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修明诉江山市凤林镇人民政府请求确认关停生猪养殖场行为违法及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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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行政

【审理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16.06.27

【案件字号】(2016)浙08行终7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沈婷朱桂英颜朝童

【审理法官】沈婷朱桂英颜朝童

【文书类型】判决书

【代理律师/律所】李宁,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王君鸽,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宁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王君鸽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

xxx诉xxx请求确认关停生猪养殖场行为违法及赔偿案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6)浙08行终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x。

委托代理人李宁,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

法定代表人李勇建,镇长。

出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王厚成,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君鸽,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xxx诉xxx请求确认关停生猪养殖场行为违法及赔偿一案,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0日作出(2015)衢江行初字第46号行政判决,x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x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宁,被上诉人xxx副镇长王厚成及委托代理人王君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原告系被告行政辖区范围内的生猪养殖户。2014年、2015年间,江山市委、市政府为了加强生猪养殖管理和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促进生猪养殖业科学健康发展,相继出台了《江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江山市生猪排泄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江山市生猪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场关停转迁政策意见》、《关于深入推进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管理促进生猪产业科学健康发展的意见》、《江山市养殖污染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等文件。被告根据前述相关文件精神,对其行政辖区范围内的生猪养殖户进行生猪养殖污染整治政策方面的宣讲,并发送了相关宣传资料。2015年4月22日,被告向原告发放一份《生猪养殖场限期关停退养通知书》,后双方签订一份《生猪养殖场关停退养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同意关停生猪养殖场,并彻底拆除建筑面积2394.27平方米;被告在原告完成关停退养后给予239427元补助款等内容。原告养殖场关停及猪舍、猪栏拆除后,被告支付原告补助款208750元。

原审法院认为,“五水共治”是浙江省委、省政府为改善全省人民生活环境而作出的一2 / 3

项利国利民的重大决策。江山市委、市政府为了深入推进“五水共治”工作,根据全市生猪养殖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实际情况,对全市范围内的生猪养殖进行污染整治和规范管理,其目的是为了着力优化城乡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本案中,被告作为乡镇人民政府,有义务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本行政辖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有责任指导养殖户做好本行政辖区的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其为了履行行政职责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与原告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生猪养殖场关停退养协议》,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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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hv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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