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 研发设计 - 《辽宁省住宅与公建用地容积率计算管理规定》(辽住建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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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宅与公建用地容积率计算管理规定

(2011年3月11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第71号文件发布,2015年6月26日修订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住宅与公建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编制、建筑设计和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等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凡在我省进行住宅与公建项目的规划编制、建筑设计、建设项目审批和规划核实等工作中计算容积率的,适用 本规定。各级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以及规划编制、建 筑设计单位应遵照执行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容积率是指规划地块内按照本规定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值。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建筑工程地上和地下两部分建筑面积 ,其中地上部分的建面积应计入容积率,地下部分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的具体办法由各市规定。总用地面积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用地面积总和 。

第四条 本规定按照国标《建筑工程建 筑面积计算规范》(GB T50353-2013)计算建筑面积。

第五条 住宅建筑一般按照自然层计算层数、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建筑地上 、地下的层数分别计算和标注 。 当住宅建筑中有若干层的结构层高大于 3.0米 且小于等于 3.6米时 ,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米进行层数折算,

按折算层数计算容积率 。折算后余数不足 1.5米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层数,也不计入容积率;余数大于或等于1.5米时,多出部分按一层计算 ,并计入容积率。

当住宅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结构层高大于 3.6米时,应 对这 些层单独计算容积率 。结构层高大于3.6米且小于等 于4.8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 ,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 的1.5倍 计入容积率;当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等于5.4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 ,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入容积 率。当层高大于5.4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 ,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入容积率 。

该类建筑的底层大堂和内部不超过套内建筑面积35%的挑空客厅、采光厅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

第六条 一般性公共建筑 (包括办公楼、写字楼、宾馆、酒店式公寓等),当建筑结构层高大于4.8米 且小于 等 于5.4米 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 ,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入容积率;当结构层高大于5.4米且小于等于6.6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 ,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入容积率 ;当结构层高大于6.6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 ,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入容积率 。该类公建的大堂 、中厅 、采光厅和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多功能厅、会议室 、餐厅 ,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

第七条 商业建筑结构层高大于4,8米 且小于等于6.0米时,

不论层内有无隔层 ,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入容积率;当结构层高大于6.0米 且小于等于7.8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 ,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入容积率 ;当结构层高大于7.8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 ,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入容积率。单一空间(指单层连续且无完全分隔的空间)达到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商业建筑空间 ,按 照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该类建筑的大堂 、中厅、采光厅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

第八条 其他需要大空间的公共建筑(如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影剧院等)根据相关规范、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并计入容积率。

第九条 建筑物的阁楼(坡屋顶内空间),结构净高在 2.1米及以上的部位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结构净高在1.2米及以上至2.1米以下的部位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0.5倍计入容积率;结构净高不足1.2米的部位不计入容积率。 第十条 建筑物阳台按照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内外关系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 外围水平面积计入容积率;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当阳台进深小于1.8米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0.5倍计入容积率。当阳台进深大于等于1.8米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 。

第十一 条 建筑物的底层车库、仓库,不论层高是否低于2.2

米 ,都计入建筑层数。结构层高大于等于2.2米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结构层高小于2.2米的,按全面积的0.5倍 计入容积率。

第十二条 当半地下室(商店、车库、仓库等)顶板结构层的下表面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5米以上时,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如建筑室外地坪标 高不一致时,以距离该半地 下室出入口最近的室外道路标高加 0.2米作为室外地坪标 高,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算 。

第十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则中应当注明用地面积和容积率指标;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图纸、建设工程设计的总平面 图上除注明用地面积、容积率指标外,还应当注明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建筑层数等指标。根据本规定折算出来的建筑层数仅作为 计算容积率指标时使用,绘制图纸时应按照建筑的自然结构 层标注层数。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11年发布的原 《辽宁省住宅与公建用地容积率计算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cf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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