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实施细则(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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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电厂规章制度发布通知

XX电规章?2016?第45号

《XX电厂《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实施细则》已经于20163月28日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

厂长:

年3月28日

规章制度控制表

制度 名称 制度编号 版本 XX电厂《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实施细则 CPIMDCFRD-04-07-2016-03 签发日期 下次评估 起草人 时间 部门审核 分管领导 签发人 审核 是否修订 在2015版本基础上进行修改。 1、增加了自顶实施细则的目的 此 2、增加了环保改造设备安全事件的定性标准。 次 修 改 的 主 要 内 容 解释 部门 实施及完善执行人 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安全监察专责 安环部

XX电厂《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促进生产安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依据《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4号、中电投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公司电力板块事故障碍异常细则》的具体规定要求,结合我厂生产设备的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我厂事故障碍异常细则,适用于全厂安全生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确定的事故、一类障碍、二类障碍、人身伤害、异常等,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吸取事故教训,控制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证安全生产。各单位要及时进行统计、分析、尽快落实整改,并在《事件分析记录》中认真进行登记。

第二章 内容、要求与程序

第四条 设备异常: 设备异常厂部不考核,但各检修、发电分场要制定标准自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按月报安全与环境保护监督部(以下简称安环部)备查,对不认真进行分析考核的单位

(每月2次及以上)厂部将按设备二类障碍考核该二级单位。

第五条 轻伤、重伤: 轻伤、重伤的认定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 未遂:未构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伤害事故者。 (一)一般人身未遂:一般人身未遂事故系指在电力生产过程中,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使从事生产工作的人员受到轻微的人身伤害(未构成轻伤)或发生可能引起较重伤害的一般险情。

(二)严重未遂:系指在电力生产过程中,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使人身伤亡的条件已完全具备,其过程已经发生或发展,只因遇到非事先有意识预防的偶然因素使事故得以意外幸免或很大程度地减轻的重大险情:如高处坠落过程中衣物偶然被障碍物挂住而未摔落在地,幸免死亡;车辆失控、容器爆炸而附近无人,未造成重大伤亡等。

(三)发生严重未遂事件,发生单位必须立即向厂安环部报告,不得隐瞒和拖延。厂安环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蒙东能源集团安环部报告。

(四)发生一般人身未遂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当日将情况报安环部。

(五)对隐瞒和拖延报告严重人身未遂及一般人身未遂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考核。

第七条 人身事故

(一)电力生产性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定为

电力生产人身事故

1、员工在从事与发电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

2、员工在从事与发电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

3、在我厂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在从事与发电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二)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

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 1、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

2、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

3、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 设备事故

(一)电力生产过程中发生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规定数额的,定为电力生产设备事故。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下列规定

1、特大设备事故为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2、重大设备事故为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的事故。

3、一般设备事故为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事故。

(二)电力生产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如未构成重大设备事故,定为一般设备事故

1、发电厂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

2、发电厂升压变电所110千伏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

3、发电厂200MW以上机组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的。

一般环保设施事故。

4、机组正常运行中,烟尘排放浓度连续超标24小时以上或月度累计超标48小时。

5、机组正常运行中,SO2排放浓度连续超24时以上或月度累计超标48小时。

6、机组正常运行中,循环流化床锅炉SNCR脱硝系统在脱硝温度窗口(旋风分离器烟温高于850℃)时,NOx排放浓度连续超标24小时以上或月度累计超标48小时。

7、机组正常运行中,烟尘、SO2和NOx不能在线连续准确监测48小时以上。

8、上传市环保局、自治区环保厅、东北电网公司、集团公司、蒙东能源的主要数据连续48小时以上不能准确上传。

第九条 火灾事故

火灾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设备一类障碍

电力生产性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件,如未构成设备事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设备一类障碍中除含有《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公司发电管理部事故障碍异常细则》对一类障碍的认定外,还包括我厂对一类障碍认定的补充。

(一) 电力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二) 35-220千伏输变电设备强迫停运,停运时间超过8小时。200MW以下的发电机组强迫停运,停运时间超过24小时。

(三) 发电设备和35千伏以上输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止运行后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或供热中断。

(四) 发电机组和35千伏以上输变电主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非计划停运,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

1、虽提前提出申请并得到电网调度批准,但发电机组停运时间超过168小时,或输变电设备停运时间超过72小时。

2、没有按电网调度规定的时间恢复送电(热)或备用。 3、35千伏以上发供电设备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 (五)发电机组、3千伏以上变电设备因以下原因使主设备强迫停运

(六)电气误操作:

1、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

2、错误执行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执行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投、停命令;

3、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保护)的误整定、误(漏)接线、误(漏)投或误停(包括连接片)。

(七)热机误操作:误停机组、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等。

(八)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 (九)人员误动、误碰设备。

(十)发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未构成一般设备事故的:

1、由于炉膛爆燃引起炉墙或炉管损坏的。

2、锅炉受热面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预热器)管子或波纹板达该部件管子或波纹板总重量的5%以上。

3、锅炉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汽轮机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

4、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炸。

5、 100MW以上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停机进行直轴处理。 6、100MW以上汽轮机叶片折断或通流部分损坏。 7、 100MW以上汽轮机发生水击,造成非计划停运或叶片断裂。

8、100MW以上汽轮发电机组,50MW以上供热发电机组烧损轴瓦。

9、100MW以上发电机绝缘损坏需要停机处理的。 10、120MVA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11、220千伏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

(十一) 主要发、变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的。

(十二)违反调度纪律,因故拒绝、拖延调度命令以及汇报、联系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者。

(十三)由于防汛、防寒措施落实不力,造成生产厂房进水、厂房严重漏水、泄洪不畅;设备、管路、阀门冻裂、堵塞、泄漏等严重威胁设备安全。

(十四)由于检修、施工、维护不力,造成生产性建筑物损坏或异常,严重威胁设备安全运行。

(十五)因设备检修质量不良,或安排不当使检修后(检修项目内)的主要设备,运行30天重复检修。

(十六)重要辅助设备非计划检修时间超过72小时且影响机组负荷。

(十七)由于人员监控、调整不当,使设备严重超参数运行或灭火放炮,虽未造成被迫停运或非计划检修,但降低了设备原有性能或设备正常使用寿命。

(十八)发电设备的控制系统(DCS)及发电设备的保护装置或单项重要热工保护装置误动作跳闸,引起发电机组停运。

(十九)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

(二十)性质严重的同类二类障碍半年内重复发生者。 (二十一)由于灰坝损坏或维护不当造成灰坝运行不正常造成跑灰、跑水,污水排放、排灰管路漏泄、运灰、运渣等造成环境污染及其他损害等,对外经济赔偿达5万元—10万元。

(二十二)流化床锅炉石灰石系统故障,造成环保效率降低及污染物超标排放,受到政府主管单位通报、罚款(5万元以上)的环保事件。

(二十三)正常运行中监调不当或事故状态处置不当,使主机主要参数超过运行规程允许极限值。

(二十四)汽轮机启停过程中造成汽缸进水,未造成严重后果。

(二十五)事故处理中失误,造成扩大或延误,未造成二次事故者。

(二十六)发电机、电网间非同期并列造成一定后果者。 (二十七) 发电厂厂用电全停(线路停电和正常倒闸操作切换除外)。

(二十八)发电机失磁运行(100MW及以上)。

(二十九)经上级管理部门或厂长、总工程师及安监部门认定为一类障碍者。

(三十)环保设施一类障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定为环保设施一类障碍。

1、机组正常运行中,烟尘排放浓度连续超标8小时以上或月度累计超标24小时。

2、机组正常运行中,SO2排放浓度连续超标8小时以上或月度累计超标24小时。

3、机组正常运行中,循环流化床锅炉SNCR脱硝系统在脱硝温度窗口(旋风分离器烟温高于850℃)时,NOx排放浓度连续超标8小时以上或月度累计超标24小时。

4、机组正常运行中,烟尘、SO2和NOx不能在线连续准确监测24小时以上。

5、传市环保局、自治区环保厅、东北电网公司、集团公司、蒙东能源的主要数据连续24小时以上不能准确上传。

第十二条 设备二类障碍 (一)通用部分

1、发电厂异常运行,引起全厂有功出力比调度规定的有功出力降低8%,延续时间超过1小时,或某一台机组有功出力到零。

2、发电厂异常运行, ,引起无功出力比发电系统调度规定的无功负荷曲线数值超过士5%,延续时间超过1小时,或超过士10%,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发电设备达到调整极限除外)

3、因故障造成发、供电设备,公用系统设备损坏,修复费用等达到0.3—5万元(不含5万元),或由于人员过失造成零部件、工具、仪器、仪表等损坏达0.1万元及以上者。

4、生产场所发生明火火险或禁火区动火措施不全者。 5、检修或运行的设备,由于措施或调整不当,使带有压力的汽、水、油、酸、碱等喷出,威胁人身安全,或经济损失超过0.1万元及以上者。

6、设备被水淹或厂房漏水,影响主设备正常运行、主要辅助设备退出运行,或造成电气设备接地短路。

7、由于冬季排汽影响,造成主厂房顶部结冰较多,未及时消除,超过设计荷载,或威胁厂房安全。

8、由于防寒防冻措施不落实,造成设备、管路、阀门冻裂、或仪表管路冻结,主要仪表指示失常,影响正常运行。

9、由于忽视检修质量,使修后的主要辅助设备不能正常投运,须重新检修。

10、由于污水排放、排灰管路漏泄、运灰等,造成环境污染对外经济赔偿达5万元以下者。

11、主要辅助设备跳闸,被迫停运超过4小时,非计划停运超过8小时,或虽没有超过上述时间但影响了主机计划出力。

12、备用的主要辅助设备,在事故处理中失去备用作用,影响事故处理。

13、由于管理不善,引起运行中100千瓦及以上电机进水受潮或跳闸,须重新干燥。

14、供热热源出口温度低于规定温度允许值5摄氏度,且持续时间超过48小时。

15、吊车使用中滑钩、使用中的钢丝绳断股、吊件脱钩;电梯、吊盘闭锁失灵,大车、小车脱轨未造成严重后果。

16、因设备故障延误启停机超过1小时。

17、因配件采购、加工、运输不利造成主机不能正常投入运行。

18、人员误操作造成人身和设备险情。 19、因违章指挥造成的异常。

20、同类设备同类原因在半年内重复发生的人为责任异常。 (二)燃运部分

1、输煤设备(胶带运输机、叶轮给煤机、卸煤机、吊车、斗轮机、振动筛、滚轴筛、碎煤机等)被迫停运超过8小时。

2、输煤皮带撕划达20米或横向撕断,须重新胶接。

3、上煤不及时,煤仓给煤中断,或混配煤不好影响锅炉出力下降,30分钟尚未恢复原出力。

4、由于操作不当,使燃油进入汽、水系统内。

5、厂内铁路故障,造成线路堵塞,中断行车,影响调车超过4小时或造成不良影响。

6、输煤皮带附近积粉自燃,未及时清理。 7、卸煤机械使用中发生闭锁失灵。

8、供油、卸油泵房可燃气体浓度,达到警报极限者。 9、输煤计量装置因故障退出运行超过16小时。 10、输煤集控设备因故障退出运行超过24小时。 11、输煤除尘装置停用超过24小时。 (三)锅炉部分

1、运行中磨煤机出口温度超过运行规程允许值。 2、安全门拒动,达到动作压力而未动作(未超过3%),或动作后不回座,影响锅炉正常运行。

3、安全门误动,未到动作压力而动作,或监调不当造成安全门动作。

4、制粉系统、给煤系统爆炸,防爆门爆开。 5、主给水调整门漏流过大,影响给水自动投入。 6、除灰系统或排渣设备故障,需降低出力。

7、一次风管堵粉或喷燃器积粉,造成喷燃器或一次风管烧红。

8、吹灰器故障无法退出炉外,造成吹灰器烧损或吹坏炉管。 9、运行中锅炉灭火、MFT动作。

10、因故障,静电除尘器停用二分之一及以上电场。 11、正常运行中锅炉主汽温度、再热蒸汽温度10分钟内下降50℃。

12、锅炉管壁温度超温连续时间超过5分钟。 13、压缩空气中断或压力低于规定值导致除灰异常。 14、流化床锅炉除渣系统故障,造成锅炉事故放灰超过4小时。

15、流化床锅炉布风板焊口开裂或风帽脱落,造成向冷风室大量漏床料。

16、流化床锅炉返料器流化风机脱离备用超过4小时。 17、流化床锅炉石灰石系统故障,造成环保效率降低及污染物超标排放,受到政府主管单位通报、罚款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环保事件。

(四)汽机部分

1、汽轮机调速系统故障,或由于操作不当使机组出力摆动范围超过额定出力的20%。

2、高、电动油泵、调速油泵、盘车、密封油泵、顶轴油泵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影响机组启停。

3、直流油泵失去备用;

4、运行中高、低压加热器、除氧器、热网加热器安全门动

作。

5、减温、减压装置被迫停止运行。

6、汽轮机主油箱油位、EH油箱油位低于运行规程规定的允许值。

7、调速油泵与主油泵切换过程中,造成调速油压降低达到额定值的80%以下。

8、调速汽门门杆断裂或调速汽门卡涩,影响机组正常运行。 9、各类加热器运行中满水,影响正常运行。

10、运行中除氧器压力升高,汽缸加热联箱、轴封均压箱、工业供汽母管、采暖供汽母管压力升高等,任一安全门动作。

11、汽轮机运行中,真空下降,导致出力降低30分钟内不能恢复。

(五)电气部分

1、电气设备及其系统发生误操作造成人身和设备险情。 2、6千伏及以上电气设备与系统非同期并列或未经同期检定误合闸并列未造成后果者。

3、6千伏及以上开关拒动造成后果或停用时间超过4小时;60千伏及以上隔离刀闸,因故障或操作机构失灵无法操作。主要附属设备开关拒动造成后果。

4、发电机起动升压过程中,空载电压超过额定电压30%以上。

5、电气设备因试验接线错误,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发电

机、主变压器、高备变耐压试验,电压超过试验电压标准。

6、3千伏及以上线路断地线、瓷瓶串断开和脱落。 7、3千伏及以上电缆线路单相接地或损坏须停运检修。 8、小电流接地系统的高压线路(含高压电缆)发生单相接地时间超过2小时,或虽未超过2小时,但消弧线圈的温升已超过规定值而被迫停运者。

9、由于监视调整不当发电机定子内进油。 10、变压器由于冷却装置故障而降低出力。

11、充油电气设备油位下降或升高到油面计指示器以外,无法判定油位。

12、消弧线圈退出运行超过24小时。或未按调度令及时投入。

13、40千瓦及以上电动机烧损。

14、6千伏及以上电气设备继电保护装置误停、误投(包括误整定、误接线)。继电保护试验过程中造成主要辅助设备跳闸或联动。

15、发电机、发变组、220千伏系统(二套)主保护非计划退出运行或任一主保护非计划退出运行达到24小时。

16、 220千伏母线母差、失灵保护非计划停用达到12小时。66 千伏母线母差保护停用达到24小时。

17、 6千伏及以上电气设备继电保护装置无保护运行或其中任一保护非计划停用超过12小时。

18、66 千伏及以上开关因故障退出运行。

19、因设备故障66千伏及以上系统非正常方式运行超过12小时。

20、电气设备联锁装置失灵造成后果者;或因装置故障退出运行超过4小时。

21、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失灵造成后果者;或因装置故障退出运行超过4小时。

22、故障录波器拒动、非计划停用12小时或记录不全影响事故分析。

23、发电厂主要电气仪表、显示、巡检装置失灵影响事故处理;或因故障停用时间超过8小时,同期装置盘上的任一表计使用时失灵。

24、配电线路的横、拉线接地带电,威胁人身和设备安全。 25、机、炉、电控制室,集控室及主要生产场所夜间工作照明中断60分钟,或事故照明在工作照明中断后不能立即投入。

26、系统正常运行或故障时,蓄电池或其它操作能源满足不了开关或其它电气设备的合闸和跳闸要求;直流系统接地延续时间超过4小时者。(直流系统接地延续时间超过1.5小时未查出接地回路,查出接地回路后2.5小时未消除者)。

27、 6千伏及以上的电气刀闸,因检修质量不良,经运行验收后合闸不到位,须重新检修处理,超过批准的检修工期。

28、励磁机检修后投运,发现极性接反,或运行操作不当,

产生逆励磁。

29、自动装置,保安电源,厂用电自投,强磁装置未按规定投入。

30、检修后的电气设备,投运时发现一、二次回路漏接,错接线者。

31、由于人员过失,造成设备CT二次开路,PT二次短路。 32、由于监视、调正、操作不当造成发电机端电压过低,引起强磁动作或发电机过负荷来信号。

33、电气防误闭锁装置故障停用时间超过7天。 34、六氟化硫电气设备的气体压力低于额定值以下。 35、发电机运行中瞬间失磁;工作励磁机故障,改备用励磁机运行超过8小时。

36、交换机故障15分钟;调度总机故障10分钟。 37、通讯电源全部中断时间超过10分钟。 (六)热工部分

1、热工保护拒动、误动。

2、主要热工保护之一停用超过4小时。 3、主要辅机热工保护停用超过24小时。

4、运行中热工联锁装置失灵造成后果;或因装置故障退出运行超过2小时。

5、热工主要自动装置失灵超过8小时;非主要自动装置失灵超过24小时。

6、主要热工仪表失灵或停用,时间超过8小时。 7、运行中机、炉热工仪表、DCS电源中断,失去监视。 8、热负荷计量装置失灵超过8小时。

9、运行中热工操作电源中断,无法进行远方操作,30分钟内不能恢复。

10、各种热工执行机构失灵,故障时间超过24小时。 11、机组等级检修正常起动并网后,热工主要自动装置在36小时内不能投入。主要自动是:给水、热负荷、减温水、脱氧压力、轴封压力、CCS、DEH、主汽压力等。

12、在事故处理中,热工主要记录表和计算机,没有把事故参数记录和事故追忆打印出来。

13、工作中,误使保护连锁装置动作,造成相关设备误启或误跳。

14、POC全部死机持续时间达到20分钟。 (七)化学部分

1、汽、水质量不合格,超过下列规定的数值和时间: (1)化学补水质量不合格超过12小时。

(2)给水PH值或溶解氧不合格时间超过8小时。 (3)炉水磷酸根不合格超过12小时。 (4)蒸汽质量不合格时间超过12小时。

(5)凝结水硬度或溶解氧不合格时间超过16小时。 (6)循环水质量不合格时间超过16小时。

2、运行中绝缘油、汽轮机油、抗燃油质不合格时间超过7天。

3、主要化学监督仪表故障停用超过12小时。主要化学仪表是:溶解氧表、PH表、导电度表、PO43-表、SiO2表、Na+表。

4、由于监调不当,发现不及时,导致除盐水箱水位在低水位以下,或除盐水泵压力下降,影响脱氧器正常上水。

5、由于操作不当,造成跑酸、跑碱,污染工作场所,或影响设备正常运行,未达到3.4.7.1(5)程度。

6、由于人员过失,使用不合格药品,误进酸、碱,造成除盐水质量及水、汽质量超过规定。

(八)车辆部分

1、驾驶不当,车辆损坏,修复费用超过0.5万元。 2、行驶中的车辆发生方向失控,刹车机构失灵,飞轮,拖车脱钩等险情,尚未造成后果。

3、厂内行车发生险情、厂内机动车超出范围行驶发生险情。 4、由于防寒措施不当,造成车辆部件冻坏修复费用超过0.5万元。

5、在车间厂房内行车撞坏设备。 (九)环保设施二类障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定为二类环保设施障碍。

(一)机组正常运行中,烟尘排放浓度连续超标4小时以上或月度累计超标12小时。

(二)机组正常运行中,SO2排放浓度连续超标4小时以上或月度累计超标12小时。

(三)机组正常运行中,循环流化床锅炉SNCR脱硝系统在脱硝温度窗口(旋风分离器烟温高于850℃)时,NOx排放浓度连续超标4小时以上或月度累计超标12小时。

(四)机组正常运行中,烟尘、SO2和NOx不能在线连续准确监测8小时以上。

(五)上传市环保局、自治区环保厅、东北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的主要数据连续8小时以上不能准确上传,或上传蒙东能源公司三级指标平台的主要数据连续8小时以上不能准确上传。

(六)对环保设施设备的备品备件,到货质量验收不及时或在验收中查出的问题不真实反映,在使用中发现问题没有及时反馈或隐瞒事实的。

第十三条 异常 (一)通用部分

1、发电厂异常运行,引起全厂有功出力比调度规定的有功出力降低5%,延续时间超过1小时。

2、发电厂异常运行,引起无功出力比发电系统调度规定的无功负荷曲线数值超过士5%,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或超过士10%,延续时间超过10分钟。(发电设备达到调整极限除外)。

3、转动机械倒转。

4、由于操作不当造成汽、水管道振动导致保温损坏或漏水、

漏汽。

5、主要附属设备被迫停运;异常运行、退出备用、非计划检修超过4小时。辅机跳闸;被迫停运超过4小时;异常运行、退出备用、非计划检修超过24小时。

6、停用的水泵因出口门、逆止门不严,引起泵体倒转。 7、设备内遗留物品。

8、使用中砂轮片、无齿锯片、电锯条断裂破碎。 9、由于忽视检修质量,使修后的辅机设备不能正常投运,须重新检修。

10、冬季设备需要化冻处理。

11、重要会议会场及特定重要负荷停电。 (二)燃运部分

1、输煤设备(胶带运输机、叶轮给煤机、卸煤机、斗轮机、振动筛、滚轴筛、碎煤机等)被迫停运超过4小时,非计划停运超过8小时。

2、运行中大块铁等杂物进入原煤斗。

3、输煤皮带断口,须重新胶接时间超过16小时。 4、上煤不及时,煤仓给煤中断;或混配煤不好造成锅炉出力下降未达到设备二类条件者。

5、供油压力降低,或油中带水,引起燃烧不稳。 6、厂内铁路、车皮故障,影响调车超过2小时。 7、空、重车脱轨掉道,须重新就位。

8、输煤计量装置因故障退出运行超过8小时。 9、输煤集控设备因故障退出运行超过8小时。 10、输煤除尘装置停用超过8小时。

11、运行中皮带被煤压住不能正常运行,一小时内不能恢复。 12、因故调车作业延误1小时。 (三)锅炉部分

1、正常运行捞、碎渣机等除渣设备故障停用12小时。 2、操作不当,造成地沟及灰井满水。

3、由于操作不当,检查不及时,造成设备故障或跑水打空。 4、正常运行中,监视调整不当或设备故障,造成汽包水位士75mm。

5、吹灰器故障停用24小时。

6、一、二次风挡板卡涩或开度不足,造成风量不足影响正常运行未达到设备二类条件者。

7、严重漏粉、漏灰、漏水等污染现场。 8、给煤机存在刮板不全等缺陷,影响给煤量。

9、正常运行中,汽包壁温差、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管壁温超过规定值。

10、冬季灰渣泵及灰管路不按规定进行切换。 11、监视调整不当减压器安全门动作。

12、流化床锅炉除渣系统故障,造成锅炉事故放灰未超过4小时。

13、流化床锅炉燃烧调整不好等原因,造成落渣管堵塞。 14、流化床锅炉冷渣器脱离备用未超过4小时。

15、流化床锅炉返料器流化风机脱离备用未超过4小时。 16、流化床锅炉石灰石系统故障,造成环保效率降低,但未受到政府主管部门追究的。

(四)汽机部分

1、由于设备故障或人员误操作,使运行中的汽轮机真空下降5000帕,延续时间达30分。

2、人为原因造成汽缸壁温差超过规程允许值。 3、汽轮机运行中,循环水泵前池水位低于规定值。 4、油净化器故障退出运行48小时。

5、汽轮机运行中,冷油器出口油温超过规程规定值。 6、汽轮机停机或故障跳闸后,高中压主汽门、调速汽门、抽汽逆止门、高排逆止门卡涩没关严。

7、汽轮机升速过程中,由于人员操作不当,造成汽轮机跳闸。

8、由于监视调整不当,造成稳压水箱、工业水箱、各疏水箱跑水。

9、供水母管压力表失灵或损坏超过4小时。 10、供水母管单管被迫停运达12小时。 (五)电气部分

1、电动机及配套的设备损坏停用时间超过72小时。

2、380V开关操作机构失灵无法操作。

3、发电机起动升压过程中,空载电压超过额定电压20%。 4、充油电气设备油位异常超过极限。 5、直流系统接地延续时间超过2小时。

6、6千伏开关拒动虽没造成后果但停用时间超过2小时。 7、低压开关拒动造成后果或退出运行超过4小时。 8、6千伏及以下电气设备继电保护装置非计划停用超过8小时。

9、发电厂主要电气仪表、显示、巡检装置失灵;或因故障停用时间超过2小时。

10、变电所的主要电气仪表失灵或停用超过12小时。主要仪表是:变压器有功发电,电流、温度表(包括远方测温),送配电线路有功发电、电流表,主母线电压表,户外开关操作机构的油压力表。

11、机、炉、电控制室,网控室及主要生产场所夜间工作照明中断30分钟。

12、电气设备联锁装置失灵;或因装置故障退出运行超过1小时。

13、自动励磁调节装置停用超过4小时。

14、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失灵;或因装置故障退出运行超过1小时。

15、故障录波器非计划停用超过4小时。

16、电气防误闭锁装置故障停用时间超过48小时。 17、自动励磁调节装置单套停用超过8小时

18、6千伏及以上小电流接地系统发生接地持续时间达到30分钟。

19、交换机故障5分钟:调度总机故障5分钟。 20、载波与无线通讯设备故障停用时间超过2小时。 21、架空明线通讯设备故障停用时间超过4小时。 22、电缆通讯设备故障停用时间超过12小时。 23、通讯电源全部中断时间超过5分钟。 24、遥控装置失灵时间超过12小时。 25、通讯交流电源中断10分钟。 26、通讯直流电源中断15分钟。

27、主要载波机一路中断超过60分钟。?

28、通讯地下电缆故障时间超过48小时。沟道电缆故障时间超过24小时。架空电缆故障时间超过12小时。?

29、主要话机单机连续故障超过8小时。? 30、远动设备不能正常工作时间超过2小时。? (六)热工部分

1、运行中联锁装置失灵;或因装置故障退出运行超过1小时。

2、运行中热工主要自动装置停用超过4小时。非主要自动装置停用超过12小时。

3、主要热工仪表失灵及计算机内主要运行参数停用超过4小时;非主要热工仪表失灵超过8小时。

4、主要热工仪表误差超过最大允许值延续时间超过48小时。

5、运行中热工操作电源中断,无法进行远方操作。 6、各种热工执行机构失灵,故障时间超过12小时。 7、机组等级检修正常起动并网后,热工主要自动装置在24小时内不能投入。

8、送、引风机挡板自动关闭未构成二类障碍者。 (七) 化学部分

1、A厂阴床出口水二氧化硅超标准100微克/升; 2、B厂EDI出口水二氧化硅超标准20微克/升,时间超过4小时。

3、A厂阴床出口水导电度超标准5.0微/厘米;

4、B厂EDI出口水导电度超标准0.2微/厘米,时间超过4小时。

5、除盐水箱水位低于三分之一,时间超过1小时。 6、工业水系统故障影响供水8小时。 7、炉水磷酸根不合格时间超过8小时。 8、蒸汽质量不合格时间超过8小时。

9、运行中绝缘油、汽轮机油、抗燃油质不合格时间超过5天。

10、主要化学仪表、监视仪表故障停用超过8小时。 11、化学水处理主要设备被迫停用或失去备用超过12小时。 12、A厂渗透水箱、中间水箱、除盐水箱故障造成水箱抽空; 13、B厂超滤水箱、缓冲水箱、反渗透水箱、除盐水箱故障造成水箱抽空。

14、除盐水泵故障15分钟不能恢复,影响向除氧器供水。 15、A厂阳床失效造成中间水箱钠离子超300微克/升;或影响阴床出口水二氧化硅超标准值。

16、A厂阴床失效造成二氧化硅超100微克/升;或影响除盐水超出规定标准值。

17、A厂阳床钠离子在300微克/升以上。阴床二氧化硅在100微克/升以上。除盐水导电度大于5微欧/厘米。

18、B厂EDI出水二氧化硅在20微克/升以上。电阻小于5兆。

19、错取药品并提出分析报告。

20、加错药、配错药及发错药,未造成后果。 (八) 环保部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定为环保设施异常。

1、机组正常运行中,烟尘排放浓度连续超标1小时以上或月度累计超标4小时。

2、机组正常运行中,SO2排放浓度连续超标1小时以上或月度累计超标4小时。

3、机组正常运行中,循环流化床锅炉SNCR脱硝系统在脱硝温度窗口(旋风分离器烟温高于850℃)时,烟气NOx排放浓度连续超标1小时以上或月度累计超标4小时。

4、机组正常运行中,烟尘、SO2和NOx不能在线连续准确监测4小时以上。

5、上传市环保局、自治区环保厅、东北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的主要数据连续4小时以上不能准确上传,或上传蒙东能源公司三级指标平台的主要数据连续4小时以上不能准确上传。

6、石灰石氧化钙含量、粒度范围指标超出标准要求,取样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取样和未按规定进行化验的,影响脱硫系统正常运行的。

第三章 信息反馈

第十四条 为了保持本细则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厂属各单位应每年将本单位执行该细则情况及意见或建议等信息反馈给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用于规范内部安全管理工作,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负责解释,自发

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章 支持性文件及相关纪录、图表

第十七条 支持性文件

1、《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电发[2000]643号) 2、《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公通字[1996]82号)

3、《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发电监管委员会令第4号)

4、《蒙东能源集团公司发电事业部事故障碍异常细则》 第十八条 相关纪录、图表

1、制度执行情况反馈意见表(附件1)

2、XX电厂《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实施细则流程图(附

件2)

制度执行情况反馈意见表

制度名称 XX电厂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 制度编号 CPIMDCFRD-04-07-2016-03 执 行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附件1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cz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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