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级经济法讲义-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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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
经济法(第一章)
第一章 总 论
【考情分析】
本章近三年考核分值相对稳定。虽仍非重点章节,但其中仲裁、诉讼管辖与审判程序等内容需要大家重点关注。
2017年本章内容无实质性调整。
本章属于纯法理性的内容,虽然是全书最枯燥的一章,但请让我们一起来努力让它变得欢乐起来,其实掌握知识本就是一件快乐的事情!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题型 单选 多选 判断 简答 综合 合计 2016年 3题3分 1题2分 1题1分 — 1/6题2分 5又1/6题8分 2015年 4题4分 1题2分 1题1分 — — 6题7分 2014年 3题3分 2题4分 1题1分 — — 6题8分
【章节框架】
【内容精讲】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知识点、经济法渊源(☆)(11年单选) 《赵家采购实施办法》
家庭采购必须以实用为出发点,不得采购专门用于臭美的商品,遇双十一、双十二、三月八日等败家节可适当放宽,但每次采购额不能超过2000元,否则不予付款。 《结婚宣言》
第一条:本宣言为老赵家日常生活的最高准则,自老赵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二条:在老赵家,老婆做的都是对的。
第三条:如果老婆做错了,请参照第二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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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一章)
渊源(形式) 法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法规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国务院
注意要点 根本+最高 名称 ××法 ××条例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部门规章 省;特区、设区的××地方市(1+2) ××条例 ××办法 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人民银行、审计署和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司法解释 国际条约、协定 效力排序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 最高人民法院 省;特区、设区的××地方市(1+2) ××办法 非“判决书”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考题·单选题】(2011年)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
A.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D.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的渊源。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因此
答案是选项B。选项A是部门规章;选项C是法律;选项D是地方性法规。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 )不属于经济法的渊源。 A.宪法 B.国际条约
C.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 D.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的渊源,我国不实行判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判决书只是
一种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属于经济法的渊源。
【例题·判断题】民族自治地方有关调整经济关系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是我国经济法的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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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一章)
源之一。(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的渊源。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
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依法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我国经济法的渊源之一。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
知识点、经济法主体(☆)(10年多选、11年判断) (一)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注意1】某些情况下,“国家机关或国家”作为整体也可以作为经济实施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对外签订政府贷款或担保合同,发行政府债券,出让土地使用权,投资设立企业)
【注意2】“企业内部组织”(分公司、分厂、车间),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注意3】区分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调控主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承担宏观调控职能;规制主体(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承担市场规制职能。
【记忆提示】“财、税、银、发”调控主体;“二商一检”规制主体。 【注意4】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地位“不平等”。 【注意5】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
【考题·多选题】(2010年)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 A.政府 B.各类企业 C.非营利组织 D.外国人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的范围。从人们通常所了解的主体形态,可以将经济法主体
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
(二)经济法主体的权利
1.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调制权 (1)宏观调控权(立法权、执法权)
包括内容:财政调控权、金融调控权、计划调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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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场规制权(立法权、执法权)
包括内容: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
【记忆提示】对应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记忆:“财、税、银、发”调控主体;“二商一检”规制主体。
2.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 (1)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横向对策权 例如:双11电商大战
(2)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纵向对策权 例如: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
【考题·判断题】(201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行使市场规制立法权的行为。(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市场规制立法。市场规制行为,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行为,就属于行使市场规制立法权。
【本节内容回顾】
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了解)
知识点、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12年单选、13年多选) (一)法律行为的特征
1.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关系。 2.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注意1】民事行为并不一定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注意2】与事实行为进行区分。
【考题·多选题】(2013年)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 A.甲商场与某电视生产企业签订购买一批彩电的合同 B.乙捡到一台电脑 C.丙放弃一项债权
D.丁完成一项发明创造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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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分类标准 经济法(第一章)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选项BD是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
分类内代表行为及注意事项 容 单方行债务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 行为成立需几方为 意思表示 多方行合同行为 为 有偿行 是否存在对待的为 给付 无偿行赠与、无偿委托、借用 为 要式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 为 是否具备特定的形式 非要式 行为 主法律(1)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法律行为间的依行为 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也不能生效 存关系 从法律(2)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丧失 行为
【例题·判断题】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亦当然不能生效;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的效力的丧失。(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注意】区分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有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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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能力:法律确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能不能)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精神状态
行为能力 年龄
精神状态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不满10周岁(<10) 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10≤且<18) 为能力人 年满18周岁(≥18) 完全民事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能力人 为主要生活来源(16≤且<18) 【注意1】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超过”、“不满”、“以外”均不包括本数。
【注意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产生、终于消灭 民事行为能力:同民事权利能力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年满18周岁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10周岁以下的公民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正确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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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选项C错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选项D错误。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举例:老赵对老侯说等你结婚的时候我送你1万元做彩礼;老侯对老赵说等你驾鹤西游的那一天我一定把欠你的1万元钱还给你。
前者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后者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判定标准
条件或发生或不发生;期限一定会到来。
【注意】期限可以是明确的,也可以是不确定的。 2.能够作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的条件 (1)将来发生; (2)不确定;
(3)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 (4)合法事实;
(5)不与行为内容相矛盾。 3.成立与生效(或失效)
在条件满足或期限到来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并未生效(或失效);条件满足或期限到来时,法律行为生效(或失效)。
4.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故意的不算)
【例题·单选题】乙有汽车一辆,甲乙双方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约定如果明天早上8点乙能够开车与甲一起去车管所过户,甲就以5万元的价格购买乙的汽车。后甲非常后悔,认为乙的汽车不值5万元,于是在当夜晚间偷偷把乙的四个汽车轮胎均扎漏,导致乙的汽车在第二天无法使用,该行为恰被小区监控录像拍下。则下列关于甲乙之间汽车买卖合同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该合同尚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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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该合同尚未生效 C.该合同已经生效 D.该合同已经失效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即条件成就,合同生效。
【例题·单选题】甲乙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将房屋租赁给乙居住,直至甲结婚时收回租赁房屋,则该项民事法律行为属于( )。 A.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 B.附失效条件的法律行为 C.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 D.附失效期限的法律行为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甲是否会结婚是不确定的,这是附条件,不是附期限。
(五)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举例:
1.5岁的小花非常喜欢6岁的小菜家的斑点狗,于是与小菜签订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小花用自己家的房子换小菜的斑点狗。
思考1:小花和小菜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正确答案』小花和小菜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小花5岁小菜6岁,属于无行为能力人。 思考2:该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正确答案』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2.25岁的小花误以为26岁的小菜家的斑点狗是来自星星的狗,遂与小菜签订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小花用自家的房子换小菜的斑点狗。
思考1:该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是否出现了重大误解?
『正确答案』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 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悖,并造
成较大损失的情形。
思考2:该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正确答案』该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1.区别 效力 主张者 可变更、可撤销 已经生效,未经撤销效力不消灭 无效 当然无效 由撤销权人行使,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重大误解:行为人 法院、仲裁机关可理 主动适用 其他:权利受侵害人 绝对无效 当事人选择权:可撤销,可变更,也可继续有效 权利 权利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人民- 使期间 法院不予保护(不变期间)(合同法) 溯及力 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2.种类
行为 具体情形 效力 自始无效 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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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纯获益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 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 “独立实施”的其他民事行为 纯获益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 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纯获益;非发病√ 期 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 效力待定 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 订立遗嘱) 合同 “不损害”国家利益 “损害”国家利益 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免除) 乘人之危 合同 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免除)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 三人利益 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可变更或可撤销 × × 可变更或可撤销 × × × × 可变更或可撤销 可变更或可撤销 欺诈、胁迫
【总结】无效、效力待定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说明】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为后续章节知识点,此处先予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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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单选题】(2012年)甲、乙公司于2012年2月4日签订买卖合同,3月4日甲公司发现自己对合同标的物存在重大误解,遂于4月4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法院于5月4日依法撤销了该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买卖合同被撤销后的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该买卖合同自2月4日起归于无效 B.该买卖合同自3月4日起归于无效 C.该买卖合同自4月4日起归于无效 D.该买卖合同自5月4日起归于无效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考题·单选题】(2009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无效合同的是( )。 A.违反国家限制经营规定而订立的合同 B.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C.显失公平的合同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显失公平的合同不是无效合同,而是可撤销合同。
【考题·单选题】(2007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是( )。 A.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 C.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D.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 A属于无效合同;选项B属于有效合同;选项C属于无效合同;选项D属于
可撤销合同。
【例题·多选题】赵某是集邮爱好者,并以买卖邮票为第二职业,某一天在同事李某家看到一套邮票便反复央求以200元购得,赵某明知该套邮票近期市场价格已涨至800元,但未告知李某。李某并不了解邮票价格行情,当其得知该套邮票市场价格后,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邮票买卖的民事行为。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李某与赵某的邮票买卖合同属基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买卖合同,因此撤销权人可以向法院主张撤销或变更
B.若李某是自得知该套邮票市场价格1年后向法院提出变更请求,则法院应不予以支持 C.若李某得知该套邮票市场价格后仍对与赵某的交易表示认可则撤销权消灭
D.若李某是自得知该套邮票市场价格后1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请求,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题目中赵某的行为是显失公平,而不是重大误解,选项A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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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 【考点总结】
经济法(第一章)
知识点、代理(13、15年单选)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2.特征
特征 陷阱 代表行为 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行纪”、寄售等受托处分财产拍卖、寄售等 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的行为不属于代理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不属于代为出席××活动、房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代理、代为保管物品行为不属于地产中介、转交保管物示” 代理 品等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无效代理、冒名欺诈不属于代理 于“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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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一章)
【例题·单选题】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中属于代理的是( )。 A.拍卖行受托拍卖物品的行为 B.房地产中介的居间行为
C.老赵受朋友委托出席合同签字仪式 D.保险公司兼职业务员的揽保行为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保险公司的兼职业务员是在代理权限内,以保险公司的名义,独立的、直接向投
保人(第三人)进行揽保行为,由被代理人——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合同责任,因此,选项D属于代理行为。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注意】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考题·单选题】(2015年)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行为可由他人代理完成的是( )。 A.订立遗嘱 B.登记结婚 C.租赁房屋 D.收养子女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
理,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三)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
【思考1】小明的父亲代6岁的小明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属于代理行为?
『正确答案』属于法定代理。依照法律规定代替无行为能力的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或法人。
【思考2】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与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是否属于代理行为? 『正确答案』不属于代理。法定代表人是依法代表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 【注意】与法定代表人进行区分。 3.指定代理
在没有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情况下,法院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为不能亲自处理自己事务的人指定代理人。 (四)滥用代理权、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1.滥用代理权——本质上有代理权,但是给点阳光就灿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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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一章)
(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
(3)恶意串通: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法律后果:(谁的过错谁承担)
(1)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不得进行,但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除外。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注意】代理人滥用代理权并不必然导致代理行为“无效”。
“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原则上发生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而恶意串通的代理行为无效。
2.无权代理——本质上没有代理权 (1)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法律后果:(谁的过错谁承担)
(1)经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承担
(2)未经追认——一般由“行为人”承担,但有特殊情况 ①被代理人知道但不做否认表示则视为同意;
②委托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超越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认定有效;但其采取的行为不当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可以酌情由委托代理人承担适当的责任。 (3)第三人明知——第三人和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范围 (1)概念
“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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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表见代理的本质是无权代理,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相对人,成立要件必须使其有理由相信。
(2)“有理由相信”的理由
①被代理人对相对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②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③代理授权不明;
④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相对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 ⑤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相对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例题·多选题】甲服装公司委托其在某省的子公司向乙纺织厂购买一批真丝印花面料。该子公司在购买真丝印花面料时,得知乙纺织厂正在对一批质量优良的真丝绣花面料进行降价促销,该子公司知道这种面料也是甲公司加工成衣所需要的面料,便代甲公司签订合同一并购买了一部分。甲公司知道上述情况后,并未提出异议。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甲公司的子公司的该项行为属于滥用代理权 B.甲公司的子公司的该项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C.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甲公司承担
D.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甲公司的子公司承担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子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合同的责任由被代理人甲公司承担。
【例题·单选题】张某是甲公司的业务经理,平时因工作需要经常在东方红酒店招待甲公司客户,消费后由张某签字,酒店与甲公司每月月末结算一次。2017年3月10日张某离职,3月15日张某在东方红酒店招待自己的亲朋好友并以甲公司名义签字,月末结账时甲公司以张某已经离职为由拒绝付款。根据民事法律制度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应当付款
B.甲公司应当付款,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C.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D.甲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 张某离职后甲公司未将该事由通知酒店,酒店有理由相信3月15日张某的行为是
有权代理,因此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有效,甲公司应当付款。
(五)代理关系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法定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 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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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一章)
力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死亡 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注意1】作为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死亡”代理关系并不一定终止。
【注意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必然导致代理终止,而“被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导致代理关系终止。
【考题·单选题】(2013年)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是( )。 A.代理期间届满 B.代理人辞去委托
C.被代理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D.被代理人取消委托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选项C是法定代理终止的情形之一。
【考点总结】
第四节 经济仲裁与诉讼
知识点、仲裁(★★★)(13年单选;14年、15年单选、多选;16年判断、综合) 【案例导入】本命年
【思考1】老赵对行政处罚不服能否申请仲裁或民事诉讼?
【思考2】老赵与媳妇的离婚析产纠纷能否申请仲裁或民事诉讼? (一)仲裁的适用范围
1.适用:“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不适用《仲裁法》: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3.不能提请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注意】分清“适用《仲裁法》”和“可以申请仲裁”的区别。
【考题·单选题】(2014年)下列各项中,属于《仲裁法》适用范围的是( )。 A.自然人之间因继承财产发生的纠纷 B.农户之间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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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一章)
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选项ABCD当选。
【例题·单选题】甲、乙因合同纠纷申请仲裁,仲裁庭对案件裁决未能形成多数意见,关于该案件仲裁裁决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B.应当由仲裁庭达成一致意见作出裁决 C.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D.提请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仲裁程序。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
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例题·多选题】赵、钱、孙、李四人就《仲裁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讨论,则下列四人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
A.赵某认为仲裁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益纠纷,因此离婚析产纠纷也应适用仲裁法 B.钱某认为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原则,因此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作出裁决书后反悔的,不可以再就同一事项申请仲裁
C.孙某认为若双方未单独签订仲裁协议而是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若合同无效,则仲裁条款也无效
D.李某认为仲裁的裁决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仲裁。离婚析产纠纷涉及人身关系,不能仲裁;选项A表述错误。仲裁
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选项C错误。仲裁不公开进行;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选项D错误。
【考点总结】
知识点、(民事)诉讼(★★★)(13、14、15年单选、多选、判断;16年单选、多选) (一)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
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1】被告住所地指其户籍所在地,如果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2】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 第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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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都有管辖权。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注意4】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特别管辖)
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纠纷 合同纠纷 管辖法院 合同履行地 保险标的物是运输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保险标的物工具或者运输中的保险合同纠纷 被告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所在地 货物 住所 人身保险 被保险人住所地 地 票据纠纷 票据支付地 交通事故请求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损害赔偿 专利纠纷案件 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 海事法院管辖 【注意】特别管辖不排除普通管辖,以上诉讼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约定管辖)
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可以以协议的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注意】协议管辖排除普通管辖和特别管辖,但不能违背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4.共同管辖(选择管辖)——“立案在先”原则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考题·单选题】(2016年)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民事纠纷中,当事人不得约定纠纷管辖法院的是( )。 A.收养协议纠纷 B.赠与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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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物权变动纠纷 D.商标权纠纷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管辖。对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因物权、知识产权
中的财产权而发生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考题·判断题】(2015年)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管辖。题目表述正确。
【考题·单选题】(2014年)下列关于地域管辖的表述中,符合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可由监狱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B.因公路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可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C.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未约定的,可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D.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未约定的,可由出票地人民法院管辖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地域管辖。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A不正确。因铁路、公路、 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
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B正确。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C不正确。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D不正确。
【考题·多选题】(2013年)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特定地域的人民法院管辖。对该类纠纷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有( )。 A.原告住所地法院 B.被告住所地法院 C.票据出票地法院 D.票据支付地法院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特殊地域管辖。根据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
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选项BD正确,选项AC错误。
【例题·多选题】位于A市的甲公司和位于B市的乙公司在C市签订一份劳务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对乙公司位于D市的设备进行维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公司住所地或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其后甲公司依约对设备进行了维修,但乙公司以设备没有恢复原有生产性能为由拒绝付款,双方发生纠纷,则甲公司可以向( )法院提起诉讼。 A.A市 B.B市 C.C市 D.D市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协议管辖可以排除普通管辖和特别管辖,本题中约定了由甲公司住所地或合同签
订地管辖,因此选项A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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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程序
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注意】我国执行两审终审制,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是为了防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出现错误而依法提出对原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特别程序。
1.第一审程序 (1)起诉和受理 ①法定条件
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和管辖范围,同时还必须办理法定手续
②书面形式(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口头”起诉);
③时间规定(了解)
【提示】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④“开庭”并“公开”
依法不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依当事人意愿不公开: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注意】仲裁开庭但不公开。 (2)简易程序
适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
申请: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开庭: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注意】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缺席审判: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无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不得缺席审判。
审判制度:审判员“独任制”审理
变更程序:简易程序可以转为普通程序;普通程序不得转为简易程序。
【考题·单选题】(2015年)下列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具体方式的表述中,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B.人民法院可以电话传唤双方当事人 C.审理案例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D.已经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可以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简易程序。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
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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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多选题】(2014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有( )。
A.有书面起诉状 B.有明确的被告
C.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D.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的审判程序。根据规定,起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即原告是与本案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范围,同时还必须办理法定手续。
2.第二审程序(上诉程序) ①前提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注意1】只有第一审案件的当事人才可以提起上诉。
【注意2】只能对法律规定的可以上诉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不是所有的判决和裁定都能上诉)。 ②期限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③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注意】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重审相当于一审)
3.审判监督程序 (1)前提
有审判监督权的人员和机关,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2)谁可以提出再审
①“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③“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④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限是法律文件生效后6个月内。
【注意】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法院最终决定再审后,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3)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①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②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③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考题·单选题】(2015年)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形中,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是( )。
A.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B.对再审判决提出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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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对再审裁定提出申请的
D.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的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再审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3)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考题·判断题】(2014年)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为有错误的,只要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判决就应停止执行。(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
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考题·判断题】(2013年)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审判监督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4.执行程序
(1)申请执行期间: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的最后一日起“2年” (2)申请执行时效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三)诉讼时效 1.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注意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注意2】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注意3】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注意4】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5】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但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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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6】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当事人均应普遍适用,不得作任何变更。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诉讼时效期间法定,约定无效)
【考题·单选题】(2016年)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当事人不可以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
B.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C.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D.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可以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进行审判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
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2.适用对象
(1)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2)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存款: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②债券: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③出资: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链接】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题·多选题】(2016年)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有( )。 A.支付存款本息请求权 B.兑付国债本息请求权 C.兑付金融债券本息请求权
D.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 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3.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身体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质量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租金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寄存 【例题·多选题】下列选项中,适用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有( )。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
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 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
D.运输货物被丢失或者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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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种类。选项D是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
【例题·单选题】王某租赁张某一套住房,租赁期间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约定2009年6月30日之前支付房租,但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张某也未催要,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是( )。 A.2010年7月1日之前 B.2011年1月1日之前 C.2011年7月1日之前 D.2012年1月1日之前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1年,诉讼时效
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
(3)长期诉讼时效期间(了解)
(4)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注意】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点为“权利被侵害之日”,普通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二者不同。
【例题·单选题】老赵于1996年7月1日因鼻窦炎在医院进行了手术。2015年7月10日,老赵的鼻子开始流脓,2015年8月1日经鉴定流脓与当年的手术有关,则老赵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是( )。 A.2016年8月1日之前 B.2017年8月1日之前 C.2016年7月1日之前
D.诉讼时效期间已过,法律不再予以诉讼保护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 20年”的,法院不予
保护。
4.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 具体情形 侵权行为 约定履行期限 起算点
伤势明显,从受伤害之日;伤害当时未曾发现,自确诊之日起算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未约定履行期限 提出履行要求之日;债权人给予宽限期,自宽限期届满之日起 以不作为为义务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 附条件 条件成就之日 第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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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期限 国家赔偿 其他 期限到达之日 经济法(第一章)
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 了解
5.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 (1)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①关于法定障碍——客观原因 Ⅰ.不可抗力
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Ⅲ.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Ⅳ.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Ⅴ.其他
②关于最后六个月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上述事由,到最后6个月时法定事由已消除的,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该事由到最后6个月开始时仍然存在,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诉讼时效,直到该障碍消除。
【例题·单选题】2015年1月1日,王某租住赵某的一套住房,约定每3个月支付1次租金,支付日期为1日。2015年7月1日是支付租金的日期,王某拒付租金,赵某忙于工作未主张权利。2015年8月1日,赵某出差遭遇泥石流,被困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5 天。赵某向王某主张权利的最后期限是( )。 A.2017年7月1日 B.2016年7月1日 C.2016年7月6日 D.2017年7月6日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中止。对于拒付租金的诉讼,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而赵某
虽然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但是并非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此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应当连续计算。
【考题·单选题】(2016年)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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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下列情形中,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是( )。 A.权利人提起诉讼
B.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 C.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D.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中止。选项ACD都是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考题·单选题】(2014年)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一定期间内,债权人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该期间为( )。 A.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B.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9个月 C.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6个月 D.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9个月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中止。《民法通则》规定:“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
个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2)中断——主观原因
在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像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记忆提示】“客观原因”导致“中止”——暂停;“主观原因”导致“中断”——复位
【例题·单选题】项羽于2016年将一套房屋租给刘邦居住,双方约定租期一年,房租预付,半年一次,2016年6月30日刘邦没有支付房租,项羽碍于情面亦未催要,2017年1月1日,刘邦在未支付其余租金的情况下搬出住房,不知去向。在项羽的多次寻找与催讨下,刘邦在2017年6月1日写下还款计划书,保证于2017年12月31日以前将房租付清,但到期后仍未支付,则项羽请求刘邦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为( )。 A.2019年1月1日 B.2020年1月1日 C.2018年6月1日 D.2019年6月1日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中断。债务人刘邦同意履行义务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而约定
的宽限期届满后仍未履行义务,这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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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
经济法(第一章)
【对比】经济仲裁与民事诉讼 适用 审判制度 申请(起诉)书 开庭 公开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法律文书的生效时间
【考点总结】
经济仲裁 合同关系、财产关系 一裁终局 必须书面 √ × × × 裁决书:作出 调解书:签收 民事诉讼
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两审终审 可以口头 √ √ √ √ 一审判决:送达15日不上诉 一审裁定:送达10日不上诉 二审: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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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一章)
【对比】经济仲裁与民事诉讼 适用 审判制度 申请(起诉)书 开庭 公开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法律文书的生效时间
【考点总结】
经济仲裁 合同关系、财产关系 一裁终局 必须书面 √ × × × 裁决书:作出 调解书:签收 民事诉讼
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两审终审 可以口头 √ √ √ √ 一审判决:送达15日不上诉 一审裁定:送达10日不上诉 二审: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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