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 5009.1-2014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 火力发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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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规程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 2011 年第二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能科技〔2011〕252 号)的要求,由电力行业火电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会同有关单位在 DL 5009.1—200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 1 部分:火力发电厂》基础上修订的。

DL 5009《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共3 个部分: — DL 5009.1 第 1 部分:火力发电 — DL 5009.2 第 2 部分:电力线路 — DL 5009.3 第 3 部分:变电站

本部分是 DL 5009 的第 1 部分:火力发电。

本部分共分7 章和6 个附录,主要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 3 基本规定、4 综合管理、5 土建、6 安装、7 调整试验及试运行。

本部分除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1 基础管理和附

录等条文为推荐性外,其余均为强制性。

本部分修订的主要内容:

1.对整体章节结构重新进行了编排,新增“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综合管理”、“7 调整试验及试运行”章节,“4 综合管理”中“4.1 基础管理”、“4.2 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4.4 环境影响与节能减排”、“4.6 特种设备”“4.8.11 承重平台”、“4.10.3 受限空间作业”、“4.10.4 邻近带电体作业”、“4.14.2 防腐”等内容。将原规程“3 施工现场”和“5 文明施工”的内容合并到“4.3 文明施工”,原规程“8 高处作业及交叉作业”并入“4.10 高风险作业”,原规程“19 砖石砌体及装饰工程”拆分为“5.8 砖石砌体”和“5.9 装饰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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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规程“18.1 预应力混凝土工程”并入“5.6 混凝土结构”中,原规程 “27 电气设备安装”、“28 母线安装”、“29 电缆”、“30 热控设备安装”合并到“6.3 电气和热控安装”。其他内容均在原规程基础上作了修订。

2.对原规程中涉及已淘汰的安全技术、工艺、流程、装备和材料相关条款进行了删改。

本部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电力行业火电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部分主编单位: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中国华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本部分参编单位:吉林省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河南第二火电建设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重庆电力建设总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员:范幼林、周德福、刘少军、朱品德、高西、石玉成、高艳彬、周晓飞、邹怀君、刘文鑫、杜学芸、饶凡、谢雪、杨亚东、叶翔、钱文、魏艳辉、黎军保、侯林、刘艳玲、柏勇、刘庆辉。

本部分主要审查人员:宴新春、杜将武、安伟、卢建明、时瑛、胡殿金、周伟、亓奎正、杨彦君、王立伟、谢华盛、陈桂明、 周正国、邬意惠、吕艳杰、陈利英、殷先亚、杨策、彭传斌、王文祥、陶雷果、田福兴、程建棠、姚士东、郎德彬。

本部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DL 5009.1—2002。

本部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管理中心(北京市白广路二条一号,100761)。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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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前言············································································Ⅰ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3 4 综合管理 ···································································4

4.1 基础管理 ····························································4 4.2 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 ···································14 4.3 文明施工 ···························································17 4.4 环境影响与节能减排 ··············································21 4.5 施工用电 ···························································22 4.6 特种设备 ···························································36 4.7 小型施工机械及工具 ··············································48 4.8 脚手架及承重平台 ················································55 4.9 梯子 ································································67 4.10 高风险作业 ························································70 4.11 季节性与特殊环境施工 ···········································76 4.12 起重与运输 ························································78 4.13 焊接、切割与热处理 ··············································92 4.14 防腐、防火与防爆 ···············································102 4.15 拆除工程 ··························································107 5 土建 ······································································110 5.1 一般规定 ··························································110 5.2 建筑机械 ··························································110 5.3 土石方 ····························································127 5.4 爆破 ·······························································131 5.5 桩基及地基处理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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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混凝土结构 ······················································137 5.7 特殊构筑物 ······················································147 5.8 砖石砌体 ·························································159 5.9 装饰装修 ·························································160 5.10 其他 ······························································161

6 安装 ·····································································165 6.1 一般规定 ·························································165 6.2 热机安装 ·························································166 6.3 电气和热控安装 ·················································174 6.4 金属检验 ·························································185 6.5 修配加工 ·························································190 7 调整试验及试运行 ···················································196 7.1 一般规定 ························································196 7.2 锅炉专业 ························································199 7.3 汽机专业 ························································206 7.4 电气专业 ························································213 7.5 热控专业 ························································221 7.6 化学专业 ························································224 附录 A 建设工程项目应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232 附录 B 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使用范围 ································234 附录 C 达到或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目录 ························································235 附录 D 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危险

作业项目 ·······················································239

附录 E 应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作业项目 ··························241 附录 F 分包单位资质审查内容 ······································242 本部分用词说明 ··························································243 引用标准名录 ·····························································244 条文说明 ···································································249

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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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Foreword ······································································Ⅰ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s ······················································3 4 Overall Management ····················································4 4.1 Foundation management ·················································4

4.2 the safety protection facilities and labor protection articles ·············14 4.3 Civilized construction ···················································17 4.4 the environmental effect and energy saving, emissions

reduction ·······························································21 4.5 Construction power ······················································22 4.6 Special equipment ·······················································36 4.7 Small Construction machinery and tools ································48 4.8 Scaffold and bearing platform ···········································55 4.9 Ladders ··································································67 4.10 High risk work ·························································70 4.11 Seasonal and special environment construction ························76 4.12 Lifting and transportation ··············································78 4.13 Welding, cutting and heat treatment ····································92 4.14 Anti-corrosion, fire and explosion-proof work ························102 4.15 Dismantlement work ··················································107

5 Civil Work ·······························································110

5.1

General requirements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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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5.3 5.4 5.5 5.6 5.7 5.8 5.9

Construction machinery ············································110 Earth and rock works ···············································127 Blasting engineering ················································131 Pile foundation and foundation treatment ··························133 Concrete structure ··················································137 Exceptional structure ···············································147 Brick masonry engineering ·········································159 Decoration engineering ·············································160

5.10 Auxiliary engineering ···············································161

6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165 6.1 General requirements ················································165 6.2 Thermal equipment ··················································166 6.3 The electrical and thermal control installation ·······················174

6.4 6.5

Metallographic test ··················································185 Repair processing ····················································190

7 Adjustment test and commissioning ································196 7.1 General requirements ················································196 7.2 Boiler unit ···························································199 7.3 Generator unit ·······················································206 7.4 Electric ······························································213 7.5 C&I ··································································221 7.6 Chemical ····························································224 Appendix A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Catalogue to be

established by construction project ····················232

Appendix B Applicable scope for safety work intended fund ······234 Appendix C Subitem & Subsection Catalogue for items of risk reaching or exceeding certain scale ·····················235 Appendix D Catalogue for Major temporary facilities major

construction procedure, special work and high

risk work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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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endix E Catalogue for work requiring safety work permits ·····241 Appendix F Subcontract unit qualification examination

Content security ···········································242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Part ······································243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244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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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加强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工程建设中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部分。

1.0.2 本部分规定了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执行的安全生产要求。

1.0.3 本部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项目 (含核电站常规岛)建筑、安装、调试等安全生产工作。 1.0.4 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除应符合本部分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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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0.1 五新 five innovations

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装备、新材料。

2.0.2 个体防护装备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 (PPE)

从业人员为防御物理、化学、生物等外界因素伤害所穿戴、配备和使用的各种护品的总称。

注:在生产作业场所穿戴、配备和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也称个体防护装备。

2.0.3 高处作业 work at heights

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或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2.0.4 受限空间 confined spaces

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设施、设备及场所。

2.0.5 承重平台 load bearing platform

存放一定重量材料或设备的平台。

2.0.6 特种设备 special equipment

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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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到的危害进行告知,对应急处置方法和相关安全规定进行交底,做好监护工作。

8 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台账,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并改进。

9 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应开展安全文化建设。 4.1.8 安全技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调试单位总工程师应书面授权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 (调试)方案、措施和作业指导书的审批权限。

2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承建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3 季节性施工应编制安全专项技术措施。

4 施工作业项目应有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书,经审批后实施。 5 达到或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本部分附录C),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

专项施工方案。

2)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

施工方案,应组织论证。

6 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危险作业项目 (详见本部分附录D)应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7 施工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应签字并保存记录。

8 施工前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的项目详见本部分附录E,作业票内容应包括作业可能存在的风险及预防和控制措施。安全施工作业票填写、审批应规范,作业前应组织交底。

9 施工、调试单位应用“五新”时,应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0 当施工工艺、工序、作业环境发生变化时,施工单位应重新编制施工方案,履行审批手续并组织交底。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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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调试单位在编制调试方案时,应根据承建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4.1.9 危险和有害因素辨识与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施工、调试单位在开工前应对项目危险和有害因素进行辨识与风险评估,对存在有害因素场所进行检测,确定较大危险和有害因素,制定安全控制措施并实施。

2 当较大危险和有害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订、完善安全控制措施并实施。

3 建设、施工、调试单位应对项目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对存在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

4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建设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地点、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报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备案。

5 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及放射源等危险物品运输、储存、使用应符合现行相关规定。 4.1.10 分包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时应依法组织实施;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施工单位自行完成;严禁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或非法分包。

2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对分包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详见本部分附录F,分包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应符合现行国家规定。

3 分包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应签订分包合同和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4 施工单位应对分包单位人员和分包工程实施全过程管控,严禁以包代管。

4.1.11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包括日常检查、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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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 5009.1 — 2014 检查、节假日检查。

2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应做到有策划、有检查、有措施、有整改,做到闭环管理。

3 涉及人身、设备安全的一般事故隐患应立即监督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制定治理方案,限期整改,整改过程应进行监督。 不能立即整改的,应采取保证安全的临时措施。 4.1.12 安全标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施工、调试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各区域安全标志的布 置进行策划并实施,包括安全标志布置图、安全标志布置清单等。

2 安全标识及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3 施工环境、作业工序发生变化时,应对现场危险和有害因素重新进行辨识,动态布置安全标识。

4 安全标识应统一、规范、整齐、设置牢固、位置适宜。 5 应对安全标识定期检查,对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及时修整或更换。

4.1.13 应急预案与响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地域特征、自然环境,建立自然灾害预警机制,制定预防措施并实施。

2 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建立工程项目应急管理体系。

3 建设、施工单位应建立项目应急组织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明确责任,按规定配备合格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工具、器材。

4 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现场环境,制定并发布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施工单位根据施工特点、施工环境,结合建设单位的综合预案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5 应急预案编制:

1)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特点、范围,制定综合应急预案。 2) 针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源,制定专项应急预案。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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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识别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制定现场处

置方案。 6 建设单位应组织落实应急救援经费、医疗、交通运输、信息、物资、治安和后勤等保障措施,应急设施、设备等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测试,其功能应完好可靠。

7 建设单位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的应急管理能力和应急知识的培训。

8 建设单位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施工单位每半年应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

9 应急预案演练前应对演练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保证安全的措施并实施。

10 应急预案应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修订和完善。 11 发生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1.14 职业健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应对建设工程项目存在的职业健康危害因素进行识别、评价,制定防止职业病发生的防范措施,配备有效的职业健康防护设施,为现场人员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2 施工作业人员应无妨碍作业的生理缺陷和禁忌证。 3 不得在存有易燃、易爆、剧毒和腐蚀性物质的区域内进餐及存放食物和饮料。

4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或清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5 用人单位应对存在职业健康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识别,确定需要检测的作业场所,定期检测,并设置危害因素告知牌。

6 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的,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申报并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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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存在严重职业健康危害的作业点,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

8 用人单位应组织对作业人员开展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

9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转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作业人员。

10 用人单位应根据作业人员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11 职业健康检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实施。 12 用人单位应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妥善保存。

13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作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作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14 从事的职业已对作业人员造成健康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将作业人员调离原工作岗位,妥善安置。 4.1.15 施工班组(队)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日”活动,做好活动记录。每天应组织班前“站班会”,检查作业人员衣着、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和精神状况,在布置施工任务的同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

2 应开展经常性、多样性的安全学习、宣传教育活动。 3 工器具、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应建账建卡、定期检查,保持完好。

4 班(组)应妥善保存安全管理记录。 4.1.16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事故上报。

1)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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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2) 本单位现场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向事故

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 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2 事故发生单位现场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分级启动相关事故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 事故发生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自离开现场,应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报告内容应包括:

1) 事故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 2) 事故的简要经过。

3)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

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 事故的初步原因。

5)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 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6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应及时补报。

7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应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8 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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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 4.2.1 通用规定:

1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应与工程进度同步。

2 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检验、发放、使用、监督、保管等应有专人负责,并建立台账。

3 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应从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采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安全标识应齐全。

4 安全防护设施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 劳动防护用品应定期抽查检验,不合格的应及时报废、销毁。

6 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色标应符合国家安全色的相关规定,严禁随意涂刷、更改。

7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穿防滑鞋;长发应放入安全帽内。

8 暴风雪及台风、冰雹、暴雨等极端天气或发生地震、塌陷等异常地质情况后,应组织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修理完善,并重新验收。

9 不得随意挪动、拆改安全防护设施。确因施工必须挪动或拆改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上报主管部门,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 安全防护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临边作业:

1) 深度超过1m(含)的沟、坑周边,屋面、楼面、平

台、料台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窗台,高度超过2m(含)的作业层周边,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2) 分层施工的建(构)筑物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

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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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杆。

3) 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施工升降机,除两侧应设防

护栏杆外,平台口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2 防护栏杆。

1) 防护栏杆材质一般选用外径为48mm,壁厚不小于

2mm 的钢管。当选用其他材质材料时,防护栏杆应进行承载力试验。 2) 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立杆柱组成,上杆离

基准面高度为1.2m,中间栏杆与上、下构件的间距不大于500mm。立杆间距不得大于2m。坡度大于1:22 的屋面,防护栏杆应设三道横杆,上杆离基准面不得低于1.5m,中间横杆离基准面高度为1m,并加挂安全立网。 3) 防护栏杆应能经受1000N 水平集中力。当栏杆所处

位置有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减小立杆间距。 4) 安全通道的防护栏杆宜采用安全立网封闭。 3 孔、洞:

1) 人与物有坠落危险的孔、洞,必须设置有效防护设施。 2) 楼板、屋面和平台等面上短边小于500mm(含)且

短边尺寸大于25mm 和直径小于1m(含)的各类孔、洞,应使用坚实的盖板盖严,盖板外边缘应至少大于洞口边缘100mm,且应加设止档。盖板宜采用厚度4mm~5mm 的花纹钢板。

3) 直径大于1m 或短边大于500mm 的各类洞口,四周

应设防护栏杆,装设挡脚板,洞口下装设安全平网。 4) 楼板、平台与墙之间的孔、洞,在长边大于 500mm

时和墙角处,不得铺设盖板,必须设置牢固的防护栏杆、挡脚板和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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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1m 的窗台等竖向洞口,应

加设防护栏杆。

6) 墙面竖向落地洞口,应加装防护栏杆或防护门,防护

门网格间距不应大于150mm。

7) 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孔、洞,除设置防护设施和

安全标志外,夜间尚应设警示红灯。

4 井道:

1) 电梯井、管井必须设置防止人员坠落和落物伤人的防

护设施,并加设明显警示标志。

2) 应在电梯井、管井口外侧设置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

井内每隔两层且不超过10m 设置一道安全平网。 3) 施工层的下一层的井道内设置一道硬质隔断,施工层

以及其他层采用安全平网防护,安全网应张挂于预插 在井壁的钢管上,网与井壁的间隙不得大于100mm。 5 安全通道及防护棚:

1) 场内通道处于建(构)筑物坠落半径内或处于起重机

起重臂回转范围内时,应设置安全通道。

2) 建筑、安装结构施工各操作层宜设置安全通道,安全

通道应满铺脚手板,设置挡脚板,通道宽度不小于 1m。

3) 安全通道存在高处坠物风险时应搭设防护棚。 4) 建(构)筑物、施工升降机出入口及物料提升机地面

进料口,应设置防护棚。

5) 防护棚应采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或其他型钢材料搭

设。

6) 防护棚顶层应使用脚手板铺设双层防护,当坠落高度

大于20m 时,应加设厚度不小于5mm 的钢板防护。 7) 大型的安全通道、防护棚及悬挑式防护设施必须制定

专项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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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带电线路附近设置的安全防护棚严禁采用金属材料搭

设。

4.2.3 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经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检查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2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应对其防护功能进行检查、试验。 3 劳动防护用品有定期检测要求的应按照其产品的检测周期进行检测试验。

4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年限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执行。

4.3 文 明 施 工

4.3.1 通用规定:

1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应明确文明施工要求。 2 总平面布置应合理、紧凑,符合国家消防、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要求。

3 临时建筑工程应有设计,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4 临时设施应布置合理,宜统一、规范、美观。 5 施工现场应定期清扫、清理,保持整洁。

6 每班施工结束后应清理作业场所,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7 现场厕所、垃圾通道、垃圾箱等设施应明确维护单位和责任人。

8 严禁穿拖鞋、凉鞋、高跟鞋或带钉的鞋,以及短袖上衣、裙子或短裤进入施工现场。

9 严禁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4.3.2 围挡封闭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镇区域施工应按相关规定实行封闭式管理。

2 现场施工、办公、生活区域的围挡宜使用金属或砌块等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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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2 施工用电设备、材料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产品技术标准规定。

3 施工用电设备、材料的存储、使用过程中应有防潮、防水、防尘等措施。

4 施工用电设施的施工、验收和运行应严格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执行。

5 施工用电设施应经各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 施工用电设施安装、验收后,电气系统图、布置图及竣工检查验收资料应齐全、完整。

7 施工用电应明确管理部门、职责及管理范围。 8 施工用电管理部门应组织制订用电、运行、检查、维护等相关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9 施工用电设施应由电气专业人员进行安装、运行、维护,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10 施工用电运行、维护人员作业前应熟悉作业环境,正确佩戴、使用合格电工劳动防护用品。

11 电气作业不得少于两人,必须设监护人。严禁监护人参与作业。

12 建设工程项目应建立施工用电安全技术档案。 4.5.2 施工用电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用电应根据现场环境、负荷和总平面布置图进行设计、计算,选择变压器、配电装置、电缆或导线规格、型号,绘制电气系统图、平面布置图。

2 施工用电应制定用电安全技术措施和防火措施,用电设备五台及以上或用电负荷50kW及以上时,应编制施工用电组织设计。

3 施工用电的运行、维护班组应配备足够的绝缘工具。绝缘工具应定期进行试验,试验应符合表4.5.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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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5.2 常用电气绝缘工具试验一览表 序号 工器具名称 要 求 试验周期 电压等级 持续时间 交流耐压 泄漏电流 kV min kV mA 6.0~10.0 1.0 45.0 - 说明 1 绝缘棒 (0.7m) 验电器 (0.7m) 绝缘夹钳(0.7m) 绝缘手套 绝缘手套 绝缘鞋(靴) 半年 2 一年 6.0~10.0 10.0 高压 低压 高压 1.0 45.0 ≤0.5 3 4 5 6 1.0 1.0 1.0 1.0 45.0 8.0 2.5 15.0 - ≤9.0 ≤2.5 ≤7.5 4 施工用电管理部门或单位应定期对现场施工用电设施及其管理实施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5 雨季及冬季前应对施工用电设施进行全面的清扫和检查。在台风、暴雨、冰雹、沙尘暴等恶劣天气后,应进行专项检查和维护。

6 电动机械、工器具应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测试,经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7 长期放置不用的用电设备在重新使用前,应经必要的检修和安全性能测试。用电设备如不能修复或修复后达不到规定的安全性能时应报废,并在明显位置标识。

8 变配电室、室外配电盘柜及配电箱应加锁、设警告标志,附近应设置适用、适量的消防器材。

9 较大型或较复杂的施工用电设施安装、拆除时应制定专项方案或措施。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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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运行操作、检修、试验和变配电室的值班等工作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执行。

4.5.3 施工用电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的绝缘应合格,布线应整齐,设备的裸露带电部分应有防护措施。

2 高原、严寒地区和高温场所使用的施工用电设备防护等级及性能应适应环境特点。

3 35kV 及以下施工用电变压器的户外布置。

1) 变压器采用柱上安装时,其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得小

于2.5m;变压器安装应平稳牢固,腰栏距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200mm。

2) 变压器在地面安装时,应装设在不低于 500mm 的高

台上,并设置高度不低于1.7m 的栅栏。带电部分到栅栏的安全净距,10kV 及以下的应不小于1m,35kV 的应不小于1.2m。在栅栏的明显部位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警示牌。

3) 变压器中性点及外壳的接地点应接触良好,连接牢固

可靠,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4 配电盘柜应采用密闭防雨型,宜安装在变压器附近;馈电回路较多或容量较大时,应设配电室。

5 架空线路选择的路径应合理,避开易撞、易碰、易腐蚀场所和热力管道。架空线路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其他设施上。

6 低压架空线路应采用绝缘导线。采用绝缘铜线时,导线截面积不得小于10mm;采用绝缘铝线时,导线截面积不得小于16mm。

7 低压架空线路架设高度不得低于2.5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架设高度不得低于5m,其他情况线路架设高度应符合表4.5.3-1、表4.5.3-2和表4.5.3-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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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5.3-1 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线路电压 kV <1 1.0 1~10 2.0 35 110 220 500 750 1000 小垂直距离 m 2.5 3.0 4.0 6.0 9.0 16 表 4.5.3-2 架空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 线路电压 kV 人员频繁活动区 非人员频繁活动区 <1 1~10 35 110 220 500 750 1000 6.0 6.5 7.0 7.0 7.5 14 19.5 27 架空导线极偏僻区 与地面的小距公路及主要离 m 道路 铁路轨顶 5.0 4.0 6.0 7.5 5.5 4.5 7.0 7.5 3.0 6.0 5.0 7.0 7.5 4.0 6.0 5.0 7.0 7.5 5.0 6.5 5.5 8.0 8.5 6.0 11 8.5 14 14 9.0 15.5 11 19.5 19.5 11.5 22 19 27 27 15.5 构筑物顶部 2.5 表 4.5.3-3 边导线在最大风偏时与构筑物之间

的最小水平距离 线路电压 kV <1 1~10 35 110 220 500 750 1000 小水平距离 m 1.0 1.5 3.0 4.0 5.0 8.5 11 15 8 几种线路同杆架设时,高压线应位于低压线上方,电力线应位于弱电线上方。线间距离应符合表4.5.3-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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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5.3-4 同杆线路最小距离 杆 型 10kV 与 10kV 10kV 与低压 低压与低压 低压与弱电 直线杆 m 0.8 1.2 0.6 1.2 分支(或转角)杆 m 0.45/0.6* 1.0 0.3 1.2 * 距上面的横担取 0.45m,距下面的横担取 0.6m。 9 通信、广播等弱电线路与电力线路同杆架设时,弱电线路应悬挂在钢线上,悬挂点的间距不得大于1m,钢线应可靠接地。

10 在电杆上进行作业前,应确认电杆及拉线强度足够,埋设应牢固可靠,并应选用适合杆型的脚扣,系好专用安全带;在外墙、架构及电杆上作业时,地面应有专人监护、联络;登高工具应按表4.5.3-5 的规定进行检查、试验。

表 4.5.3-5 登高工具的试验标准 名称 安全绳(带) 升降板 脚扣 竹(木)梯 试验静拉力 kN 2.25 2.25 1.00 1.80 半年 一个月 试验周期 外表检查周期 试验时间 min 5 11 线路需跨越现场铁路和道路时,应使用电缆落地穿管敷设。

12 钢筋混凝土电杆不得露筋,不得有环裂或弯曲。木杆、木横担不得有腐朽、劈裂。铁横担、铁抱箍不得锈蚀或有裂纹。组立后的电杆不得有倾斜、下沉及杆基积水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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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架空线路的转角杆、分支杆及终端杆的拉线应采取防护措施,并在距地面1.5m 以下的部分设红、白相间标识示警。

14 现场直埋电缆的走向应沿主道路、组合场、固定的构筑物等的边缘沿直线敷设,埋深不得小于700mm,在电缆紧邻上、下、左、右侧均匀铺设不小于50mm 厚的细沙或软土,覆盖混凝土盖板或砖块,覆盖宽度应超过电缆两侧各50mm。

15 通过道路的直埋电缆应采用保护套管,管径不得小于电缆外径的1.5 倍,且不得小于100mm。

16 直埋电缆应在转弯处、进入建(构)筑物等处设置明显的方位标志牌或标桩,直线段宜每隔30m 设置标志牌或标桩。

17 直埋电缆的接头应高出地面200mm 以上,并砌筑防雨电缆井。电缆沿构筑物架空敷设时,高度不得低于2m。

18 开关柜或配电箱应采用密封式。配电箱正面应有二次隔板和防水操作门,操作门应有自动闭合功能。

19 配电箱内各负荷回路应装设漏电保护器。负荷开关和漏电保护器应按负荷容量选配。插座和插头应按电压、电流等级选配。严禁用单相三孔插座代替三相插座。

20 现场安装的配电盘柜或配电箱应平正、牢固,应有防积水和防止机械碰撞的措施。配电盘柜或配电箱附近不得堆放杂物,检修和操作通道应畅通。

21 配电盘柜或配电箱应坚固,其结构应具备防火、防雨的功能。箱、柜内的配线应绝缘良好,排列整齐,绑扎成束并固定牢固。导线剥切不得过长,压接应牢固。盘面操作部位不得有带电体明露。电源箱及操作门应有可靠接地。

22 进出配电盘柜、箱的导线应加绝缘防护措施并固定牢靠。 23 杆上或杆旁装设的配电箱应安装牢固并便于操作和维修。引下线应穿管敷设并做防水弯。

24 电气设备附近应配备适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设专人管理。发生电气火灾时,应先切断电源。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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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施工用电设施拆除:

1) 参与拆除工作的作业人员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签

字。

2) 计划拆除的设备和线路应进行验电,并采取接地措

施,确认安全后方可拆除。

3) 拆除工作应统一指挥,从电源侧开始。

4) 用电设备拆除后,电源线不能拆除时,应与带电部位

进行可靠断开和隔离。

5) 在带电体附近作业时,应采取绝缘遮蔽和隔离措施,

并设专人监护。

6) 当一条直埋电缆沟中有若干电缆,其中有带电电缆

时,严禁拆除作业。

4.5.4 用电及照明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电气设备及电线、电缆不得超负荷使用,电气回路中应有短路和过负荷保护装置。

2 热继电器和熔断器的容量应满足被保护设备的要求。熔丝应有保护罩,不得削小使用。严禁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管形熔断器不得无管使用。

3 每台电动机械与电动工具应配置独立的负荷开关和漏电保护器。移动式电动机械应使用橡胶软电缆。严禁一个负荷开关接两台及以上的电气设备。

4 用电设备集中布置时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用电设备分散使用时,每台用电设备应配置独立控制箱,做到“一机一闸一保一箱”。

5 用电设备的电源引线长度不得大于5m。距离大于5m 时应设便携式开关箱,便携式开关箱至固定式配电盘柜或配电箱之间的引线长度不得大于40m,且应使用橡胶软电缆。

6 电源线路直接绑挂在金属构件上时,应加绝缘防护。靠近热源敷设时,应采取隔热措施。电源线固定应使用绝缘体绑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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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连接负荷的电源线路外观及绝缘应良好,敷设及使用过程中,应有避免机械损伤和行人踩踏的措施。

8 刀闸型电源开关只用于电路隔离,不得直接用于控制电气设备。严禁隔离开关带负荷拉合。

9 严禁将电线直接勾挂在刀闸型电源开关的闸刀上。严禁将电线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严禁带负荷插拔插头。

10 负荷开关应标明所接负荷名称。单相开关、插座应标明电压等级数值。

11 手动操作开启式空气开关、闸刀开关及管形熔断器时,应戴绝缘手套或使用绝缘工具。

12 熔丝熔断后,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换熔丝。更换熔丝、装好保护罩后方可送电。

13 现场的临时照明线路应相对固定,并经常检查、维修。照明灯具的悬挂高度应不低于2.5m,并不得任意挪动;低于2.5m 时应设保护罩。

14 易燃、易爆环境中应采用相应等级的防爆或隔爆型电气设备和照明灯具,其控制设备应安装在安全的隔离墙外或与该区域有一定安全距离的配电箱或控制箱中。

15 散发大量蒸汽、气体或粉尘的场所应采用密闭型电气设备、隔爆型照明灯具。

16 在坑井、沟道、沉箱内或独立的高层构筑物上使用的照明装置,应采用独立电源。

17 特殊照明的金属支架应稳固,并采取接地或接零保护。支架不得带电移动。

18 严禁使用碘钨灯等高耗能灯具。

19 工棚内的照明线应采用绝缘线槽或绝缘保护管防护,电线、电缆穿墙时应装设绝缘套管。管、槽内的导线不得有接头。

20 潮湿环境中应使用防水型照明灯具,防护等级应满足潮湿环境的安全使用要求。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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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行灯的电压不得超过36V,潮湿场所、金属容器及管道内的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行灯应有保护罩,其电源线应使用橡胶软电缆。

22 行灯照明电源必须使用双绕组安全隔离变压器,其一、二次侧都应有过载保护。行灯变压器应有防水措施,其金属外壳及二次绕组的一端均应接地或接零。不得使用自耦变压器。严禁将行灯照明的隔离变压器带进金属容器、金属管道或密闭容器内使用。

23 严禁在潮湿环境中使用0类和Ⅰ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选用Ⅱ类或由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的Ⅲ类电气设备。

24 锅炉炉膛内的工作照明采用220V的临时性固定灯具时,其电源侧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灯具应有保护罩,电源线应使用橡套软电缆,穿过受热面应加设绝缘保护,灯具装设高度应为施工人员不易触及的部位。

25 严禁用220V的灯具作为行灯使用。

26 在光线不足及夜间工作场所应有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上应装设路灯。

27 在对地电压250V以下的电气设备和线路上带电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被拆除或接入的线路,不得带有任何负荷。 2) 应有满足工作人员及操作工具不同时触及不同相导体

的绝缘遮蔽和隔离措施。

3) 作业人员应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使用有绝缘柄的工 具,穿绝缘鞋和全棉长袖工作服,戴手套和护目眼镜。 4) 应设专人监护。

5) 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28 电动机械及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有可能带电的部分。 4.5.5 接地及接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现场采用低压侧为380/220V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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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时,器体与中性点应分别接地,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应分别安装。

2 当施工现场设有专供施工用的低压侧为380/220V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时,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应采用TN-S系统。

3 使用社区或农用电网作为施工电源时,局部可采用TN-C-S系统或TT系统。

4 TN-S 系统中,配电变压器中性点应直接接地。所有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通过保护导体(PE)或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EN)接地。

5 TN-S 系统。

1) 在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及架空线路终端处,其PE 导

体应做重复接地,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2) 保护导体上不得装设开关或熔断器。

3) 保护导体和相导体的材质应相同,保护导体的 小截

面应符合表 4.5.5 的规定。

表 4.5.5 保护导体的最小截面

相线截面 mm2 S≤16 16<S≤35 S>35 保护导体 小截面 mm2 S 16 S/2 6 TN-C-S 系统。

1) 在总配电箱处电源侧应将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EN)

分离成中性导体(N)和保护导体(PE)。 2) 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汇流排应跨接,并与接地体

(网)直接连接;跨接导体的截面积不应小于保护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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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

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2)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3)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 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5) 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6.2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前应对其设备、材料及安全附件进行检查、试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2 安装后应对其设备、材料及安全附件进行复查,未经复查或复查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3 锅炉、压力容器试验或使用前应对其内部进行检查,确认无异物方可封闭。压力管道封闭前应进行检查,使用前应吹扫或冲洗合格。

4 设备、系统试验前应对支撑部件进行检查,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试验。试验后,设备、系统及支撑部件应复查合格。

5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附件使用前应由有资质的单位检验合格。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6 试验介质与设计介质不符时,应由原设计单位对设备、系统支撑部件进行核算,必要时采取加固措施。

7 压力管道与电缆严禁同沟敷设。

8 外露压力管道宜设置防砸防碰设施和警示标识。 9 输送、盛装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应安装防静电接地装置。

10 室外安装的输送、盛装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压力容器与电缆线路平行敷设净距离不得小于1m、交叉敷设净距离不得小于500mm,不能满足要求时,电缆应选用防爆型或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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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防爆措施。

11 电缆与热力管道平行敷设净距离不得小于2m、交叉敷设净距离不得小于500mm,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12 燃气管道应采用直埋式架空,不得设置管沟。 4.6.3 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前应对电梯井道、预埋件或附着点和设备部件等进行检查,其位置尺寸、强度应符合制造单位安装技术文件规定。

2 设备安装过程中安全防护设施应齐全、可靠。

3 导轨、底部缓冲装置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轿厢安装。 4 轿厢、层门安装应齐全、完好,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5 电梯保护接地应良好,与避雷装置应分别设置。 6 安全保护装置安装验收合格后,电梯方可通电空载试运行、调整安全装置。

7 电梯投入运行前负荷试验应合格。

8 在具有自动运行功能的电梯轿厢内,应安装紧急维修、报警电话,保持畅通。

9 在电梯内明显位置应张贴安全注意事项或安全操作规程、维修电话、检验合格标志。

10 速度大于2.5m/s 的电梯应由具备资格的人员操作。 11 电梯运行中严禁开启轿厢门、层门,严禁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层门。

4.6.4 施工升降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前应对预埋件或附着点和设备部件等进行检查,其位置尺寸、强度应符合制造单位安装技术文件要求。

2 导轨架上部必须装设限位开关,且不得少于两道;导轨架顶部应设置一道机械极限限位;吊笼底部应装设缓冲装置或自动停止装置。导轨架、底部缓冲装置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吊笼安装。

3 施工升降机的层门、基础防护围栏、围栏登机门的高度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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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于 1.8m,层门和吊笼之间的距离应小于50mm。

4 施工升降机导轨架整体垂直度、固定支撑点的设置位置、设置固定支撑点的建(构)筑物强度均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其中导轨架垂直度偏差应符合表4.6.4 规定。

表 4.6.4 施工升降机垂直度偏差 导轨架架设高度 h m 垂直度偏差 mm h≤70 不大于导轨架架设高度的 1/1000 70<h≤100 100<h≤150 150<h≤200 h>200 ≤70 ≤90 ≤110 ≤130 5 施工升降机导轨架每段之间应连接牢固,固定支撑点应设置在建(构)筑物上,严禁设置在脚手架或设备上。

6 设备安装过程中安全防护设施应齐全、可靠。

7 吊笼门、层门、顶护栏、基础防护围栏、围栏登机门安装应齐全、完好,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8 保护接地应良好,与避雷装置应分别设置。 9 各层门明显位置应设置楼层或标高标识。

10 安全保护装置安装验收合格后,施工升降机方可通电空载试运行、调整安全装置。

11 施工升降机投入运行前负荷试验应合格,并经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12 在施工升降机内明显位置应张贴安全操作规程、检验合格和登记标志。

13 施工升降机应由具备资格的人员操作。 14 施工升降机启动前应发出警示信号。

15 施工升降机在每班首次载重运行时,应从 低层上升,当吊笼升离地面1m~2m 时应停车试验制动器的可靠性。

16 施工升降机运行时,严禁以限位器的动作代替正常操作。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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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吊笼内乘人或载物时,不宜偏重。严禁超载运行。 18 遇大雨、六级及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严禁使用施工升降机;再次运行前,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

19 施工升降机停止使用时,吊笼应放到最底层,切断电源,锁好笼门。

20 施工升降机应根据制造厂技术文件要求,进行坠落试验。一般情况下,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坠落试验。

21 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使用期不应超过五年,每年应重新检验、标定。

22 运行中严禁开启吊笼门、层门。 4.6.5 起重机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起重机械应有明确的额定载荷标识,由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起重机械的制动、限位、联锁、保护等安全装置应齐全、灵敏、有效。

2 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等高架起重机械应有可靠的避雷装置。

3 起重机轨道安装前,应对地基进行检查,轨道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起重机安装。严禁在不合格的地基、轨道上安装起重机。

4 轨道应通过垫块与轨枕可靠连接,塔式起重机轨道每间隔 6m 应设一个轨距拉杆。钢轨接头处应有轨枕支承,不得悬空。

5 除铁路起重机外应在距轨道末端2m 处设置止挡装置,止挡装置应能承受起重机可能产生的 大冲击力。

6 轨道接地应符合本部分4.5.5 条12 款的规定。

7 起重机上应配备合格有效的灭火装置。操作室内应铺绝缘垫,不得存放易燃物品。

8 起重机械不得超负荷使用。

9 起重机行走范围内,不得有妨碍安全通过的障碍物。 10 在露天使用的门式起重机及塔式起重机的架构上不得安装增加受风面积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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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 5009.1 — 2014

11 冬季操作室内温度低于5℃时应有采暖设施,夏季操作室内温度高于35℃时应有降温设施。

12 起重机作业时速度应均匀、平衡,落钩时应低速轻放。不得突然制动或在没有停稳时作反方向行走或回转。

13 起重机应在各限位器限制的范围内作业,不得利用限位器的动作来代替正规操作。

14 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及载荷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6.5 的规定。

表 4.6.5 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 输电线路电压V kv 小距离 m <1 1.5 1~20 2.0 35~110 4.0 154 5.0 220 6.0 330 7.0 15 起重机作业完毕后,应摘除挂在吊钩上的绳索,并将吊钩升起;油压或气压制动的起重机,应将吊钩降至地面,吊钩钢丝绳呈收紧状态。臂架型起重机起重臂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放置,刹住制动器,所有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并切断主电源。

16 天气预报将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时,应做好停止起重机作业及各项安全措施的准备;风力达六级及以上时应停止起重作业,将起重臂转至顺风方向并松开回转制动器,风力达到七级时,应将臂架放下,汽车起重机宜将支腿全部支出。

17 起重机械应在操作台至少设置一个紧急停止开关,当有紧急情况发生时应能紧急操作停止所有驱动机构。紧急开关应为红色且不能自动复位。

18 起重机械应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维护保养。 19 起重机械每使用一年至少应作一次全面技术检验。对新装、拆迁、大修或改变重要技术性能的起重机械,使用前应按制造厂技术文件要求进行静载、动载试验。制造厂无明确规定时,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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