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检查量化指标及考核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11-15 00:30: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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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生产检查量化

指标及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集团《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管理规定,以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全面推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杜绝违章,防范各类事故等工作纳入各部门、岗位责任目标之中,在全公司范围内实施安全生产检查量化指标考核机制。为此,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部室及作业区。

第二章 具体要求

第三条 安全生产检查要以“一级检查一级、一级替一级负责、一级考核一级”为原则,排查整改事故隐患、规范员工作业行为。参与量化考核人员包括:公司领导、安全生产运行部、综合管理部、作业区领导及工段长、班组长。

第四条 各级管理者排查的隐患、违章违纪等相关信息要有原始记录痕迹,确保检查问题可追溯。

原始记录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人员、查出问题、问题整改责任人和完成时间等。具体要求如下:

1、公司领导查出问题在本人《安全管理工作日志》留有记录痕迹;

2、管理部门查出问题在本人《安全管理工作日志》留有记录痕迹;

3、作业区领导查出问题在《作业区安全管理记录》中

留有记录痕迹;

4、倒班工段长、班组长查出问题在《班组安全管理记录》中“班中安全点检、巡检情况”留有记录痕迹。

第五条 工段长、班组长的量化考核信息记录在《班组安全管理记录》中“班组月安全生产考核记录”项内。作业区、工段、班组排查的隐患、违章违纪等相关信息及时申报作业区,实施封闭管理。每月末25日前,部室、作业区的量化考核信息(电子版)要填写《××公司量化指标完成情况统计表》并上报安全生产运行部。

第六条 安全生产运行部每月第一周对各单位违章违纪及隐患排查量化指标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纳入公司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中。未完成月量化考核指标的,或安全检查弄虚作假完成量化指标的,核减责任作业区或部室绩效奖1%;未完成月量化考核指标的,核减工段、班组绩效奖10%。

第七条 为形成违章必究的态势,公司建立员工举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的奖励机制,选树敢抓敢管的典型人物。同时鼓励员工向我公司安全主管部门举报,举报电话: 。

第三章 考核

第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考核

1、责任单位发生安全事故,轻伤一起,考核处理: (1)核减责任单位绩效奖5%;

(2)给予责任单位作业长(部长)降职处理;给予工段长、班组长免职处理;

(3)连带考核:

A.考核责任单位作业长(部长)2000元,考核责任单位副作业长500元,考核安全员200元。考核责任单位工段长500元、班组长200元。

B.造成事故的第一责任者考核1000元,并待岗三个月的处理。如果事故第一责任者为伤者本人,待治疗期结束后待岗三个月的处理。

C.考核安全生产运行部分管安全副部长2000元,区域分管人员考核300元。

2、责任单位发生安全事故,重伤一起,考核处理: (1)核减责任单位绩效奖10%;

(2)给予责任单位作业长(部长)、生产副作业长或设备副作业长免职处理;给予工段长、班组长免职处理;

(3)连带考核:

A.考核责任单位作业长(部长)绩效奖100%三个月,考核责任单位分管副作业长2000元,考核安全员500元。考核责任单位工段长1000元、班组长500元。

B.造成事故的第一责任者考核2000元,并待岗半年的处理。如果事故第一责任者为伤者本人,待治疗期结束后待岗半年的处理。

C.考核安全生产运行部分管安全副部长绩效奖100%二个月,区域分管人员考核1000元。

3、责任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死亡一起,按鞍钢集团安全管理责任制考核规定执行。

4、事故责任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及时上报安全生产运行部(安全)、本公司调度室。迟报(安全事故发生后2小时未报告)、瞒报事故和事故真相的,加倍考核。将核减责任单位绩效奖10%;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核减绩效奖三个月100%。

5、事故责任单位迟报、瞒报安全事故,公司采取责任倒查机制,严肃落实事故发生期间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责任,依据公司规定严格考核。

第九条 险兆事故考核

1、责任单位发生安全生产险兆事故的,核减责任单位绩效奖3%;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核减一个月绩效奖50%;负有管理责任的直接领导核减一个月绩效奖20%;相关工段长、班组长核减一个月绩效奖10%。

2、责任单位在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含两起)险兆事故的,第二起险兆事故按照一起轻伤事故处理。

第十条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及行为考核

1、被公司检查发现有违章指挥者,一人次考核指挥者200元;检查发现违章作业及行为,一人次考核责任者100元,同时对责任者班长考核50元、段长考核30元、作业长30元。

2、责任单位同一人第二次违章指挥,给予通报批评,并纳入年度评比中。对同一人第二次违章操作,停止工作进入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学习一个月,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修订权归安全生产运行部。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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