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和实验教学中心制订的相关政策措施、规章制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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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和实验教学中心制订的相关政策措施、规章制度文件

中山大学关于实验室和实验教学工作的文件

1、中山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规程(试行)

2、中山大学实验改革成果奖实施办法

3、中山大学实验室研究(改革)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4、中山大学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5、中山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规定

6、中山大学本科生科研培训的实施办法

7、中山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

8、地理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制度

9、中山大学地学实验室人员考核标准

10、地理实验室管理条例

11、GIS实验室开放管理守则

12、人文地理重点学科实验室开放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

13、数字测量实验室仪器使用借用制度

14、专业地理综合实验室管理制度

15、人文地理重点学科实验室使用管理条例

16、规划设计实验室开放管理守则

17、放射源事故预案细则

18、辐射废物管理细则

19、辐射管理细则

20、实验室消防、治安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

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中山大学实验室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颁发的《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有关“改革固定用人制度,破除职务终身制和人才单位所有制”等一系列规定精神,学校对从事实验室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为教学、科研服务的相关技术人员实行职务聘任制度。

第三条 制定本规程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科教兴国战略,以加强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合理配置为教学与科研服务的人力资源、优化学校内部人员结构、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办学效益为核心,进一步改革用人制度,理顺管理体制,强化竞争激励机制,保障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学校建设成为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目标的实现,提供具有现代大学制度特质的人事制度方面的保障。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各学院(系、实验中心,下同)从事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含教学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学实验辅助人员)。其他为教学、科研服务的相关技术人员的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工作参照此规程。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工作人员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委员会”,负责有关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的有关工作,决定有关事宜。委员会成员由学校主管领导、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专家组成,委员会主任由校长任命。委员会授权人事处负责人员聘任、考核及薪酬发放等事宜,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编制核定与业务审核等工作。各学院(系)的相应工作由所在学院(系)之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负责,校级实体中心由该中心聘任

小组负责。

第二章第二章 编制核定与职位设置

第六条 学校依据基本教育规模按照一定比例,下达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编制控制数(含其他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技术人员的编制数)。

第七条 各学院的编制数按学生参加实验的人时数、仪器设备拥有量(金额)、实验室建设及管理工作量等指标核定,以学院(系、中心)为单位下达编制数(编制核定办法见附件一)。

第八条 在下达学院的编制中按教学实验技术人员数:教学实验辅助人员数为8:2的比例设置岗位。其中教学实验技术岗位可根据学校工作需要设正高级职位、副高级职位、中级职位、初级职位,教学实验辅助人员则依据工作需要设岗。

第九条 根据学校发展目标和工作需要,高级职位、中级职位和初级

职位的比例可逐步达到3:4:3。

第十条 实验中心主任原则上应由具备正高级职位聘任条件的人员担

任,实验室主任应由具备副高级职位聘任条件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各实体学院(系、中心)根据核定的编制数和职位设置情况制定具体的职位职责方案。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职位设置由各学院负责提出,中级及其以下职位由学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审核认定,副高级及其以上职位经学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审核后,报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

职务聘任委员会审批。

第十三条 各学院(系、中心)的编制核定和职位设置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在每年的3月份由人事处统筹安排。

第三章 职务聘任

第十四条 教学实验技术人员职务的聘任分为“有固定期限聘任”和“无固

定期限聘任”两种。

正高级人员一般为“无固定期限聘任”职务。副高级职位、中级职位和初级 职位人员的职务为“有固定期限聘任”职务。

“有固定期限聘任”职务的每个聘期为三年,可以续聘。副高级职位的人员连续受聘一个或以上聘期(满3年)并考核合格、可申请“无固定期限聘任”;中级职位设立部分“无固定期限聘任”职位,在本校连续受聘四个或以上聘期,经考核合格并表现突出的,可申请 “无固定期限聘任”。教学实验辅助人员岗位为“有固定期限聘任”岗位。

第十五条 本校其他系列人员受聘为实验室工作系列者,聘期可合并计算。若在本校其他系列受聘一个聘期以上,受聘实验室工作系列后须至少满一个聘期,且合并计算聘期满足第十四条规定者,方可申请 “无固定期限聘任”。

第十六条 校外人士受聘本系列正高级职位,可签订不超过三年的“有固定期限聘任”合同。合同期满后,若双方商定续聘,则可签订“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

第十七条 副高级职位、中级职位和初级职位人员在受聘期限内,可以根据本规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受聘高一级的职位。

第十八条“有固定期限聘任”者,至迟应在其受聘期满之前三个月,向学校聘任委员会提出续聘或申请高一级职位的报告。否则,视为无意在受聘期满后继续在中山大学工作。

第十九条 有固定期限聘任职务人员续聘期满,未能得到高一级职务聘任或无固定期限聘任,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即按聘任合同办理。

第二十条 受聘于中山大学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其他为教学、科研服务的相关技术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忠诚教育事业,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严谨治学,团结合作,爱护学生,关心集体,自觉维护学校的利益和声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良好的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意识。

第二十一条 应聘条件

1.应聘正高级职位者,除本规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原则上应具有同等职位或已经担任副高级职务五年以上,取得本科以上学历(1963年及其后出生者原则上应已取得博士学位),通过国家规定的专业水平测试,并达到学校规定的本职位任职条件和工作业绩标准(见附件三)。

2.应聘副高级职位者,除本规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原则上应具有同等职位或已经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取得本科以上学历(1963年及其后出生者原则上应已取得硕士以上学位),通过国家规定的专业水平测试,并达到学校规定的本职位任职条件和工作业绩标准(见附件三)。

3.应聘中级职位者,除本规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原则上应具有同等职位或已经担任助理级职务五年以上,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获得硕士学位并已经担任初级职务两年以上,通过国家规定的专业水平测试,并达到学校规定的本职位任职条件和工作业绩标准(见附件三)。

4.应聘初级职位之助理级职务者,除本规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原则上应具有同等职位或已经担任技术员(实验员、技士)职位两年以上(1963年及其以后出生者原则上应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通过国家规定的专业水平测试,并达到学校规定的本职位任职条件和工作业绩标准(见附件三)。

5.应聘初级职位之技术员(实验员、技士)职务者,除本规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1963年及其以后出生者原则上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试用期限满考核合格,并达到学校规定的本职位任职条件和工作业绩标准(见附件三)。

6.具有突出的技术专长或研究成果、工作经验丰富且工作业绩显著、或教学、学科建设和发展紧缺的实验室工作人员,经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委员会批准,可申请破格应聘高一级职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教学与学科发展需要核定的实验技术人员编制数及

职位数,制定每个学年度的职务招聘方案,公开招聘相应职务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确定实验室工作人员职务聘任的文件为《中山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职务聘任合同》。高级职务的聘任合同由校长或校长委托聘任委员会主任与受聘者签订;中、初级职务的聘任合同由校长委托学院院长与受聘者签订。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职务聘任工作将成为学校日常行政事务工作的一部分。

第四章 第四章 职责及其考核

第二十八条 学校以三年为一个考核期,依据《中山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聘任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和工作职责条款对每个受聘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继续聘任的依据;每年的年终考核结果作为任期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中山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聘任合同》中有关受聘者的责任条款,根据不同学科、专业要求、职位职责等情况确定。由各学院(系、中心)制定每个职位的基本责任标准,报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各院系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基本责任标准中有关工作量的规定,不得低于本规程附件二的条款。

第三十条 对于经年终考核或任期考核确认不能完成《中山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聘任合同》规定之工作任务者,学校将根据合同规定,视情况给予书面警告、公示警告和中止合同的决定,并相应扣减其薪酬。

第五章第五章 解聘与辞职

第三十二条 在受聘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校即予以解聘:

1.经司法机关认定严重违反法律和法规,并受刑事处分者。

2.受聘期间发生严重工作责任事故,对学校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并经必要程序确认者。

第三十三条 受聘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予以解聘:

1.考核期内未能完成《中山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聘任合同》规定之工作任务,学校根据合同规定按照有关程序与之终止合同者;

2.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离校1个月,或出国人员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归,超过3个月者。

第三十四条 因上述规定而解聘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由有关人员所在学院提出解聘建议,报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委员会批准。在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委员会做出决定之前,必要时可以听证会形式进行调查。

第三十五条 解聘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聘决定因客观原因不能送达本人时,学校人事处应同时在校报和校园网上公布决定。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受聘期内辞职,应提前三个月通过所在学院向学校递交辞呈。若在提交辞呈后不足三个月内离校,学校有权视情况要求辞职者交纳补偿金,对学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六章第六章 申诉与仲裁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有权可就职务聘任、业绩考核以及聘任合同等方面问题向学校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或投诉,申诉或投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三十八条 学校仲裁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委员会权限和程序是否运用得当进行调查和处理,有权要求重新审议或否决原决定。学校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三十九条 学校监察处作为学校仲裁委员会办事和执行机构,受理有关申诉或投诉,并及时报告学校仲裁委员会。

第七章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程自批准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以前颁布的各项相关人事制度与本规程相抵触者,以本规程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在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委员会。

附件一:

编 制 核 定

第一条 编制核定原则

1.根据学校下达的总编制数,按实验技术人员所承担的教学实验工作量、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工作量以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等核定编制;

2.考虑历史原因及实验室建设和学科发展的需要,设立10%的调节性编制数,由学校掌握;

3.国家、部、省级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开放实验室,可配备专职实验技术人员;

4.为鼓励开放实验室以及提高贵重仪器使用率, “(实验室开放实验总人时数/教学实验总人时数)>9%”及“贵重仪器年有效使用平均机时>1600小时”的单位,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核实后,可根据需要申请调整编制;

5.各单位的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总编制数,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定编原则和办法,提出调整方案上报人事处统一平衡,报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委员会批准后下达。

6.学校鼓励在研究生中推行“三助”工作,鼓励在读研究生中招聘实验室工作助理人员,聘期不超过一年。

第二条 编制核定办法

各单位的实验室工作人员编制数主要由教学实验技术人员、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维护维修人员、教学实验辅助人员等三部分组成。其中教学实验技术人员编制占总编制(扣除调节数后)的70%,仪器设备维护维修人员占10%,辅助人员占20%。

1.教学实验技术人员定编数(A)

教学实验总工作量(人时数)

A=[──────────────×K1]×K2

人均年工作量定额(人时数)

式中:

(1)教学实验总工作量指各单位平均每学年对学生开出实验的总人时数。

(2)K1为该项定编的系数(K1=0.2至2)。

K1 取值根据实验的类别确定。原则上:基础课(含技术基础课)实验K1=1(计算机基础和应用基础上机实习 K1=0.5);专业课实验K1=1.5;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课程K1=2;语言实验、演示实验K1=0.2。

(3)K2为归一化调整系数,K2=学校教学实验技术人员定编数/教学实验技术人员理论计算数。

(4)参照有关高等学校基础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提出的要求,人均年工作量定额暂定理科为15000人时;医科为10000人时。

(5)个别课程由于自身学科的特殊性,可提交专项报告,向工作委员会申请调整K1系数。

2.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维护技术人员定编数(B)

B=[仪器设备总值(不含800元以下低值仪器)万元/150万元]×K3

其中K3为归一化调整系数,K3=学校仪器设备维护维修人员定编数/仪器设备维护维修人员理论计算数;

3.教学实验辅助人员定编数(C)

C=0.2×(A+B)/0.8=0.25×(A+B)

4.其它编制数D

D为重点实验室管理编制和开放实验室等机动编制

5.学院(系、中心)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辅助人员定编总数为:S=A+B+C+D。

第三条 其它

1.学校采用定编、定岗和定员相结合的办法下达编制,非从事教学实验和实验室管理工作人员,不得占用本系列的定编数。

2.本系列所指的辅助人员,包含技术工人和勤杂人员。

3.各单位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定编应以任务需要设定职位,每个职位的工作量要满负荷,不足者应及时调整工作量,不满工作量的要扣减定编数。

4.珠海校区基础教学实验中心等校级实验中心其编制数在总编制数内单列下达。

附件二:

实验室工作人员职位基本职责

第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保证完成教学实验、科研实验任务,不断提高教学实验水平和实验技术水平,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技术开发。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

第三条 做好大型贵重仪器的专管共用工作。

配合主管单位做好大型贵重仪器的采购、使用和管理,并依据相关的程序开展购置工作(即申请—报批—招标采购和签订合同书—进口免税批文—安装、调试—验收与报增—报损和报废等)。杜绝重复购置,提高使用效益。

贵重仪器投入使用后,要定期对设备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有性能降低或有故障和损坏,要及时进行修复;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而无法修复、没有使用价值的,要及时报损和报废。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进行管理;对实验室所需的实验动物进行饲养、管理、检疫和使用;对化学危险品做好登记、安全、卫生、保密工作,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实验所用的标本要妥善保管;经常对师生进行安全、保密教育,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 做好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工作,对高温、辐射、噪声、毒性、粉尘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加强监督和劳动保护。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周围环境。发现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问题,要及时报告,并进行技术改造,

或停止使用该实验室。

第六条 对实验室实行科学管理,采用计算机等现代手段,对实验室的人员、工作、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做好账物处理,保持账物一致。

第七条 除完成本职工作以外,要参与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承担相应的与本专业有关的工作。

第八条 从事教学实验的人员:

1. 1. 应依据教学大纲要求,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 开辟新

的实验领域,更新实验内容,逐步增加综合型、研究型、创新型的实

验项目,淘汰陈旧落后的实验项目,减少验证性内容。使学生在实验

过程的每个环节中加强实验技能和科学研究能力的培训,培养学生的

创新能力。

2. 2. 实验课前,应对实验的目的、要求和基本内容、实验的重

点和难点、进行研究并确定措施。并预做实验的全部内容,写出完整

的实验指导书。首次指导实验的人员要经试讲和试做,要求表达清楚、

准确、指导实验熟练、排除故障迅速。

3. 3. 对首次做实验的学生,要重点介绍实验室的规章制度仪器

设备的性能、使用方法等。另外,要加强学生的安全防护意识。

4. 4. 检查学生的预习报告,加强对实验操作的指导,检测学生

的实验数据和结果,认真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定期记录和说明仪器

设备使用情况。实验课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实验室或从事与本实验无关

的活动。

5. 力求对本科学生开放实验室进行课外开放和创新实验,同时提高实验室的开放率和开放内涵,最大限度地发挥教学实验资源的效益。

实验室开放要根据“因材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确定开放内容,包括:设计性、综合性和研究性实验;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等课外科技活动实验。提倡学生自拟实验课题,鼓励学生参与解决工厂企业中的实际生产问题。

及时将实验室开放的时间地点等向学生公布。做好实验准备工作,并指导和参与开放工作。在实验研究过程中,应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与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的培养。同时做好安全和开放情况记录工作。要求学生在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指导学生熟悉仪器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完成实验项目后,提交实验报告或论文,总结交流经验和体会等。

第九条 承担科研任务的实验人员,要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 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完善实验条件和工作环境,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 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第十条 学校测试中心和对外开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作人员, 在对外出具公证数据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办法进行计量认证。

实验室高级职位人员,还必须:

1.负责实验室的全面管理工作,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订实验室工作规程及实施办法。完善和健全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实验室物资管理、经费

使用和审核、实验用房及在用物资的管理、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实验室环保和安全卫生制度等;组织论证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进行投资效益评估;检查督促本实验室人员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负责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及时对闲置、积压的仪器设备提出调剂建议,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改装和自制工作。

3.负责实验环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加强对仪器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对实验室环境中有害人体的物质加强监测,制定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负责实施对三废的处理。

4.负责安全教育,提高安全观念,做好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的安全措施,并定期检查落实情况,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附件三:

受聘实验室工作人员高中初级职务业绩基本条件

一、受聘正高级职务者,受聘前五年内需同时具备以下工作业绩条件:

(一)在受聘前五年内,在本学科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高质量的科学、技术、理论论文7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不少于5篇);或在本学科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高质量的科学、技术、理论论文4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不少于3篇)并有正式出版的高水平著作和本专业教材(独立完成、主编或第一作者)。

(二)主持一项省部级以上级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前三名以内)参加一项省部级重点项目或二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主持一项国家级重点和重大项目的子课题,或主持一项省部级重大项目的子课题,或获得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以上奖励(前三名以内)。对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科基金以上项目优先考虑。

(三)系统地讲授过2门或以上本科生实验教学主干课,近5年来平均每年的教学工作量达160学时以上(本科生或研究生的课程,下同),教学效果考核达良好以上。

(四)组织和领导完成了重大工程或实验技术革新,并解决了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受聘副高级职务者,受聘前五年内需同时具备以下工作业绩条件:

(一)业务技术水平

1. 有系统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对本学科有较深的研究,能掌握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的技术动态。

2.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提出重要的专业理论见解或管理工作规范,对实际工作有较大的指导作用;或具有解决本专业疑难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3.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工作成绩显著。

4.能对中、初级专业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二)实践条件

受聘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讲过2门或以上的实验教学主干课,教学成果显著。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主持或组织重要实验课题的研究,及时更新实验内容,编写高质量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等。

2.主持实验室工作,为实验室的教学科研创造条件或在改进实验技术和仪器

设备性能方面成绩显著,提出实验室建设方向,制定实验室发展规划和教学科研实验方案。

3.主持过大型精密仪器(单价在50万元以上)的引进、验收、安装调试,并负责该仪器的使用、维护、开发等。

4.有丰富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中有显著的成绩和社会、经济效益。

5.独立承担过重要的研究课题,或主持和组织重大工程项目设计,能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6.负责全校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和管理,采取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实行科学化的管理,不断提高实验室的管理水平和效益。

(三)工作实绩和成果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1.工作数量和质量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

2.需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独立承担和完成2项以上重要实验装置的研制或实验课题研究,成果显著;或根据工程以及教学科研的要求,成功设计、加工关键性实验装置2项以上或改进大型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使用效果;

(2)获得国家级科技奖或省、部级二等奖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前3名);

(3)在科技开发或生产部门取得显著的成果,生产的产品、施工技术、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4)主持过大型精密仪器和大型设备系统(单价在50万元以上)配置方案总体设计和先进设备的高档功能的消化、开发以及推广应用;

(5)主持和完成省、部级以上的重点科研、设计项目;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二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的重点科研、设计项目;

(6)主持制订全校实验室或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长期规划、管理条例等,取得较好的管理效益。

3.撰写论文、著作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本学科较高水平的专著、教材或译著(30万字以上、第一作者);

(2)在省级以上杂志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国际或国内核心刊物发表不少于2篇(第一作者);

(3)在省级以上本学科范围内的学术会议上报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并收入论文集5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不少于3篇。

(4)从事科技开发或在企业生产部门的可提供经过省级以上部门鉴定的科研成果证书三项以上。

三、受聘中级职务者,需同时具备以下工作业绩条件:

(一)业务技术水平

1.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的技术动态。

2.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能提出对本专业的理论见解或管理工作规范,应用到实际工作中。

3.有较强的独立实验工作能力,能独立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较复杂的技术问题,有一定水平的研究成果,工作成绩显著。

(二)实践条件

受聘助理级职务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讲过1门或以上的专业基础课或实验课,教学效果较好。组织或参加重要实验课题的研究,及时更新实验内容,编写或参与编写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等。

2.在实验室工作中,为实验室的教学科研创造条件或在改进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性能方面成绩显著,参与实验室的各项建设、制定实验室发展规划和教学科研实验方案。

3.负责大中型精密仪器的使用、维护、开发等,成果显著。

4.有一定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中取得较好的成绩和社会、经济效益。

5.独立承担过一般的研究课题或参加较大工程项目设计,能解决本专业领域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6.负责全校实验室某一方面的建设、规划和管理,不断提高实验室的管理水平和效益。

(三)工作实绩和成果条件

受聘助理级职务期间,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1.工作数量和质量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

2.需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独立承担(或参加过二项以上)和完成重要实验装置的研制,效果良好;或主持(或参加过二项以上)实验课题的研究,成果明显;或根据工程以及教学科研的需要,成功设计、加工关键性的实验装置(或参加过二项以上)或改进大型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使用效果良好;

(2)获得省、部级三等奖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前3名);

(3)在科技开发或生产部门取得显著的成果,生产的产品、施工技术、工艺达到国内较高水平

(4)参加过大型精密仪器和大型设备系统(单价在50万元以上)配置方案总体设计和先进设备的高档功能的消化、开发以及推广应用;

(5)主持校级以上的重点科研、设计项目;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加省、部级以上的重点科研、设计项目,做出了相当的贡献;

(6)参与制订全校实验室或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长期规划、管理条例等,具体负责实施,取得较好的管理效益。

3.撰写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本学科较高水平的专著、教材或译著(10万字以上);

(2)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3)在本学科范围内的学术会议上报告有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并获好评。

(4)从事科技开发或在企业生产部门的可提供经过省级以上部门鉴定的科研成果证书一项以上。

四、受聘初级职务者需同时具备以下工作业绩条件:

(一)实践条件: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实验工作能力,能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一般的技术问题。工作数量和质量年度考核称职或良好。

(二)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辅导实验课,效果较好。或协助主讲教师认真做好实验的各项准备工作,较好地完成任务。

(2)负责一般仪器的使用、维护、开发等,较好地完成任务。

(3)参加过研究课题或工程项目设计、开发等,较好地完成任务。

(4)参加过实验装置的研制或参加过实验课题的研究;或根据工程以及教学科研的要求,参加过设计、加工实验装置或参加过改进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较好地完成任务。

(5)获得过教学或科研等方面的奖励。

(6)在科技开发或生产部门取得较好的成果,生产的产品、施工技术、工艺达到较高水平;

(7)负责全校实验室某一方面的管理,管理效果好。

五、受聘实验辅助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

1.辅导实验课,或协助主讲教师认真做好实验的各项准备工作。

2.负责一般仪器的使用、维护等。

3.协助负责人做好研究课题或工程项目设计、开发等的辅助工作。

4.在科技开发或生产部门中,参与生产产品、施工技术、工艺等项工作;

附件四 :

关于实施《中山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规程(试行)》实行从工程实验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制到职务聘任制平稳过渡的若

干规定

《中山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规程(试行)》在通过校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自2004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实施这一规程,实行从工程实验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制到职务聘任制的平稳过渡作如下规定:

一 、作为一种“过渡”措施,学校原则上承认2003年6月以前工程(实验)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结果,以之作为新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其他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制度实施的基础,在2004年9月底前与学校签订《中山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聘任合同》。

现任职于本校的57岁以下 (1948年及其以后出生,女性52岁,1952年以前出生) 在岗在编的实验室工作人员,除属于本规定第4款所列情况者外,若申请继续受聘,须填写《中山大学实验室人员职位申请表》。各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可参照原来《中山大学工程、实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例》(中大[1997]185号)和《中山医科大学教学、医疗、科研、护、技、药、管理等系列晋升高中级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校人发[1997]148号)所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拟定本单位现有实验室人员聘任现职务的方案,并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每一个申请者进行表决,获聘任委员会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者即可受聘。并根据新的《规程》,

与学校签订新的《中山大学实验室人员职务聘任合同》。

现任职于本校的57岁以上(1947年及其以前出生)的在编在岗的实验室人员如继续受聘现职务,在退休前其基本工作量应达到学校规定的基本要求,具体考核由院系负责,并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核准。

年满52岁(1951年以前出生)的女性实验室工作技术人员、年满48岁的

工人身份的实验室工作人员,若本人申请,可不再签订新的《中山大学实验室人

员职务聘任合同》,在退休前其基本工作量应达到学校规定的基本要求,具体考核由院系负责。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有关精神,依照《规程》的相关条款,2004年6月30日以前进入中山大学(中山医科大学)工作的教师,已受聘主任技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副主任技师职务者,若继续受聘原职务,可与学校签订无固定期聘任合同;已受聘中、初级职务,在中山大学(中山医科大学,下同)工作满25年或在中山大学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5周岁者,若继续受聘原职务,亦可与学校签订无固定期聘任合同;已受聘中、初级职务的人员,不在以上规定条件的范围之内者,若继续受聘原职务,则需根据《规程》的规定,与学校签订有固定期限聘任合同,首个聘期三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三、在本规程生效前已任职于中山大学的在岗在编的实验室工作人员,本次未获聘任者,可校内转岗聘任或缓聘一年。缓聘期间,必须服从单位安排并完成安排的工作,其校内津贴的职位津贴部分,按2002年津贴的50%发放。若缓聘期满后仍未获得聘任者,在中山大学工作满25年或在中山大学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男教师满50周岁、女教师满45周岁者,采取校内转岗聘任或进入人才交流中心等办法分流。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者,缓聘期满则自然解聘。

四、对部分长期实际从事实验教学工作且达到教师相应资格要求条件的具有实验技术职称的人员,原则上可根据个人意愿和教学需要应聘教师系列。

五、在过渡期内设立从事科研辅助工作的实验室工作人员临时编制(仅限校内在编在岗人员,聘期两年),各研究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向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编制核定、职务设置与职务聘任委员会提出,学校在实验室工作人员系列总编制控制数内根据实际需要从严批准。但聘任期内学校仅负责受聘人员

的档案工资,其校内津贴则由聘任单位自行解决。

六、由学校统一掌握的占编制总数10%的机动编制数,将主要用于解决人事制度改革“过渡时期”的历史遗留问题。各院系若因历史遗留问题和学科发展,需要增加编制数者,须于9月15日前向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将在9月30以前讨论并答复有关的申请。因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而增加的编制,到2006年9月1日前收归学校。

七、工程实验技术人员的职务聘任成为学校日常行政事务的一部分。职称评

审将不再进行。人员的招聘与职务变动,按照《规程》的规定进行。

八、校和院系第一任聘任委员会的任期从2004年9月1日起到2007年8月31日止。

九、各院系在招聘实验技术人员时,必须遵循现行有关人事调配的规定。

中大[2000]103号 中山大学实验改革成果奖实施办法(试行)

一、设奖目的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进行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场所,是体现学校教学和科研水平的重要标志,对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产生深远的影响。为鼓励实验教学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管理人员发展科技研究和革新,正确评价他们作出的贡献,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为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工作提供良好的技术服务和条件保障,特制订本办法。

二、实验改革成果的内容及范围

1.实验技术与测试方法的研究与开发应用;

2.实验仪器设备(包括附件、零配件)的研制、改革和维修;

3.贵重仪器设备功能及计算机软件开发;

4.实验教学研究和改革(综合性和创新性实验项目的建立);

5.实验室建设和管理

三、实验改革成果奖的申请

1.申请人资格

①奖励对象限于本校从事实验教学、实验技术、实验管理的有关人员。

②符合申报内容和范围且成果通过鉴定(或拟)的实验改革成果第一作者(指项目的总体负责人或主要完成者)。

2.如实填写《中山大学实验改革成果奖申报表》,主要内容:

①任务来源,基本技术原理及关键技术,原理图,主要功能及成果水平在本领域同类技术中所处地位或同行专家的评价。

②在实验室建设中发挥的主要作用,如对实验室水平的提高,为新开实验项目,为新开科研项目,为培养研究生、本科生发挥的作用等。

3.申报成果必须具备的材料

申请一等奖要有两名校内外高级职务专家作出的鉴定意见和“中山大学实验改革成果鉴定证书”(申请一等奖必备),

申请二、三等奖要有两名高、中级职务研究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作出的技术测试报告。

4.申报材料经实验室主任签暑意见,并向所在学院(系)申报,学院(系)组织专家评审组对项目的审核、评价等作出评审意见,向学校推荐奖励等级,申报表报实验室管理处。

四、实验改革成果奖的评选

1.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组织专家评审组,对项目进行评选;

2.专家评审组提出一、二、三等奖候选名单,报主管校长批准;

3.获奖名单发文公布全校;

4.每二年评选一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实验改革成果奖的评选标准

1.系统先进,经一年以上的实际应用,性能良好、安全可靠;

2.技术先进,反映当时的实验室技术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技术中处于领先地位。

3.效果显著,在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中发挥良好的作用,或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实验改革成果的奖励

1.实验改革成果奖金总额每次二万元,由学校财务拨出专款,由实验室管理处专款专用。

2.奖励名额和奖金数额,按评审的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一等奖不超过得奖总名额的10%,二等奖不超过总名额的30%,其余为三等将。

3.获将者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并向所在实验室颁发奖状。

4.获奖成果可作为晋升职称的材料,并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选编入“中山大学实验改革成果汇编”,推广和交流实验改革成果。

5.获奖项目如严重失实,经调查核实后,收回其证书、奖状和奖金并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通报。

七、本实施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实验室管理处

2000年10月23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i1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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