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23-09-01 15:33: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湖南省房改房建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湖南省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

的通知

http://www.77cn.com.cn/plus/view.php?aid=273435

1998年11月25日 湘房发[1998]002号

各地、州、市、县、省直房改领导小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印发,请结合本地实 际,认真编制方案和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湖南省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湘政发[1998]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1998年12月31日起,全省城镇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第三条 住房货币分配是通过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增加职工工资收入中住房消费 基金含量,提高职工购房的支付能力,让职工自行购买、租赁商品房或安居房解决住 房问题,促进住房投资、建设、分配、管理、融资、流通等体制的综合配套改革,加 快建立城镇住房新制度的进程。

第四条 住房货币分配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以保障职工基本居住需求 为前提,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职务、职称,合理分配个人住房消费资金。

第五条 住房货币分配除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外,主要有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两种形式。

第二章 住房、工龄补贴发放的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住房和工龄补贴的发放对象是:行政、企业事业单位未购买公有住房、安 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未参加集资建房的无房职工和虽已有住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 标准(含有私房未达到标准)的职工。

第七条 已有住房且面积达到规定标准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不享受住房 和工龄补贴。本办法实施后,职工仍按湘政发[1994]34号文件规定购买存量 公有住房的,不能享受住房和工龄补贴。

第八条 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同一种住房分配方式。

第三章 住房、工龄补贴标准的计算和发放

第九条 房价收入比在4倍(含4倍)以上, 且财政和单位现有住房建设资金可 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市、县,可以发放住房补贴,同时发放工龄补贴;房价收入比低于 4倍的市、县,或财政和单位没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市、县,不实行住 房补贴,但要发放工龄补贴。

第十条 发放住房补贴的市、县房改部门应根据当地上年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 职工上年平均工资和经过加权平均计算的人均可享受住房面积标准等因素计算住房补 贴,经地、州、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发放住房补贴首先要测算当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贴额,一个市县一 个标准,各单位均按所在市、县的住房补贴标准计发职工住房补贴。

第十二条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按当地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除以2 与每平方米的职工平均负担额之差测定。每平方米职工平均负担额按职工年平均工资 的4倍除以当地职工人均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计算。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按当 地物价部门审批的上年底同城区不同区位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加权平均计算,职工年均 工资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准,职工人均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标 准按当地全部职工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加权平均计算。

第十三条 职工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按厅级110平方米,处级85平方米, 科级75平方米,一般职工65平方米计算。

第十四条 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职工的住房补贴额是当地每平方米 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职工可享受住房面积的乘积。

1、无房职工的住房补贴额是职工可享受住房面积与当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 额的乘积。

2、虽已有住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的补贴额是职工可享受住房面积 标准减去已有住房面积的差与当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的乘积。

3、职工因职务、职称变动后应提高的住房补贴,由单位按新任职务、职称增加 的可享受的住房面积计算,报当地房改办审批后,从变动的第一个月起一次性计发。 4、住房和工龄补贴采取计划指导下的一次性补贴方式,即将职工住房、工龄补 贴一次性计发给职工。

第十五条 1999年1月1 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采取按月补贴方式, 即在参加工作后20年内按月计发住房补贴。发放给个人的月补贴额等于补贴比例× 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额。补贴比例按静态计算,即按月补贴20年的住房补贴总 量和一次性计发的住房补贴量相等,一次性计发的住房补贴量是指按同城区人均可享 受的住房面积标准与当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的乘积。补贴比例等于一次性计发 的补贴量除以240 个月再除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同城区 执行同一标准。根据房价和职工生活水平状况,各市县人民政府可决定提高或降低标 准。

第十六条 职工工龄补贴额是职工实行公积金制度以前的工龄、年工龄折扣额和职 工住房面积标准的乘积。年工龄折扣额按补贴当年钢混结构成本价×38%÷65计 算。

第四章 住房、工龄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各地应建立住房、 工龄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批、发放、使用、管理制 度。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在单位住房基金内设立职工住房、工龄补贴资金专户。发放给

职工个人的住房、工龄补贴由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将补贴资金从单位住 房资金中及时划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并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住房和工龄补贴需要财政补助的单位,应向财政申报,具体办法由各地市房改办与财 政局共同制定。

第十九条 采取一次性补贴方式且对工作年限满20年的职工,住房、工龄补贴自 发放之日起一次性计入个人帐户;工作年限未满二十年,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的住房 补贴额自发放之日起一次性计入个人帐户,余额分年在年底计入个人帐户;因职务、 职称变动增加的补贴,自发放之日起一次性计入个人帐户;实行按月补贴的职工,自 发放工资之日起10日内将所发的住房补贴转入个人帐户。凡存入个人帐户的住房、 工龄补贴资金,自存入之日起按住房公积金的办法管理。

第二十条 职工离退休时可凭有效证件一次性提取补贴本息。

职工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理其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 发住房补贴,已计发的补贴本息余额,本人可一次性提取。

职工在本县(区)内调动,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理其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发 放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补贴的情况记入本人档案。新工作单位可结合单位实际,继 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

职工跨市、县调动工作的,住房、工龄补贴在市、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之间划 转,并由原工作单位将已计发住房补贴情况计入本人档案,新的工作单位根据已计发 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

职工在计发补贴期间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补贴,其已计发的 补贴由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 原工作单位应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 事档案。本人如重新参加工作,新工作单位可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 贴;如未重新参加工作,已计发的补贴本息余额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一次性提 取。

第二十一条 住房补贴资金定向用于职工购、建、大修住房。

第二十二条 实行一次性补贴的职工,购买住房需要使用补贴资金时,应由本人申 请,单位审核,报当地房改办审批后,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补贴资金直接从职工 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划给售房单位。职工工作年限未满20年,但需购、建房时, 职工可向单位预借尚未发放的住房补贴额,并按公积金贷款利率计息。职工预借的补 贴资金用以后发放的住房、工龄补贴抵扣;职工工作调动,预借款本息应由职工退还 给调出单位。

1999年元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 在单位工作满3年的,购买住房时可 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用于支付购房款不足 的,可按规定申请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五章 住房、工龄补贴资金的来源

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住房货币分配方式由企业自主决策,接受当地政府的指导。如

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的办法实施,其住房、工龄补贴资金由企业自行负担,先从单位住 房出售收入、现有建房资金或其他可开支的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后, 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纳入财政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补贴资金可从城市住房基金、财政原 用于单位住房建设和维修的资金(包括计委掌握的职工住房建设资金)、单位住房基 金和单位可用于住房补贴的其它资金中解决。财政负担的住房、工龄补贴资金,各地 财政可根据住房建设资金的实际划转情况,纳入年度预算,并及时核拨,用于补贴。 在办法实施后,各级财政和行政事业单位不再安排职工建房支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地、州、市、县应在完成住房普查、建立个人住房档案的基础上, 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领导。各级房改部门要精心 组织,加强部门的配合与协调,与财政等部门共同编制住房货币分配方案,接受财政 部门的监督,保证住房货币分配能够顺利推进。

第二十七条 各地、州、市、县房改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 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房改房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房改房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函〔2005〕62号)

《湖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政府办公厅

2005年4月30日

湖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办法

为全面推进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地做好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实行全额和差额预算管理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无房职工,以及已购公有住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含有私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二、补贴标准

1.计发职工住房面积补贴和工龄补贴的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厅级110平方米、处级

85平方米、科级75平方米、一般职工65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以及具有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按科级干部购房面积标准发放住房面积补贴和工龄补贴;事业单位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知识分子计发住房补贴的面积标准,按房改政策已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2.在长沙市区内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采取一次性计发住房补贴的方式。个人住房面积补贴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职工职务可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职工职务已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个人工龄补贴额=职工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工龄(含大专以上学龄)×年工龄补贴额×(职工职务可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职工职务已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其中,住房面积补贴标准249.30元/平方米,工龄补贴标准5.96元/年·平方米;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采取按月补贴方式,即在参加工作后25年内按月计发住房补贴。个人月补贴额=补贴比例×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额。现行补贴比例为11.37%,月平均工资额不包括统一发放的津补贴。补贴比例今后根据房价和职工生活水平的变化进行调整。

3.在长沙市区以外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面积补贴、工龄补贴标准及补贴发放方式,按单位所在地房改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4.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因职务、职称变更后应提高的住房补贴,按新任职务、职称增加的可享受住房建筑面积和补贴标准计算。

三、补贴发放原则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需发放住房补贴的人数众多,涉及面广,资金供需矛盾突出。因此,住房补贴采取统一标准、统一计划、合理负担、分步实施、逐年到位的办法予以发放。

1.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以下简称老职工),其住房补贴从2005年起,分3-4年发放到位。具体发放顺序由省财政厅、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老职工住房补贴先从单位住房基金(包括公有住房租金收入、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划转的住房折旧资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等)中列支;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位,其老职工住房补贴由单位从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售房收入中解决。单位住房基金发放老职工住房补贴后有节余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应将节余资金100%上交省财政厅,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将节余资金的50%上交省财政厅。单位住房基金不够发放老职工住房补贴的,缺口资金由省财政和单位共同负担。其中,差额预算管理单位由省财政负担50%,单位负担50%,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由省财政厅根据单位资金财务状况另行确定省财政与单位的负担比例。

2.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其住房补贴从2005年起按月与工资一并发放。其中,全额预算管理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由省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一安排,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由省财政按照50%的比例进行补助,另外50%部分由单位自筹解决。

3.未出售公有住房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发放住房补贴。

四、补贴发放程序

1.单位对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情况进行调查,将拟发放住房补贴情况张榜公布7天,接受

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2.公布期满后,单位按规定填写《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工龄、现任职务(职称)表》、《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汇缴清册》、《湖南省直单位住房补贴资金单位申报审核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3.省财政厅、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单位上报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批复。 五、关于监督检查

1.各单位要认真做好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加强对发放对象的资格审核,做到手续齐全、数据准确。

2.省财政、监察、审计、房改等部门要加强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发放住房补贴工作的监督检查。

3.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住房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省财政厅、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全额追回已发放的住房补贴本息,取消其领取住房补贴的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七、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年0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5年04月30日 (地方法规)

http://www.77cn.com.cn/pages/chinalawinfo/1694/75/aa8a994b5f06fe8f47bbeb7fedcc0214_0.html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bwi.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