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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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编号:国网(物资/4)244-2017 国家电网公司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提升《国家电网公司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管理办法》(国家电网企管〔2016〕650号之国网(物资/2)122-2016)有关要求的操作性,提高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效率,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级单位的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管理工作,公司各级控股、参股单位的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管理工作参照执行。

对于境外投资、境外承包等项目,在境内开展采购活动的执行本细则,在境外开展采购活动的执行所在地相关规定。

第三条非招标方式采购包括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流程见附件1)。竞争性谈判采购分为公开和邀请两种形式。

第四条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可自行组织实施,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应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包括编制非招标方式采购方案或采购文件要点、起草和发售采购文件、安排采购谈判会议、联系供应(服务)商、协调组织技术和商务谈判、收集整理归档采购资料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原则上应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施。凡具备在平台上实施条件的单位一律在线上实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可线下实施。

第七条未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本细则中涉及招标代理机构的职责和内容,由采购人负责承担和办理。

第八条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涉及相关各方职责分工按照《国家电网公司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各类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条件,符合《国家电网公司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其他依法合规情形。

第二章采购前期准备

第十条项目单位(项目管理部门)依据非招标方式采购批次计划时间安排,填写非招标方式采购审批单(格式见附件2),并提报非招标方式采购申请和经审定的技术规范书。招投标管理部门、项目管理部门、法律部门对非招标方式采购需求及采购方式选择理由进行审核,并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审批。

实施授权采购的非招标方式采购项目,经招投标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被授权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公司总部项目管理部门提出采购需求计划并选择非招标采购方式,应当事先就采购项目技术上的专有性、必要性及采购方式选择理由形成书面意见,会签国网物资部和法律部,报请公司分管业务和招投标的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总部对特殊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总部投资或管理的项目、各单位工程、服务类项目或非常规物资采购,项目管理部门需提出相关标包划分、资质业绩条件、评审标准、拟邀请供应(服务)商名单(若采用邀请方式)、技术质量标准等意见(格式见附件3),并提交招投标管理部门组织审定。

第十三条招投标管理部门组织项目管理部门或项目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依据采购文件范本和技术规范书编制采购文件,明确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采购内容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采购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采购须知:包括采购项目的名称、标的、数量及其它简介内容;采购方式、采购物料清单;采购流程;供应(服务)商首次提交应答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地点;采购日程安排及程序;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时间;

(二)供应(服务)商资质业绩条件及采购公告或邀请;

(三)技术规范书及合同条款;

(四)对供应(服务)商报价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五)评审成交标准和方法;

(六)供应(服务)商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证明文件、应答文件编制要求;

(七)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采购文件中的合同应优先采用国家或地方有关行政部门制订的标准文本。如无前述示范文本,应在公司统一合同文本中选择符合采购项目情况的文本类型。公司统一合同文本无法使用的,可参照行业示范文本或以往类似采购项目使用的合同文本,另行起草。

第十四条采购文件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及采购人实际需求制定,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性待遇。

第十五条采购文件审查的相关规定。

(一)招投标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具体实施,项目管理部门或项目单位、法律部门和相关专家对采购文件进行审查。商务部分审查主要内容包括采购范围的合规性、采购规则设置的合理性,技术部分审查主要内容包括采购计划和采购文件的一致性、技术条件和参数的合理性、采购组件材料(附件)配置的准确性;

(二)招投标管理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和法律部门听取各审查小组关于采购文件审查情况的汇报,指导监督采购文件审查工作,协调解决审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三)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审查情况形成审查纪要(格式见附件4),并编制完整的采购文件和采购文件审查要点(格式见附件5),审查纪要内容包括审查时间、参会部门(单位)及人员、采购计划和文件审查意见、采购规则调整原因等事项。采购文件审查要点内容包括项目概况、标包划分、资质业绩要求、评审标准、采购计划安排等事项。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审查要点经采购工作小组、项目管理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法律部门审核确认,由招投标管理部门报请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形成采购文件审批单(格式见附件6),招标代理机构方可发布采购公告或发出采购邀请;

(四)采购文件审查时,应同步审查评标专家库是否具备满足采购项目需要的采购专业和专家数量。若不满足,由项目管理部门或项目单位在审查会期间提出评审专家专业技术要求,招投标管理部门组织各单位统一推荐专家入库。

第十六条采购文件发售的相关规定。

(一)对于采用公开方式开展的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应在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等媒介上发布非招标方式采购公告;采用邀请方式开展的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邀请供应(服务)商名单须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批准,方可发出采购邀请函;

(二)对于采用邀请方式开展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拟邀请的供应(服务)商应为2个以上(含本数);对于询价采购,拟邀请的供应商应为3个以上(含本数)。根据采购货物(服务)的特点和对供应(服务)商的要求,拟邀请的供应(服务)商由项目管理部门或项目单位书面推荐,经招投标管理部门审核,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批准后,向供应(服务)商发出邀请函;

(三)采购文件发售由招投标管理部门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具体实施。采购文件发售时间,应满足供应(服务)商编制应答文件、做好谈判准备

的需要。对于公开竞争性谈判采购的项目,采购文件发售时间应不少于三日,自采购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应答文件首次提交截止之日止,应不少于七日。对于邀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的项目,采购文件发售时间应不少于两日,自采购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应答文件首次提交截止之日止,应不少于四日。

第十七条采购文件获取。采购公告发布(邀请函发出)后,供应(服务)商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采购文件购买手续。在电子商务平台实施的非招标方式采购项目,供应(服务)商在电子商务平台下载采购文件。

第十八条采购文件澄清和修改。首次提交应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的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通知所有采购文件买受供应(服务)商,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应答文件编制的,对于公开竞争性谈判的项目,应在首次提交应答文件截止之日四日前,通知所有采购文件买受供应(服务)商,不足四日的,应顺延首次提交应答文件截止之日;对于邀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的项目,应在首次提交应答文件截止之日两日前,通知所有采购文件买受供应(服务)商,不足两日的,应顺延首次提交应答文件截止之日。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发布之前,应由招投标管理部门、项目管理部门或项目单位提出,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格式见附件7);澄清或者修改的技术部分,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澄清或者修改的商务部分,由招投标管理部门和法律部门审核确认。

第三章采购工作流程

第十九条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评审委员会组建要求。

(一)评审委员会由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组建,招投标管理部门、项目管理部门或项目单位代表以及相应专业专家组成,人数应为三人及以上

单数,并以书面文件形式由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根据采购项目情况,评审委员会可下设技术组和商务组;

(二)评审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原则上由招标代理机构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抽取的评审专家应占评审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单一来源采购评审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可由项目管理部门或项目单位择优推荐熟悉项目情况的人员担任;

(三)根据项目情况,确需项目管理部门或项目单位推荐人员参与评审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由项目管理部门或项目单位填写评审人员推荐表(格式见附件8),签字盖章后提交招投标管理部门;

(四)招投标管理部门和项目管理部门人员,原则上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进入评审小组参加采购项目评审;可以采购人委托的代表身份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听取各评审小组的汇报,参与评审过程中的澄清、否决应答等事项决策;

(五)在评审前第三日前,招标代理机构应完成评审专家抽取方案的编制工作,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完成评审专家抽取方案的审核确认工作。评审专家的抽取应按照审核后的抽取方案进行,并在评审前三日内开始执行评审专家抽取工作;

(六)专家通知原则上采用短信系统通知评审专家参加评审,在不具备短信系统通知功能或短信系统出现故障时,可采用邮件、电话、短信等其他方式通知。参加评审的专家全部由招标代理机构通知,通知时应对评审项目保密。

第二十条评审工作应设立法律保障组和监督组。

(一)法律保障组由法律部门组建,负责对评审过程中的澄清问题、否决应答进行法律审核,并就评审有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二)监督组由监察部门组建,对采购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受理采购活动过程中的投诉举报,对采购工作中的违规违纪问题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评审工作现场视情况设秘书组、会务组等服务小组。

(一)秘书组由招投标管理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组成,承担整个评审过程的协调组织及事务性工作;

(二)会务组由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组成,负责评审期间的后勤服务、车辆调度、各类文件资料的运送保管等事宜;并且协调评审场所,做好评审期间的有关隔离、保密措施。

第二十二条评审工作场所有关要求。

(一)评审工作原则上应在公司系统内部场所开展;

(二)在评审期间,与评审无关的通讯和网络设施应彻底关闭。招标代理机构应提前做好评审用计算机等设备的安装调试和安全测试工作;

(三)谈判期间,招标代理机构应合理设置谈判室和供应(服务)商等候区,保障谈判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招投标管理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供应(服务)商的应答文件,做好应答文件接收记录(格式见附件9),对于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密封要求提交的应答文件不予受理。监督组人员应对应答文件接收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四条邀请竞争性谈判中,参与应答的供应(服务)商仅为1家时,应终止本次谈判活动。公开竞争性谈判中,应答供应(服务)商仅为1家时,对于采购文件中明确可转为单一来源的项目,按照单一来源采购工作流程进行采购;未明确可转为单一来源的项目,应终止本次谈判活动。

第二十五条在询价采购活动中,如应答人不足3家,询价评审委员会可终止本次询价采购活动;对于采购文件中明确可采取以下处理方式的,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应答人为2家时,在不违反公平、公正及竞争原则的前提下,询价评审委员会可继续按照原程序进行询价活动;

(二)应答人仅为1家时,可终止本次询价采购活动,按照单一来源采购工作流程进行采购。

第二十六条评审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到达评审现场,并签订《国家电网公司廉洁保密承诺书》(格式见附件10)。评审期间由监督组集中保管参会人员通讯工具、计算机及数码设备等。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原则上不允许离开评审场所,确需离开的,应向监督组履行请假手续后离开,不再进入评审场所。

第二十七条评审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评审准备会议,评审委员会成员、监督人员、法律人员、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内容主要是宣读评审委员会组建文件,宣布评审工作纪律,提出评审流程各项工作环节及相应的进度要求、工作质量要求,明确评审委员会各组职责分工,安排部署其他与评审有关的重点工作。

第二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将应答文件、采购文件及其澄清答疑文件放置在评审工作区域内,评审辅助资料同步置于评审现场;在监督组的监督下,商务组(评审小组)开启供应(服务)商的报价文件,并形成报价一览表(格式见附件11)。应答文件拆封前,应由监督人员检查其密封情况,确认密封完好。

第二十九条技术、商务谈判与评审的相关规定。

(一)各评审小组分别审阅应答文件技术、商务部分。对于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需提出供应(服务)商澄清的问题,并拟定谈判提纲;对于询价采购,直接评审确认询价对象就采购标的技术、商务条件的应答文件,不再进行相关谈判工作;

(二)评审小组按照拟定好的谈判提纲,集中与单一供应(服务)商进行谈判,并做好谈判记录(格式见附件12);

谈判工作应在谈判室进行,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谈判次序做好供应(服务)商的引导工作,不允许供应(服务)商进入评审工作区域,并在谈判结束后督促供应(服务)商尽快离开评审场所;

(三)经评审及谈判,供应(服务)商技术或商务响应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应否决其应答,不再进入下一轮谈判;

(四)监督组对谈判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在监督报告上做好记录。

第三十条谈判中采购文件有变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服务)商,但不得增加排斥参加谈判供应(服务)商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各评审小组形成初步评审情况汇报材料(格式见附件13),由各评审小组组长向评审委员会进行汇报,并听取评审委员会审核意见,参加人员包括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及法律保障组、监督组、秘书组人员。

第三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应答人的报价、采购文件响应及谈判情况,向应答人发出报价邀请函(格式见附件11),要求应答人进行多轮报价,所有合格应答人享有均等的报价机会。评审委员会应当在最终报价邀请函上明确该轮报价为最终报价,并要求所有合格应答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对于应答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或者书面明确不参与后续或最终报价的,以其最后一轮提交的有效报价为准。视具体谈判情况,评审委员会可对各轮报价进行不具名公示。

对于询价采购,要求应答人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不进行多轮报价。

第三十三条在采购过程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围标、串标、恶意报价等情况时,评审委员会应及时中止采购活动。

单一来源采购如应答人未响应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评审委员会有权终止本次单一来源采购。

第三十四条评审成交结果推荐的相关规定。

(一)竞争性谈判

技术、商务谈判后,评审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公布的评审标准和成交原则,推荐成交供应(服务)商。

(二)单一来源采购

评审委员会按照价格合理且不超出批复预算资金要求的原则,推荐成交供应(服务)商。

(三)询价采购

询价评审委员会根据应答人报价情况,确定成交候选人排序,推荐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为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五条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负责编写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14),推荐成交候选人。评审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评审委员会组成

(三)应答情况

(四)评审标准和方法

(五)评审与谈判情况

(六)报价评审

(七)推荐原则

(八)推荐意见

(九)评审委员会名单及签字表

评审报告应由评审委员会所有成员签字认可。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评审委员会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三十六条评审结束后,现场监督人员按照规定的格式编制评审监督报告(格式见附件15)并提交监察部门。现场法律人员按照规定的格式编制法律保障工作报告(格式见附件16)并提交法律部门。

第三十七条每次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组织对评审专家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格式见附件17)。评审委员会委员、招标代理机构、监督人员分别对评审专家进行考评(格式见附件18)。

第三十八条应用同期公开招标结果直接采购的,按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前期准备、谈判评审过程可适当简化,重点针对同期招标中标结果配置与需求设计配置适应性,以及相关合同价款进行查询评审。

第四章采购结果确定和合同签订

第三十九条招投标管理部门初步审核评审结果。审核通过后,招投标管理部门提请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确定评审结果。对于实施授权采购的项目,由被授权单位进行审定,出具审定意见,编制备案报告(格式见附件19),报授权单位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条对于采取公开方式开展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在采购结果确定后一个工作日内,在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等媒介公布成交结果公告(格式见附件20)。

第四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在采购结果确定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1)。成交通知书须经过招投标管理部门批准,并加盖招投标管理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业务专用章。

第四十二条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采购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也可重新谈判采购。

第四十三条物资管理部门或项目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三十日内,组织成交供应(服务)商完成采购合同的签订工作,所订立的合同不得对成交结果作实质性修改。

第四十四条归档工作应按照公司采购活动文件材料归档整理移交要求执行。

第五章工作纪律

第四十五条严格履行保密义务,谈判过程中应做到:

(一)参与谈判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供应(服务)商透露应答文件的评审、成交候选人的推荐等情况;

(二)参与谈判的任何一方未征得另一方同意,不得对外透露与谈判有关的一切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

(三)参与谈判的应答人的所有报价文件资料均须密封,只有在应答截止时间后经监督人员在场验证才能同时启封,任何个人、单位不得私自启封;

(四)做好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监控,保管好评审专家、项目经理、监督人员、法律人员等相关参与人员的账户及密码,并采用技术措施限定时间、地点登陆使用,不得擅自将账户和密码交由他人使用;

(五)不得有其他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参加非招标方式采购评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禁下列行为:

(一)与供应(服务)商或者与采购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

(二)收受供应(服务)商、中介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违反回避规定的行为:

(一)明知本人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直接或间接参与或代理本项目的采购,拒不退出采购工作;

(二)其他违反回避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限制正当竞争的行为:

(一)违法或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采购;

(二)对潜在供应(服务)商实行歧视待遇;

(三)其他限制正当竞争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建立和完善公正、有效的采购过程投诉处理机制。监察部门应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并依法依纪查处。

第五十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依据《国家电网公司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员工奖惩规定》(国家电网企管〔2014〕1553号之国网(人资/4)148-2014)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细则由国网物资部负责解释、监督执行和检查考核。

第五十二条本细则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细则》(国家电网企管〔2015〕34号之国网(物资/4)244-2015)同时废止。

附件:

1.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管理流程、单一来源采购活动管理流程、询价采购活动管理流程

2.非招标方式采购审批单

3.公司集中采购活动规则事项

4.(项目名称)采购文件审查纪要

5.(项目名称)采购文件审查要点

6.非招标方式采购(××采购方式)文件审批单

7.采购文件澄清(修改)审批单

8.评审人员推荐表

9.应答文件递交登记列表

10.国家电网公司廉洁保密承诺书

11.××公司(采购人)(项目名称)第×轮报价邀请函、××公司(采购人)(项目名称)报价一览表

12.第×轮谈判通知、××公司(采购人)(项目名称)谈判记录单(第×轮)

13.××公司(采购人)(项目名称)初评汇报材料(模板)

14.公司(项目名称)(采购方式)采购评审报告

15.××公司××项目评审监督报告

16.××公司××项目评审法律保障工作报告

17.××公司××项目评审专家评价报告

18.评审专家履责情况评价表

19.××公司(被授权单位)××年××(项目/批次名称)授权采购评审结果备案报告

20.××公司××项目(××采购方式)成交结果公告

21.成交通知书

附件1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gn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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