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管局信息网
更新时间:2024-02-17 19:39:01 阅读量: 经典范文大全 文档下载
篇一: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专业工程承发包和
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建管工字〔2007〕1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建筑市场专业工程承发包和劳务分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日
建筑市场专业工程承发包和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专业工程承发包和劳务分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专业工程承发包和劳务分包活动,实施对专业工程承发包和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将与建筑工程相关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企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依法将建筑工程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的行为。
第四条 建设单位、监理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必须遵守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依法进行专业工程承发包和劳务分包活动,自觉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专业工程承发包和劳务分包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专业工程承发包和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专业工程承发包和劳务分包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专业工程和劳务分包工程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生产、建筑队伍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承发包
第七条 专业工程承发包和劳务分包应当遵循公开、平等、互利的原则,严禁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
第八条 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将施工图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一并发包给一个施工总承包企业,并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九条 专业工程原则上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一个单位工程的一项专业工程原则上只能分包给一个专业承包企业,群体工程应科学合理划分标段。确需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仅限于总承包企业不能独立完成的,如:精装修、幕墙、消防、电梯、弱电、通风空调等工程。
劳务作业必须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第十条 建设单位发包的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专业工程,必须按属地管理原则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招标投标,并依据《建筑法》的要求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劳务分包工程实行招标备案制。
第三章 建设单位的职责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办理施工总承包招标时,应同时报送专业工程招标计划,明确招标内容和时间安排,并应于专业工程开工前20天完成招标工作。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应由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共同签订施工合同。建设单位须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总承包协调服务费及成品保护费。
第十二条 由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应监督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严格履行合同,按时支付工程款。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协调总承包与专业承包企业的关系,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内容。
第四章 总承包企业的职责
第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依法将专业工程、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并将施工合同等有关资料报送建设单位、监理企业。
第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施工现场的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并接受监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具体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资质、人员持证上岗、工人工资发放等情况;
(二)为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作业条件以及合同约定的办公、住宿等必需设施;
(三)审查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管;
(四)组织专业承包企业参与创建标准化工地工作;
(五)按合同约定做好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成品保护;
(六)按合同约定及时结算分包工程款;
(七)组织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人员参加施工现场职工夜校学习;
(八)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九)督促、检查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做好本单位施工人员遵纪守法、质量、安全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第四章 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职责
第十六条 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应于签订施工合同7个工作日内持中标通知书或招标备案表、施工合同等原件证明材料及专业承包工程登记表或劳务分包工程登记表(见附件1、附件
2)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进行业绩登记,以此作为企业升级、投标、评优评奖的依据。施工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自
篇二:青岛建管局可出范围(必读)技术工种培训
山东省建筑等级资格证书培训简章
建筑工人职业技能等级划分
建立健全建筑工人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按照国家、省规定设置的十三个专业类别(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钣金、架线)的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岗位,在高级技师、技师、高、中、初级工的分级基础上,对应划分为八个技术等级。其中:高级技师和技师分别为一级、二级,高级工为三级、四级,中级工为五级、六级,初级工为七级、八级,四级及以上的工人为高级技术工人(以下简称"高级技工)
建设行业技工工种技工(中、高级)
一、建筑安装类
1、木工2、瓦工3、抹灰工4、油漆工5、防水工6、钢筋工7、混凝土工
8、测量放线工9、架子工10、管道工 11、通风工 12、电焊工13、电工
14、机械操作工 15、钣金工 16、涂裱工 17、金属工 18、模板工19、石工
20、安装起重工 21、安装钳工 22、幕墙安装工23、装饰装修工 24、油工
二、古建类
1、砧细工2、彩绘工3、泥塑工4、匾额工 5、木雕工 6、石雕工7、砧刻工
8、砌花街工 9、推光漆工
三、园林类
1、花卉工2、绿化工3、植保工4、育苗工 5、假山工6、盆景工
查询网址:/ 青岛建管局
报名材料:一寸彩色照片电子版、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人员信息汇总表
篇三:建管局安全考试青岛市地方规定要点
建管局安全考试青岛市地方规定要点
(一)40吨/米以下或自由端高度通常限定在30米以下的塔吊,安装后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限定高度的80%。
(二)40吨/米-80吨/米之间或自由端高度通常限定在30米以上45米以下的,安装后,塔吊的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限定高度的70%。
(三)80吨/米以上或自由端高度通常限定在45米以上不等的,安装后,塔吊的自由高度不应超过限定高度的60%。
在汛期(7-9月份),所有塔吊的自由端高度均不得超过设计高度的80%,且符合以下规定:
1、QTZ40(含40)以下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16米。
2、QTZ 40- QTZ 80(含80)之间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24米。
3、QTZ 80以上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30米。
1、QTZ315塔吊最大安装使用高度不得超过60米。
2、QTZ40塔吊最大安装使用高度不得超过80米。
3、QTZ63塔吊最大安装使用高度不得超过120米。
(二)脚手架架体内3.2m处必须搭设首层安全平网,施工层以下每间隔不大于10m应用安全平网封闭,脚手板板底搭设双层安全平网兜底,安全平网内沿距建筑物水平间距不得大于100mm,安全平网网目不大于100×100 mm,网内不得存留杂物。
二、在建建筑工程必须搭设使用外挑式安全网
(一)各建筑施工现场在脚手架采用密目安全立网全封闭的基础上,必须在脚手架外侧四周加设外挑式安全网,在离地高度10m处搭设第一道,并在每间隔不大于20m处搭设一道。外挑网宽应大于3.6m,外挑水平角度控制在20-30度之间。
外挑式安全网设钢管斜支撑杆,其间距应不大于3m,支撑角度45-60度,支撑杆件下端应支撑固定在脚手架上。
1.依据《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和《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青岛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分类等级划分为一、二、三级:开挖深度大于10米(含10米)的基坑为一级深基坑,开挖深度大于7米(含7米)小于10米的基坑为二级深基坑,开挖深度大于5米(含5米)小于7米的基坑为三级深基坑。基坑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分类等级以设计方案专家评审意见定性为准。 2. 深基坑支护工程必须由安全生产评价合格并达到深基坑支护施工企业专业安全技术能力条件
的深基坑支护施工企业承担施工,其中一级深基坑支护工程必须由安全生产评价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并达到一级深基坑支护施工企业专业安全技术能力条件的深基坑支护施工企业承担施工。深基坑支护施工企业应在资质允许范围内承接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 3.深基坑支护工程发包单位,应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安全生产评价结果,择优选择深基坑支护施工企业。严禁任何单位将深基坑支护工程发包给未经安全生产评价或安全生产评价不合格的企业施工。 (一)深基坑监测单位应同时具备岩土工程和工程测量两方面的专业资质。监测单位与建设、施工单位不能有隶属关系或同属一家上级主管部门。 (二)为有效降低深基坑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一级基坑的坡顶沉降与水平位移报警值应当控制在基坑开挖深度的0.1%以内,二、三级基坑报警值控制在0.3%以内。 (一)在省建管局《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办法》(鲁建管发〔2010〕4号)规定的基础上,将必须进行专家论证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的范围进行调整,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预防性和保障性,具体规定为: 1.原规定高度超过8 m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必须进行专家论证,现调整为超过6.5米必须进行专家论证。 2.原规定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载荷大于15 kN/㎡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必须进行专家论证,现调整为超过15 m,大于12kN/㎡必须进行专家论证。 3.原规定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必须进行专家论证,现调整为大于15 kN/m必须进行专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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