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招标文件(发布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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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川区港桥新城廉租住房三期工程(四标段)

工程名称:永川区港桥新城廉租住房三期工程(四标段)

二次招标

招标编号:HYZB2011-433-4-X号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重庆豪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盖章)

代理机构:重庆市弘禹水利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二〇一二年一月

永川区港桥新城廉租住房三期工程(四标段)

目录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招标文件

第三章 投标文件的编制及提交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五章 合同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七章 投标保证金退还要求及表格 附: 资格后审文件 一、总则

二、投标申请人须知 三、联合体要求 四、资格后审合格条件 五、资格后审评审标准 六、资格后审程序 七、最终投标人确定

八、资格后审评审过程的保密 九、监督管理

十、《资格后审申请文件》 十一、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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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投标人须知 一、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项号 1 2 条款号 1.2 1.2 内 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说 明 与 要 求 永川区港桥新城廉租住房三期工程(四标段) 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 本标段包括:17#面积为10,371.48㎡,基础为桩基础,主体为框架结构; 18#楼面积为10,817.71㎡,基础为桩基础,主体为框架结构; 19#楼面积为11,263.94㎡,基3 1.2 工程规模 础为桩基础,主体为框架结构;地下车库(DH至DQ交D7至D20),基础为桩基础,主体为框架剪力墙结构,地下1层。 4 5 6 7 1.2 1.2 1.3 1.6 资金来源 招标方式 质量要求 工期要求 中央预算内投资、市级财政资金和区县自筹 公开招标 达到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一次性验收合格 日历工期360天 本次招标活动提供设计施工图中的廉租房17#、18#、19#楼、地下车库等工程的平基土石方、基础、主体、室内装8 2 招标范围 修、给排水、通风及防排烟、喷淋、消火栓、消防报警、电气、防雷、动力及照明安装等施工内容以及招标期内招标人的答疑资料、澄清资料、其他补遗资料、技术交底。 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企9 3 投标人资质等级 业;拟派本单位的项目经理具有一级(含)及其以上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证。 10 11 4.1 3.1 购买招标文件 资格审查方式 永川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yczyjy.cn)下载。在开标时缴纳资料费用:500元/本,售后不退 资格后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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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捌拾万元(80.00万元)现金 12 10 投标保证金 开标前1个半小时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在永川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指定窗口POS机上刷银联卡缴纳 13 14 15 16 17 18 4.2 的回复 6 13.8 26.2 26.2 14 踏勘现场 投标货币 最高限价 向招标代理人递交招标文件确认书 不组织集中踏勘现场,投标人自行踏勘 人民币 73899361.78元,其中安全生产费为:580357.92元。 招标文件确认书开标前1个半小时内在永川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低价判定标准值 具体详26.2 投标有效期 为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日起算) 递交质疑截止时间: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含)前投标人在永川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指定位臵匿名提出质疑,过期不再受理质疑 19 4.4/17 技术答疑 领取答疑资料截止时间: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含)前投标人在永川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答疑区公开答疑,投标人自行下载 商务部分:《主要项目清单报价表》,《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含综合单价分析表)书面文本和电子光盘。《施工方案》电子光盘 20 12 投标文件组成 技术部分:《施工方案》书面文本 投标函部分:《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承诺书》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资格审查部分:《资格后审申请材料》及原件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12年2月15日9:30时 21 4.5/21 投标截止时间 接标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13996099470 22 4.6/23 开标会 开标时间:2012年2月15日9:30时正 开标地点: 永川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 4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永川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 重庆市弘禹水利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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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24 26 26 详细评审 定标办法 详“开标、评标和定标”第26款规定 详“开标、评标和定标”第28款规定 中标价的10%(现金,不计息),借款为中标价的15%(借款时间1年,由业主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同期贷25 37 履约保证金 款利率上浮30%作为计算费率计息(不计复利),并在满一年后的一个月内一次性全部退还(包括利息)。 26 时间 本文件的所有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27 所有身份证复印件必须原样大小黑色复印,不得采用彩色复印。 28 本工程拟派项目经理必须无在建工程,否则无投标资格。 29 一家公司只能投一个标段,不得同时投多个标段。 二、 投标人须知 1.工程概况

1.1重庆豪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经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授权,是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永川区港桥新城廉租住房三期工程(四标段)的最终项目业主;现就永川区港桥新城廉租住房三期工程(四标段)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并承担项目施工建设。

1.2招标文件编制依据,项目实施依据、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招标方式、投资性质、招标目的。

(1)招标文件编制依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条例及文件规定。 (2)工程名称:永川区港桥新城廉租住房三期工程(四标段)。 (3)工程地点: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

(4)工程规模:本标段包括:17#面积为10,371.48㎡,基础为桩基础,主体为框架结构; 18#楼面积为10,817.71㎡,基础为桩基础,主体为框架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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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 19#楼面积为11,263.94㎡,基础为桩基础,主体为框架结构;地下车库(DH至DQ交D7至D20),基础为桩基础,主体为框架剪力墙结构,地下1层。

(5)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6)资金来源:中央预算内投资、市级财政资金和区县自筹。 (7)招标目的:通过招标确定中标人负责以下工作:

①工程施工建设与管理:负责本工程招标范围内工程建设施工。

②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并移交;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保修工作的管理;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全部保险险种以及完成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相关单位解释:

①本文件涉及的业主、招标人、发包人(方)均指项目业主----重庆豪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②本文件涉及的中标方(单位)、承包方均指----中标人。 1.3质量要求:

(1)达到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一次性验收合格。 (2)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严格履行承包人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3)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关条款,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质量。

1.4工程技术要求

本工程技术要求详见设计图纸和设计说明书。依据设计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的要求,本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达到现行规范及标准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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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工程施工图名:永川区港桥新城廉租房三期工程。 1.6工期要求:日历工期360天。 2.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活动提供设计施工图中的廉租房17#、18#、19#楼、地下车库等工程的平基土石方、基础、主体、室内装修、给排水、通风及防排烟、喷淋、消火栓、消防报警、电气、防雷、动力及照明安装等施工内容以及招标期内招标人的答疑资料、澄清资料、其他补遗资料、技术交底。

3.投标人的资格确定

3.1 在经过资格后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3.2 投标申请人必须书面认可本招标文书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3.3 符合以上两款即为投标人,可参与本工程招标活动。

4.日程安排

4.1 在永川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yczjy.cn)下载招标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等资料等。在开标时缴纳招标文件资料费用:500元/本,售后不退。

4.2 投标人开标前1个半小时内在永川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人递交招标文件确认书,过期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 4.3 招标人不组织集中踏勘现场,投标人自行踏勘。

4.4 递交质疑截止时间: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含)前投标人在永川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指定位臵匿名提出质疑,过期不再受理质疑。领取答疑资料截止时间: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含)前招标人在永川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答疑区公开答疑,投标人自行下载,投标人未按时上网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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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相关资料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招标人:重庆豪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在鹏 联系电话:023-49502123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市弘禹水利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殷老师 电话(传真):023-89079335、13996099470 4.5投标人将密封的投标文件于:2012年2月15日9:30时前送达永川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交招标代理机构收存,过期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 4.6 本工程开标会于2012年2月15日9:30时整在监督机构的监督下,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永川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230号二楼)组织公开开标。

5.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承担其参加本次投标活动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6.踏勘现场

6.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第14项和第4.3款的规定踏勘现场,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无论投标人是否踏勘过现场,均被认为在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已经踏勘现场,对本合同项目的风险和义务已经十分了解,并在其投标文件中已充分考虑了现场和环境条件。

6.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6.3投标人及其人员经过招标人的允许,可因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工程现场,但投标人及其人员不得因此使招标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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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投标人应对由此次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6.4如果投标人认为需要再次进行现场踏勘,招标人将尽可能予以支持,但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第二章 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招标文件

第三章 投标文件的编制及提交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五章 合同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七章 最高限价计价审核报告书、投标保证金退还要求及表格 附:资格后审文件

招标文件除上述内容外,招标人按相关规定所发出的有效答疑纪要、补充通知或修订函件等,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8.招标文件的澄清

8.1投标人在下载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文字表述不清,图纸尺寸标注不明以及存在错、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等,应按照第4.4款中关于提交质疑所规定的截止时间,及时向招标人提出质疑。不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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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质疑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按第4.4款所明确的时间和方式予以答复。招标人有关澄清招标文件的任何形式的文件都将作为招标文件的合法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8.2无论投标人对所有招标文件(含第7款所述全部内容)是否认真阅读,招标人均认为投标人对所有招标文件已不存在疑义并已充分理解,其投标文件已充分考虑到本招标工程所存在的各种风险。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日10天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9.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网上公布的形式递交给所有投标人,招标文件一经招标人修改,将以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为准,对所有投标人均产生约束力。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分公司负责人和拟派项目经理在收到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和网上的公开答疑后应向招标人办理有关签收记录(在参加开标会验证身份时以确认书方式确认收到的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和公开答疑),否则招标人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9.3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的内容,均以网上公布的内容和书面形式相同后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纪要)或修改文件为准;电话或口头咨询和答复的意思解释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9.4招标人保证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0日前以网上公布形式发给所有投标人。为了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视其修改的工作量,酌情考虑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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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并将修改后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网络形式通知投标人。

10.投标保证金:捌拾万元(80.00万元)

投标人按前附表12项的规定将投标保证金提交到指定帐户,未按规定要求或超过规定时限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都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第三章 投标文件的编制与提交 11.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1.1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应使用中文。使用其他语种的资料应附有经权威翻译机构核准的中文译文。对资料的理解将以中文译文为准。

11.2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本工程使用的币种均为人民币。

12.投标文件的组成

12.1 投标文件由技术部分、商务部分、投标函部分、资格审查部分组成。

12.2技术部分包括的内容:

投标人按本工程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施工方案》的书面文本。 12.3商务部分包括的内容:

(1)《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报价表》书面文本;

(2)《工程清单报价书》(含综合单价分析表)书面文本;

(3)《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承诺书》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报价表》电子文档统一装入《工程清单报价书》(含综合单价分析表)电子光盘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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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施工方案》电子光盘。

12.4投标函部分包括的内容:《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承诺书》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2.5资格审查部分的内容:资格后审申请材料及原件。

13.工程报价、计价、结算

13.1报价范围:

本次招标活动提供设计施工图中的廉租房14#、15#、16#楼、地下车库等工程的平基土石方、基础、主体、室内装修、给排水、通风及防排烟、喷淋、消火栓、消防报警、电气、防雷、动力及照明安装等施工内容以及招标期内招标人的答疑资料、澄清资料、其他补遗资料、技术交底。 13.2最高限价计价原则:

(1)人工综合工日按《重庆工程造价信息》2011年第10期公布的永川地区价格进行调整。

(2)材料价格按《重庆工程造价信息》2011年第10期并结合永川地区市场价格进行调整。

(3)取费: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08)计取。土建工程地下车库及13-20#楼为一类工程,1-12#楼为四类工程;消防报警系统为一类工程;给排水系统、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为二类工程;照明防雷、弱电、防排烟系统为三类工程。

(4)C35及以上标号混凝土按商品砼计算,其他的按自拌砼考虑。 (5)填方全部按利用方计,余方外运按1KM基本运距和增运1KM考虑。 (6)挖沟槽土石方按人工挖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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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挖孔桩长度土方深度暂按10.00米,土方深度暂按6.00米计算,石方深度暂按4.00米计算。

(8)车库与塔楼划分以±0.00为界,±0.00以上计入塔楼,±0.00以下计入车库。

(9)1-12#楼根据业主回复,外墙第一层按面砖计算,其他的按外墙涂料计算。

(10)灶台按800.00元/套暂列,二至四标段地下室门、防火卷帘门因设计不详各按20.000.00元暂列,室外环境部分的健身器材按15.00万元暂列,详见暂列金额明细表。

(11) 二标段室外道路工程按900万元暂估。

13.3招标范围内的工程项目费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税金及风险费等所有费用。招标人除此以外不支付其它费用,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 13.4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

(1) 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严格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10]158号”文件的合格标准规定执行。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 由招标人根据“渝建发[2010]158号”按合格标准计算,暂定金额580357.92元,结算时再按照“渝建发[2010]158号”文件予以调整。《施工投标承诺书》中的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必须按暂定金额填报,不得浮动,否则投标承诺书无效。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由各投标人按照渝建发[2010]158号文之规定在费用总价表前单列并收取税金。

(2) 安全文明措施费的要求与内容、提取支付方法以及违反约定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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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的赔偿等条款,按照现行规范性要求执行,做到专款专用。

13.5投标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臵、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格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13.6材料采购:本工程材料原则上由中标人采购(招标人和中标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采购时须由招标人、现场监理和中标人认质认价。 13.7工程价款调整 (1)材料价差调整原则:

钢材、有色金属制品、水泥、预拌砼、页岩砖、砂石材料按照施工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进行调整并进入结算,调整金额为施工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与最高限价报告采用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2011年10期公布的材料价格(地方材料取公布的永川区价格)相对照:如差额在±5%以内的不作调整;如差额超过±5%,只调整超过±5%部分的差额。调整的主要建筑安装材料价差不作为计取各项费用的基础。

(2)人工价差调整原则:

人工费按施工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永川地区人工价格的算术平均值进行价差调整,调整金额为施工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永川地区人工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与《重庆工程造价信息》2011年10期公布的人工价格的差额。调整的人工价差不作为计取各项费用的基础。

(3)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完成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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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量计算。对因承包人自身原因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4)当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及主要工程内容描述不符的,发、承包人应按新的项目特征及主要工程内容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

(5)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①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②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③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6)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7)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人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相应费用并调整工程价款。

①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②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③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④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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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⑤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8工程暂估价(如有)

工程暂估价的范围和金额随招标文件或工程量清单或最高限价一同在永川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布,投标人自行下载。

13.9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按第13.9款执行,相关内容按以下要求调整:

(1)工程清单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重庆)、2008《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08《重庆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

(2)取费标准: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08)计取。土建工程地下车库及13-20#楼为一类工程,1-12#楼为四类工程;消防报警系统为一类工程;给排水系统、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为二类工程;照明防雷、弱电、防排烟系统为三类工程。

(3)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人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4)招标范围内的措施项目费包干使用,不进行调整。 (5)其他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①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数量和合同约定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计算;

②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人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③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人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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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人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⑤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若出现差额,则由发包人补足并反映在相应项目的工程价款中。

(6) 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按渝建发[2010]158号文规定合格标准结算。 (7)规费和税金:

规费是指根据重庆市政府或市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主要包括:工程排污费; 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若出现本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重庆市政府或市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

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

13.10工程结算总价=(C×E)+(F + G)×P + K+M。 C——中标价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单价。

E——工程施工中的相应部分实际结算工程量(不含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

新增部分)。

F——按第13.9款第(1)条至第(5)条规定计算新增的措施项目费(不

含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新增部分)。

G——按第13.9款第(1)条至第(5)条规定计算的因非承包人原因引

起的新增部分的分部分项工程费。

K——包括按第13.7款规定计算的工程价款调整费用、按第13.9款第(6)

条确定的实际结算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按第13.9款(5)条确定的其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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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费用、按第13.9款第(7)条确定的规费和税金共计四部分。

P——中标价/最高限价。

M——招标范围内中标人投标的措施项目费。 13.11投标报价说明:

(1)本工程投标报价按工程招标范围自主报价,工程暂定金额(如果有)在报价中按本招标文件要求执行,不得做任何下浮,否则为废标。《工程量清单投标价》编制表格格式必须符合《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要求的表格,《工程量清单投标价》中的投标价及相关子项的合计和《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承诺书》的投标报价必须相同,否则报价无效。评标计算得分时仅采用《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承诺书》中的总报价作为依据,但报价必须符合以下原则,并在合同中执行。投标总报价不能超过最高限价,否则为废标。投标时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按本招标文件提供的清单量计算,不得作任何改动,否则为废标。《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报价表》中相关项目的报价不能超过本招标文件提供的单项工程的最高限价,否则为废标。

(2)不管工程量是否列出,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都应填报单价或总价,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承包人未填报单价或总价的子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和总价之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项目,但不能得到额外的结算与支付。

(3)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总价均已包括了承包人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材料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文件中明示或暗示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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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4)按基准日期前的法律、法规规定,承包人因承包本合同工程缴纳的各种规费和一切税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投标总价中。

(5)工程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应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第20.1款和第20.4款规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算保险费(如无规定,则不需报价),并列入工程量清单中的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除工程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以外,所有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保险的保险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不在报价中单列。 (6)单价和总价应以人民币报价,付款也按人民币支付。

(7)对工程施工和材料等的一般要求和说明,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完整重述或摘录,在填报工程量清单的每个子目前应参见合同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的相关内容。

(8)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不应降低和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应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9)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按第13.3款规定执行。

(10)图纸中所列的工程数量表及数量汇总表仅是提供资料,不是工程量清单的扩大或延伸。当各部分和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作为报价的依据。 (11)暂列金额

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暂列金额子目,除计日工外,投标人只需要直接将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纳入投标总价并计取规费和税金,不需要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以外再考虑任何其它费用。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并指明为“暂列金额”的子目应按合同条款的规定由监理人指示和决定全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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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 (12)计日工

计日工属暂列金额,由监理人确定用于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的计价。计日工的估算数量已列入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表”,承包人在报价时只需按下列要求填报单价和合价,计日工数量不得更改。

①人工费:用于计日工的人工工时计算,应从工人到达工作现场开始到离开现场为止,但应扣除用餐和休息时间。与工班一起工作的领班也应计入,但不得计入管理人员的工时消耗。承包人从事零星工作的人工费用应按计日工计价表中适用的人工单价乘以实际工时计算。此单价将被认为包括承包人开支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此)支付工人的工资、交通费用、超时工资、辅助工资和附加工资,以及任何其它费用或按法律规定以其名义支付的费用;还应包括承包人的利润、管理费用、监督费用、财务和保险费用;工时记录、行政和办公费用;消费品、水、照明和电力使用费;小型运输工具、脚手架、车间、储藏间、轻便电动工具、手工设备和工具等的使用和维修费用;承包人职员、施工员和其它监督人员的监督费用;以及与上述有关的所有其它费用。

②材料费:用于计日工的材料消耗量应按实计量。材料费用将按计日工计价表中的单价支付,此单价已包括承包人的管理费用、利润以及材料原价加上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检验试验费和保险费等,并应提供到现场仓库。材料由仓库和堆放地运至施工现场的运输费用将按照计日工计价表中的人工和机械单价支付。

③机械费:已进场并用于计日工的机械设备应按实际台班消耗量计量,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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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从停放地至工作地点间的往返路程所花时间也应计算在内。设备费用按计日工计价表中的相应机械单价支付。此单价将认为已包括折旧费、大修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场外运费、燃料动力费、机上人工费和其它费用,以及所有管理费、利润、以及与所使用设备有关的协调费用。

(13)《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投标报价和《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承诺书》的投标报价必须相同,《工程量清单报价书》电子文件和书面文本必须相同。否则报价无效。

14.投标有效期

14.1投标文件有效期为从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本工程的投标有效期为90天,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4.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应立即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对此要求向招标人作出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要求,而不会因此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期的投标人应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因此而提出修改投标文件的要求。在延长期内第15.3款和第16款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5.投标担保有效期

15.1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后60天内保持有效,招标人如果按第14.2款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文件有效期,对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15.2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按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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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a:未列入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开标后3日内退还,并办理完成转出银行手续。

b:中标人以外的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公示期满无异议后3日内退还,并办理完成转出银行手续。

c: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备案并送区公管办后3日内退还,并办理完成转出银行手续。

d: 投标保证金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帐户。

16.投标人如有下列情况,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 (2)中标人未能按第34款的规定签订协议书; (3)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17.答疑

17.1除非招标人另行通知召开标前会,否则按照第4.4款、第4.4款的规定办理。投标人应按照第4.4款有关时间安排以网上质疑的方式将质疑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将按照第4.4款的有关时间安排以网上答疑的形式向所有投标人做出澄清和解答。答疑及补遗书(如果有)的有效性规定按照第9.3款、9.4款规定执行。

17.2未提出投标质疑不作为否定投标人资格的理由。

18.投标文件的格式及其签署

18.1投标文件包括第12款中所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毫无例外地使用本招标文件统一的投标文件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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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加盖投标人法人章后的《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承诺书》有效。《工程量清单报价书》的书面文档逐页加盖投标人公章与拟派造价员执业印章,封面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工程量清单报价书》电子光盘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

未按18.1款规定的全部要求签字盖章的、增项或缺项的,经济标不参加相关评审。

18.2 投标文件的文字除必须填写的内容外均需采用打印。必须填写的内容使用不褪色的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否则,视为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18.3技术部分中的《施工方案》要求:

《施工方案》面页采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代理协会、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统一制订的《施工方案》面页;在面页右下角加盖投标人公章沿密封线对折密封;面页及整个《施工方案》均不得显示投标人企业名称、人员、承担或在建过的建设工程的名称或有隐含企业名称的内容和字样出现;不得编制页眉、页脚和页码;不得出现明显的痕迹,《施工方案》装订后,在装订线一侧采用适当宽度的白纸包裹书脊,然后将《施工方案》面页粘贴于首页前作为封面,《施工方案》底面用A4空白白纸粘贴。不得使用塑料夹条、薄膜外皮等饰物或特别标(注)记。

《施工方案》文字部分纸张采用A4白纸;字体:仿宋GB2312;字形字号:常规4号;字体颜色:黑色;进度计划图和总平面布臵图(如果有)采用A3号图幅;所有图表内的字号大小不限;文字、图表不得使用彩色和不得编制页码。《施工方案》电子光盘不得出现任何印鉴和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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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违反上述第18.3款将对其《施工方案》不予评审,其《施工方案》符合性评审不合格。

19.投标文件的密封

19.1 投标文件袋使用必须使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代理协会、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统一制订的“投标文件大袋”、“技术部分”袋、“商务部分”袋。“投标文件大袋”表面注明所参加投标工程的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地址及联系电话,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19.2“投标函部分”“技术部分”袋、“商务部分”袋装入“投标文件大袋”;“投标文件大袋”必须密封并加盖骑缝章。资格审查资料单独封袋,密封并加盖骑缝章。

(1)第12.2款的内容装入统一的“技术部分”袋中,必须密封但不加盖任何印章。

(2)第12.3款的内容装入统一的“商务部分”袋中,必须密封并加盖骑缝章。

(2)第12.4款的内容装入统一的“投标函部分”袋中,必须密封并加盖骑缝章。

(3)本招标文件规定的骑缝章均由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组成。 19.3投标文件袋中不得再装入除第19.2款规定内容以外的内容,同时各袋内容不得混装。

20.投标文件的份数

(1)技术部分:《施工方案》书面文本一式三份,不分正副本。 (2)商务部分:

《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报价表》书面文本一式三份,不分正副本;

《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含综合单价分析表)书面文本一式三份,不分正副本,电子光盘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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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案》电子光盘一式三份。 (3)投标函部分:

投标函书面文本一式三份,不分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书面文本一份。 (4)资格审查部分:

资格后审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21. 投标的截止

21.1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21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投标文件提交。

21.2招标人若按第9款规定以补遗书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则投标人的所有权力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1.3本次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人,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审批或核准项目的,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再招标;其他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再招标。

21.4投标人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提交的投标文件和任何补充资料,招标人都将拒收,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取消投标资格)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2.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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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投标人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第19款有关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提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修改补充”或“撤回”字样。 22.3投标撤回通知书可采用传真的方式,但传真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此传真;

(2) 传真件上应有投标人名称、地址、电话并有投标人法人印章; (3) 非常清楚地标明“撤回”字样; (4) 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22.4不符合第22.3款之规定的传真件均作无效处理。 22.5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2.6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要求、规定格式制作、规定装袋和提供规定数量的投标文件均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如经济标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则经济标不参与相关评审;如技术标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则技术标视为符合性审查不合格。如未按规定要求装袋则招标文件视为无效招标文件,直接退还投标人。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23.开标

23.1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永川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230号二楼)进行公开开标,邀请永川区检察院、永川区监察局、永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办公室、永川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永川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所有投标人的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参会人员参加开标会议。当投标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投标文件不足三家则招标人有权依法重新组织招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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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投标申请人参加开标会的要求;

①注册地在重庆市范围内的投标申请人,必须是该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和拟派项目经理参会;

②注册地不在重庆市范围内的投标申请人,若在重庆市范围内有经工商注册的分公司,必须是该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和拟派项目经理参会,或者投标申请人的分公司负责人和拟派项目经理作为授权委托代理人参会; ③注册地不在重庆市范围内的投标申请人,若在重庆市范围内没有设立经工商注册的分公司,必须是该投标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拟派负责本项目的项目经理(与参加资格后审时的项目经理相符合)作为授权委托代理人参会。 ④投标申请人参会资格不符合以上要求将视为投标人自动弃权。 23.3 按规定提交有效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其退还给投标人。 23.4开标会议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1)、主持人介绍参会的监督人员和招标人代表;

(2)、主持人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申请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申请人是否派人到场,如不足三家投标人参加投标仍继续开标活动;

(3)、永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办公室人员宣读“投标人须知”; (4)、投标申请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收到的所有“资格后审专用袋”和“投标文件大袋”的密封情况及收到时间,投标申请人签字确认;

(5)、招标人和监督机构公开投标申请人参加开标会人员的合法身份证明原件、保证金缴纳到规定账户后的有效证明原件、招标文件确认书原件、永川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原件,验证不符合规定取消其参加资格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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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资格。

(6)、永川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将各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后审专用袋”及其所装全部资料递交资格审查委员会;

(7)、资格审查委员会按规定在评标室核查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后审专用袋”密封及收到情况,并按规定评审资格后审申请书文件,编写资格后审报告,向招标人推荐合格投标人名单;

(8)、主持人当众宣布合格投标人名单;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仍继续开标活动;合格投标人在三家(含)以上则进行以下程序;

(9)、招标代理机构指定的工作人员开启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大袋”并展示内密封袋密封情况;

(10)招标代理机构指定的工作人员开启“技术部分”袋,由监督机构对技术标编号;

(11)永川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人员将已编号的技术标送评标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

(12)主持人当众宣读技术标评审结果;

(13)主持人当众宣读评标委员会根据最高限价计算书和图纸等相关资料,计算的(A)值;

(14)招标代理机构指定的工作人员开启“商务部分”袋,主持人当众宣读各合格投标人的《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承诺书》全部内容; (15)、合格投标人签字确认《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承诺书》的公布全部内容,并送评标委员会评审;

(16)、主持人当众宣读投标评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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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评标委员会按规定出具评标报告和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18)、主持人当众宣读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19)、招标人当众宣布第一中标候选人名单,并按规定确定公示日期(三个工作日);

(20)、投标人签字确认开标结果; (21)、招标代理机构退还投标人相关证件; (22)、开标结束。 23.5开标会基本要求:

(1)“投标文件大袋”和“资格后审专用袋”未按要求密封或收到时间超过投标截止时间的投标文件或《资格后审申请材料》应由招标人退还给投标人,不予开标;

(2)投标人代表的合法身份核验不符者即刻取消其资格后审资格,其《资格后审申请材料》和投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退还给投标人; (3)资格后审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参加后续招投标活动;

(4)开启投标文件时,工作人员如发现投标文件组成部分不齐全;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封面格式、组成及内容有瑕疵,或对上述内容存有疑问的,应如实记录投标文件开启情况并详细记载宣读的全部内容,然后将开标记录和所有开启的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认定其有效性。评标委员会认定的无效投标文件将不得进入评标阶段; (5)开标过程应当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24.评标准备

24.1 组建评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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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评标委员会由受聘的经济、技术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7人,其中经济类4人,技术类3人。 (2)所受聘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由招标人从政府咨询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3)评标委员到达评标室时应提供相关有效身份证明,经核查无误后方可进入评标室。

(4)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产生。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工作。 24.2评标原则

评标委员会应依法按下述原则进行评标:

(1)公平、公正、科学、择优、诚实、廉洁履行职责; (2)依法评标、严格保密; (3)反不正当竞争;

(4)定性的结论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

(5)评标活动及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24.3评标准备

(1)介绍项目情况、前期招标工作情况,宣读《评委守则》。

(2)熟悉相关文件资料:评标委员会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文件主要条款(包括招标范围、计价、报价依据,质量、工期,评标办法、评分标准、以及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条款)。评标委员应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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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以外的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3)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开标会记录、投标文件以及评标委员会认为重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4)暗标编号

评标工作开始前,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编制投标文件暗标编码,暗标编码按随机方式编制。由评标委员会完成暗标部分评审,在汇总投标人最终得分前不得开启。

25.初步评审

投标文件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属于重大偏差(详第27款规定),凡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有重大偏差的投标文件,该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评标委员认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的不再进行详细评审。只有通过评审的投标文件(有效投标文件)才能进入后续评审计分。

26.详细评审

26.1 评标分值设臵:

商务部分(投标报价)------------------------------------100分; 技术部分(《施工方案》)----------------------------符合性评审。 26.2商务部分评审(100分):

(1)本工程已设臵最高投标限价和低价判定标准值(均已含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投标人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市场变化带来的风险。本工程评标计算得分时仅采用《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承诺书》中的总报价作为依据。 (2) 本工程最高限价为:73899361.78元。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最高限价有异议时,应当在投标截止三日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及时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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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实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当调整最高限价,重新公布最高限价,截标日期顺延三日。投标人对招标人重新公布的最高限价或标底仍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后认为重新发布的最高限价或标底确有错误,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相关编制单位、编制人员依法做出处理,但已作出的评标结论不作改变。 (3)有效投标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可等于最高投标限价)和不低于低价判定标准值(可等于低价判定标准值)的投标报价即为有效投标报价,不是有效投标报价的任何报价均不参与评分,按零分计算,其所在的投标文件作废,不予评标。

(4)低价判定标准值的确定:评标委员会中经济类成员各自按最高限价的92%-88%之间随机确定,取算数平均值(A),投标人在六名(含)及其以上,去掉一个最低报价后,再取剩余的投标报价中最低三名的算术平均值为(B), (A)和(B)的算术平均值即为低价判定标准值。如果投标人不足六名,取最低投标报价为(B), (A)和(B)的算术平均值即为低价判定标准值。 (5)分值计算

未参与低价判定标准值算或者计算低价判定标准值时被去掉的有效投标报价,仍应计算相应分值。

低价判定标准值为最优标得分100分,其它有效投标报价与低价判定标准值相比,每上浮1%扣2分,具体得分采用插入法计算。

当所有投标报价均低于低价判定标准值而使评标无法继续进行时,招标人可依法宣布招标失败,并重新组织招标。

以上所有计算数据及评分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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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质询后,应按要求提供澄清资料并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书面澄清资料由评标委员会开启,并在质询会上进行澄清或解释。澄清不得更改投标总报价和实质性内容。 26.3技术部分评审(符合性审查):

(1)技术部分按合格和不合格两个标准进行评审,以下项目均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国家规定的《技术标》评定为合格(投标人可自行增加项目,但不作为评审依据),否则评定为不合格。评审项目包括:

①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②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③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④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⑤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含施工进度计划图); ⑥ 资源配备计划;

⑦ 施工设备、试验设备、检测仪器设备; ⑧ 保证民工工资措施。

(2)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类成员独立评审;并应在评审原始记录表上签名。 (3)未通过技术部分符合性审查评审的投标人报价均不得参加经济标评标的相关计算。

26.4关于汇总投标人最终得分

(1)评标委员会整理评审结果,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出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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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编写评标报告:

①整理开标记录,全体评委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②编写评标报告,由全体评委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后提交给招标人。 ③按招标文件规定确定出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在评标报告中将按得分高低由高到低的次序排列出前三名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 ④如最高得分出现2个并列,则采取现场随即抽签的方式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如报价相同,则采取现场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另外一家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如最高得分出现2个以上并列,则在按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后继续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如仍出现并列,则按以上方法确定第三中标候选人。

26.5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递交评标报告确定得分最高的为中标人。如果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内出现任何来自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有效投诉,评标委员会应协助监督机构或其它单位处理好投诉。

27.重大偏差

27.1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效投标文件: (1)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未按规定在投标文件和《资格后审申请材料》签字(或盖章)并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2)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完整投标文件和《资格后审申请材料》。 (3)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4) 投标文件及《资格后审申请材料》未按规定的格式制作和规定要求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5) 除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标的以外,投标人同时提交两份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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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同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内容报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并未声明以哪个报价为准的;

(6) 投标人在资格条件上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其不再具备原先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7) 投标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的;

(8) 投标文件中载明的主要施工技术和方法违反国家的规范、规程和强制性标准的;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9) 开标时投标人名称与资格后审时投标申请人名称不一致的; (10)投标报价高于本招标文书设臵的最高限价;未报履约保证金金额或填报时未达到规定履约保证金金额和未填报履约保证金缴纳方式的; (11) 开标时,未出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或出示原件验证不符合;

(12) 评标过程中,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欺诈、威胁、以行贿手段或其他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中标、采取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不正当手段的;

(13) 存在招标文件规定的重大偏差的情形及依法应当否决其它情形。 27.2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串通投标: (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信息传递给该项目的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标底、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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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成员名单,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期间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或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5)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前预先内定中标人,或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明显倾向性条款,或向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评标;

(6)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为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影响公平竞争的投标咨询服务;

(7)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8)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9)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或提供投标咨询服务;

(11)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同一单位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互作投标担保;

(1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务;

(1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出现非正常一致,或者报价细目呈明显相同规律性变化;

(1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 (1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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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27.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认定,作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并提请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做出处罚:

(1)利用伪造的或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的; (2)伪造或虚报业绩的;

(3)伪造主要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简历的; (4)虚报拟用于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的; (5)虚报财务状况的;

(6)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拟派技术负责人不是其所属人员的; (7)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28.定标办法

28.1招标人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即为中标人;名次并列时由招标人现场抽签确定。招标人不得在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28.2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中标后向招标人提出严重违背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规定或相关承诺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8.3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8.4 若招标人最终确定第二或第三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其中标价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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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总报价,但也不得低于成本价。

28.5 中标候选人不得无故放弃中标。否则,招标人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范畴,并予以通报。

28.6 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无故放弃中标: (1)除不可抗力因素和招标人的责任等免责条件外,中标候选人拒绝按规定接受中标的;

(2)除不可抗力因素和招标人的责任等免责条件外,中标人拒绝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监察部门认定的其他无故放弃中标行为。

28.7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必须在永川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对中标人及中标价、工期、拟派项目经理等实质性承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投诉的,公示结束后即可办理后续手续;公示期间有投诉的,投诉处理完毕后方可办理后续手续。

29.评标过程的保密

29.1开标后,直至评标结束,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比较有关的资料和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9.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如试图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及其评标专家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9.3 投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或其他有关人员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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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评标过程的材料。

30. 监督处理

30.1评标过程中认定为串通投标的,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废标后合格投标人少于三家的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评标结束后查实认定为串通投标的,已取得中标资格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已经发出中标通知书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在未参与串通投标的中标候选人中依序递补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均有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30.2招标人参与串通投标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30.3招标代理机构参与串通投标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从重处罚,并视其情节暂停一定时段在本区的招标代理业务,直至取消在本区的招标代理资格,并上报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监察部门。

30.4投标人被认定为串通投标的,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30.5无故放弃中标的,处以没收投标保证金,交纳其投标报价与依序递补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差额作为对招标人的补偿(差额为正值则不予补偿),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30.6串通投标由履行该工程招投标监管职责的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实施调查和初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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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监察部门核准认定。认定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30.7其中招标文件第27.2款第(13)至(15)条情形可以由评标委员会当场认定并将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再按照上述调查、核准和处理程序作出进一步处罚

31. 监督机构

本工程招标活动全过程接受永川区建设委员会或受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和永川区检察院、永川区监察局、永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合同 32.合同授予和拒绝

32.1本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第28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32.2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32.3投标人中标后又提出对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的不实质性响应,经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32.4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15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区法制办审核后由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3.中标通知书

33.1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在投标有效期结束30个工作日前确定,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3.2招标代理机构将在中标人与招标人合法签订施工合同并发出中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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