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义与法律正义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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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义与法律正义的思考
研究生论丛2005年5月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XiantanUniversitPhilosohndSocialSciencesgypya
Vol.29
,Ma005y2
关于正义与法律正义的思考
李慧兰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自古以来,什么是正义这一问题是永远存在 “
的。为了正义的问题,不知有多少杰出思想家,从柏拉图到康德,绞尽了脑汁,可是现在和过去一样,问
事物或事物属性”。当我们说“司法应当是公正的”,则表示了说话人所向往、珍视的态度。张恒山先生认为:价值是指与主体的需要、欲求具有相洽互适性题依然未获解决。”[1]凯尔森在探寻正义问题时给出
了这样的回答,这也许会激发更多的思想家追寻关于正义的答案,也许会使后来的追随者们陷入深深的迷茫和困惑中,但事实是人类对于正义问题的追寻从未间断过。正义是这样一个神圣而崇高的字眼,
不由使我怀着景仰之心,沿着先哲们走过的足迹,再次探讨正义和法律正义。
一法的价值是什么
正义问题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它与社会一起诞生,
并贯穿于人类历史的始终。有关正义问题的探寻在人类思想史上由来已久,虽然先哲们的主张存在诸多差异,
但都认为正义是一种理想价值。因此,要弄清正义,首先要对价值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哲学界对“价值”主要有“属性说”、“关系说”和“兴趣说”三种解说。“属性说”认为价值是有价值者自身的存在和属性。“关系说”认为价值是任何客体
的存在、属性等对于主体的意义[2]。“兴趣说”认为
价值依存于主体的兴趣。在国内法学界,沈宗灵先生认为“
法的价值是法本身就有的一种价值”。孙国华先生认为“法的价值是法所固有的、满足主体法律需要的价值”。葛洪义教授则从人的欲望的角度来理解价值,他认为价值就是个体的生命欲望的体现,法的价值是纯主体的、纯个体的、纯感性的欲望或要求。学者们对“价值”给出了不同回答,那么究竟何为价值呢?
想要真正弄清价值是什么,
就应该看人们在实际生活中是怎样使用价值这一概念,是怎样判断价值的。日常语言中,
价值有多种用法:当我们说“某事物是有价值的”,这里价值指的是“某事物”有“某种受我们所珍视的性质、属性”。当我们说生活的价值包括健康、自由等,这里价值是指我们所“珍视的
的,从而受到主体的珍视、重视的事物的性状、属性$。这里价值包含了三层含义:1、客体的性状、属性;2、主观的意志、愿望;3、
主、客体的相洽互适性。对“价值”的含义进行辨析后,我们所真正要探寻的是关于“法的价值”的含义。而“法的价值”的含义必须在一个已经确定的价值的含义的基础上给予回答。这里我们所讨论的法的价值应当是主观指向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即法的应有价值。这种意义上的法的价值体现了法的精神和灵魂,贯穿于法的理论追求。因此,
学者们在相互对话的基础上所研究的“法的价值”应当是指社会全体成员根据自己的需要而认为、希望法所应当具有的最基本的性状、属性。那么人们所珍视的法的性状、
属性的具体名目有哪些呢?孙国华先生认为法所中介的价值名目包括:自由、秩序、正义、效益%。沈宗灵先生指出:法所促进的价值名目主要包括正义和利益两大类&。博登海默认为法律是秩序和正义的综合体。张恒山先生认为,法的最基本价值名目就是“正义”,正义是法所追求的,是人们企图利用法来实现的某种社会实质性状’。为了实现这种社会性状,
法律所应具有的性状和特征就是“实现正义”。虽然学者们见解不同,但我们看到,没有一位学者忽略过正义,正义与法几乎同时出现,相随相形,从不曾分开,也无法分开,因为二者一旦分开,就难以成其为自身,也无法在其存在的社会中找到自身的价值。
二、正义是什么
不可否认,人类始终存在着对正义的追求。正义就像人们心中的一盏明灯,时刻指引着人们朝着它的方向前进。人们似乎看见了明灯的所在,但却始终处在这样一种前进的路途中,时而清醒,时而迷茫,无法清晰、明确地辨析出明灯究竟是何物?我宁愿相信正义就是一盏明灯,是一盏照亮人的心灵、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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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义与法律正义的思考
亮社会进程的指路的明灯,可是先哲们一定要问个正义从何而来,因何而来,究竟是什么?究竟,
关于正义问题的起源思想史上众说纷纭。古希他腊智者色拉叙马霍斯首创了对正义来源的思考,认为:不管在什么地方,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1。在无论那种正义,都根源于理性的领导,柏拉图看来,
根源于理性对欲望的控制。赫拉克利特说:“如果没
2有不义,人们也就不知道正义的名字。”在先哲们
似乎已为正义找到答案,但我们回过头去一一解读,则不由陷入对正义问题的深深迷惘中。
其实,正义之道实乃“非常之道”,它介于规范与总在“可道”与“不可道”之间颠簸翻转。动机之间,
其所以“非常”,是因为正义之道关乎人类社会的根缺乏正义基础和正义秩序的社会不可想像。其基,
所以“可道”,不单是因为人们始终确信人间自有公道在,更重要的是因为人们始终抱有正义的期待,然而“可道”的并不一定总能“道”清楚、说明白,正义总有其“不可道”之处。犹太民族的先知们在《圣经·旧约》中说,“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即为正义,可在看来,正义是在对破坏人们之间的正常的、成为惯例的关系的非正义行为的反映中被逐步意识到的,人们把破坏惯例的行为叫做非正义的,而符合惯例的行为被认为是正义的。正义体现出人们纠正非正义现象、恢复人们之间的正常关系的努力。因此,正义来自于后天的要求,是一种生活于社会中的人的社会性要求。如果没有人们在社会中的相互交往以及在相互交流的基础上的摩擦、碰撞,人们就不可能产生正义、不正义的观念。准确地说,对正义的需要的产生和形成,是由于我们对不正义的反感、厌恶。大凡有人群存在和利益关系的地方,就会产生正义的观念和要求,所以,社会的诞生就是正义问题的起源。
那么,正义是什么呢?古希腊初期,正义观念主要是一种调节人与人之间财产关系的道德准则,它源于人们在共同生产和分配过程中对不公的社会关系进行的平衡和调节活动。柏拉图认为“正义就是只作做自己的事而不兼作别人的事”。亚里士多德说“
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
。在乌尔比安看来:“正义乃是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3
。可见,正义在古希
腊罗马时代就是一个很难确定的概念。到了启蒙时代,很多思想家认为正义是自然法的体现,按照自然法的行为,就是正义的行为,按照自然法制定的法律,就是正义的法律。只要符合自然法,就是符合正义的。但问题是,思想家们对自然法本身到底是什么无法达成一致,以至于正义又成了一个无法说明的概念。至近代,
由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社会分化的出现而导致社会贫富差别加剧,使得正义问题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霍布斯认为正义的目的是和平。密尔认为判断正义与非正义的惟一标准是功利。康德则明确地把正义界定为自由。在当代,罗尔斯主张正义是社会的首要价值,正义总是意味着平等。但他的“正义论”讲的只是正义的一个方面,即如何公正、公平地分配社会权利的问题。诺齐克指出,正义与平等无关,正义在于权利。这么多回答206
《圣经·新约》中这一训诫却变成了“打你的左脸,把你的右脸也伸过去”。究竟何为正义?笔者认为正义最本质的特性应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符合人类发展的目的。这一准则实是社会维系的基础,是人类心目中建立且一直守卫的防止人类社会走向不正义的一块精神领地。我们所要做的就是不要停止对它的守卫和追寻,要一直沿着这样一条正义的路走下去。按照冯友兰先生的话说,正义“是绝对的命令,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有一定的应该做的事,必须为做而做。”正义正是人类这样一种源出的、基于内在冲动而产生的最基本的价值理想。
三、什么是法律正义
在法与正义之间,有一种人们似乎耳熟能详却又未必真知其究的法律正义。法学家们一直未曾忽略且一直追寻和捍卫着法律正义。只是在辨析和诠释法律正义时,
我们所能得到的答案仍然像博登海默指出的那样“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
无常,
随时可呈不同形态……。”4
特别是在当代,法律作为一种政治上层建筑,在不同的政治制度下,关于其正义的思考则更为复杂和令人困惑。
前期的柏拉图理想化地认为,要实现正义,美德是本,法律是末,但现实使后期的柏拉图痛苦地认识到,必须重视法与正义的关联,法律是实现正义的最高权威。亚里士多德更重视在现实生活中通过法来实现正义,他最先明确论及了法律正义的概念,把正义划分为自然正义和法律正义,指出法律正义是人们自己制定和规范的正义。西塞罗则认为不合正义的法律是无效的。罗马法学家们通过法律把正义具体化,一遍又一遍地阐述着法学的灵魂是正义的理念。当凯尔苏斯说:“法学是有关人和神的事物的学问,是有关正义和非正义的学问”时),这里正义的表现形式已不再是哲学的和道德的,而是政治的和
关于正义与法律正义的思考
法律的。
到了中世纪,关于法与正义的思考仍未间断,托马斯·阿奎那认为“法律是否有效,取决于它的正义。霍布斯建构的法与正义的关联是:“正义源于性”
自然法-主权者必须正义-法律由主权当局制定,那么法律就不可能是不正义的”。康德的正义概念的范围,是既包容道德上的正义又包容法律上的正义的。中国古代的思想家们认为,法只要能为君主稳定社会秩序服务,就实现了法的目的,因而也就被认为是正义的。从先哲们的思考中,我们看到,法与正义的关联由来已久,法体现了一定的正义要求,法一种性状。尽管如此,国内法学界一致认为法律正法的形式正义和法的实质正义。法义包括两方面:
律的形式正义,是指在形式上合法而产生的正义,其是在法律内部就能发现标准是通过就法律而法律,
的。法律的实质正义是指法律的内容在实质上合其标准来理-合乎社会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正义,自法律之外的社会生活,。法的实质正义是法的正义的核心内容,因为它反映了社会生活的需要。这里我们似乎已经明白是社会、是人类生活产生了对于正义的需要,赋予了法律以正义的精神。千百年来,人们从未停止对正义的孜孜追求,正是源于正义最终须以正义为依归,而正义也必须由法来捍卫和实现。
周旺生先生认为“法律正义也是一种正义,但它不是一般的正义,而是解决国家和社会生活基本问题的、世俗化的正义,是正义中的基本正义。法律正义也是一种法律规范,它以正义为内核,是法律规
范体系中区别于恶法的良规良法。”*
法律正义的主
要成因在于法需要有正义的进入,需要以正义作为一种基本的价值目标,以引导法和法治在其基本路向上达致比较理想的境况,使社会主体从法律秩序中获得正当利益,而法一经以正义为基本价值目标,其本身便转化为法律正义,法的规格和精神品格便也因之而升华。张恒山先生则认为,人们所企图解释的法律正义实际上就是法律的一种状态和性质。法的本体正义是指人们为了通过法实现一种理想的、
正义的社会生活状态而要求作为法的本体的法律规则系统应当具有的、
给予人们的一些基本的需求的性状。对法的本体正义的追求,根源于对社会生活状态的正义性的追求+。两位先生对法律正义作了完全不同的两种界定,一种认为法律正义是一种法律规范,而另一种则认为法律正义是法本身的
是社会存在的基础,是人类生活的需求,是人类安身立命的依托。我们不能想象一个没有正义的社会和人类,所以我们不能停止对正义的追寻和向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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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德顺.“价值”与“人的价值”辨析[J].天津社会科学,19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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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北京大学哲学系.西方哲学原著选读[M].商务印书馆,1982.[9]王振东.法哲学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10][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11]民法大全选译.正义和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12]周旺生.论作为第三种规范的法律正义[J].政治论坛,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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