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泰县农村信用社支付风险处置应急预案
更新时间:2023-10-20 18:34: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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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泰县农村信用社支付风险处置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有效防范和化解辖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支付风险,维护农村信用社的社会信誉,促进其改革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确保辖区金融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方式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长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长泰县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泰政办[2005]8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农村信用社因经营管理问题或突发性事件影响,出现流动性不足或资不抵债,从而无力清偿联行、结算资金,进而无法及时、足额支付存款,造成支付困难,甚至酿成金融突发事件。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快速、高效、稳妥的原则。处臵工作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积极稳妥,依法处臵,及时控制和化解,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尽可能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点。
(二)保守国家秘密原则。对涉及机密以上(含机密)的事项应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不得泄漏。
(三)统一指挥、政府协调、部门联动的原则。处臵工作在长泰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人民银行、银监会漳州监管分局三
科、县农联社具体负责,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各项处臵措施,既要服从统一指挥,又要注重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
(四)统一口径原则。处臵工作中,要统一宣传口径,做好对群众的解释、安抚工作,正确引导公众舆论,尽快控制势态发展。
第二章 组织领导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应急组织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长泰县农村信用社支付风险应急处臵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工联系金融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人民银行行长和银监办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县人民银行、银监会漳州监管分局三科、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农村信用社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成员单位组成可根据发生事件情况作适当增补,在必要时应提请县人大内司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及相关乡镇政府等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非常设机构,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对农村信用社支付风险处臵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长泰县支行。办公室成员由县政府办、县人民银行、银监会漳州监管分局三科、县农联社、县财政局、县公安局等部门抽调相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 应急机构职责 (一)应急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农村信用社支付风险应急处臵工作;
2、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3、统一指挥和协调各部门按本预案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臵工作;
4、请求上级单位决定重大处臵措施; 5、负责处臵工作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 (二)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支付风险应急处臵预案的拟订、修改和报送工作; 2、督促指导县农联社建立支付风险预警系统,科学设定预警指标,做好监测工作;
3、接收、处理、上报、通报有关信息资料,收集、保管有关档案资料;
4、组织协调有关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分工职责落实处臵措施,并就支付风险处臵进行信息交流和沟通;
5、组织应急处臵工作培训、演练; 6、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成员单位职责
(一)县人民银行工作职责。建立健全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密切关注辖区农村信用社流动性风险状况,适时向县政府或有关部门通报和对县农联社发出风险提示;会同银监部门督促指导和协调已出现风险的农村信用社积极采取自救和同业援助措施,做好风险处臵工作;必要时协助县农联社向上级人民银行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和申请再贷款,并在现金应急供应等方面提供便利。
(二)银监会漳州监管分局三科工作职责。负责对农村信用社流动性风险监管,对可能出现的支付风险及时向县农联社提出风险预警,将风险状况报告县政府,并通报县人民银行;在发生
支付风险事件时,及时采取有效工作措施进行处臵,指导督促县农联社认真落实各项处臵、化解风险的措施;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农村信用社内部原因引发突发性支付风险的,或因处臵不力导致突发性支付风险升级的,或在处臵同业突发性支付风险过程中进行不公平竞争的金融机构及其负责人进行查处。
(三)县农联社工作职责。县农联社要在本预案框架内,制定本单位支付风险处臵应急预案。要建立日常支付风险预防预警机制,建立和完善外防、内控制度,防范突发性支付风险。负责风险处臵应急资金的组织与调度工作。当发生支付风险事件时,立即启动本单位的风险处臵预案,及时展开自救,包括现金调运、组织存款、正面宣传和安全保卫等,同时立即向省农联社(包括漳州办事处)、县人民银行、银监会漳州监管分局三科和县政府报告,请求救助。
(四)县公安局工作职责。负责维护当地特别是发生风险网点所在地的社会秩序,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及时处臵各种突发性事件;协助发生风险事件的农村信用社维护运营秩序,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保障处臵工作顺利开展;严厉打击引发突发性支付风险的各种不法行为,包括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内的各种违法行为以及外源性的造谣和传谣行为,并会同人民银行、银监办等部门做好辟谣工作。
(五)县新闻部门工作职责。负责舆论导向的引导和相关新闻的发布。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他需要,制定统一宣传口径,经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新闻发布会和记者采访在广播;广播电视台播发相关新闻;及时搜集舆论情况,掌握信息和新闻的主动权,做好辟谣工作,澄清事实;加强对媒体的管
理和引导,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封堵和删除不良信息。
(六)其他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长泰县处臵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预防和预警机制
第七条 支付风险的识别、监测与预警
(一)县人民银行、银监会漳州监管分局三科和县农联社应建立支付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包括:
1、对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进行持续跟踪监测和风险评价,密切关注社会、经济动态对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风险普查,及时发现风险点,掌握风险底数。
2、根据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的监测结果,及时对流动性指标进行静态和动态预警。
3、县农联社应配备专职风险管理人员,负责风险的监测管理,定期向县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报送监测报表和风险评价报告,并对监测报表和风险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
1、备付金比率=(超额准备金+库存现金+存放同业)/各项存款≥5%;
2、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25%; 3、存贷比(剔除支农再贷款)≤75%;
4、流动性缺口率=(90天内到期资产-90天内到期负债)/90天内到期资产≥-10%;
5、核心负债依存度=核心负债/总负债≥60%;
6、拆入资金比例=拆入资金/各项存款≤4%。 第八条 支付风险防范
(一)农村信用社应建立支付风险分析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风险分析会,研究、分析支付风险状况,查找可能出现支付风险的薄弱环节和漏洞,若存在风险及时向县政府、县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漳州监管分局三科报告,并提出风险防范的意见。
(二)对以下可能引发农村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的突发性事件,县人民银行、银监会漳州监管分局三科及县农联社应高度重视、密切关注。
1、已发生的或可能波及到本辖区的较严重的自然灾害; 2、已发生的或可能波及到本辖区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3、可能引发突发性支付风险的各类谣言; 4、新闻媒体对农村信用社的负面报道;
5、营业网点撤并及发生被盗被抢案件,高级管理人员犯罪、潜逃或意外死亡;
6、其他金融机构已发生挤兑或停付、限付; 7、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集资被取缔;
8、可能引发农村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的其他诱因。 (三)县农联社应密切关注流动性指标变化情况以及外部诱因变化情况,适时采取增加备付金比例、调整流动性资产和负债结构、积极组织存款和收回不良贷款等措施,将流动性风险指标控制在正常值范围内,增强支付风险应对能力。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九条 风险报告
(一)农村信用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突发性支付风险发生。
1、大批储户围堵营业机构,异常提取存款。
2、因非信贷投放因素,存款备付金率连续5天低于1%,且存款持续下降。
3、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率明显上升,连续数日超出其正常提前支取率2倍以上。
4、短期内存款异常大幅下降,10日内存款余额下降3%以上; 5、存款大户集中清户或连续异常资金转移,导致出现较大支付缺口;
6、备付金严重不足,已不能进行正常的资金清算; 7、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认为应进行应急处理的其他情形。 (二)突发性支付风险出现后,县农联社要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县人民银行、银监会漳州监管分局、农联社漳州办事处报告。随后,由县政府、县人民银行、农联社漳州办事处在事发12小时内分别逐级上报至市政府、人民银行漳州市中心支行、福建省农村信用联社。
报告的内容包括:突发性支付风险发生的网点、时间、地点、原因、目前状况,风险机构的资产负债和头寸状况、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以及请求有关部门给予的救助措施等。同时,县农联社应每日向有关部门报告《农村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情况日报表》,直到风险结束。
对突发性支付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条 启动应急程序
突发性支付风险发生后,应急处臵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立即启动应急处臵程序。
应急程序启动后,县农联社和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处臵措施,积极做好风险处臵工作。在风险处臵过程中,对客户取款尽量做到不得停付、不限付。
第十一条 突发性支付风险现场办公
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全部到位,尽职履行工作职责。全体员工要坚守工作岗位,保持正常工作秩序,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县农联社至少安排1名领导到现场办公,全面分析了解情况,现场指挥农村信用社员工按照本单位应急处臵预案有序妥善处臵,并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汇报相关情况。
应急领导小组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视情况需要协调组织县人民银行、银监会漳州监管分局三科、县公安局等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协助做好宣传解释、稳定疏导、维护秩序等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二条 应急资金的组织与救助
应急资金的组织以县农联社自救为主,系统内救助和外部救助为辅。
(一)联社风险自救的途径包括:
1、立即收回存放同业款项;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力求全部收回;对社员(股东)、理事、监事、内部管理人员及其关系人发放的贷款,以及向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济组织发放的贷款,不论是
否到期,一律予以清收;对未到期的债权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的及时收回债权本息。
2、停止发放除小额农户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组织回收资金,保持一定数量的现金库存。
3、切实改进服务,与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妥善协商,如实向债权人披露解决支付风险的决心与措施,力求达成延期或分期支付的协议。允许债权人将部分或全部债权转为股权。
(二)在县农联社自救尚难以化解支付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以下途径开展应急资金的组织与救助。
1、向上级农联社申请调剂资金,或由上级农联社协调在各联社间进行资金拆借;
2、在全县范围内调剂、协调资金;
3、向人民银行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人民银行按规定批准其动用存款准备金;
4、通过省联社向省政府申请动用风险准备金进行救助。 5、通过县人民银行向上级人民银行申请中央银行再贷款支持;
第十三条 支付风险化解措施
(一)支付风险处臵过程中,将由县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发生支付风险的农村信用社进行帮助和扶持。
1、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组织存款,协调政府部门存入资金,规定辖属部门和单位对在农村信用社的存款除正常的支取外一律不得提取,并协同农村信用社做好稳定其他存款大户的工作;
2、积极协调农村信用社有关债权人延期追偿债务;
3、协调税务部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给予发生风险的农村信用社减免有关税费等;
4、组织、协调公、检、法等部门,严厉查处可能出现的造谣、扇动等破坏性宣传行为,妥善处臵可能引起的各类突发性事件,维护风险机构所在地的社会秩序;
5、严厉打击各类逃废债行为,协助农村信用社大力清收盘活不良贷款,提高资产变现能力;
6、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防止新闻媒体对农村信用社的负面报道,督促新闻媒体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正面宣传,重塑社会公众信心。
(二)支付风险处臵过程中,人民银行要优先满足农村信用社的现金需求,做到优先供应,确保现金供应不脱节;对县政府协调到风险社存款的单位开立帐户,实行灵活政策,待支付风险平息后再进行规范;对县农联社依法提出的动用存款准备金申请和再贷款申请,应及时审核和上报,力争以最快速度得到上级人民银行的批准。
(三)支付风险处臵过程中,对未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县农村信用社高管人员,由银监部门、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按管理权限责令调整或限制其权利,暂停其工作,同时指定临时负责人或组成临时领导小组,负责有关风险处臵工作。
(四)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指导、督促县农联社落实各项救助措施。
1、做好农村信用社员工的思想工作,要求农村信用社员工正常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参与挤提存款。农联社的管理层要带头在农村信用社存款;
2、动员信用社员工向亲属朋友、邻居等密切联系的社会公众做好解释工作,稳定他们在信用社的存款;
3、协调、配合公、检、法、银监办、人民银行等部门开展风险处臵工作,确保各项化解风险措施落实到位;
4.适时组织与风险社相邻的农村信用社开展送贷上门等支农便民服务,展示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正面宣传,消除公众疑虑。
第五章 巩固与总结
第十四条 风险化解成果的巩固
(一)突发性支付风险平息后,应急领导小组要指导、督促农村信用社加强经营管理,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大力组织存款,清收盘活不良贷款,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巩固和扩大化解风险成果。
应急处臵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督促农村信用社积极组织资金,认真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把支持当地“三农”经济发展与改善农村信用社的形象有机的结合起来,巩固和提高农村信用社的社会地位和信誉。
(二)银监办要加强对农联社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考核,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尽快使风险机构恢复正常经营。对在突发性支付风险处臵过程中,没有正确履行化解风险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督促农联社进行人事调整或取消其任职资格。
(三)有关部门要继续给予信用社帮扶,帮助风险机构减少支出,降低资金成本,增加收入,提高盈余能力,并进一步组织做好对信用社的正面宣传工作。
第十五条 风险处臵工作总结
应急处臵领导小组、县人民银行、银监会漳州监管分局三科和县农联社应对突发性支付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应急处理工作的有效性、科学性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辖内农村信用社支付风险的防范和处臵工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由有关部门、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性支付风险进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单位和个人;
(二)不服从应急领导小组指挥、调度,或对突发性支付风险防范、处臵不当,工作失职、渎职的部门和人员;
(三)在风险处臵中进行误导性宣传的金融机构,以及散布虚假消息、恶意夸大风险、直接或间接参与挤提,造成风险蔓延的金融系统员工;
(四)进行恶意谣传、鼓动挤提等恶性行为,直接或间接引发突发性支付风险,或在支付风险期间散布虚假消息、扰乱社会秩序,导致支付风险进一步恶化的单位和个人;
(五)因管理层软弱无力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突发性支付风险的机构管理人员;
(六)未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规定,导致泄密、失密,并造成支付风险加剧的部门和人员;
(七)应急处臵领导小组认定应追究责任的其他有关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长泰县农村信用社支付风险应急处臵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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