五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或者撤销认证机构批准 文件等处罚,并予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依照《中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消费者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散布食品安全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编造、散布食品安全虚假信息,或者发布未经核实的食品安全信息,使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 30

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责,有下列情形之一,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地方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民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或者开除的处分。 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一)未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未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按照规定开展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 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二)未按照规定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设标准,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食品安全工作经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费; 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三)未按照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年度监督管理计划;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和组织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五)未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违反本法规定,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依法问责。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条件予以许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依法开展监督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通报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时收受贿赂; (五)瞒报、谎报、缓报、漏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六)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 (七)未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违反本法规定,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1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问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赔偿一千元。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九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保健食品,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适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规定用量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剂的涂料。 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的物质。 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 32

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质。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指通过系统和持续地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和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及时通报的活动。 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食品添加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技术机构、新闻媒体及消费者协会,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的交流。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第一百三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第一百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 有效。 第一百零一条 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第一百三十一条 乳品、转基因食品、畜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法;禽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航空运营中食品第一百零二条 铁路运营中食品安全的安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制定。 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制定。 粮食收购、储存和政策性粮食加工、销售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由国家粮食行政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管理部门参照本法执行。 33

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第一百零三条 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第一百三十三条 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 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 第一百零四条 本法自2009年6月1日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起施行。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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