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的小论文作业

更新时间:2024-03-07 02:44: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西南政法大学

知识产权法测评作业

题 目 互联网时代的网络版权问题 学 院 法学院 学 号 2012102140 姓 名 张 灵 指导教师 张惠彬 评阅成绩 完成日期 2014 年 12 月

1

互联网时代的网络版权问题

张 灵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

[摘要] 在互联网时代下,通过共享人们得到许多便利,但是在无形之中也造成了很多版权得侵纠纷。人们关于网络版权的概念并不明晰,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更为生疏。因此现今出现了许多不同领域的维权行动,包括作家协会针对文学作品的网络维权,影视方面的电视剧电影维权。通过对当下各方面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相关立法的不足,从而应通过对立法的完善及相关的宣传,达到维护和谐的网络环境的目的。

[关键词] 网络版权;数字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

一、网络版权概念

网络版权是个泛泛的概念,顾名思义是指网络范围内的知识产权, 是指文学,音乐,电影,科学作品,软件,图片,等知识作品的作者在互联网中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事实上目前立法并未对其作准确释义。与其最接近的是网络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相关的还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1月30日新修改的《条例》包括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避风港原则、版权管理技术等一系列内容。

2

近似的相关概念还有数字版权,文化创意产业版权等。而这些概念都是新兴的概念,也是当下的热门。重点在于这些权利都处在高度侵犯的环境中,在互联网高度发达,全民参与的背景下,人们对于版权保护并没有应有的关注。在不经意间,看似平常的一个转载复制,就对著作权所有者构成了侵权。

二、版权纠纷现状

网络版权涵盖了很多领域,包括网民们接触最多的文学作品及影 视作品,当然这两个领域也是被侵权的重灾区。

(一)文学作品

1999年,王蒙等6位作家状告“北京在线”,最后胜诉,这是国内关于网络版权最早的案件。[1]随着数字出版市场的逐步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了自己在数字版权以及互联网版权方面的权益。十多年过去,2011年3月15日,国内50多位知名作家联合发出《三一五中国作家声讨百度书》,指责百度文库涉嫌严重侵犯著作权,最后法院判决百度公司侵权成立,赔偿包括韩寒在内的3位作家经济损失共计14.5万元。如今的网络技术下,一本出版图书可以在网络上找到一模一样的扫描件或者是不差一字的电子版文件,网民可以不费一分钱下载下来阅读,打印,传播。而这对于著作权所有者来说,是一个噩梦。

(二)影视作品

2013年11月19日,国家版权局对百度和快播盗版正式立案,调查表明,百度公司和快播公司通过其运营的播放器软件,向公众提

3

供定向搜索、定向链接服务,直接定向搜索、链接到大量盗版网站,具有一定主观过错,己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损害公共利益。据美国电影协会(MPAA)统计,由于盗版,美国电影业每年损失约30亿美元。[2]按照美国市场影视剧产业收入构成推算,以百度、快播为主的盗版每年导致中国电影产业损失近800亿。可以说,影视业的版权保护面临着越来越多更复杂的问题。例如,2006年走红的网络影视作品《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涉嫌侵犯影片《无极》的版权,但很多人并没有意思到这种网络娱乐实质上是侵权行为。

(三)其他类别

除了比较常见的文学作品及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还有类似大众点评网状告百度公司在所经营的百度地图网站、百度知道以及百度地图手机客户端提供生活服务信息过程中,大量抄袭、复制其所有的“大众点评网”中商户信息、用户点评等内容案件,以及搜狐公司宣布对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今日头条)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表示“今日头条未经许可复制、篡改搜狐享有著作权的版权内容,严重侵犯了搜狐的著作权。”

随着人们的法律权利意识的增强,类似的维权行动也在增多。但是维权并不是根除问题的最佳途径,只有从预防侵权,从源头斩断,才能真正保障著作权所有人的权利。

三、网络版权面临的问题

(一)企业及个人的版权维护意识不够

企业的版权保护意识不强。我国影视产业蓬勃发展,但是我国广

4

大的文化创意企业却没有真正意识到知识产权对于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尤其在网络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各种版权侵权纠纷层出不穷,且花样繁多,预防的难度加大。许多企业由于缺乏事前的版权保护意识,不仅导致版权侵权行为更易发生,而且在面临已经发生的版权侵权时束手无策,不知道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有甚者干脆放弃了自己将侵权行为诉诸法律的权利,听之任之,不仅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亦给整个产业的健康发展带来消极影响。 (二)公众对版权侵权行为的认识不够

盗版在大多数人的生活中已经扮演一个并不贬义的角色,甚至是丰富了网民的生活。从微软系统盗版,人们用了不到原价一成的十几块钱就可以买回微软系统的光盘,然后很自然而然的组装。似乎人们都把买正版系统当做愚蠢的行为。这也是人们长时间来的潜意识。此外,对于新出的电影,人们的第一反应不是去电影院买票看,而是上网搜索是否有人已经将其制作成抢先版,不劳而获的获取到视频信息。当然还有人们进行阅读的方式,习惯性的从网上输入关键词然后从百度或者其他引擎中下载TXT文件,或者是扫描件直接打印出来一份一模一样的出版物,完美绕过了“知识产权”。这种种行为都已成为人们的习惯,这种理所当然是著作权所有人维权的天敌。 (三)相关立法体系的不完善

面对日益发展的网络世界,庞大的信息量及内容体系等待着法律的调整。共享同样也是互联网文化的特色之一,使得相关操作难以控制,也亟需相关立法的规制。而目前来看,这一领域还十分年轻。 以

5

“百度文库风波”来说,侵犯的是著作权人和出版权人的合法权益,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 法》和国务院制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相对比较宏观,其条款难以涵盖和穷尽现实生活中形形色色的法律问题。同时,缺少立法也缺少执法司法。中国作家协会网络文学专家马季指出,出版物归新闻出版总署管理,网站归工信部管理,而网站盗取并发布作品不属于新闻出版总署管理范畴,要进行维权必须得到工信部支持,这存在司法监督管理空白。

四、对策考量 (一)完善法律制度

在信息网络监管方面,无论是立法理念、法规制定,还是法规实施、依法监管等,都明显滞后于网络的发展需要。同样,面对现实社会中的版权保护问题,现行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以适应版权保护发展的需要。每当类似事件发生时,“避风港原则”首当其冲屡遭非议,因此,《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中所涉及的避风港原则也函需加以明确界定,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著作权法》应当根据数字环境的特殊性,明确对数字版权的保护条款。同时,要科学预测信息网络涉及的各个领域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深入研究法制管的方法和手段,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信息网络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增强著作权人的维权意识

企业自主切断盗版源头。如湖南卫视及安徽卫视,先后宣布,终

6

止部分节目的网络转播活动。其中湖南卫视宣布,几档热播的节目只在芒果TV平台上播出,不再对外销售互联网版权,未来全台所有频道制作的节目决不允许擅自和外面的新媒体合作。安徽卫视则宣布,旗下近日开播的节目《我为歌狂》第二季版权归安徽广播电视台所有,未经书面授权,各广播电视台和网站不得擅自播出,否则将视为侵权行为。当然这种完全的切断也有一定的弊端,吸取经验后我认为相关著作权人可以走稍微温和的方式,融合的进行版权保护。

(三)加大版权保护宣传

从网民角度,宣传版权保护的重要性,宣传擅自转载非法运用的违法性,让网民这一广大受众群体意识到日常网络行为的不合法。从而从市场角度减少侵权的发生。

总结

网民对于互联网中的各种数字资源的态度并没有矫正过来,对于正当的限制开放保持的抵触的情绪,人们更多的愿意不劳而获通过免费的共享得到相关资源,而并没有意识到侵权行为的发生。当务之急是矫正人们的观念,进入良性循环,让同样作为网民的著作权所有人的权利得到保护。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和谐的法治的状态。

参考文献:

[1] 舒晋瑜.作家维权为何状告苹果?“只能拣大个的来”[N/OL].中华读书报,[2012-03-31]. http://www.chinanews.com/cul/2012/03-31/3790816.shtml

[2] 周蓓.论我国文化创意产业中的版权问题一一以影视产业为例[J].新闻研究导刊,2014,(15):139.

7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ara.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