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选章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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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孙妍 1203601100

《社会契约论》读书感悟

——浅谈奴隶制与农民

奴隶,存在于中国已有几千年的历史。在封建时期,奴隶制度是必然存在的社会结果。不仅奴隶被视为历史的长久不能遗忘的人们,农民这个居位最底层的群体也是历史长久不能忽视的。今天,我就谈谈在阅读《社会契约论》中有关章节—奴隶制时引发的思考与有关奴隶制和农民的大胆联想。

一、通过卢梭了解“奴隶制”

在古代,弱肉强食是社会现象,“成者为王,败者为寇”,是不恒久不变的社会规则。败者不为寇便为奴,耗尽一生为败之代价,以求安稳生活在世界上,奉出自由,只求拥有一定供给。我想中国古代的奴隶制便是由此转换的。在社会发展的历程中,奴隶不再仅限于败者,越来越多的人因为生活的穷苦沦为奴隶,由此得到暖饱。

卢梭在他的著作《社会契约论》“论奴隶制度”中谈奴隶制时提到,人与人之间并不存在天然的权威,强力自身无法产生权利,人们之间的任何具有合法性的权威都需要建立在约定的基础之上。“既然一个单独的人可以转让自己的自由,使自己成为一个主人的奴隶;那么为什么整个人类就不能够转让他们的自由,使自己成为一个国王的臣民呢?”相对于卢梭对奴隶制的解释,格劳秀斯发表过这样的观点。卢

梭在书中认为,格劳秀斯所说的转让,实际上是涵盖奉送和出卖这两种意义。对于转让的奉送和出卖这两种含义,我认为奴隶更倾向于出卖。在我看来,奉送是有情原的,或者说有一定的回报更加贴切,回报并非只有物质,也可能是更友好的关系。出卖则可能是无回报的,是一味的付出以换取某种需求,带有强烈的交易性质。如果两个人之间成立了奴隶关系,那么身为奴隶的这个人并不是奉送自己,而是出卖自己,我们知道,奴隶是失去自由的交易,奴隶出卖自由求得至少生存权作为回报。但是如果全人类都在出卖自己,那么他们是为了什么呢?拉伯雷说,国王如果没有供养也是不能生存的。可见,身为奴隶的主人也并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给予自己的奴隶以供养,所谓生存权,也就成了被供养的代词。那么,奴隶制,是生存于君主制下的奴隶制,人们相信君主会带给自己安定的生活便甘愿成为君主的奴隶,为了得到君主的供养,细心地给予君主极大的供养。

卢梭认为放弃自由是一个人的权利,但不代表这个人拥有着放弃他的下一代自由的权利,然而,在下一代未成年时,父辈可暂时对孩子的权利进行监管与运用,这就造成了父亲权利的滥用,在未能为孩子带来福利与保护的情况下。他还说,“一个专制独裁的政府要成为一个合法的政府,其条件是每一个新一辈的人都能自由地选择承认它或者放弃它;但是,如果这样的话,这样的政府就不再是一个专制独裁的政府了。”那么也就是说,一个专制独裁的政府如果想要合法,就必然是失败的,如果一个政府要实行绝对的专制独裁,那么它必然要不合法,违反人们的意愿,如果这样,那么这样一个独裁政府也势必失去民心,最终毁灭。

二、有关奴隶制的思考

历史上,奴隶的产生多与贫困有关,贫困可以迫使人们出卖自己的自由以换取生存的补给。在拥有土地就可以自给自足的中国古代,只有战争能够让人们在不做奴隶的情况下不能生存,也就是说,奴隶是战争的胜利品,同时也是战争的反应结果。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奴隶便是普遍存在的群体,作为被征服者主动或者被动的放弃自己的自由和自己的权利,对于战胜者来说,被征服者就像自己所有物,战胜者拥有杀死被征服者的权利。但是,这并非人们所愿望的,如果一个领导者带领奉送了自由的子民们进入一个个的残酷战争,然而,这个战争不能带给人们安定的生活,也不能保护人们的生存权利,那么,这样的战争是为了什么呢?只能是为了领导者自己的统治欲望罢了。这样因为战争成为奴隶的战败者与胜利者之间的约定也并不能承认它是合法的,只能评定为胜利者的强取豪夺。况且,战争一向是国家之间的争斗,并不是单独个人之间的较量。国家间的争斗,是利益的争夺,不该对对方的子民予以苛责惩罚。胜利者对被征服者的权利剥夺并非自愿,自然不属于双方的约定。

奴隶制,在一定程度上是平等双方的契约。出卖自由的契约内容需要双方的协定,出卖者实行自己的权利抑制契约者的权利时,便会遭到契约者的反对,与出卖者交易自由的契约者怎么会认同让受自己控制的奴隶拥有“反对”自己的权利呢?但奴隶制若真的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又何来出卖自由呢?所以,奴隶制是披着平等交易的美好外衣下的丑陋面孔。

卢梭认为,“奴隶制”和“权利”是相互矛盾的,相互排斥的。虽然人们在出卖自由换取生存权的同时也换取相应

的其他权利,但实际上,出卖自由的同时,就已经出卖了其他更多的权利,得到的只是暂时性供给。“我和你订立一个条约,使损失完全归你而利益完全归我;只要我高兴的话,我就遵守这个条约,而且只要我希望的话,你也得遵守这个条约。”就如卢梭所说,这是荒谬的。平等与不平等的融合,本就是荒谬的设想,让不平等交易表现出平等,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不可理解的,不符合平等规则的,也是脱离人们意愿的。从人性的角度来讲,奴隶制是对人们权利的剥夺,是对人们行为的限制。任何人身为奴隶,表面上依然享有生存权等基本权利,但是,实际上,在放弃自由的本身成为奴隶,权利就是被剥夺的,仅剩的所谓权利也只是为了平衡权利交易中奴隶们的失去而进行的有效伪装,在某种程度上,这样的伪装达到了奴隶之主想要达到的目的,是切实有效而必要存在的。

三、奴隶制与农民基层

在《社会契约论》这本书中,到处都是不假思索却字字斟酌的语言。在“论奴隶制”这一章中,我看到卢梭对奴隶制的观点,虽不赞同却没有完全否定。奴隶制虽然剥夺人们的权利,使社会失于平等,但是它出现存在一定必然性与协调性。在我看来,奴隶制虽然带给成为奴隶的人们不幸,但是,从历史的角度看,它具有一定的社会推动作用,当国家间的战争使战败者沦为奴隶,受到胜利者的权利剥夺,甚至非自我意愿的出卖自由……但是,正是这样,在漫长的时间过去后,才有了反抗,反抗非自我意愿下的自由出卖契约,反抗契约主的肆意剥夺,反抗蒙蔽在平等交易下的不平等掠夺。

中国古代多有面对暴君的农民起义,在古代,中国的农民是维持国家粮食来源的主要群体,其地位与奴隶没有太大的差异,苛税重役就像自由契约中的自由项,农民辛苦耕耘而不得辛劳之果,君主的肆意剥夺毫无节制,最终使得农民揭竿起义反抗对农民的不平等,解放农耕的禁锢,纵观中国的历史,会发现一个有趣的事实,但凡暴君时代,人民苦不堪言时,最先受到剥削的便是农民,在领导者的眼中,粮食不仅是生命的能源,更能变为无数的钱财,农民成为君王享乐的最大受害者,起义必然是由有胆识与智慧的农民而引导,继而带来一段太平盛世,究其原因,实则为农民懂得农民的辛苦与劳累,更知道民心所向与农民群体庞大的道理。而历史上的贤明君主多是在少年时期即亲自尝试过农民耕作的辛苦与粮食得来的不易,尊重农民,给予农民足够的生存空间,实行平等交易的原则衡量农民的付出与回报,盛世繁华自然轻松富裕,人民富足,国家亦富足有余。

如若抛开我最熟悉的中国历史,我会想到美国的崛起,原本是用于流放的偏远之洲,住着不同国家的奴隶与囚犯之类的人群,我想我可以理解当时被流放于此地的努力的心情,出卖了自由为奴隶主任劳任怨,原本想要换取的是生活的供养,但或者因为曾经的过错,或者因为无可剥夺而被抛弃在流放之洲,自由依旧不曾有,其他最为基本的权利也不复存在的时候,是怎样的伤痛,又是什么样的勇气使这些人竖起旗帜奋起反抗,只为拥有一片属于自己的地方,在这里,拥有自己的权利,不为强权所屈服。

上述二者拥有不同的地方也有相似的地方。中国与美国都经历了起义的反抗成就新的盛况,但是美国似乎更加彻底一些,不再出现的奴隶制度促进社会的快速发展;而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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