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公司法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缺陷与改进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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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公司法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缺陷与改进方法

作者:王茹雯 牟晨 沈惟佳 杨豫康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4期

【摘要】现行的公司法对旧的公司法进行了修改和增补,在很多方面进行了完善,但是仍有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特别在公司的治理结构的设置上还存在很多的缺陷,为了提高公司的运行效率,需要针对具体的情况对这些问题进行有效的改进,才能够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本文重点论述了相关制度的缺陷问题,同时根据实践的经验,提出了整改的措施,以期能够相关的实践提供些许理论基础。

【关键词】现行公司法;公司治理结构;制度缺陷;改进方法

现行的公司法中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中存在的缺陷主要体现在独立董事制度中,当前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独立董事制度的立法缺陷问题、独立董事提名方式及选举制度中存在着很多的不合理性,公司的激励机制中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以及独立董事与监理会之间的职权相互重叠等。只有根据实际的情况采取相关的措施这些缺陷才能够彻底得到改进。 一、现行公司法中独立董事制度中存在的主要缺陷

现阶段,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中存在很多的缺陷,集中体现在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过程中,表现在以下几点上:

首先对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上所参照的法律规范的层次比较低,现阶段,国内的上市公司在确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时候选择的参照标准主要包括《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指导》等,前者是中国经济贸易委员会与中国证监会联合颁发的,后者是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但是在现行的公司法中却没有明确对独立董事制度做出相关的规定,在公司实际运转的过程中,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就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和具体的细则要求,这样在实际的建立中就无法保证独立董事会独立性和应有的地位。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如果要按独立董事会的相关规程就要对独立董事会的各项职责与法律责任都做出原则性的要求,还要与实际的运行规律相符合,这就会导致独立董事会制度的形式化。

其次是在公司的运营过程中公司中的独立董事会的提名和选举的机制存在很大的差异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决定着企业发展的最终经济效益。在相关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只要上市公司董事会、监理会、或者是持有上市公司10%股份的股东就有权利进行选举产生独立董事会的候选人。然而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我国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方面还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独立董事的提名通常情况下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一般都是公司的高层领导掌控的。根据有关的调查显示,超过五成的公司在进行独立董事提名的时候是通过公司大股东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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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的,还有三成的独立董事的推荐人一般是公司的高管人员。同时我国的很多公司在结构的管理方面,管理权限比较集中,大股东持有公司的大部分股份的情况非常普遍,所以在这种制度下选举出来的独立董事很难完全达到独立的目的。这些被选出来的独立股东在很多的范围内会受制于公司的大股东,往往容易成为股东的代言人,充分代表着股东的利益,长此以往会影响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水平。

最后公司的独立董事还欠缺有效的激励机制与制度的约束性。众所周知,公司的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能就是最大限度地确保公司上下的顺利有效运行,以充分保证公司发展的经济效益。它的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具有独立性,不会同公司的直接利益发生冲突,在这种情势下,要想发挥独立董事的各项职能,就要建立相应的激励制度提供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现阶段的激励制度积极性不足,对公司的效益起不到应用的监管作用。同时独立董事的津贴支付方式通常是上市公司支付,这就意味着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着某种雇佣的关系,在经济利益上具有一定的约束性,这也使得独立董事在进行决策判断的时候难免有失公正的立场。 二、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改进方法

在现行公司法的影响下,公司的治理结构缺陷也越来越突出,在这种情势下,要想促进企业的长久发展就要不断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主要的策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点是要不断加强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建设,为公司的治理结构制度的完善提供必要的法律法规的参考,以促进治理结构的不断优化。同时公司的高层领导人员要提高治理和监管的意识,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不能疏忽任何一个环节。

第二点是要不断完善独立董事长提名的机制,并且要加强选举制度的公开化与透明化,同时提高大众对公司的监督与管理的力度,这样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独立股东制度的科学化与合理化。

第三点是要充分发挥公司股东的职能,尤其是在各种关联交易中,独立的董事会就要对其进行认真的讨论与研究,最后做出有效的评价,以确保结果的科学合理化,同时也可以充分发挥独立股东的调节作用,保证公司的运行处于正常的轨道之上,提高公司的运作效率,达到预期的工作效益。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在独立董事会的建设和职权的行使过程中最好不要与监事会产生过多的职权重叠之处,这样会影响到公司运营的整体的质量。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要提高独立董事会的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协调程度。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现阶段在现行的公司法的管理条约下,公司治理的结构中仍然存在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最集中地体现在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方面,该环节是公司运行管理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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