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及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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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及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保证特种设备本质安全,规范特种作业安全管理,避免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程序。 2 术语

2.1 特种设备: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合本公司在用特种设备的的定义是: 2.1.1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2.1.2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2.1.3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2.1.4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2.1.5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2.1.6 叉车,是指具有载货的货叉,货物相对于前轮成悬臂状态,依靠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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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来平衡的车辆,其承载能力为 1.0~4.8吨,作业通道宽度一般为2.3~2.8米,货叉提升高度一般在4.8米内。

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2.2 本制度中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适合我公司现有生产情况的有以下八个工种:

2.2.1 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2.2.2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2.2.3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2.2.4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主要是叉车、牵引车的驾驶人员;

2.2.5 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2.2.6 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2.2.7 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2.2.8 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3 职责

3.1 总务部总务科是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及检验的主管部门:

3.1.1 负责参与公司内特种设备的选购、接收、安装、使用、修理(保养)、改造、检验、注册、报废等工作进行安全监督与检查;

3.1.2 负责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 3.1.3 负责联络对公司内特种设备进行法定的安全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做出检验结论;

3.1.4 负责对进入公司从事特种设备施工单位法定安全资质的验证工作,对其施工的工程项目进行安全技术审验。

3.2 制造管理部规划发展科、设施管理科和各相应科室负责特种设备更新改造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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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的平衡、下达,组织竣工验收。

3.3 各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3.3.1 组织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定期检查和抽查;

3.3.2 协助总务科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取证培训和复训教育; 3.3.3 编制特种设备年度检验计划,并协助实施检验工作。

4 工作流程及控制要点 4.1 特种设备及其附件的选购

4.1.1 一般采购科采购特种设备及其涉及安全性能的元、附、配件时,必须选择具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特种设备安全认可证》等法定资格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总务部总务科负责审核。采购部应对所购产品的安全质量负责。

4.1.2 进口特种设备由进口科负责,当进口设备或其附件属于国家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范畴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及《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向总务科提供该设备《锅炉压力容器进口许可证》,若该许可证到期的,需提供《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4.2 特种设备及其附件的接收

采购部一般采购科在对公司资质进行确认并决定购买后,应通知总务部总务科及制造管理部设施管理科共同对新购设备进行接收。生产厂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该设备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2)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和统一的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文件; 3)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

4) 证明产品达到现行有关国家技术标准或专业标准要求的资料,即生产厂家所在地省级检测检验单位的出具的各项检验报告书;

4.3 特种设备的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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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公司内特种设备的安装单位在进行安装前应向总务部总务科提供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并将相关安装资质及按规定填写好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申请书》上报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沌口经济开发区分局,通过该局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安装。

4.3.2 特种设备安装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法规、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安全质量。施工过程中,总务部总务科负责检查并掌握工程安全质量状况。

4.3.3 在设备安装的同时,设备的生产和安装单位应配合总务科及设备使用单位对操作人员进行“四新教育”,教育应包含以下内容:

1) 该设备及其配套安全防护装置的特点和使用方法; 2) 该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和要求;

3) 该设备投产、使用后可能导致的危险、危害因素及其防护方法。

4.4 特种设备的验收及审核

新装、移装的特种设备经检验、验收合格后,应按下述程序办理设备的法定注册登记程序:

1)特种设备安装完毕后30日内,安装单位应按规范填报国家统一印制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到武汉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办理检验报告。

2)锅炉、压力容器完成注册后,核发检验报告及《使用登记证》;其他特种设备完成注册后,核发检验报告及《安全检验合格》铭牌。安装单位应将以上资料交给设施管理科和总务科备档。

4.5 特种设备的修理与改造

4.5.1 公司内特种设备修理、改造工程和委托性维保工作实行安全资格验证制度。不具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和未通过公司安全资格验证的单位,禁止在公司内承接各类特种设备的修理、改造工程和委托性维保工作。

4.5.2 特种设备修理、改造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法规、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安全质量。施工过程中,总务部总务科负责检查并掌握工程安全质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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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修理、改造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必须出具真实反映施工质量的安装(修理、改造)质量证明书或工程自检合格报告书,由总务部总务科组织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性检验,做出检验结论。

4.6 使用管理

4.6.1 各职能部门必须指定相应部门及专(兼) 职人员负责特种危险设备及其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4.6.2制造管理部设施管理科必须制定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各使用科室应严格认真执行。

4.6.3 制造管理部设施管理科和各使用科室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6.4 各职能部门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当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处理。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好记录。 4.6.5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至少每隔15天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或检查。 4.6.6 公司各作业区域的叉车、牵引车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 牵引车在拖运料笼时长度最多不能超过6截;

2) 牵引车在车间内的生产装配线附近作业时只能单层拖运料笼,在其它作业区域拖运料笼高度最多不能超过2.5米。 3) 叉车只能叉运货物,不能作为牵引车使用;

4) 叉车在叉运货物时货物高度不能超过外门架的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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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厂区内叉车、牵引车速度上限规定为12km/h,在车间内行驶时速度上限规定6km/h。

此规定由总务部总务科监督各使用单位执行。

4.7 定期检验

4.7.1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周期

4.7.2 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的要求,在每年11月底前申报第二年度《年度特种设备检验计划申请表》。凡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4.7.3 总务部总务科依据各职能部门的需求计划,结合特种设备台帐,下达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年度计划。

4.7.4 依据年度检验计划,由总务部总务科向武汉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武汉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申报,并实施检验。

4.4.5 对于检验中的不符合项,由使用科室进行整改,总务部总务科负责初步验证,然后由检验单位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方能使用。

4.8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其所属科室和总务部总务科的持证资格审核,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应设备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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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特种设备的报废

特种设备达到报废标准则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报废处理后,使用部门应填写《特种设备报废注销申报表》,向总务部总务科办理设备的注销手续。

4.10 特种设备事故

4.10.1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同时,及时、如实地向总务部总务科报告。

4.10.2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组和事故单位应在调查结束后,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填报统一的《四部放过登记表》。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 5.1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取证

5.1.1总务科负责联系培训机构以确定各工种培训时间,培训具体时间安排以季度为周期及时下发各科室,各科室应根据生产安排及培训时间表合理编制培训计划。在提出申请两个月后该人员仍不能参加培训的,该申请自动作废。 5.1.2各生产科室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及现有特种设备情况,需配备特种作业人员,对须培训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后,在培训开始前一星期左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其资格的资料,报给总务部总务科进行确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初中以上(含)文化程度;

4)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5)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6)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5.1.3 总务部总务科确认资格后,通知生产科室安排时间对人员进行培训取证。

5.2 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5.2.1 总务部总务科是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建立和日常管理部门,特种作业操作证随档案由总务部总务科统一保管。

5.2.2 参加培训人员在通过安监局组织的考核并取证之后,总务部总务科应及时收集整理该人员相关资料并建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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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各职能科室应有专人建立和管理本科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台帐,并每月根据实际情况将转入、转岗、离退休和辞职人员资料报给总务部总务科,以确保公司总档案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5.3 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培训和复审

5.3.1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有效期为六年,凡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复审验证,证件超过两年未进行复审验证,证件自行作废。连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十年以上(含十年),复审验证每四年进行一次。 5.3.2 复审时经培训单位考核未合格者,可进行一次补考,如补考仍未合格者,发证部门则取消其继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的资格。

5.3.3 对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各科每年必须进行一次专业性的复训教育,复训率必须达到100%。

5.3.4 转入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到总务部总务科进行验证、并参加复训和复审,否则不准从事特种作业工作。

5.4 特种作业人员的职责

5.4.1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2)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3)拒绝违章指挥;

4)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5)其他有关规定。

5.4.2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

1) 特种作业人员离开本公司的;

2) 特种作业人员因本人原因不再从事特种作业的;

3) 特种作业人员因经常性违章作业(三次以上)屡教不改的; 4) 特种作业人员无故拒绝参加安全培训与复审验证的。

6 相关文件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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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记录

《特种设备检验计划申请表》 《特种设备报废注销申报表》 8 附则

本程序由安全卫生管理委员会事务局负责起草并解释,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

9 更改记录

10 附加说明

本预案的审核、批准人员如下:

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 特种设备检验计划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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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盖章): 编号:

填报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注:1、本表由使用单位安技部门填报。2、“外部检验应检数量”是指本单位所有在用锅炉压力容器的总计数量;“内外部检验应检数量”是指在本年度内已达到法定限期,必须停机进行的内外部检验的设备总数。3、本表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送至总务部总务科。

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 特种设备报废注销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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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编号: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df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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