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doc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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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实施工程发承包计价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房屋维修、仿古建筑和园林绿化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等活动。

第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宏观调控下的市场形成价格的原则;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的原则;

(三)公平、公正、诚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原则;

(四)编制、审核(鉴定)工程发承包计价依法执业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 施工图预算与招标

标底和投标报价

第六条 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由成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其它费用和税金构成。

第七条 施工图预算和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编制可以采用以下计价方法:

(一)工料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工程定额的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利润、其他费用、税金按照工程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二)综合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包括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

第八条 施工图预算和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依据为:

(一)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计价规定和政策性调整文件;

(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房屋修缮、仿古园林等工程计价定额和费用定额以及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价格信息;

(四)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工程特点、施工条件,以及招标文件、答疑纪要等;

(五)省颁工程定额缺项的,可参照国家定额或专业部门定额执行。如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定额缺项,应当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或估价表,

经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六)投标单位还应根据企业技术装备、施工手段和管理水平等情况进行编制;

第九条 招标文件的计价条款应当符合工程造价管理和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编制招标标底。

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和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等进行编制。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第十一条 投标报价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当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报价时提供备选材料或设备,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材料或设备的替代方案,并作出相应价格的报价。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要求施工企业按照本省规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或工程质量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约定,其增加的费用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第十三条 施工图预算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承包单位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标底。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其参加编制人员不准同时接受同一工程的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第三章 合同价

第十四条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投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经批准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根据发包方对工期、质量的要求和市场实际,由双方协商,合同确定合同价。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时,应当考虑有关政策、市场环境、生产要素价格变化等对合同价的影响,在合同中明确造价的可调范围和调整方式,以及与造价相关的具体事宜。可调合同价的调整因素包括:

(一)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对合同价的影响;

(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调整文件及计费规定;

(三)合同约定采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工程材料预算、结算价格、调整系数和市场价格;

(四)设计变更增减的费用;

(五)工程量变化以及施工现场洽商变更增减的费用;

(六)工程量清单计算误差增减的费用;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因素。

第十六条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增加费是保障安全生产和防止施工污染必须发生的费用,不得作为竞争费用。具体取费按照省颁定额规定的计取标准,并根据具体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及工程特点、施工条件等,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七条 合同价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分部分项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二)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分部分项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调范围和调整方式调整。

(三)成本加酬金。成本按实际发生计算,酬金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和包工包料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进度款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的事项及方法。

第二十条 按照合同明确的合同价调整范围发生的合同价调整,应当及时办理工程价款变更手续,有关资料和证据须经工程监理方及发承包双方签证,并做到完整、及时、准确、合理。确认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调整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变更价款可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中标价或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已有与变更工程相同的单价时,按已有的单价计算;

(二)中标价或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没有与变更工程相同的单价时,按省颁工程定额相同或类似项目确定价格;

(三)中标价或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或工程定额项目没有相应或类似的价格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处理。

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对工程变更价款的时限及争议按合同约定的方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合同建设工期应当依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计算确定。

第四章 工程结算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结算。工程结算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按月结算。即旬末或月中预支,每月结算,竣工后总结算的办法。跨年度施工的工程,年终应当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二)分段结算。即当年开工、跨年度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具体阶段的划分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竣工后一次结算。工期在6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逐月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发承包双方依法签证的文件资料、有价票据等进行结算。工程竣工结算计价的依据;

(一)施工合同及合同价;

(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合同价的调整因素;

(三)非承包方原因的停建、缓建、误工等的补偿费用;

(四)其他应当予以计价调整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按照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进行竣工决算审核,审核中应当对双方异议进行协调,经协调二次及以上未果的,可直接出具审核意见。

(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有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发承包双方确认之日起,发包方应当在30天内向承包方付清工程款项。如不能按时付清款项造成工程款拖欠的,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切实抓好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工作:

(一)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发承包计价与工程造价执业资质(格)的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制定全省各类建筑工程统一的计价 依据和计价方法,并组织施行和管理;审查批准全省各设区市建筑、装饰、市政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结算价格和材差调整系数,测定、发布全省安装、仿古园林工程 材料预算价格、结算价格和材差调整系数及市场价格信息;按照施工招标投标分级管理的规定,具体实施省管工程项目的工程发承包计价的监督管理。

(二)各设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工程发承包计价与工程造价执业资质(格)的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负责全省各类统一性计价依据和计价 方法在本地区的贯彻执行和日常管理工作;调查、测算本地区的建筑、装饰、市政等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结算价格和材差调整系数,以及发布市场价格信息;按照施 工招标投标分级管理的规定,具体实施市管工程项目的工程发承包计价监督管理。

(三)各县(市、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工程发承包计价与工程造价执业资质(格)的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负责全省各类统一性计价依据 和计价方法在辖区内的贯彻执行和日常管理工作;调查、测算、发布辖区内各类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按照施工招标投标分级管理的规定,负责县(市、区)管工 程项目的工程发承包计价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依法接受社会委托,从事工程计价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江西省造价员资格证书,并按规定的专业从事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按规定的范围从事造价咨询经营活动。

施工企业自行编制投标报价、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等计价文件,应当由取得造价员资格或预算员岗位证书的人员编制。当施工企业没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时,其编制的投标报价、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等计价文件可以由本企业造价员进行复核。编制与复核不得为同一人。

第二十八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入我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将业务开展情况报咨询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和审核的建设工程造价,不得作为审批或者价款审定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编制或审核(鉴定)工程发承包计价文件,应当使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统一文本和审查批准的工程计价软件。工程发承包计价文件的主要组成内容如下:

(一)封面及签署表页; (二)审核(鉴定)意见表; (三)编制或审核(鉴定)说明; (四)费用计算表; (五)材料用量汇总表;

(六)工程计价表、工程计价审查调整表; (七)材料调价表;

(八)补充定额或估价表,或对照定额分析核算表;

(九)采用综合单价或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文件,应附综合单位分析表。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制约监督机制,不得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不得出具虚假工程发承包计价文 件。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虚假工程发承包计价文件的,或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误差10%以上,或编制招标标底和核查(鉴定)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 工程结算误差5%以上,且一个年度内累计四次的,资质年检时视为不合格。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av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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