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辅导新教材更改点(2013年7月1日起)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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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辅导新教材

第一章、风险与风险管理

第1节、风险概述 对财产风险的描述

将“财产风险是指导致一切有形财产的损毁、灭失戒贬值的风险。” 调整为“财产风险是指导致一切有形财产的损毁、灭失戒贬值的风险 以及经济的戒金钱上损失的风险。” 第2节、风险管理 ---无调整

第二章、保险概述 第1节、保险的要素与特征 ---无调整 第2节、保险的分类 ---无调整 第3节、保险的功能 主要调节点 1、对保险保障功能中“人身保险的给付”的描述

在“人身保险的给付”描述的最后补充“在我国,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保障功能也得到充分的体现。” 2、对保险资金融通功能描述的补充

在“资金融通功能”描述的最后补充“随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进一步拓宽,资金融通功能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影响越来越大。” 3、对保险的社会保障管理功能描述的调整

删除“此外,2008年,我国保险从业人员达322.81万人,为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积极贡献。” 第4节、保险的产生不发展

1、 对“我国保险市场的现状”中的数据进行更新 具体数据见教材

2、对“保险业务持续发展,市场潜力巨大”描述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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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2008年,全国累计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9784.1亿元,同比增长39.06%。其中,财产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2336.71亿元,同比增长16.97%;人身险保费收入7477.39亿元,同比增长47.82%。从保费收入的规模和增长速度来看,近20多年来,年平均增长速度都远远高于同期GDP的年均增长速度。” 调整为“从保费收入的规模和增长速度来看,近30年多年来,每年平均增长速度都远远高于同期GDP的年增长速度。”

3、对“保险市场全面对外开放,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描述的精简

删除“至此,外资财产险公司可以经营除法定保险业务以外的全部非寿险业务,……在稳健经营和优质服务等方面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提高了保险业的整体发展水平。”内容,删除“截至2008年底,共有6家保险公司在境内外上市。”

第三章、保险合同 第1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无调整 第2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无调整 第3节、保险合同的订立不效力

1、对“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中保险法第十三调描述的调整

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删除

2、对“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中其他书面形式’中保险法第十三条描述的调整

将“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调整为“当亊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

3、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中保险法第十三条描述的调整

将“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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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为“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4、对‘保险合同的生效’描述的调整

在“一般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之前添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4节、保险合同的履行

对‘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描述进行调整

此段描述调整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则,保险标的危险

程度显著增加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根据危险增加的程度决定是否增收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若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人对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导致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5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

? 对‘保险合同内容变更’中保险法第事十条内容的调整

?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第6节、保险合同的解释不争议的处理

? 对‘有利二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原则’描述的调整

? 将“此外,采用保险协议书形式订立保险合同时,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共同拟定的保险条款,如果因含义不清而发生争议,并非保险人一方的过错,其不利的后果不能仅由保险人一方承担。如果一律作对于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显然是不公平的。” 3

调整为“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1节、最大诚信原则 无调整 第2节、保险利益原则

1、 对‘保险利益定义’描述的调整

将“这一定义实质上说明了保险利益的主体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此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也是如此规定的:“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将“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这是财产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利益规定的实质性要求。”部分删除

2、 对‘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变劢’描述的调整

将“在财产保险中,财产所有权人以其合法财产投保后,在保 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他人,作为原所有权人,由于其丧失了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其保险利益也就随之失去了;对于新的财产所有人,其与保险人并没有合同关系,原保险合同终止。但在保险实务中,因保险标的易主发生所有权让予时,经原所有权人与受让人在保险标的所有权转让前提出申请,并获得保险人同意后可以对原保险合同进行批改变更被保险人,即批改后由新的财产所有人取代原投保人的地位,原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这种情况即为保险利益的转移。保险利益发生转移往往发生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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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为“在财产保险中,为了减少社会成本,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也可以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时财产保险合同的继承和延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此,在保险实务中,因保险标的的易主发生所有权让予时,所有权人或者受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3节、损失补偿原则

1、 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描述的精简

删除“但是在医疗保险中,保险人赔付的医疗费用保险金应属于对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补偿,不仅有价值,而且还是可以确定的,因而,保险人对于因第三者责任而支付的保险金仍可以进行追偿。”

2、 对‘顺序责任制’描述中保险法内容的调整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调整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4节、近因原则 无调整

第五章、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的主要环节

第1节、保险销售

1、将文中“保险销售人员”描述方式做调整

将“保险销售人员”均调整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共调整6处,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调成成“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共调整1处 2.、对‘间接销售渠道’描述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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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dg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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