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在行政法中的地位思1

更新时间:2024-05-28 02:32: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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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在行政法中的地位思考

摘要:行政法属于公务员普法地位的特别规定。公务员在行政法中的地位,通过行政法关系体现。公务员在内部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完全不同。在外部行政行为中,公务员既不是行政主体,也不是行政相对人,而是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代理人。但是公务员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具有主体地位。公务员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但与诉讼主体的主体地位有很大差异。 关键字:公务员,行政法,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地位

公务员在行政法中的地位,通过行政法关系体现出来,行政法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主要有两类: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 一、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对行政的监督过程中,监督主体与被监督者之间受行政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公务员处于当事人的地位。

公务员作为当事人,是代表着公民、政党及社会组织等那些不会必然地产生法律效力的监督主体行使着国家专门机关的权力,代表着人民的利益对行政主体的监督,是一个桥梁的存在。

二、公务员在行政诉讼法中的地位思考

公务员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能够成为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但与诉讼主体的主体地位有极大差异。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行政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即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人。但公务员却不能成为诉讼主体。主要缘由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原告只能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公务员在外部行政管理活动中,是作为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出现的,而不可能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

第二,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公务员虽然是以其所在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但由于公务员与行政机关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委托代理关系,其活动的后果最终归所属行政机关承担,而公务员并不对外承担行政责任。由于公务员失去了对外承担行政责任的基础,所以不可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第三,共同诉讼人只能是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第三人则是与被诉具体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公务员亦不能成为共同

原告、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而当公务员加入到行政诉讼中来时,不具有诉讼主体身份,而只能以其它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加入进来,具体而言,可以作为行政诉讼中的证人或(被告的)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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