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评定格次标准和组织处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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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

党员评定格次标准和组织处置原则

一、格次评定标准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评为不合格党员。 1、丧失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革命意志衰退,对党失去信心。

2、传播消极言论,破坏党内团结,造成较坏影响,经教育不改的。

3、不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在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视而不见,不愿挺身而出的;不敢坚持原则,不敢与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作斗争的。

4、违反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已丧失党员条件的。 5、不讲社会公德,破坏团结,不赡养或虐待老人,不抚养子女,生活作风败坏的。

6、个人主义严重,损公肥私,损人利己,违章建筑,乱占耕地,偷电窃水,侵占国家和集体财物的。

7、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群众中造成较坏影响的。 8、弄虚作假,偷税抗税,拒交各项规费,在群众中影响恶劣的。

9、参与封建迷信活动,聚众赌博,观看、传播淫秽录像、书刊,污染社会风气的。

10、破坏投资环境,阻碍经济发展,组织或参与集体上访的。

11、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参与封建迷信、宗教活动的。

12、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未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未交纳党费,或未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的。

1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党员民主评议或党内外测评中不合格票合计达到50%以上的。

(二)凡不属于不合格党员所列情况的,均为合格党员。

二、处置原则

1、对不合格党员,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和行动的,取得党内外的谅解,可给予为期一年的限期改正;到期不改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2、本人无改正愿望,不愿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纪律约束,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3、本人虽要求留在党内,但经多次教育无效的,应劝

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4、连续两次评为不合格党员的,应予以除名。 5、在上一年度的民主评议党员活动中已受过一次限期改正的处置,本年度又被评为不合格党员,应予以除名。

6、对要求退党的党员,一般应同意其退党;对应受开除处分而提出退党的,不能按退党处理,仍应开除党籍。

7、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

8、预备党员被评为不合格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附2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指导组人员名单

包 抓 人 党(工)委 区纪委 双 照 镇 马 庄 镇 渭 滨 镇 沣东街道 钓台街道 马泉街道 人民路街道 古渡街道 吴家堡街道 西兰路街道 渭阳西路街道 包 抓 人 党(工)委 区纪委 发展和改革局 组织部 段明辉 王玉昆 杨 伟 张庆科 苏 明 穆宇明 高 谦 赵粉娟 王 鹏 曹振飞 李芬芬 刘海峰 王可治 组织部 杜相卫 樊永婷 左云芝 高 峰 付鵾鹏 郭 博 罗 孟 魏展望 张鹏昆 赵 静 韩婉莹 刘 莹 李高群 李军凯 窦柳恒 严小琴 郭超众 张 涛 杨 斌 肖 飞 吴 建 董 维 任 伟 宗文楠 严亚强 窦柳恒 李军凯 郭超众 张 涛 杨 斌 肖 飞 吴 建 任 伟 董 维 交通局 工业发展局 农林局 教育局 供销社 机关工委 工商分局 老干局 卫生局 信用联社 关中温泉 苏 静 赵 俊 屈 璐 陈杨寨街道 秦宇集团 附3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报表

支部名称: 负 责 人: 填 表 人:

中共咸阳市秦都区双照镇委员会制

2010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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