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奖励办法(及历年获奖名单)

更新时间:2023-10-11 17:39:02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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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发广大职工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创新成果转化,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我市“大湖名城、创新高地” 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职工在经济技术创新活动中取得的创新成果。

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所取得的创新成果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合肥市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奖(以下简称“职工创新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参评奖五个等级,其中特等奖不超过2项(条件不具备时可空缺)、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20项、三等奖不超过40项、参评奖若干。

第四条 职工创新成果奖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面向基层一线职工,突出重点行业和产业,实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

第二章 评选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职工创新成果奖评选范围: (一)设备、工艺改造中的创新成果;

(二)新材料、新产品开发应用中的创新成果; (三)研发新工具,改进操作方法中的创新成果; (四)推进节能、减排中的创新成果;

(五)职业安全与卫生、环境保护中的创新成果; (六)其他生产技术领域中的创新成果。 第六条 职工创新成果奖申报条件:

特等奖:创新成果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促进行业技术进步作用显著,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成果经济增加值达到或超过500万元。

一等奖:创新成果在国内同行业处于先进水平,促进行业技术进步作用明显,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成果经济增加值达到或超过200万元。

二等奖:创新成果在省内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促进单位技术进步作用明显,并取得较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三等奖:创新成果在本单位生产技术领域具有独创性,促进了单位技术进步,并取得一定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参评奖:创新成果具有一定经济应用价值,被本单位采用推广。

第三章 评审机构及程序

第七条 职工创新成果奖评审工作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组织实施,下设评审工作办公室和专家评审委员会。

第八条 职工创新成果奖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主要负责评选申报、创新成果初审、聘请专家评委等;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对申报的创新成果进行评审,提出职工创新成果奖获选建议名单。

第九条 职工创新成果奖建议名单提交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审核后,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申报职工创新成果奖人员,应按规定要求填写《合肥市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奖申报表》,并附相关资料,由

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通过县(市)区、开发区、产业工会向职工创新成果奖评审工作办公室申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参加申报: (一)已列入市科学技术奖申报评选项目的; (二)创新成果有权属争议,且申报时尚未解决的; (三)创新成果完成人违纪违法,或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论的;

(四)创新成果涉及商业秘密和国家安全的; (五)其他不参加申报的情形。

第十二条 职工创新成果奖评审工作,由材料申报、材料审核、专家评估、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四个阶段组成。具体评审方式,由专家评审委员会视申报项目情况决定。

第十三条 拟授奖项目在市级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对拟授奖项目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职工创新成果奖评审工作办公室反映,并附相关材料,逾期不予受理。职工创新成果奖评审工作办公室在接到反映后,应及时与有关方面核实,并提出解决意见,报市劳动竞赛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奖励形式及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 获得职工创新成果奖的项目,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对获得特等奖、一等奖的项目牵头人,可按照有关规定授予“合肥市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其中获得特等奖的项目牵头人同等条件下可作为“合肥市劳动模范”候选人优先推荐;其他获奖个人由市总工会授予“金牌职工”荣誉称号;对获得三等奖以上的技术工人,由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或申报)与创新成果相关的高一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职工创新成果奖奖励标准:特等奖奖金8万元;一等奖奖金4万元;二等奖奖金2万元;三等奖奖金1万元,参评奖3千元。

职工创新成果奖奖励和评审经费由市财政从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列支。

第十六条 获得职工创新成果奖的,其所在单位可给予相应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剽窃他人创新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职工创新成果奖的,经查证属实,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通报有关部门;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职工创新成果奖为荣誉奖励,不作为该成果权属依据。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总工会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 限5年。

《合肥市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奖励办法》十问十答

一、为什么要修订《合肥市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奖励办法》? 答:职工技术创新活动是我市科技创新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合肥正全力推进“大湖名城、创新高地”和长三角城市群副中心城市建设,需要充分激发全市职工的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为调动广大职工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激发广大职工投身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践中,市政府与市总工会第十五次联席会议确定,对2010年颁布实施的《合肥市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奖励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后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奖奖项是怎样设立的? 答:修订后的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奖奖项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及参评奖五个等级,其中特等奖不超过2项(条件不具备时可空缺),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20项;三等奖不超过40项;参评奖若干。

三、哪些方面的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可以参加评选? 答:凡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各企事业单位职工在经济技术创新活动中取得的创新成果的都可以参加评选。评选范围包括六个方面:(一)设备、工艺改造中的创新成果;(二)新材料、新产品开发应用中的创新成果;(三)研发新工具、改进操作方法中的创新成果;(四)推进节能、减排中的创新成果;(五)职业安全与卫生、环境保护中的创新成果;(六)其他生产技术领域中的创新成果。

四、申报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奖的条件有哪些?

答:申报特等奖:创新成果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fn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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