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帆三国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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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授课提纲

杨 帆

国际公法

条约:构成要件、保留、登记、冲突、对第三国效力、解释、修订 包括 一、国际法渊源 国际习惯: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 一般法律原则(从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中国实践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特点、内容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

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缔约权(国内法) 排除错误、诈

欺、贿赂、强迫

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2、条约的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

不得保留的情形:条约不允许保留、保留不在条约允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违反条约宗旨

保留的接受和效力

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接受自然生效 数目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全体接受方有效 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 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 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 保留国 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 保留所涉规定在两国之间视为不存在 接受保留国 适用条约规定

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 3、条约登记:联合国会员国的已生效条约、联合国秘书处、未登记条约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

1

4、条约冲突的解决:

条约本身规定(如《联合国宪章》) 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 条约无有效规定 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

甲乙

、、

乙丙 先、、 约丙丁 乙丙之间:后约 甲乙、甲丙之间:先约,乙丁、乙丙之间:后约 甲丁之间:没有条约关系

设定义务——书面、明示

后约 5、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6、条约的解释

7、条约的修正: (1)修正条约的协定对于是条约当事国而非该协定的当事国无拘束力

(2)对于修正条约的协定生效后成为当事国的国家,如无相反意思表示,视为修正后条约的当事国 (3)在该新加入国家与不受条约修正协定拘束的国家之间,适用未修正的条约

8、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二、国际法 的主体 国家主权豁免: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管辖

例外:主权豁免的放弃(自愿、特定、明确)——管辖豁免放弃不意味

着执行豁免的放弃

限制豁免主义理论的产生(多数国家认同):国家商业行为没有豁免权

一般规则:上下文和通常含义、目的和宗旨、善意解释 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有分歧适用上述规则 国家:四要素、基本权利、管辖权和国家主权豁免、国家承认和继承 政府间国际组织:法律人格、成员、联合国的组织机构 其他国际法主体 设定权利——不反对 权利义务取消——第三国同意 直接适用、优先适用:民商事领域 与相关国内法并行适用:如特权与豁免领域,国内法细化和补充 条约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如WTO诸协议、人权条约 2

传统的主权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仍然具有普遍拘束力

2、国际法上的继承:包括国家继承(最主要)、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继承 与领土有关:继承 条约继承:约定 无约定

与被继承国家的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不继承

国家继承 财产继承 不动产:随领土一并继承 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非条约继承 档案继承:协议 无协议,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合并:全部转属继承 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债务继承 分离、分立:协议 无协议,公平地按比例

独立:不予继承,除非另有协议

国家债务,不包括

地方债务和恶债

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

(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3)承认的效果: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系列变化;具有追溯力;拒绝承认不影响对方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

4、联合国的组织机构 秘书处(秘书长由安理会推荐, 大会简多通过,任期5年,可连 大会 选连任) (非立法机构,平权加多数同意) 安理会 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 (维护国际和(54,每3年(成立时11(15,大会和 平与安全;唯一任,可以连块托管领土,安理会分别选 一有权采取行任,简多) 先都已经独立举,均多数获 动的机构;9或自治,名存实亡) 任,任期9年,可连选连任) 票+大国一致 原则)

下有协议的17个专门机构 大国一致原则: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实践中,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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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一般义务——国际不法行为 行为归因于国家 分类 传统国际责任的构成 违背国际义务 排除行为不当性 三、国际 责任 国际责任的形式 主体:战争罪下的双罚原则 国际责任的发展 违背根本义务——国际罪行 5、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主体(其成立和活动依据的是相关国际条约)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不是国际法主体(其成立和活动目前主要是由各相关国家的国内法加以规定)

1、行为归因于国家:

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1)国家机关的行为;

(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的行为;

(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上述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一般也包括以此种资格执行职务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

客体范围:不法行为——合法但致损的行为(外空行为、国际环保)

(5)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6)一个行为可以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单独或共同的责任。

(7)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但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另外,如果国家纵容或唆使个人肆意侵犯外国的权益,则该国应负国际责任。对于其他的个人行为,只要有关国家事后能够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履行政府的正常职能,就不会导致该国的国际责任 2、排除行为不当性:

(1)同意。条件:A、事先、自愿、明示;B、不与公认的国际法规则相违背

(2)对抗与自卫:针对其他主体所作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根据是否采用武力分为对抗措施和自卫。条件:适度

(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4)危难或紧急状态

四、国际法上 的空间 领土:构成、各部分的基本制度、领土的主权的取得和限制 海洋法(水域和底土):构成、各部分界限和基本法律制度 上覆空间的法律制度:内层空间和外层空间 国际环保法

(一)领土

领陆:边界制度(便利、相邻权、界标出现任何问题均须双方代表在场方能恢复原状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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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土构成

领土取得方式

(二)海洋法

内河 河流 界河:以主航道或河道中心线为界分属沿岸国 多国河流:对沿岸国所有船舶开放,分段属沿岸国,协议管辖、利用 领水 湖泊 内海 领海 国际河流(国际运河):依条约对所有国家开放,非军用船舶有无害 通过权,条约约定管理等事项 海洋法详述 基本制度:《芝加哥公约》,领空主权原则 领空: 民用航空法 民事责任制度:《华沙公约》——推定过失责任和不完全过失责任 安全制度:三个劫机公约(东京、海牙和蒙特利尔)——劫机为可引渡罪行,但各国无强制引渡的义务,但不引渡需要在国内按严重的刑事案件起诉并惩处 底土:深度到地心 先占:A、无主地B、有效占领(主客观)——现已不适用,澄清历史问题 传统方式 时效:有争议,我国不承认 添附:合法 征服:以战争合法性为基础,现已基本废弃 割让 非强制——合法 强制——非法 殖民地独立:合法 新方式 公民投票:合法 一般限制:边境制度中的相邻权、领海无害通过等 共管:合法 租借:依条约平等自愿与否效力不同 特殊限制 国际地役:一国依条约为他国设立的永久性作为或不作为的地役权;合法 势力范围:非法 领土主权的限制 5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i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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