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探讨

更新时间:2023-06-11 07:37: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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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探讨

[摘要]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美籍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在休谟的怀疑主义、康德的先验哲学和奥斯丁的分析实证主义的哲学基础上提出了纯粹法理论。该理论主要包括纯粹法学的含义、法律秩序及其等级结构、法律与国家的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等内容。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有很多不足的地方,但细细分析其理论后会发现凯尔森和他的理论都是值得敬佩和认真对待的。

[关键词]纯粹法理论;法律与国家一元论;国际法与国内法一元论

一、纯粹法理论产生的理论背景

凯尔森是美籍奥地利法学家,曾先后担任维也纳大学教授、奥地利最高宪法法院法官、科隆大学教授等。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他在休谟的怀疑主义、康德的先验哲学和奥斯丁的分析实证主义的哲学基础上开创了反意识形态的“纯粹法学派”。经历了两次工业革命和科技革命的二十世纪,是一个“上帝已死”的年代,传统自然法学派已经渐渐失去了其存在的根本。法学理论的主要任务不再是希冀传统自然法学派的死灰复燃,而是在于警惕一切新形而上学和政治意识形态的出现。凯尔森就是在这个关键时刻以“意识形态批判者和神话破坏者”的身份出现的,他的纯粹法理论傲视一切形而上学和自然法,顿时使欧洲风气为之一新。

二、纯粹法理论的主要内容

(一)纯粹法理论的含义

凯尔森在其《纯粹法理论》中写道:“纯粹法理论乃是实在法理论,其关乎实在法自身而非个别法律秩序,故本理论乃法之一般理论,而非对某一国内法或国际法规范之解释。”“纯粹法理论之旨在于认知其研究对象,其试图回答‘何谓法律’或‘法律从何而来’,而无意于对‘法律应该如何’或‘法律应如何制定’等问题强做解释。本理论乃是法律科学而非法律政策。”①从凯尔森的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看出纯粹法理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含义:第一,纯粹法理论是实在法理论,其只注重研究实在法的结构和关系;第二,纯粹法理论的纯粹性主要体现在它仅仅描述法,而将与法无关的一切因素比如道德、政治、经济等都摒除在外,以免法律科学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第三,纯粹法理论认为法律科学只能客观地去描述对象如何,而不能利用价值判断来评价对象怎么样。

(二)法律秩序及其等级结构

法律秩序即法律规范体系。法律秩序中的各个法律规范之所以能够归属于该法律秩序,是因为它们拥有作为它们共同渊源的基础规范。而各个法律规范之所以能够构成一体的法律体系,原因在于各个法律规范的效力都可回溯至基础规范,但法律规范并不是自基础规范逻辑演绎而生,而是在合乎基础规范的基础上按照特定行为制定或发布的。关于法律规范的效力,法律规范不因内容而有效,一切内容皆可为法。②换句话说,某规范之所以能够成为有效的法律规范仅是因为其是依据特定规则和特定方法而创制的,任何人都不能因其实质或内容不符合价值判断标准便质疑其效力,并因此将某行为摒除在法律规范内容之外。

基础规范的内容是取决于构成特定秩序的事实的,关于它的效力,按照凯尔森的论述来讲,“‘基础规范’的效力并不是由造法机关用法律秩序创造的,它之所以有效力是因为它是被预定为有效力的,而不是像实在法律规范那样因为由一个法律行为以一定方式所创造所以才有效力。预定它有效力后,个人的行为尤其是创造法律规范的行为就可以被解释为一个法律行为。”③即基础规范是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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