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景宁报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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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独流入海治理项目

服 务 指 导 报 告

许叶勤

检查项目:景宁县鹤溪河治理工程 检查时间:2013年9月9日至9月11日

检查人员:陈旭兰 吴国燕 罗刚强 吴伟华

曾天翔

景宁县鹤溪河治理工程

检查报告

根据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对全省独流入海治理项目进行检查和服务指导通知?要求,检查组一行6人,于2013年9月9日至11日,通过听取汇报、查看工程现场、查阅资料以及座谈等形式,对景宁县鹤溪河治理工程进行了检查,并于9月11日与景宁县水利局、景宁畲族自治县水利发展有限公司及相关单位交换了意见。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景宁县鹤溪河治理工程位于鹤溪镇鹤溪河沿岸,工程建设以防洪为主,结合排涝等综合利用。工程由瓯江支流小溪流域两岸堤防组成,主要内容包括堤防工程及堰坝等交叉建筑物,建设堤防4.645km(其中左岸堤防2.141km,右岸堤防2.504km),沿线布置3座堰坝。左岸堤防的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建筑物级别为4级;右岸堤防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建筑物级别为3级;3座堰坝建筑物级别为4级。工程概算7045万元。工程于2013年3月28日开工,计划施工总工期为18个月。

(二)前期与设计

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简称设计单位)受景宁畲族自治县水利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承担了该工程的设计任务。设计单位具有水利行业甲级设计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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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建议书

2009年4月,设计单位编制完成?景宁县鹤溪河(城南段)堤防加固工程项目建议书?。

2010年7月,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以“浙发改农经[2010]684号文”予以批复。项目总投资16869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堤防8.97km,疏竣河道4.82 km,新建支流排洪渠4.5km。鹤溪河干流城南段防洪标准50年一遇,支流防山洪标准10年一遇。工程等别Ⅲ等,主要建筑物防护堤为3级,堰坝、排洪工程、支流河道治理等次要建筑物为4级。

2、可行性研究

2012年2月,设计单位编制完成?浙江省瓯江治理景宁县鹤溪河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012年12月,浙江省发改委以“浙发改农经[2012]1484号文”予以批复,工程投资估算为782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堤防4.768km(其中左岸堤防2.23km,右岸堤防2.538km),河道全线疏竣总方量17.2万m3,沿线布置1座堰坝。左岸堤防的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建筑物级别为4级;右岸堤防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建筑物级别为3级;1座堰坝建筑物级别为4级。

3、初步设计

2012年11月,设计单位编制完成?浙江省瓯江治理景宁县鹤溪河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

2013年1月,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以“浙发改设计[20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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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文”予以批复,工程投资概算为7045万元。主要建设堤防4.645km(其中左岸堤防2.141km,右岸堤防2.504km),沿线布置3座堰坝。左岸堤防的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建筑物级别为4级;右岸堤防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建筑物级别为3级;3座堰坝建筑物级别为4级。

4、施工图设计

设计单位于2013年2月完成了该工程所有施工设计阶段的图纸,共计施工图49张。

5、施工图审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简称审查机构)受景宁畲族自治县水利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承担了该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审查机构具有施工图审查甲级资质。

截至检查之日,审查机构对所有49张施工图进行了审查,并于2013年2月28日出具了施工图审查工作联系单1份。

2013年3月5日,设计单位对施工图审查意见进行了回复。 6、设计变更

截至检查之日,未发生重大设计变更。 7、开工许可

2013年3月15日,景宁畲族自治县水利发展有限公司以“景水发[2013]10号”向景宁县水利局申请开工的请示。

2013年3月,景宁县水利局以“景水[2013]49号”向丽水市水利局申请开工许可。

2013年3月26日,丽水市水利局以“丽水利审[2013]6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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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开工申请。

2013年3月28日,监理机构以监理[2013]通知01号发开工令。 (二)建设管理 1、项目法人责任制

2011年3月10日,景宁县水利局以“景水[2011]44号文”?景宁县畲族自治县水利局关于要求设立景宁畲族自治县水利发展有限公司的请示?要求成立项目法人。注册资本500万元,公司管理人员由县水利局现有在编的行政事业工作人员中调剂。

2012年5月12日,景宁县畲族自治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景国资委?2012?4号”文确认景宁畲族自治县水利发展有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董事长毛南荣,董事会成员柳卫明、周小平、汤伟平、叶建雄,监事会主席潘蔷薇)。

2、招标投标制

景宁县鹤溪河(城南段)堤防加固工程前期设计服务项目招标人为景宁畲族自治县水利局,勘察设计招标委托丽水市处州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监理、施工招标委托浙江天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代理。

前期设计服务项目采用邀请招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该工程分2个设计标,1个监理标,1个施工标。

(1)景宁县鹤溪河(城南段)堤防加固工程前期设计服务项目,2011年10月24日在景宁县招投标中心邀请招标。邀请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浙江正源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浙江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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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骨料14组、条石1组、混凝土试块71组、砂浆试块19组,外送景宁畲族自治县建筑工程材料检测中心、景宁畲族自治县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中心试验,试验结果均满足要求。

(2)监理单位抽检

监理平行抽检水泥1组,细骨料1组,混凝土试块6组,外送景宁畲族自治县建筑工程材料检测中心试验,试验结果满足要求。

(3)第三方检测:已委托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并已到现场进行一次检测。

3、工程质量评定

经丽水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批复,该工程共划分为堤防和堰坝2个单位工程,13个分部工程。

截至稽察之日,经施工单位自评、监理单位复评,已评定验收的65个单元工程和18个隐蔽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前期与设计

1、前期部分建设程序倒置:景宁县鹤溪河治理工程设计招标时间为2012年10月25日、监理招标时间为2012年12月6日和施工招标时间为2012年11月16日,而初步设计批复时间为2013年1月24日,三者均在初步设计批复前已开始招标,违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第十六条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建[1995]128号)第十二条相关规定。”

(二)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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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景宁县鹤溪河治理工程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中未明确项目建设机构的项目法人地位、职责,未明确技术负责人,项目法人代表由水利局局长兼职、技术负责人由水利局总工兼职,公司只有一个专职人员,其余均为水利局在职人员。不符合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01?74号)的相关规定。

2、景宁县鹤溪河治理工程施工招标等招标过程中均在景宁县招投标网发布招标公告,未按规定在国家发改委规定媒介发布,不符合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

3、前期设计服务项目邀请招标程序不够规范,前期设计服务项目邀请招标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一(杭州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不在邀请的三家名单之中。设计、监理、施工招标时间在初步设计批复时间之前。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

4、监理合同、施工合同未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签订,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规定。

(三)计划下达与执行

1、本工程概算批复投资7045万元,其中建安工程投资4852万元,招标预算4754.73万元,中标价仅为3089.1833万元(采用最低投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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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中标),约为招标预算价的65%。预计完成投资与计划投资差异较大。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

1、该项目由景宁畲族自治县水利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建设任务,建设资金进入公司银行帐户,未单独建帐,独立核算;未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符合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第四条规定,

2、银行没有独立开户,银行存款利息难以划分,截止2013年4月底,建设期间建设资金存款利息为388111.42元没有冲减建设成本,不符合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第十二条规定。

3、景宁县乡镇财政管理中心对水利枢纽景观工程建设指挥部的财务核算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管理核算,未延续景宁县水利枢纽景观工程建设指挥部2008年1月至2010年2月的财务,每年结转当年的财政拨款和事业支出,不符合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第二条、第六条规定。

4、地方配套资金未及时足额到位。截止检查日,地方应配套资金1500万元,实际到位500万元,地方配套资金未能与中央资金同步到位。不符合?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第49条等相关规定。

5、违规出借项目建设资金。违规向三插溪工程出借项目建设资金1135135.80元用于政策处理。不符合财政部、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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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办法?(财基字【1999】139号)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五)工程质量和安全

1、现场检测发现混凝土未按设计配合比拌和,粗细骨料直接利用河道开挖统料,未经筛分和清洗,不符合《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第4.1.12条规定。

2、施工单位未做堤身砂卵石填筑碾压试验,也未按要求检测相对密度指标,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30条规定。

3、施工单位提供的由丽水恒力土建试验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条石检测报告显示饱和抗压强度107Mpa,软化系数0.8,与现场实际使用的条石明显不符,实际使用条石相关指标明显低于设计要求,监理机构未进行平行检测,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29条和第37条规定。

4、细骨料监理平行检测报告中含泥量指标3.6%和泥块含量0.8%均超过规范要求,不符合《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第4.1.13条规定。

监理日志记录过于简单且千篇一律,监理月报未按规定及时完成,监理工作不够规范,工作不到位。不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的相关规定。

5、部分施工临时用电电缆和配电箱未按要求架空,未按一机一闸一箱一漏保配置,未见电工操作证,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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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规范》(JGJ46-2005)第7.1条和第3.2条规定。

三、整改意见和建议

1、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加强项目管理、岗位管理、资金管理以及内部财务管理。

2、项目法人和监理机构应按?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办法?规定,做好条石、堤身填筑等质量检测工作,杜绝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

3、施工单位应加强原材料、砌石工程等质量检测与管理,按规定要求对堤身填筑等指标进行检测,严格做好临时施工用电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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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he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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