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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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行政服务中心文件 蚌行字?2010?32号

蚌埠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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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行基本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的意见》(蚌政?2010?73号)和《关于在基本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中推行收费“一表制”的意见》(蚌政?2010?74号)文件精神,现制定《蚌埠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如下:

一、实施原则

(一)项目进驻原则。涉及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行政审批项目、垄断性服务项目及相关收费全部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

(以下简称“中心”)受理和办理。具体包括:住建委、规划、环保、气象、消防、人防等部门组织的政府性验收;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参与的市场主体质量综合验收;消防检测、防雷装置检测等服务项目。

(二)统一受理原则。中心基建联合审批平台下设基建联合验收受理岗,政府性验收项目全部由中心基建联合验收受理岗统一受理、统一送达;服务项目由相关窗口受理、送达;市场主体质量综合验收由市住建委窗口牵头统一受理、统一送达。 (三)统一勘察原则。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工业企业生产用房、教育教学用房等先期实行统一现场勘察,其它基建项目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逐步实行统一现场勘察。不实行统一勘察的基建项目由联合验收受理岗受理后转递相关窗口,相关窗口通知有关人员自行组织现场勘察,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二、部门分工

中心着重负责制定相关制度和联合验收协调督办工作。市住建委着重负责联合验收工作的日常受理、任务分派、组织统一勘察现场、文书管理等工作。

市规划局、市民政局、市气象局、市环保局、市人防办、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住建委所属相关二级单位等为配合单位,

参与联合验收工作分工。 三、实施流程

(一)准备。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根据各专项验收要求,准备验收申报材料。

(二)申请。规划、环保、气象、消防、人防等部门组织的政府性验收和消防检测、防雷装置检测等服务项目向中心基建项目受理岗申报,并在中心审批系统录入信息,启动办件。

(三)受理。政府性验收事项,由联合验收受理岗初步审核,申报材料齐全合格后,予以受理。消防检测、防雷装置检测等服务项目直接在相关窗口办理。需要召开联审会的项目由住建委窗口组织召开联合验收联审会,告知建设单位申报条件和验收要求及相关注意事项。

(四)通知。联合验收受理岗将验收申报材料转递相关窗口,相关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1个工作日内向联合验收受理岗反馈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联合验收受理岗与建设单位约定现场勘察时间,一般在3个工作日以内,并向有关窗口书面告知统一勘察时间。不进行统一勘察的项目,由相关窗口自行组织勘察,限时办结。

(五)现场勘察。首先由建设单位向联合勘察人员介绍项目建设情况及需要说明的事项;其次分部门根据审批结论、批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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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和图纸资料等对竣工的工程进行现场勘察,建设单位安排相关人员参加,实地介绍建设情况或接受勘察人员咨询;最后各部门勘察人员集中讨论交流勘察情况,当场向建设单位口头反馈验收结果。

(六)送达。各单位书面验收结果由基建联合验收受理岗统一送达建设单位。各验收单位要在现场勘察后1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合格文书或整改告知书交验收受理岗。规划验收合格的,在环保、消防、人防等部门验收合格后,制发验收合格文书。不进行统一勘察的工程,各专项验收结果也由联合验收受理岗统一送达。

四、纪律要求

基本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是构建基建联合审批平台的关键环节,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各相关部门要从优化蚌埠投资和建设环境的大局出发,积极参与、积极配合。

(一)一岗对外、应进俱进。工程竣工验收审批项目一律由中心基建联合验收受理岗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各窗口不得自行受理,更不得在后方受理。相关服务项目必须进窗口受理、窗口送达,不得在后方受理。

(二)超时默认、缺席默认。服务项目和自行组织勘察的验收项目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超时默认;对于中心组织的统一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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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各单位不得无故缺席,缺席默认。发生超时默认和缺席默认的情形时,由中心责成相关窗口制发验收合格文书,并抄告市效能办,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须报中心批准,并提前告知申请人。

(三)依法办事、规范操作。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公开办事,依法办事。工程竣工验收及相关服务项目告知单内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审查,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增设前置条件,更不得借工程竣工验收强制服务、搭车收费。 (四)一次告知,一口说清。验收受理人员和现场勘察人员要加强学习,提高能力,实行一次性告知。特别是首次验收不合格,需要整改的,必须一次性告知需整改的问题,二次验收时不得提出新的问题。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基本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统一勘察)告知单

2.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告知单 3.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告知单 4.建设项目竣工防雷装置验收告知单 5.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告知单 6.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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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防雷装置施工质量跟踪检测服务告知单 8.消防检测服务告知单

9.工程竣工质量综合验收告知单

抄报:市效能办,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5

附件1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统一勘察)告知单

一、办理依据

市政府《关于推行基本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的意见》及相关专项验收法律法规。 二、申报条件

工程竣工后,相关资料准备齐全,消防设施检测、防雷装置检测合格。 三、申请材料

详见工程竣工规划、环保、气象、消防、人防验收“告知单”内容。 四、办理程序

1、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根据各专项验收要求,准备验收申报材料;

2、建设单位向基建联合验收受理岗申报联合验收;

3、联合验收受理岗审核申报材料齐全合格后,与建设单位约定验收时间,出具书面受理通知单;

4、联合验收岗将验收申报材料转递相关窗口,并书面告知统一勘察时间;

5、现场勘察。首先由建设单位向联合验收组介绍项目建设情况及需要说明的事项。其次分部门根据审批结论、批准文件和图纸资料等对竣工的工程进行现场勘察,项目建设单位安排相关人员参加,实地介绍或接受验收人员咨询。最后各部门勘察人员集中讨论交流验收情况,当场向建设单位反馈书面验收结果。需要整改的,一次性告知需整改的问题。

6、送达。验收结果由基建联合验收受理岗统一送达建设单位。 五、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内组织统一现场勘察。 六、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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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告知单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二、申报条件

1、 规划要求一次性实施的所有单体建筑均按规划实施并已竣工。

2、相应的配套设施(民用工程配套设施有:车库、社区物业用房、公厕、垃圾收集点或转运站、配电房、幼儿园等,工业工程配套设施有:污水处理设施、除尘隔音装置等)已按照规划实施并竣工。

3、 室外工程施工完毕,如道路、踏步、绿化、花台、围墙、大门、停车场、雕塑、水池等按照规划施工完成。

4、施工用临时建筑及规划要求拆除的其他建筑物、构造物等均已拆除完毕,并清理现场。

5、 提供竣工验收意见。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验收合格(规划验收申请表上签署验收意见并盖章),消防竣工验收合格(环保竣工验收)。

6、 前期所有手续完善并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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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材料

1、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 2、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报告。 3、平面规划图。 4、消防竣工验收意见。 四、办理程序

1、中心基建联合验收受理岗受理; 2、由规划局窗口审查材料;

3、规划局行政审批科组织现场勘察,提出审查意见; 4、规划局领导会审; 5、窗口制证、盖章;

6、中心基建联合验收受理岗送达验收结果。 五、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六、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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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告知单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二、申报条件

环评文件经批准,环保设施按要求施工完成。 三、申请材料

1、 建设单位项目竣工验收审批申请报告。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复印件)。

3、 建设项目试生产报告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试生产的确认意见。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

5、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包括项目工程验收报告、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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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三同时”环境检查报告)。

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7、建设项目审批登记表(含审批建设内容)。 四、办理程序

1、中心基建联合验收受理岗受理;

2、环保局行政审批科现场勘察,提出审批意见; 3、环保局窗口首席代表审批; 4、窗口制发文书,盖章;

5、中心基建联合验收受理岗送达验收结果。 五、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六、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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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建设项目竣工防雷装置验收告知单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 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二、申报条件

1、 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2、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申请材料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2、《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3、市防雷中心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合格证》(另:易燃易爆工程项目还需提供《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四、办理程序

1、中心基建联合验收受理岗受理; 2、由气象局窗口审查材料;

3、气象局行政审批科组织现场勘察,签署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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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窗口制证、盖章;

5、中心基建联合验收受理岗送达验收结果。 五、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六、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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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告知单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二、申报条件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 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 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 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 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 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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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 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设有第一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上述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三、申请材料

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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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 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 消防审核意见(或备案凭证)。 四、办理程序

1、中心基建联合验收受理岗受理; 2、由消防支队窗口审查材料;

3、消防支队防火处组织现场勘察,签署审批意见; 4、窗口制证、盖章;

5、中心基建联合验收受理岗送达验收结果。 五、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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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告知单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安徽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 二、申报条件

人防工程依据经审批的设计方案建设完成,工程竣工。 三、申请材料

1、填报防空地下室竣工核定表。 2、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签署的意见书。 四、办理程序

1、中心基建联合验收受理岗受理; 2、由人防办窗口转人防质监站现场验收; 3、窗口制证、盖章;

4、中心基建联合验收受理岗送达验收结果。 五、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六、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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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防雷装置施工质量跟踪检测服务告知单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二、申报条件

取得《建设施工许可证》《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设施设计图纸审核意见书》。 三、申请材料

提供“防雷装置设计图”、“防雷装置施工图”现场核对。 四、办理程序

1、气象窗口受理并与建设单位签订服务协议;

2、根据《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设施设计图纸审核意见书》提出的施工阶段,电话通知市防雷中心前往施工现场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

3、防雷中心根据各环节的检测情况即时提出相关意见; 4、整理检测资料,制作《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5、窗口送达办理结果。 五、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详见皖价费?2009?89号、蚌政?2010?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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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告知单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二、申报条件

消防设施依据经审批的设计方案建设完成,工程竣工。 三、申请材料

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单;

2、《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3、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全套图纸(水图、电图、消防图,有变更部分提供变更证明); 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5、 建筑消防设施的产品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明文件;6、工程所用消防产品清单;

7、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印章。 四、办理程序 1、受理; 2、审核图纸; 3、报收费函; 4、签订检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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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现场检测; 6、出具报告。 五、承诺时限

检测完毕合格后2个工作日(不含检测和整改时间)。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详见皖价费?2010?20号、蚌政?2010?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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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工程竣工质量综合验收告知单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有关工程建设技术质量标准 二、申报条件

工程完工,施工单位已经送交《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已经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建设单位已经制定验收方案。 三、申请材料

1、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勘察单位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位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3、工程施工许可证;

4、规划、消防、环保、防雷、人防等部门出具的专项验收证书; 5、监理单位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6、施工单位建设工程竣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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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质量监督报告; 8、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四、办理程序 1、住建委窗口受理;

2、窗口转质监站质监员参与审核材料;

3、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一次告知,符合条件的和建设单位约定验收时间);

4、按约定时间参与现场验收; 5、窗口送达验收结果。

五、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内约定验收时间。 六、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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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fk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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