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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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

管理的指导意见

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皖政[2008]89号)精神,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支持各地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中小企业信贷投放,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全省经济的又好又快增长。为管好用好此项资金,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我厅制定了《关于支持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资金用途和使用原则

(一)资金用途。此项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各市、县(区)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在当地辖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以下统称“金融机构”)的中小企业贷款给予贴息和损失补偿,以及对主要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各类担保机构给予损失补偿。

(二)使用原则。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信贷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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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规范使用程序,注重使用效益;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国家限制行业、大型企业、房地产或平衡预算。

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贴补对象与标准

(三)贴息的对象为金融机构当期直接向中小企业发放的1年期以下(含1年期)、贷款利率较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按国家规定上浮不超过30%的贷款。

损失补偿的对象为金融机构当期新增的中小企业直接贷款损失和担保机构当期新增的中小企业担保贷款损失。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按比例分担的,则按分担比例分别补偿损失,二者不重复计算。

(四)具体的贴息和损失补偿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直接发放的贷款情况及贷款损失情况等,以银监部门、政府金融办发布的数据为准。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担保贷款情况及担保损失情况等,以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并经审核确认的数据为准。 三、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

(五)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设立专户,将省财政拨付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一并纳入专户,统一管理、统一审核、统一拨付、统一使用。 (六)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使用管理办法。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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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截留或挪用,切实保证资金的安全、有效。

(七)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定期受理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的贴补资金申请,并于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按照省定的用途、范围和对象,根据本地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计算出具体贴补资金数额,在5个工作日内直接拨付到相应的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指定的账户。

(八)金融机构应将财政拨付的贴息资金作为利息收入核算,将损失补偿资金用于充实贷款损失准备金。担保机构应将财政拨付的损失补偿资金用于充实担保风险准备金。 四、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九)省财政厅将通过财政监督部门或委托审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对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同时,建立以绩效评价为核心的跟踪问效制度,会同省政府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对各地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和重点监督。

(十)各地财政部门应建立起资金使用的统计分析和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向省财政厅和省政府金融办报告资金使用情况、使用效果以及对获得贴补资金的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的整体评价等。

(十一)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机构须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偿资金。如有违反的,除全额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其申报资格以外,还将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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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十二)为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对工作开展好、管理规范、使用成效突出的地方,以及中小企业贷款增量和增幅名列全省前茅的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将视情给予通报表彰或奖励。

安徽省财政厅 200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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